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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治理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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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治理的定義

      社會治理的定義范文第1篇

      2007年是我縣建設“三個金溪”,謀求跨越爭先進位的重要一年、關鍵一年。一年來,作為全縣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責任人,我一直堅持高舉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抓好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注重謀求綜治工作六大力量,實現了社會“六個未發生”的良好形勢,即未發生重大,未發生重大惡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問題,未發生“×××”人員進京赴省和本地聚集滋事事件,未發生地下天主教非法集會,未發生重特大治安災害、安全生產、交通、火災事故,未發生重大涉法涉訴案件。

      一、責任機制落實上重問責力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關鍵在領導,責任也在領導。嚴肅有力的問責體系是責任機制落實的重要保障。我主要是著重三個機制的落實。

      一是黨政干部抓綜治工作責任機制。年初縣委、縣政府與各地、各部門簽訂了綜治目標管理責任書,各地、各部門也嚴格按照規定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網絡,層層分解量化到各級責任單位及責任個人綜治各項任務。縣、鄉兩級都建立了定期研究綜治工作制度。縣委常委會每月聽取至少一次以上綜治工作報告;鄉鎮、縣直單位每月召開至少一次以上的綜治工作例會。

      二是綜治工作責任追究機制。今年以來共對2個單位發出黃牌警告,對5個單位下達限期整改,對1個單位予以一票否決。在強有力的機制約束下,以上單位均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是綜治督查考評機制。我結合金溪實際,全新實行了“每月一例會、每季一督查、半年一檢查、年終一考評”的工作運行機制,督查考評較以往力度加大許多,做到了隨時發現問題、隨地追究問題、隨時解決問題,有效促進了綜治各項工作在基層的有效落實。

      二、創建活動成效上重顯著力

      和諧平安建設是新形勢下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新舉措,今年我按照市里的部署,狠抓了以農村平安建設為重點的“和諧平安十創”活動。

      一是通過加大宣傳力度濃厚創建氛圍。我縣今年綜治宣傳力度可謂空前,各種宣傳活動應接不暇。重要路口建有巨型宣傳牌,鄉鎮村委建有宣傳走廊;電視宣傳開設“平安金溪”專欄,報紙宣傳開設政法綜治專版;民間宣傳活動有老年腰鼓隊和巡防隊員,組織宣傳活動有和諧平安專題歌舞晚會和和諧平安專題演講比賽。通過宣傳,創建活動人人皆知,創建意識人人共有,創建氛圍日益濃厚。

      二是通過抓龍頭、抓覆蓋、抓試點方法全面開展創建。抓龍頭,主要是成立專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抓覆蓋,重要是拓寬創建范圍,深入開展和諧平安單位、和諧平安科室、和諧平安社區(村委)、和諧平安家庭、和諧平安企業、和諧平安車間、和諧平安班組、和諧平安學校、和諧平安班級等和諧平安細胞工程;抓試點,主要是落實指導單位、掛點責任人和掛點領導,并規定每個縣級領導和縣綜治委成員單位抓1—3個示范點,以此由點帶面,充分發揮典型樣板的示范作用。

      三是通過啟動三個“123”模式確保農村創建成功。第一是“123”責任捆綁模式,即“村村至少一個縣、鄉領導掛點,二個鄉鎮干部(干警)駐村,三個村干部抓創建”,創建活動納入考核內容,責任共擔;第二是“123”組織共建模式,即“村村建立健全一個理事會、二個工作室(綜治室、警務室、三個組織(治保、調解、婦女)”,充分發揮與村組織的創建合力;第三是“123”考核獎懲模式,即考評時實行“一套標準,二辦(綜治辦、新村辦)考核,三級(縣、鄉、村)把關”。

      三、社會穩定保障上重防范力

      今年是我黨十七大勝利召開的一年,再加上我縣歷史遺留問題較多、較復雜,維護社會整治持續穩定意義非凡、尤顯重要。為此,我縣制定了“四個四”方針維護社會穩定。

      一是四大機制化解社會矛盾。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出臺了《金溪縣關于建立化解社會矛盾長效機制的意見》,建立健全了訴求表達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群眾利益協調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四大機制,使得社會矛盾能夠在訴求表達、利益協調、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個重要環節,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重要階段得到及時化解。

      二是四定責任機制化解不穩定因素。在今年3月、8月市委統一部署的“百日維穩”行動中,把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照性質和領導分管范圍包案給領導,實行定責任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員、定辦結時限,結合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聽證制工作方法,及時化解調處了217起各類矛盾糾紛,為全國兩會和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尤其是在今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我縣的“百日攻堅”中,特別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全縣三大“百日攻堅”任務中一大重點任務,舉全縣之力進行大排查、大整治、大調處、大防控,百日內沒有出現一起因矛盾糾紛引發的上訪事件。

      三是四聯機制防范處理工作。將和諧平安創建與防范處理工作有機結合,實行“領導責任聯抓、組織部署聯動、基層網絡聯建、督查考核聯評”機制,實現了“五個不發生”目標,即無×××人員當地聚集鬧事、無×××人員進京赴省滋事、無×××人員非法插播事件、無重大惡性宣傳事件、無×××極端事件。

      四是四方力量聯合集中處理涉法涉訴上訪問題。每當遇有涉法涉訴上訪,必由政法部門牽頭,匯集縣級領導、政法部門、部門、屬地領導四方力量處理問題,解決了一大批疑難積案。在全國“兩會”、國慶和黨的十七大期間,對涉法涉訴上訪人員派專人逐人逐案穩控,防止了進京赴省涉法涉訴上訪案件的發生。

      四、治安秩序管理上重打擊力

      按照上級部署,我縣先后開展了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治理自行車被盜專項行動。看守所周邊安全隱患百日整治行動、刑釋解教人員調查摸底專項行動、“三電”(廣電、供電、電信)經營治安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娛樂場所經營秩序專項行動、農村治安混亂地區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專項行動、肇事肇禍精神病收治管理專項活動等專項整治。圍繞組織部署、責任落實、宣傳發動、查處打擊、管理防范、長效機制六個方面制定可行方案,強化行動舉措,保證專項整治活動的實效,保持了對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今年以來,全縣共發生刑事案件630起,同比上升了0.8%,共破獲302起,與去年持平。

      在堅持打的同時,我縣也不忘防控體系建設。今年投入巨資53萬元建好55個監控點,新建、更新電子監控設備13個,防控體系已經延伸到單位、企業、學校、小區、市場、農村,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六支隊伍”建設,切實增強了群眾的安全感。

      五、基層基礎建設上重聚合力

      沒有牢固的基礎,猶如戰斗中的單兵游勇,形成不了綜治維穩工作的合力。在基層基礎工作上,我主要是從兩個方面選好切入點。

      一是建好鄉鎮綜治維穩中心,強化了從上到下的力量。首先完善制度,做到有章辦事,由縣統一編制印發鄉鎮綜治維穩中心、村級和縣直單位不同的工作臺帳;其次配強干部,做到有人辦事,對綜治維穩中心人員實行定人、定崗、定責“三定”;再次保障經費,做到有力辦事,將綜治維穩中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添置現代化辦公設備,改善了辦公條件,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我縣鄉鎮綜治維穩中心成為鄉鎮最好最新的辦公場所,也發揮出強大作用,今年全縣鄉鎮綜治維穩中心共接待上訪群眾312人,調處矛盾糾紛98起。

      二是鞏固完善三項基本制度,疏通了由下到上的渠道。主要是改進例會的內容,嚴格信息報送的制度,強化矛盾調處的時限,為縣一級有效掌握全縣穩定情況提供了主動權。

      另外,我還設立加強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四個專項工作小組,有力地推進了這四項的進展并取得了理想的成果。

      六、干部隊伍素質上重戰斗力

      隊伍建設是政法綜治工作的根本性工程,一支素質較高、戰斗有力,執法為民,平常時候能沉得下去;除暴安良,關鍵時刻能沖得上去;率先垂范,領導干部能挺得起的政法綜治干部隊伍則是這一工程好與差的衡量標準。我本著這一標準,對全縣政法干部進行了調整,全面加強了我縣政法綜治干部隊伍建設。

      一是培育出一批干部。本著“大穩定、小調整、補缺額”,“重實績、重公認、重能力”,“講程序、講條例、講實效”原則,今年共交流提拔了53位政法干部,其中調整交流20位,提拔33位,有效提高了政法隊伍的戰斗力。

      二是培訓了一批干部。年中,按照建設和諧平安社會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全縣綜治維穩干部進行了一次大規模培訓,規范了維穩信息督查員、綜治專干兩支隊伍,使綜治維穩兩支隊伍“分工不分家”,協調有序。今年8月16日,我還力導舉辦了一期全縣政法中層領導干部培訓班,并親自作了專題講座,加深了干部隊伍依法執政的理念。

      社會治理的定義范文第2篇

      管理是指政治統治者的地位保護盒階級壓迫功能逐漸淡化,代之以將行政權力主要運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執行過程。政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管理則是這一意志的執行。對于什么是治理,許多機構和學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協會和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全球治理協會的定義是:治理是個人與機構、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總和,多種多樣互相沖突的利益集團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辦法。它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可以是對立的或各異的利益彼此時應,也可以是人們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是:治理是運用政治權威管理和控制國家資源,以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體而言,治理是有許多不具備明確的等級關系的個人和組織進行合作以解決沖突的工作方式,它靈活的反映著多樣活的規章制度甚至個人態度,以上定義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論的主要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自我調節的協作方式。即國家、組織、個人之間通過談判實現自動協調目的的方式。

      2 多樣化的行動者。國家責任范圍逐漸縮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責任,包括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以及廣大公眾都可以參與治理。

      3 互動過程。致力于集體行動的組織依靠互相依賴的權利和資源關系實現互相促進和支持,形成協作性的合伙伙伴關系。

      4 國家的主導角色。國家在制度設計和戰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這是其他機構不能代替的,國家的作用充分體現在其宏觀調控和組織協作上。

      二、善治的內容

      善治是指一種良好的治理。這是治理理念和相關機制建立并運用到實踐中所導致的良好的績效。它應該是社會治理發展的目標。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夠收獲到良好的技校,這種績效表現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過治理達到了公民與公共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公民的責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對公共事務有著廣泛的參與,社區團結性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過多元角度的參與和互動,社區和組織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機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務。經濟效果主要是指通過治理直線了社區和組織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確定了良好的經濟收益,給社區居民帶來了更好地福利。而社會效果則包括文化觀念、環境保護、社區安全、鄰里照顧等方面都產生良好的小郭,社區成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個國家而言,職責意味著國家實現有效的制度構建、公民創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著國家不僅在經濟上去的穩定而快捷的增長,而且在綜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質量得到了不斷提升,社會和自然都實現了和諧共進的目標。

      三、公共治理的內容

      社會治理的定義范文第3篇

      4月8日,博鰲亞洲論壇閉幕晚宴上,社會企業研究中心首份《中國社會企業與社會影響力投資發展報告》對社會企業這一日益受到關注的組織給出了這樣的解讀。

      報告回顧了自上世紀70年代萌發以來社會企業在歐洲國家的發展歷程,并列舉香港政府、意大利政府、歐洲委員會、社會企業聯盟對社會企業的定義,歸納認為:一個嚴格的“社會企業”定義應該具有三個要素:“目標設定”、“運營模式”、“利潤分享方式”。報告指出,社會企業的中國本土化定義的設計首先基于三個有利于原則:有利于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有利于監督的實現;有利于與本地文化認知的連貫。此外,還要考慮到不同的行動主體有不同的動機和側重點,從文化推動的角度、從政策制定的角度、從國情結合的角度。報告提出社會企業的三級概念框架,并且認為:社會企業是一種可以認證的標準,而非注冊的某種新形式。

      報告指出,社會企業在中國的發展肇始自2006年,其發展歷史還非常短暫,而且目前在國內也沒有對社會企業的統一的定義和概念,真正具有規模和比較嚴格意義上的社會企業屈指可數。通過訪談,報告發現社會企業有如下特征:相當一部分是由原來的NGO轉型而來;有些社會企業在成立之初,并沒有把自己歸到“社會企業”這個標簽下,但是其企業宗旨中有明確的價值觀導向l利潤分配模式不清;絕大多數的被訪企業都規模較小,很少有年營業額超過一百萬的企業。報告分析了國內一些社會企業創新實踐,并提出,在中國還沒有對社會企業的影響力有成體系的或來自第三方的獨立評估。

      社會治理的定義范文第4篇

      關鍵詞:IIA內部審計定義演進 啟示

      一、引言

      隨著內部審計實踐業務的不斷發展,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就內部審計定義幾經修改。內部審計職能也由最初的財務審計、經營審計發展到管理審計,直至現在的風險導向審計。2003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內部審計準則》中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在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此定義與IIA2004年的定義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我國內部審計的職能是監督和評價,而IIA內部審計的職能是確認和咨詢服務;我國內部審計的主要業務是監督和評價內部控制和經濟活動,而IIA內部審計的主要業務是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我國內部審計目的是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而IIA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國際內部審計允許外部化,我國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國內部審計的定位適應了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現狀,但從長遠看,可能會阻礙內部審計業務的拓展。在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上我們應緊隨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抓住內部審計的未來發展機遇,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具備面向未來的職業勝任能力和與時俱進的工作精神,推動我國內部審計的職業化并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

      二、IIA內部審計定義的演進

      ( 一 )財務審計階段 1947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建立在審查財務、會計和其它經營活動基礎上的獨立評價活動。為管理提供保護性和建設性的服務,處理財務與會計問題,有時也涉及經營管理中的問題。”該定義明確了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是審查財務會計和其它經營活動,不僅處理財務會計問題,也處理經營管理中的問題。首次將內部審計定位為“獨立評價活動”,初次提出為管理服務的方向。但由于當時內部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和地位較低,致使內部審計停留在財務審計階段。

      ( 二 )經營審計階段 隨著經濟活動的發展,內部審計職能逐步從財務審計過渡到經營審計,1957年IIA對定義修改為:“內部審計是建立在審查財務、會計和經營活動基礎上的獨立評價活動。為管理提供服務,是一種衡量、評價其它控制有效性的管理控制。”這一新定義極大地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地位。該定義雖然仍強調會計與財務審計的主導地位,經營審計也成為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標志著內部審計由會計與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的過渡。

      ( 三 )管理審計階段 (1)1971年定義。1971 年定義:“內部審計是建立在審查經營活動基礎上的獨立評價活動,并為管理提供服務,是一種衡量、評價其它控制有效性的管理控制”。定義取消了“建立在財務會計基礎上”,保留了“建立在審查經營活動基礎上”,這標明內部審計從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的方向發展。定義還明確指出,內部審計是一種管理控制。這說明內部審計從財務審計到經營審計再到管理審計的范圍拓展得到確認。內部審計評價的范圍已擴展到組織內部、應由內部審計評價的所有經營活動,已經與組織的重要事務緊密相連。當時的經營實踐證明,在定義修改后審計人員用于財務、會計審計的時間不斷減少,而用于經營活動審計的時間越來越多。內部審計正在由經營審計向管理審計方向發展。(2)1978 年的定義。1978年定義:“內部審計是建立在以檢查、評價組織為基礎的獨立評價活動,并為組織提供服務。”該定義最重要的變化是將內部審計為管理服務改為為組織服務,為組織服務要求審計人員以整個組織為服務對象,而不是以某一管理部門或其一管理人員為服務對象。內部審計要站在整個組織的立場上觀察和評價問題,為組織的長遠的和全局的利益服務。次定義擴大了內部審計服務的范圍,但是內部審計為組織服務的具體內涵尚未明確。(3)1990 年的定義。1990年定義:“內部審計工作是在一個組織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評價職能,目的是作為對該組織的一種服務工作,對其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該定義把內部審計定義為“組織內部的”服務工作,以與外部審計相區別。但為組織服務的具體內涵仍未明確。(4)1993 年的定義。1993年定義“內部審計是在組織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評價職能,目的是作為該組織的一種服務工作,對其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以合理成本促進控制工作的有效開展,以幫助組織成員有效地履行責任。”該定義首次解決了為組織服務的具體含義。本階段的四次定義修訂表明內部審計是管理的延伸,是組織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的職能由經營審計擴大到管理審計階段;并將管理服務改為為組織服務,使內部審計站在整個組織的立場上觀察和評價問題,為組織的長遠的和全局的利益服務,擴大了內部審計服務的范圍,

      ( 四 )風險導向審計階段 1999年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為組織增加價值和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它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個定義同1993年定義相比,刪除了“組織內部”。“組織內部”一詞暗示著內部審計工作只能局限于組織內部,不利于外部借助內審工作,也不利于。這一刪除預示著內部審計未來的活動空間更為廣闊;內部審計可以借助外部力量,但組織內部的事不可能完全依賴外部力量來完成。隨著內審在組織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和影響范圍的逐步擴大,用“咨詢”取代“評價活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預示著內部審計的發展進入了更高的層次和階段,實現了由管理審計向風險評測估轉變,由被動查出問題向主動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轉變,使內部審計更具前瞻性、咨詢性。2004年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該定義與1999年定義相比,服務的對象范圍更加廣泛,不僅為增加本組織價值提供服務,還為組織的所有利害關系人(如政府、股東、債權人、客戶和委托人創造價值或利益)服務。2004年的內部審計定義從以下幾個重要方面描繪了這一職業形象:(1)作為一項客觀活動,并非必須在組織內部設立,可以通過外包來獲得。(2)強調內部審計范圍包括確認和咨詢活動,內部審計是確認服務與咨詢服務的統一體,突出內部審計要積極主動、以客戶為中心,并關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治理過程的關鍵問題。(3)明確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強調內部審計對各種組織的重要貢獻。(4)新定義認為,控制的唯一目的是為了幫助組織管理風險、促進有效治理。這一觀點大大拓寬了內部審計的范圍,將其工作領域擴展到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過程。(5)通過考慮整個組織,內部審計的使命更加廣泛,使內部審計承擔幫助組織實現整體目標的責任。在此定義中,內部審計關注組織治理,而組織治理也由以往的靜態命令控制模式轉變為與不斷變化的經營風險相適應。傳統的管理將注意力放在個別控制系統和經營機制上,而現代管理則強調總體管理理念,把總體管理控制系統與組織的長遠目標聯系起來,把目標的達成與可能發生的風險聯系起來。因此,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就必然成為內部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將變化的風險管理模式融入內部審計程序,使內部審計更加關注風險管理,注重組織經營的未來風險。風險分析的方法和風險管理的原則,改變了內部審計計劃和報告的方式。其實,風險導向審計也屬于管理審計的范疇,只是其更強調關注組織治理框架中風險發現與風險管理,關注管理者及其管理經營行為可能出現的風險,關注組織在整個治理過程中的決策風險與經營風險。以上IIA內部審計定義的演變,體現了60 年來內部審計從會計的秘書,到一種獨立的職業;從審查財務、會計,到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從建立在組織內部,到對內外開展咨詢服務;從為管理服務,到為組織實現其目標服務的轉變。人們對內部審計的作用和地位的認識和期望,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內部審計的職能己大大拓展。

      三、IIA內部審計定義演進對我國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

      ( 一 )審計職能由監督評價向確認和咨詢服務轉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內部審計由監督型向服務型轉變并與國際接軌是其發展的重要方向。確認服務是為獨立評價組織的治理、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而對證據進行的客觀檢查,如財務、績效、合規性、系統安全和盡職調查等;咨詢服務是指咨詢及相關的客戶服務活動,其性質和范圍需要與客戶協商確定,目的是在內部審計師不承擔管理職責的前提下,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顧問、建議、推動、培訓等均屬于咨詢服務。確認服務是在獨立評價職能基礎上發展而來,咨詢服務是內部審計職業為了適應環境的需要而提出的。IIA2004年的內部審計定義強調內部審計的終極目標是增加組織價值。新的內審角色定位要求內部審計積極參與價值創造活動,只有不斷創造價值才有在組織中存在的必要。內部審計部門有不同的服務群體,其增值形式也不同。經營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增進其經營效率和效果的方法有興趣,他們認為審計應通過識別改善經營的機會來增值,他們關心審計報告或審計過程中所提的建議,這更多的體現了定義中的咨詢服務。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相對內部控制的適當性、經營數據的可靠程度、法律和法規是否得到遵循、資產是否安全更感興趣,這一部分增值更多地與確認服務相關。內部審計實現增值,就必須要注意咨詢服務與確認服務的平衡。因為提供的咨詢服務是否會損害其獨立客觀地提供確認服務,這是內部審計實現其增值目標所必須要考慮的。

      ( 二 )審計目標由查錯防弊向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轉變 傳統的內部審計側重查錯防弊和對經營業務層的監督控制,使內部審計工作面臨很大阻力,內部審計的監督效果大打折扣。實際上,內部審計和被審計對象的目標應是一致的,都是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在防風險、重控制、強監管的背景下,內部審計必須要轉變目標理念,應由過去的查錯防弊等一般防護性目標,轉變到預測決策、獻計獻策等高層次的增加組織價值的目標導向上來。IIA頒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規定:“內部審計活動應該評價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過程,為組織的治理作貢獻。內部審計師應對運營和項目進行評價,以確保與組織的價值保持一致。”

      ( 三 )審計范圍由財務收支領域向經營管理領域轉變 內部審計的審計重點應從財務收支領域向經營管理領域延伸,重視風險管理。這些領域既要包括供、產、銷等主要經營環節的各種具體業務,又要涵蓋人、財、物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主要包括:(1)風險管理活動。根據COSO委員會(2002)企業風險管理的定義,企業風險管理涵蓋了傳統的交易事項、資產及營運的內部控制。2004年9月COSO正式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包括要素: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件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反應、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在瞬息萬變、全球性競爭、各種新組織形式及先進的信息技術不斷涌現的背景下,企業的經營環境日趨復雜,企業面臨的風險大大增加。內部審計部門通過收集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資料,查明和評估企業存在的風險,將這些有價值的信息,以建議、忠告、報告或其它方式,通報給管理層,或全體人員,使組織增值。內部審計部門要有高度的職業責任感和敏銳性,努力擴充自己的相關專業知識,緊緊圍繞企業風險管理的要素,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促進并協助企業改進整個內部控制系統,避免遭受嚴重損失。(2)業務活動。通過審查企業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銷售等主要經營環節的具體業務活動,評價企業各項決策的正確性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考察專項業務活動是否達到預定目標,是否做到了高效率、高效益,為進一步提高專項業務活動的開展能力服務。(3)管理活動。通過審查評價各項管理措施是否有效、管理職能是否有效發揮,為改善企業的管理水平服務。(4)通過審查,考核企業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及內部各單位、各責任中心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 四 )審計時間由事后審計向全程審計、著眼未來轉變 IIA內部審計定義指出內部審計的主要業務范圍是“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強調內部審計是對組織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活動全過程的效果的評價與改善。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也指出,“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遵循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內部控制強調全過程控制,對內部控制負有監督、控制之責的內部審計,也將變為全過程審計即由傳統的事后審計變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與事后審計相結合。(1)事前審計。對組織的各項計劃、預算和決策方案進行審計,以查明其制定的方法是否科學,所依據資料是否翔實,有關保證措施是否可行,并進行經濟技術分析和論證,提出建議,作為組織編制各項計劃和預算以及進行決策的參考。(2)事中審計。在計劃、預算和決策方案的執行過程中,對計劃實施、預算落實和決策方案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通過審計結果對實際的經濟效益和工作業績進行評價,以便及時糾正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3)事后審計。定期對計劃、預算和決策方案的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綜合的事后審查,評價實際執行情況,總結經驗教訓并提出改進意見。(4)預測。內部審計必須對組織面臨的潛在風險進行預測,判斷組織是否采取了適當的預防和應對措施,是否具有足夠的抵御風險的能力。內部審計通過事前、事中和事后審計相結合,把審計工作貫穿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并著眼未來預測,有助于降低組織運營風險、改進控制和治理、提高績效,實現增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的目標。

      ( 五 )審計機構由雙重領導向審計委員會模式轉變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越來越多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轉向對董事會直接負責或對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這種形式能減少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股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符合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使內部審計機構既能作為企業自我約束的機構又能代表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

      ( 六 )審計模式由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向戰略層治理導向審計轉變 IIA1999年以來的內部審計定義拓寬了內部審計的范圍,將其工作領域擴展到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過程。IIA頒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2130 規定 :“內部審計活動應該評價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過程,為組織的治理作貢獻。”IIA內部審計定義為我國內部審計由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向戰略層治理導向審計轉變提供了國際借鑒。我國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出臺,為內部審計由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向戰略層治理導向審計轉變提供了法規和制度保障。《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明確要求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構建了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的橋梁和通道。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指出,內部審計部門對內部控制有再控制和評價之責,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報告,內部審計部門必須接受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監督,并通過審計委員會不受限制地接觸董事會。在隸屬關系上,內部審計部門不再由經營層領導,而是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工作范圍不受管理部門的限制,能夠確保審計結果受到足夠重視,進而提高內部審計的效率。這種轉變體現了內部審計的服務范圍和內容從傳統的經營層經營業務活動擴大到風險管理、企業文化、社會責任、發展戰略等公司治理所關注的內容。

      ( 七 )內部審計外包將成為組織內部審計的新動向 1999年內部審計定義:審計主體既可以是組織內部的職能部門,也可以不是組織內部的職能部門,即內部審計主體可以向外發包,可以由第三方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投標,以獲得對組織的內部進行內部審計的權利。但不能因此否認內部審計的存在和內部審計的重要性。由與組織的管理層為一體、充分了解組織情況并具有職業勝任能力的內部審計人員,履行內部審計職能是最佳的選擇,但也不排除沒有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的中、小規模組織,由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組織來提供內部審計服務,即便是內部審計部門健全的大型組織中,很多情況下,仍需要具有特殊技能的外部審計人員協助其完成工作。在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內部審計已經開始由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組織來代替,即內部審計外部化。組織選擇“內部審計外包”重要標準是成本因素和質量因素。民間審計組織積極擴展服務領域,向組織提供內部審計服務;內部審計外部化,能夠克服組織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上的缺陷, 提供更具獨立性和客觀性的評價報告,同時降低組織雇傭成本, 實現價值最大化。以上兩點是我國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實現基礎。通過合作內審實現內部審計外部化,其主要優勢有:合作內審能實現對組織戰略目標和組織經營情況的實時控制并保持內審的靈活性;合作內審可以使內部審計過程和結果符合組織的特定情況,使審計的工作結果更加符合組織的特定情況,使之更具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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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治理的定義范文第5篇

      內容摘要:本文對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進行探討,并與傳統的股東價值最大化公司治理模式相比較后,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雖然存在缺陷,但仍然具有競爭力,而且這些缺陷是可以克服的。相反,新興的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某些缺陷是無法克服的,因此尚不能取代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 股東財富最大化

      公司治理模式是一套治理公司交易關系的制度安排。現行的公司治理究竟應該采用何種模式卻是見仁見智的問題。目前,學術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觀點大致可以劃分為三種:一是傳統的以“股東至上”為目標的公司治理模式,其典型的代表是英美等國家,而且這種治理模式也是當今較為流行的;二是新興的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出發點的公司治理模式,強調各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的共同治理,其典型代表為德日等國家。雖然這種公司治理模式尚未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卻有愈演愈烈之趨勢;三是在總結出上述兩種治理模式的各自缺陷后,提出了一種折中的觀點,即出資者主導的利益相關者理論。

      應該說,由于美國的公司法在維護股東利益方面出現了松動,倡導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學者們才得以活躍的機會。但是這種公司治理模式究竟能否取代傳統的以股東為導向的治理模式,在實施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后,能否達到那些倡導該模式的學者們在理論上所勾勒出的美好前景這一預期,以及能否會出現中小股東因此而拋棄我們公司的局面等諸多問題都是不容忽視的,也是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本文正是從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提出入手,通過對其與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進行比較分析,并總結出存在的缺陷后,提出了筆者自己的觀點。

      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提出

      傳統的公司治理理論認為,作為出資者的股東,由于是企業的剩余風險的唯一承擔者,理應主張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因此企業的董事會和總經理作為股東的人,應該對股東負責,企業的運營目標也應該是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這也是新古典產權學派所倡導的現代公司治理理論的核心思想,其代表人物有阿爾欽(Alchian)、德姆塞茨(H•Demsetz)、曼內(Manne)、詹森(Jensen)、麥克林(Meckling)、哈特(Hart)等。然而,隨著人們對“社會公正”、“消費主義”和“環保主義”關注, 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受到挑戰。尤其到了80年代,美國興起了一股公司之間“惡意收購”的浪潮,更引發了人們對“股東至上”邏輯的聲討。因為,在這次“惡意收購”中,股東們發了大財而公司雇員卻大量被解雇,而且更不能讓“社會公正”的代表們所容忍的是,股東增加的財富恰恰是重組后雇員們失去的財富,也就是說,“惡意收購”并沒有增加財富,只是將雇員們的財富轉移給了股東們。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促使了美國29個州的公司法出現了松動,要求“公司應該為所有相關利益者的利益服務,而不應該是僅僅為股東的利益服務”。至此,利益相關者理論引起了學術界的興趣,并最終由弗里曼(Freeman)、布萊爾(Blair)、多納德遜(Donaldson)、米切爾(Mitchell)、克拉克森(Clarkson)等學者的共同努力使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框架得以完善。

      但是,利益相關者的定義是什么呢?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又是怎樣呢?雖然最早提出為利益相關者服務的思想是在1929年,但是真正為利益相關者給出定義的卻是在1963年斯坦福大學的研究小組,而且時至今日,已經衍生出近30種定義。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弗里曼、納斯和布萊爾給出的。筆者從廣義和狹義兩方面對其進行分類:從廣義上講,泛指所有受公司經營活動影響或者影響公司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社會團體,如弗里曼的定義:“利益相關者是能夠影響一個組織目標的實現或者能夠被組織實現目標過程影響的人”。從狹義上講,特指與公司有直接聯系的或在公司下了“賭注”的自然人或社會團體,如納斯的定義:“利益相關者是與企業有關系的人,他們使企業運營成為可能”。布萊爾的定義:“利益相關者是所有那些向企業貢獻了專用性資產,以及作為既成結果已經處于風險投資狀況的人或集團”。為便于我們討論問題的方便,本文以下采用了布萊爾的狹義的利益相關者的定義。

      關于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布萊爾提出了自己的設想,他認為,“董事會成員必須懂得,他們是所有重要利益相關者的代表――所有這些人都分別投資于有形資本和人力資本,且投資處于風險。由此,那些明確代表關鍵相關利益者的人應該進入董事會”,“而且,契約安排和治理制度還應該被設計用來分配控制權、回報和責任給這些相應的相關治理者――那些貢獻了專用化投入的企業參與者”。他還主張將公司的運營目標設定為公司的總財富創造,以取代股東財富最大化,并應該發展一種能夠衡量投資和總財富創造的測量方法(在這一難題上,作者并沒有給出具體解決辦法,而是推給了會計工作者們)。此外,布萊爾還具體闡述了與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有關的組織創新、融資合約期限、信息披露原則和養老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改革。

      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

      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從理論上講十分具有誘惑力,但正如有些學者指出的那樣,由于其或缺乏可操作性,或缺乏實證檢驗而使得其競爭能力大打折扣,而且有些缺陷是無法克服的。

      該模式倡導者的某些論據是沒有說服力的。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維護者們常用德日的企業作為例子來論證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優越性,但是,他們殊不知,正如股東“能夠通過其投票權影響公司決策的情況下他們就能通過將資產轉移到風險投資,以犧牲固定求償者為代價而使自己獲利”一樣,德日的“銀行及其他固定求償者能夠通過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就如德國,通過由其他人擁有的股票股份)影響公司決策,以犧牲股東為代價而使自己受益”。而且,由于固定求償者們的“過渡風險規避,也會有效地阻礙了健全的初級和二級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銀行主導公司治理的機制實際上阻礙了這些國家的健全的公司治理市場的發展”。而按照布萊爾的觀點,公司應該追求財富創造最大化而不是股東財富最大化。也就是說,由于公司的目標定位在股東財富最大化而使其財富創造的效率低下。但是,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代表創造財富的效率并沒有高于傳統公司治理模式下的公司,而且從長期來看,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代價是高昂的(例如阻礙了健全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市場)。批評者也用“惡意收購”的缺陷對傳統公司治理模式進行攻擊,認為“惡意收購”只是財富的轉移,并沒有創造新的財富;“惡意收購”導致了大量雇員的失業等等。我們不完全否認個別“惡意收購”確實存在這些缺陷,但是,“強有力的證據表明,敵意接管能限制經理和改善公司業績”,而且,“研究表明敵意接管并沒有導致大批雇員解雇”,“解雇發生在中層經理人員之間,而這些人找到替代性工作之快令人吃驚”。

      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是對公司在市場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種誤解。某些學者試圖運用倫理學的相關理論對企業進行定位,并對如何考慮利益相關者這一問題提出了七點建議。這七點建議的確能給人以鼓舞和振奮,但在經仔細琢磨后,我們會發現,如果企業真的達到這種要求,那么對企業的各種法律規章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作者完全將企業的角色和政府的角色相混淆,將道德的最低要求和最高要求相混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要把企業的行為同非盈利組織相等同,更不要將其看作慈善機構,否則就失去了企業本來的意義。此外,批評者們對傳統公司治理模式的聲討中,經常以假冒偽劣產品、克扣職工工資以及對環境的肆意破壞作為論據。筆者認為,在真正的市場經濟中,這些現象是不應該出現的,這些現象的出現并不是因為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所致,而是市場經濟不成熟的表現,所以這種論據是沒有說服力的。而且,我們能夠觀察到,當今采用傳統公司治理模式的大公司正在逐漸承擔起對社會的責任,因為公司的管理層們深信,股東的財富最大化目標是與各利益相關者高度相關的。例如很多企業為滿足顧客而不斷追求高質量的產品,為了降低融資成本而同債權人和諧相處,為了使得企業更具有競爭力而鼓勵員工為企業決策提供信息和創新等。因此,企業要想不斷增強自身的競爭力,以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是離不開利益相關者。

      在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下,如何衡量經理層的業績和公司達到整個公司財富最大化的程度。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或解決的不好,再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只是紙上談兵。有些學者試圖借用平衡積分卡來構建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業績評價方法,但是這種方法的理論基礎卻是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即使可以借用的話,我們也不要忘記這一點,即諸如消費者滿意度、與供應商的關系、勞動生產率和勞工關系等一系列指標最終都集中在EVA一點上,既然一個指標就可以衡量企業的各階層的業績,為什么我們還要用這么多的指標體系呢?

      最后,關于利益相關者的界定、管理層平衡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能力、企業目標多元化以及董事會的決策困境等諸多問題,都是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尚無具體的解決辦法而又必須面對的。只要有一個問題解決的不好,就有可能使得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好設想前功盡棄。

      雖然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有許多缺陷,但是它的魅力并沒有因此而消減,而且這些缺陷也不是不能克服的。筆者認為,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通過對自身進行不斷修正、調整(例如賦予職工們更多的參與公司管理的機會),會變得更有競爭力。已經有證據表明,目前德日這兩個國家的企業對股東價值的提倡也越來越多,在這樣的情況下,難道我們還有理由繼續主張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么?在即將結束我們的討論之前,我們也要引用政治上的一句至理明言,以作為本文的結尾,即“民主制度確實是一種很差的政府形式,但比它好的形式現在還沒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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