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工程發票管理規定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不合規 發票 審核 防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違規發票也滲透到了各行各業,工程建設領域成為不合規發票的多發地。據審計署對大型項目的審計公報顯示,工程項目中不合規發票的問題尤為突出,表現為偽造、虛開發票入賬,導致國家稅收收入及建設資金損失。不合規發票不但會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影響投資效益,也給當事企業、行業帶來了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作為建設單位工程財務管理人員,必須高度重視不合規發票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不合規發票的審核與防治工作。
一、工程項目中不合規發票的類型
(一)假發票
假發票是指不是從稅務機關合法渠道取得的,而是私自印制、偽造的發票以及換版過期、作廢又違規使用的發票。假發票可以表現為真業務假發票,也可以表現假業務假發票。目前,由于增值稅發票的監管非常嚴格,其假發票已經很少見了,而普通發票的監管還存在薄弱環節,成為假發票的主要藏身之地。工程項目多數使用服務業、建筑業等普通發票,因此工程項目中假發票風險大。
假發票在項目管理費用中的較為常見。項目管理費是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業務招待費、會議費、辦公費、差旅費等。項目管理費涉及的細項多,出現假發票,特別是定額假發票出現的頻率最高。
(二)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是指沒有真實交易而虛構業務開具的發票,可能是完全虛構,也可能是部分虛構,包括違規代開的發票。虛開發票表現為發票是真實的,可驗可查,而實際業務不實,是典型的真發票假業務。
在項目管理費用方面,往往存在虛開發票,用“差旅費”報銷公費旅游, “業務招待費”報銷“公關”費用,用“勞動保護費”報銷個人消費品,將預算期內未用完招待費、會議費等虛開發票轉入服務單位備用,以及其他虛列項目、虛報金額的情況。在工程費用方面,虛假簽證,工程計量高估冒算,結算價格虛高也會形成也虛開發票,造成資金損失,成本信息失真。
(三)混開發票
對于發票的業務內容與發票種類不相匹配,應稅項目、稅種混淆,以及其他超出發票使用范圍的開票行為,筆者暫規類為混開發票。比如:應開增值稅發票的開為營業稅發票,應開商品銷售發票的開為服務業發票,應開勞務屬地發票的開為總部所在地發票,還有將經營收入以內部結算收據、財政專用收據、財政資金往來結算票代替等。混開發票行為,表面上是真業務真發票,但實際上存在納稅人未按規定購買發票和申報納稅的主觀故意,往往是納稅人避重就輕的結果。混開發票不僅給納稅人偷逃稅款提供了條件,而且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混開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取得發票,對交易雙方都有極大的稅收風險。
二、工程項目發票不合規性的審核
(一)假發票的審核
假發票由于其本身就是假的,審核的重點就在發票真偽的識別。首先通過查看發票紙質及防偽特征進行識別:看發票中間否標有 SW 字樣菱形水印;看發票監制章和發票號碼在紫外線燈下是否呈橘紅色或呈綠色熒光反應;看發票上是否套印橢圓形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看發票紙張質量,私自印制的發票紙張較為光滑、硬、脆,無通透感。其次借助外部資源進行驗證:通過發票信息系統在網上查詢;電話撥打 12366 語音電話查詢;對無法進行系統驗證的也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鑒別真偽。
(二)虛開發票的審核
虛開發票的審核,重點是審核業務的真實性,通過對報銷憑證附件反映的業務內容是否符合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規定,來確認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如對于會議費,培訓費的審核,要結合相關附件;如會議通知、會議簽到單,培訓計劃與內容、培訓申請與審批等;對于辦公用品審核,要注意申購手續、合同等,看發票是否與所附清單相符合,是否有驗收單。如有“大頭小尾“嫌疑,應索取對方發票存根聯核對,如有代開發票嫌疑,應通過網絡查詢,發現發票專用章單位與發票領用單位不一致的,就屬于違規代開,也可要求查看其發票領購薄來進行驗證。
(三)混開發票的審核
混開發票的審核應熟悉稅法相關規定,了解混開發票的各種情況,結合業務發生的實際,對發票內容、開票單位名稱、發票類型進行審核。在工程項目,常見的混開發票主要有:施工項目不使用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而使用商業零售發票、工業材料發票、加工修理修配發票;不使用勞務發生地稅務發票,而使用非勞務地發票;施工單位收取預付工程款不開發票,而先開收據代替;以及混合銷售行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等。
以上幾種不合規發票的審核步驟或方法不是截然分開的,在工作中往往需要綜合運用,才能提高準確度和審核效率。總之,發票的審核需要較為專業的知識、一定的技巧和相應工作經驗。
三、工程項目不合規發票的防治
回收工程進度款需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工作。
1、首先要取得預算部門從甲方審定的項目工程開單結算值,按照合同約定計算撥付工程進度款的金額。同時填列工程應收工程款結算臺賬,臺賬內容為:工程月計結算值,累計開單結算值,工程月計甲供材預算含量,工程累計甲供材預算含量,月計應收工程款金額,累計應收工程款金額。(臺賬內容圍繞工程施工付款合同約定填列,為項目部索要工程款及時提供準確數據)從物資管理部門取得從甲方簽發的主材領料單,及時和甲方財務部門核實并進行有效的轉抵應收工程賬款,為準確反映應收工程款金額做好基礎性工作,材料基本占工程造價的40%—60%,為核算工程成本提供可靠的材料數據,避免工程利潤潛虧,真實反映項目工程成本,為領導決策提供第一手信息材料,若發現成本偏差,以便及時采取措施糾正。
2、索要工程款時,甲方要求提供建筑業發票的工程項目,我們還需要提前和施工所在地稅務局協商開具發票事宜,尤其是分包的工程項目,一定盡力協助分包隊伍辦理開具稅務發票手續,杜絕重復納稅問題;同時,為項目部的工程分包成本提供有效的稅務證明,為公司年底所得稅匯算清繳做好最基礎性工作。每向甲方開具一筆稅務發票,都要登記稅務發票臺賬,臺賬之后附發票復印件,為稅務審查隨時提供有效證據,同時也為與甲方核實有效的應收工程款金額做好準備。
只有及時有效的完成以上兩項工作,才能保證項目工程資金的順利回收,才能保證項目工程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
1、對于工程項目部間接費用的使用支出,嚴格執行“使用款項計劃”申報制度。項目部各個部門,每月月初,必須向項目部的財務部和項目經理申請使用款項計劃,才可根據當時的資金情況有計劃的使用資金。核銷每一筆間接費用支出時,按照項目經理審批的用款計劃和公司規定的財務制度執行,同時登記間接費用支付臺賬。月底,間接費用支付臺賬和公司規定的項目成本費用預算標準做比較,發現費用偏差及時查找分析原因,向項目經理提供分析報告及糾正偏差的措施方案。
2、工程項目部趕工獎費用、安措費、機械費支出,要本著“必須、適度、節約”的原則,做到內外有別,禁止先斬后奏,并嚴格審批把關,;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除嚴格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執行核銷外,還需要分門別類登記趕工獎、安措費、機械費用臺賬,及時為工程項目經理和公司相關部門提供工程項目的此三項費用支出信息,確保工程資金專款專用,力保項目工程按時、安全、順利進行。
3、對于項目部的工程分包款支付,在施工期間的工程款,根據內部分包合同約定,依據分包工程結算單,并結合甲方實際撥付工程進度款額度,來確定支付工程分包款的金額,對撥付的分包工程款要實時監督其使用情況,防止分包隊伍轉移資金影響施工進度,給項目部帶來不必要的資金壓力,或因其實現一定的利益而中途撤出造成損失。支付每一筆工程分包款時,嚴格復核分包工程的稅務發票,同時登記分包工程支付臺賬,核實計算分包單位完成工作量、已付分包工程款金額及質量安全等情況。月末,核實扣除甲供材料,于預算部門復核實領材料數量和預算材料含量之間差額,如有超領工程物資材料情況,可及時調整下月支付工程分包款金額,杜絕超撥分包工程款現象發生,嚴格控制資金超額使用。
4、對于項目部材料款的支付,嚴格按照公司的相關物資管理規定執行,建立嚴格的材料清點驗收以及入庫手續,庫管人員和采購員要“查驗質量、驗收數量、驗收品種、檢驗發票”,驗收入庫并填寫“材料入庫單”,一旦發現數量、質量、品種不符,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停止付款,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物資部門負責人,查明原因,向供貨單位交涉、索賠。由物管部門負責人和項目經理一同簽字確認后連同發票一起交財務部門。同時做到以收定支,分批分時定額支付,防止資金鏈環節斷裂。
5、對于工程項目二級單位的工程款使用支出,項目部二級單位,每月初,必須向項目部財務部門和項目經理申報《資金使用計劃》,項目經理批準后,才可以根據當時的資金情況統籌安排使用。支付工程款時,及時登記項目工程價款臺賬,記錄二級單位已完工程工作量、撥付工程款金額、轉抵工程款的材料及公司規定的工程扣款項目,準確核算應付二級單位工程款余額,為項目經理提供應付二級單位工程款的可靠資料。發現超撥工程款現象及時查找分析原因,向項目經理提供超撥工程款分析報告,及糾正偏差的措施方案,嚴把二級單位工程資金的支出。
[關鍵詞]基建項目管理 在建工程 交付使用資產
前言
隨著高校基本建設規模的擴大,許多新校區,新校舍的建設從工程項目前期開工到最后竣工驗收,需要大量的建設資金。高校校區建設財務管理及核算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為了有效使用建設資金,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基建財務管理和用好基本建設資金,進一步參與項目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強化會計核算的管理職能尤為重要。深切的感受到有效使用建設資金,控制和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是高校基本建設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1 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1 基本建設投資概算還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投資效益不準確、不真實,建設資金損失浪費嚴重。
1.1.1 建設單位不重視項目前期基礎工作,千方百計擴大投資規模,提高項目檔次,造成資金浪費。
1.1.2 由于基本建設投資風險約束機制還不健全,盲目決策,導致項目投資效益低下。
1.1.3 “重投入、輕產出”、“重資金、輕資產”。項目完工的竣工決算手續滯后,轉固定資產手續辦不了,使單位的固定資產帳反映不了真實情況。
1.1.4 經常變更基建計劃,在基建項目立項時為搶時間,編造可行性計劃,有的項目更是先斬后奏,搞計劃外工程,使得實際情況與計劃脫離,出現嚴重的投資超概算、超標準。
1.2 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薄弱。一項大的工程項目,需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行研究、設計、招投標、建設過程管理、初步驗收、結算、決算等很多環節,涉及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資供應單位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建設過程非常復雜。而一部分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始后,通常臨時組建一個基建班子,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缺乏工程技術、工程建設的專業知識和財務管理經驗,基建法制觀念淡薄,不能認真理解和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法規政策,憑意志辦事,造成管理混亂,難以做到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的科學化和財務管理的規范化。
2 財務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
2.1 在建工程的確認不及時
工程會計人員往往只是根據工程管理人員提供的有關憑證被動核算,沒有主動參與到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而工程管理人員難以理解工程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可能在一項工程支出已經發生(比如工程設備或工程物資已經運抵)但沒有發生貨幣支付的情況下向工程核算人員提供有關的會計憑證,工程管理人員一般總是在需要付款時才向工程財務人中提出申請,工程財務人員也只有在付款時,才能夠根據實際付款確認在建工程,結果導致在建工程確認不及時。這其中包括:在確認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時,一般根據合同的約定和工程進度,分數次支付工程款并取得相應的發票,建設單位普遍是在取得發票時,根據發票金額確認相應的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時,賬面確認的工程投資往往只達到實際總造價的70%到80%。造成投資確認的不準確,容易形成帳外資產和帳外負債。在確認設備投資時,常在每一次支付設備款時,根據取得的發票金額,確認設備投資,既使設備全部到達現場,因為沒有取得全額發票,往往也只是根據付款金額確認了設備總價的80%左右。使資產和負債無法真實的反映。
2.2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帳面結轉交付使用資產不及時
根據現行財務制規定,竣工交付使用資產是指:工程竣工后,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竣工決算,計算已竣工工程各項交付使用工程的實際成本,辦妥竣工驗收和資產交接手續,才能作為交付使用資產入帳。但在實際工作中,校區的一項大型工程,從始建到初步投入使用往往歷時幾年,耗資龐大,而在已投入使用后,因為土建工程、電工程、室外管網工程及設備投資等無法及時做出決算,則無法準確計算已投入使用工程的實際成本,致使帳面上無法交付使用工程,而學校因此也無法增加固定資產,致使學校的資產負債情況不能真實的體現。
3 對策和建議
3.1 針對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3.1.1 建立和完善內部制度控制,強化預算控制。
制定基建項目招標管理規定、在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工程監理管理、基建材料、設備采購管理規定等,并嚴格執行,以確保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年度基建計劃和預算進行控制。在編制預算時一定要“量人為出,收支平衡”,做到建設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經費來源可靠。基建會計部門必須掌握總體投資計劃,特別是將最后確認的投資計劃作為財務籌資、使用資金、會計核算的依據,如沒有投資計劃,則應停止支用基建款項,絕不能搞先斬后奏工程。
3.1.2 實行經濟責任控制,加強投資評審制度。
實行領導負責制,以不同層次的人員組成一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各司其職、運行有序的群體,提高專業知識,在領導的指揮、管理、協調和督促下,工同實現財務管理目標。對工程決算實行“初審”,“終審”制度,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要把建設的項目竣工決算,建設單位要會同中介機構以設計概算和工程預算為依據,認真審查建設項目的投資完成情況,審查建設成本、費用開支,結余資金等,全面分析投資效果,并會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做好交付使用資產部分的審查。
3.2 針對財務核算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應作如下處理:
建設單位應定期和施工單位辦理工程債權債務結算,會計部門應根據施工合同和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企業或設備供貨單位認可的債權債務結算憑證,確認在建工程及設備投資。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將在建工程或設備投資與已付款之間的差異,確認為短期付債或長期負債,而不論是否收到發票。待中介機構做出項目工程決算后,據以調整在建工程和設備投資金額,這樣可以盡量的縮少產生的帳外資產的數量,最大限度的體現學校真實的資產負債情況。對于存在的第二種情況,在現實情況下,在一項工程已實際投入使用后,可以先按在建工程、設備投資及其他投資的余額暫作交付,學校暫以交付部分計人固定資產。待各項工程決算做出后,逐筆將差異部分做出調整,沖回原已暫作交付的資產,再將已準確計算實際成本的工程項目作為交付資產入帳。這樣雖然會降低會計信息的質量,但相對于產生大量的帳外資產,這種差異是可以容許的。
【關鍵詞】稅務管理 稅務風險
一、高度重視稅務管理,加強稅務政策學習,牢固樹立依法納稅意識
大型企業集團的各級領導和全體財務、業務人員要高度重視稅務管理工作,從思想上進一步統一認識,牢固樹立依法納稅理念,加強對稅收法律政策的學習宣貫,嚴格遵守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努力營造良好的稅務管理工作環境。要組織財務人員和相關業務人員系統學習有關稅務政策,持續深入開展稅務政策解讀和培訓輔導,普及宣貫稅務政策,為依法合規開展稅務工作做好政策保障。
二、加強組織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落實稅務管理工作職責
要進一步明確稅務管理的職責歸屬,界定各級領導和管理責任。各公司主要負責人對稅務管理負有領導責任,要大力支持稅務管理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工作的公司領導負有主管責任,要切實加強稅務管理工作的組織推動;各級財務負責人和稅務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不斷增強責任意識,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對于違反稅務管理規定導致稅務處罰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健全稅務管理流程,完善納稅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稅務管理流程并不斷改進和完善納稅工作機制,是大企業集團各級公司稅務管理的基礎保障。一是在業務開展之初,財務、業務和法務等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稅務籌劃,充分考慮涉稅事項和稅務成本,合理合法設計納稅方案。二是要認真開展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賬簿憑證及其他涉稅資料的準備、填報和保管工作,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稅企關系,及時收集和反饋稅務信息,積極解決稅務問題。三是要合理利用稅收政策,對納稅申報、稅負情況進行深入分析,有效控制稅收成本,充分發揮稅務管理效益。四是要定期開展內部稅務檢查,主動檢測日常稅務風險,及時發現稅務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進行整改完善。
四、強化發票、臺賬、數據提供、檔案的日常基礎管理,夯實稅務管理工作基礎
要加強對發票領購、開具、審核和保存的管理。要嚴格按照發票使用規定,根據經濟業務的性質開具和取得合規發票,堅決杜絕不合規發票列支成本費用的行為。開具和收取的發票都應為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級稅務機關核發的合法發票。
要不斷加強稅務臺賬管理,健全臺賬管理工作機制,及時登記、分類管理,并做好電子登記備份。臺賬管理責任人崗位變換時要做好移交工作,不得自行刪除記錄。
要認真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稅收數據采集工作,_保完整、真實、及時地報送各類數據信息。要定期對本單位稅負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稅負結構、稅負水平變化、提示稅務風險,以滿足公司決策層的管理需要和稅務機關的監管要求。
各類稅務臺賬、稅務報表、稅務檢查文件、向稅務局提供的日常資料等稅務檔案應及時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確保稅務檔案資料的安全完整。
五、加強對重點稅種的管理,積極規避稅務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
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依規確定業務所屬的稅種、繳稅基數和適用稅率,依法計算稅款,及時做好申報和稅款繳納工作。
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確定收入總額、扣除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虧損彌補、企業重組等涉稅事項,科學合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企業所得稅:要合理確定銷售貨物收入、勞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各類應納稅收入。要真實、合法確定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各項扣除項目和金額。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增值稅
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合理定位納稅人適格身份,用好用足稅收政策,合理確定經營業務所屬的行業和適用增值稅稅率,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開具、抵扣、保管和繳銷管理,嚴禁虛開增值稅發票,科學界定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留抵稅額,準確繳納增值稅,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
要合理確定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合理區分兼營、混合銷售等業務的稅務處理,特別是采取折扣銷售、融資租賃、直銷、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物易物等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應認真檢查所取得發票的真實性,開具是否符合要求,發票是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認證等,應取得“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的增值稅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虛開增值稅發票以及失控增值稅發票不得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三)其他稅種
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確定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一次性獎金、經濟補償、各類保險福利的扣稅要求和范圍。實務操作中要特別關注以下事項:應合理確定贈送禮品、業務招待、交通補貼、各項商業保險、年金、內退和離退休人員費用和為職工個人所有的非福利分配房產支付的供暖費和物業費等項目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實現經濟與稅收協調增長,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的意見》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的涉稅信息交流職責
(一)發改委: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全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及進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和債券發行、兌付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經委: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石油、煤炭、水泥等行業礦產品開采量和產品產量等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全市技術開發項目立項計劃、技術改造備案項目、限額以上工業企業經濟發展情況。
(三)教育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國家和社會力量辦學、成人教育和校辦企業登記情況,提供舉辦各種業余教育的中小學和幼兒園登記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學者和外籍文教專家、教師登記情況。
(四)科技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和專利、技術轉讓情況,高新技術企業復審后20日內提供有關復審情況。每年度終了后20日內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情況。
(五)公安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發放“外國人居留證”和“港澳臺人員暫住證”等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提供車船使用、車輛注冊掛牌登記、經營性停車場注冊、房屋租賃信息等情況。
(六)民政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新成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變更、注銷等情況,各類福利彩票信息。每年福利企業年檢工作結束后20日內提供福利企業的認定情況。
(七)司法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辦理公證合同等情況。
(八)財政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契稅征收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應稅項目,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分單位、分項目的應稅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提供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信息資料。
(九)人事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名單及事業單位改制、撤銷等情況。年后6個月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實行工效掛鉤的事業單位的掛鉤工資清算和掛鉤基數核定情況。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外籍人員《勞動就業證》發放、技能培訓單位登記、各類統籌金提取基數和比例調整等情況。年后4個月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實行工效掛鉤企業的掛鉤工資清算結果和基數核定情況。
(十一)國土資源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土地使用證和采礦許可證發放,土地收回、征用及批租等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應稅礦產品和河沙開采情況。
(十二)建委:工程承攬、中標合同簽定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工程招標項目資料。每月終了后20日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已備案的外來建筑企業及房地產開發、城市拆遷、舊城改造、重點工程以及外地來濟施工隊伍有關情況等。
(十三)環保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環保工程施工情況。
(十四)交通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各類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公路建設工程許可等情況,交通運輸企業的成立、變更、注銷等信息資料,公路建設項目及其實際資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當年度公路建設投資計劃。
(十五)水利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水利建設項目及其實際資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況。每年年初提供當年度水利建設投資計劃。
(十六)農業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農用機動車輛登記情況。每年年初提供農業開發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等情況。
(十七)貿易服務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重點商貿企業經營等情況。
(十八)外經貿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新辦外資企業批準證書發放、外商投資項目等情況,提供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市企業或單位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等情況。
(十九)文化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舉辦文化藝術活動計劃、文化市場登記和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及有關單位、人員的涉稅信息等情況。
(二十)衛生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和年審等情況。
(二十一)體育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體育比賽計劃及有關單位、人員的涉稅信息,提供各類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網點登記等情況。
(二十二)審計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涉稅審計信息等情況。
(二十三)統計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各縣(市)區工商企業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和規模以上分戶企業產品銷售收入、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
(二十四)旅游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旅行社、旅游客運企業、星級飯店等從事旅游業企業的成立、變更、注銷等情況。
(二十五)國資委:及時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企業兼并、劃轉、改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等信息。
(二十六)物價局:每年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核準的行政事業單位收費項目、標準等情況。
(二十七)房管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房產交易和房產租賃等情況。
(二十八)市政公用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市政建設項目情況。
(二十九)工商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等情況。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與稅務部門交換登記底冊。《營業執照》年檢后20日內向稅務部門通報年檢情況。
(三十)質監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發放、檢驗等情況。
(三十一)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對外付匯等情況。
(三十二)海關: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進口機電設備等有關情況。
(三十三)殘聯: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殘疾人證》發放等情況。
(三十四)稅務部門:每月終了后2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房地產營業稅征收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相關的涉稅信息。稅務部門要加強業務協作,加快征管信息系統互通互聯,定期交換稅務登記底冊、企業稅款征收入庫和稅務稽查等稅收征管情況。
(三十五)上述未列舉的有關部門和納稅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各部門提供的有關涉稅資料只作為納稅評估、分析和稅源監控等的參考信息,不得作為強制納稅或收費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涉稅信息向社會公布,不得用以進行任何損害企業、單位或個人利益的活動。
二、認真抓好重點行業稅源管理
(一)加強房地產業稅收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轉讓方式取得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取得轉讓收入,應向受讓方開具稅務發票,按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權屬登記時,必須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必須向購房者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向購房者收取預收款項時,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收據,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有關稅收。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預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企業所得稅;購房者出售購買的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等有關稅收。有關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工程設計、建筑施工、監理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等有關稅收。
(二)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對建筑業按工程項目實行稅收屬地管理。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應代扣代繳分包方應繳納的營業稅等有關稅收。稅務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代征有關稅收。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建筑施工單位和個人在結算工程款時,要到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開據建筑業稅務發票,并依法納稅。對不能提供建筑業稅務發票的,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和結算工程款。建設單位未取得建筑業稅務發票就支付工程款的,稅務部門在計征所得稅時不予承認。
(三)加強事業單位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各部門、各單位興辦酒店、招待所等經營實體,發行報刊雜志,出租房屋、場地、設備,舉辦各類會展活動,車船營運、咨詢、培訓服務,以及各種承包、租賃、掛靠經營等應稅經營收入,都要依法納入稅收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依法申報納稅。
(四)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稅收管理。對依法認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定期進行校驗,發現醫療機構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予以更正。物價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有關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問題,應及時通報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稅收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及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有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收入的,應按有關規定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領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與財政部門監制的《醫院門診收費專用收據》、《醫院住院收費專用收據》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和個人的稅收管理。對符合條件的,稅務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騙取國家稅收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追繳減免的稅款外,要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六)加強砂、石等礦產品開采的稅收管理。各級稅務部門要與國土資源、財政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依據法律法規,切實加大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等法定稅、費的征收力度,加強對砂石等礦產品開采的稅收管理。
(七)加強服務業稅收管理。加強對會計、稅務、審計、法律、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稅收管理,對會計核算不實的,稅務部門可根據其經營和會計核算情況,依法核定征稅。加強對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的稅收管理;餐飲、娛樂等經營單位不能準確記載營業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發票記載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確進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價格明顯高于同行業正常水平的,稅務部門可依法核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稅收管理。對未列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財稅部門下達的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的,一律納入稅務管理,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繳納各項稅收。其中,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的應稅收入,由財政部門代征代繳。
三、對分散稅收實行委托代征管理
(一)納稅人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可委托公安、交通、農業等部門代征,稅務部門也可設立專門窗口在納稅人辦理車船年檢時征收。
(二)公安部門受托代征經營性停車場應繳納的地方稅收,并監督停車場使用地稅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在車輛年審時協助稅務部門補征車輛購置稅;協助調查涉稅有關人員的情況;協助稅務部門阻止未結清稅款或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三)從事客貨運輸和從事城市公共客運出租的個人應繳納的地方稅收可分別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和市政公用部門代征。
(四)水利部門向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撥付的工程款,可委托水利部門代征。
(五)單位和個人從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及兌獎、文藝演出及體育商業性比賽應當繳納的稅收,可分別委托民政、體育、文化部門代征。
(六)房管部門受托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時,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辦理房產交易時,向房產轉讓方和受讓方發放《房產交易納稅事項通知書》,對未取得契稅完(免)稅證明的,不得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提供房屋出租(售)、家庭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收,可委托房管部門、相關物業管理部門或居委會、村委會代征。
(七)應稅合同可委托司法部門在合同公證時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
(八)應稅建筑安裝工程中標合同可委托建委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
(九)國土資源部門受托在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出)讓手續時,對未取得財政、稅務部門完(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并向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受讓方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納稅事項通知書》,同時函告財政、稅務部門。
(十)工商部門協助稅務部門做好集貿市場的稅收管理或受托代征代繳市場內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稅收;發放《營業執照》的同時發放《辦理稅務登記通知書》;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貼花,或由地稅部門派員在工商部門登記大廳征收印花稅;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時,檢驗業戶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并由稅務部門參與進行聯合年檢。
(十一)物價部門受托向新增收費項目的單位發放《收費項目稅收通知書》。
(十二)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協調各金融機構配合稅務部門按法定程序查詢納稅人存款帳戶的信息資料;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稅務部門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十三)由經委與稅務部門對申報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產品)進行聯合審查。
(十四)其他方面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委托代征。
四、嚴格發票的使用管理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取得、保管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稅務部門批準,不得印制屬于發票范圍的各種收付款憑證(收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抵觸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發票的管理,堅持“以票控稅”,凡屬發票管理范圍的各類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發票監管范圍,并在商業零售、餐飲、旅店、娛樂等行業大力推行稅控裝置。稅務部門應結合全國發票換碼,進一步推進發票改革,將交通運輸、金融保險、郵電電信、醫療衛生、教育服務等特殊行業發票逐步納入管理,特別要規范自開發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和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檢查或者辦案過程中發現使用假發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稅務部門。公安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發票制假、販賣等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大力支持發票刮獎、搖獎和舉報獎勵工作,保證獎金落實到位。
五、加強綜合治稅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的組織方式。考核工作由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對象為本文明確職責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考核采取半年抽查和年底綜合考核的方式進行。
(二)考核內容。一是組織、制度建設情況:各縣(市)區和*高新區是否擬定下發了實施綜合治稅的文件以及建立組織機構的情況;各部門、各單位建立綜合治稅有關制度和人員落實情況。二是受托代征部門、單位代征地方稅收的情況:考核受托代征單位是否嚴格按法定要求,履行委托代征協議。三是涉稅信息提供情況:各有關部門是否積極配合地稅部門依法實施稅收管理,是否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是否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涉稅信息傳遞渠道。四是信息使用和收入增長情況:稅務部門是否客觀公正地使用了涉稅信息,是否實現了稅收增長,小稅種、分散稅種的繳納管理是否得到了改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