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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被審計單位對查處的問題整改不力、屢查屢犯的現象普遍存在,使得審計的嚴肅性、權威性受到一定沖擊。因此,進行審計回訪工作十分有必要。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回訪充分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都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而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管理層的參謀和助手,為強化其監督和服務職能,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整改,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回訪制度。
一、審計回訪的重要意義
1.對被審計單位定期進行審計回訪并把它納入內部審計程序是審計工作本身的需要。“一審二幫三促進”是審計工作的方針,開展審計工作不僅是要查出問題,提出審計建議,更重要的是查出的問題是否被整改,提出的建議是否被采納,也就是說審計成果有沒有轉化為生產力。進行審計回訪有助于建立長效幫促機制,督促整改,幫助被審計單位健全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經營者的管理水平。因此進行審計回訪是內部審計工作本身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是提高內審部門權威性的需要。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無論付出的勞動再大、查出的問題再多,審計結果得不到落實就是無效勞動。當前我們重視了內部審計項目的開展,而忽視了審計過程中反映出的需要改正問題的落實,被審計單位全面落實審計意見和采納審計建議未得到體現。進行審計回訪,能有效監督審計結果的落實,體現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和審計工作的嚴肅性。
3.通過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能促進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從而有利于企業加強風險預防和管控。首先,通過審計回訪,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篩選加工,將能整改和不能整改的區分開,風險大的和風險小的區分開,管理層重視的和不重視的區分開,切實提高審計成果的利用價值。其次,審計回訪過程中,在關注審計報告所反映信息的同時,也要高度重視審計過程中收集的一些基礎資料所暴露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并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研究,對發現的屢查屢犯、整改難以到位的問題,要挖掘問題的根源,從而在完善制度和機制、關注人員心理和企業文化等方面尋找新的解決問題的途徑,提出進一步的改進建議。三是檢驗審計建議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審計回訪是對審計結論的再檢查、再落實、再督促,有助于增強內審人員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并保證審計成果能在企業各個環節較好地執行。
4.開展審計回訪可以促進審計工作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是內部審計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審計質量越高,內部審計監督和服務的職能作用才能發揮的越好。審計整改不到位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審計質量不高造成的,審計組提出的部分審計意見和建議不嚴謹,如有的審計意見和建議籠統、空泛,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審計意見和建議不切實際,有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表述不當,讓人費解等等,因此要下大力氣提升審計質量。
5.審計回訪還能充分了解審計組工作力度和廉潔自律情況,了解審計組和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執行上級各項廉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的情況,有無吃、拿、卡、要、報等問題,有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隱瞞查出的違紀事實等行為,旨在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從源頭上制約內部審計人員的行為,促進廉政建設。
二、審計回訪應明確和注意的事項
1.審計回訪時間概念要明確。如何把握審計回訪時機,直接影響著審計回訪質量和效果。如果審計回訪時間間隔過短,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還未完成,則無法考察審計效果及審計成果運用情況。過長,又不利于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因此,對什么時間回訪,要有明確的時間概念、不能有隨意性,不能想什么時候回訪就什么時候回訪。要選擇恰當的時機,一般情況下,審計回訪應在現場審計結束后1至3個月左右進行。否則,會給審計回訪的圓滿完成帶來諸多不利因素。
2.審計回訪重點要明確。審計回訪工作,要遵循“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在審計回訪前,回訪人員要對回訪的項目認真進行篩選,選定重點審計回訪對象。一方面,要確定重點審計回訪項目,把一些影響較大的審計項目,列為審計回訪的重點;另一方面,要確定重點單位,把財物數額較大,內控制度薄弱,違紀問題較多,對內審工作不重視的單位列為重點。不能把所有的審計項目和被審計單位都列為審計回訪的對象,要改變只圖形式的做法,既要全面,更要深入,緊抓重點不放,使審計回訪工作收到應有的效果。
3.審計回訪的目的要明確。審計回訪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審計權威,樹立審計人員廉潔從審意識,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審計回訪是一項綜合性工作,組織機構一般由紀檢、監察、審計組成員等組成。因為機構組成的人員不同,審計回訪的側重點也不同。因此,審計回訪前,回訪人員對審計回訪的整體目標要明確,使審計回訪的目的得到完整的體現。
4.審計回訪的內容要明確。就整體而言,審計回訪主要是審核審計意見的整改情況、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評定審計工作質量水平和審計人員廉潔從審情況等。由于審計小組成員的組成不同,被審計單位特點不同,在審計回訪內容上應各有側重。但不能在回訪中,或只聽聽審計人員廉潔從審情況,對審計意見整改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不予過問;或只是看看審計質量情況,對審計人員是否執行了審計紀律漠不關心。要防止審計回訪內容的不明確,使之偏離回訪工作的目標。
三、審計回訪的主要內容和采用的主要方法
審計回訪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審計意見及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被審計單位已采納的審計建議的執行效果如何;被審計單位需要審計部門進一步幫助反映和解決的問題;被審計單位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審計組在審計項目開展過程中廉潔自律情況,其它需要回訪的事項。
開展審計回訪工作時通常使用的傳統方法有詢問法、現場觀察和審閱法等。詢問法是最快捷的審計回訪方法,適用于低風險的情況。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向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就相關問題進行詢問,并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回復進行比較,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現場觀察法和審閱法相結合是審計回訪中常用的方法,適用于重大的審計發現或高風險領域。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建議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回復,親臨現場檢查被審計單位糾正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對糾正措施進行評價,記入審計回訪工作報告。具體方法主要有:
1.聽。主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的形式(由被審計單位財會、紀檢、內審、辦公室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被審計單位主管領導就審計回訪內容的情況介紹,以及對審計人員履職和加強改進審計工作的意見、建議。
2.問。主要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列出所調查問題的主要內容,進行現場調查。
3.查。通過了解、采取抽查相關資料,了解審計后單位加強管理、建章建制情況、收集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及其效果。
4.談。主要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對有關人員進行談話,并認真填寫回訪工作底稿;與被審計單位主管領導交換意見。
5.改。針對所提問題,進行分類梳理,并召開回訪工作組專題會,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四、建立健全審計回訪制度的舉措
1.提高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回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內部審計部門要從堅持依法審計,嚴肅國家財經紀律的高度來認識審計回訪工作,把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制度納入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當中,把它作為內部審計一個重要的工作步驟來對待,克服隨意性和畏難思想。要深刻認識到搞好審計回訪對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維護審計權威性、嚴肅性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的審計回訪制度,是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決定、貫徹審計意見的有效措施,同時審計回訪也是檢驗審計效果的有效措施。
2.完善審計檔案。內部審計在通常情況下,往往出具了審計報告就是完成任務,就可以歸檔。在各種審計工作質量檢查、優秀審計項目的評選中也未將單位整改情況和后續審計回訪工作納入其中,致使審計人員對單位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情況不夠重視,從而使審計的權威性、嚴肅性大打折扣。因此應當完善審計檔案制度。當每個項目的審計報告經企業領導審閱批示后,在給被審計單位通報審計結論的同時,還應該下達《審計意見書》,規定整改期限,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以書面材料上報整改結果。同時審計人員要設定操作性強的《審計意見及建議落實情況回訪調查表》,根據審計建議逐條逐項審查被審計單位的執行情況,將執行情況以及采取的措施以表格形式登記,對于暫時不能落實的問題,由被審計單位說明原因,提出以后將采取的措施和作出限期執行的承諾。并且將填列清楚的表格經被審計單位接受回訪的人員簽名蓋章,參與回訪的審計人員集體簽名后,與工作底稿、回訪報告一起裝訂歸檔保存。在今后的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審計質量檢查中,也應將回訪情況作為重要的考核標準,促使審計人員和被審單位對審計回訪工作引起高度重視,真正發揮審計查錯防弊、促進管理、節約增效的目的。
3.制定處理處罰措施。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者屢查屢犯的單位和個人明確規定從嚴處理。內部審計部門要制定有關審計意見和建議整改和落實等一系列規定,從規章制度上約束審計人員和被審單位的行為,促進被審單位及時整改,并對整改的效果進行評價。
4.遵循重要性原則。審計回訪應注重重要性原則,對問題少、易落實的單位可以不做回訪,可以采取由此單位按時間和要求等向內部審計部門反饋整改信息,填寫審計回訪情況表即可;對于問題多、內部控制薄弱并且比較嚴重的單位,應作為重點回訪對象,要深入細致地審查單位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具體整改措施等情況。
5.由審計回訪組寫出回訪復查報告。報告應對審計決定和意見的落實情況做詳細披露,對拒不執行的,審計回訪小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單位或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對整改徹底、原審計組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對單位改進管理和節約增效效果顯著的予以評價,也為優秀項目評選提供基礎性資料。
6.建立和完善審計回訪工作責任制。要全面扎實地開展審計回訪工作,確保審計意見落到實處,應該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審計回訪工作責任制,實行誰審誰回訪、審計組長全面負責制,這樣既明確了責任,又可以防止相互推諉,同時也便于審查建議執行的真實情況。此外,內審部門還應將審計結果的執行情況作為對內審人員工作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內審人員有責任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及建議的情況,并與個人經濟利益掛鉤。審計回訪制度的落實和細化,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鞏固審計成果。
五、提高審計回訪工作質量的措施
1.轉變觀念,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作用。
審計回訪工作在目前的內部審計工作中還沒有完全引起大家的重視,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的審計準則對審計程序沒有一個完整準確的定義,一般把審計程序劃分為計劃、準備、實施、報告四個階段,并沒有把審計回訪列入審計工作的必需程序,把審計回訪看作是審計程序之外的一個獨立的審計過程。為此,審計人員首先要從思想上轉變重審計報告,輕審計結果落實的問題。在個別審計人員的意識中,完成審計報告就是完成了審計任務,至于審計建議的落實則是被審計單位的事,與自己沒有關系,這種思想嚴重影響了審計建議的落實,亟待糾正和解決。
2.完善制約機制。
現行的內部審計制度對不落實審計意見及審計建議的單位和個人沒有明確的懲罰措施,已經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審計人員在回訪過程中會遇到個別單位執行力度不夠,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但目前對此還缺乏一個制約的手段,所以有必要修改、補充和完善現行的內部審計相關規定,保證審計意見的落實,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以維護內部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威性。
3.提高審計意見及建議的質量。
“打鐵還需自身硬”,內部審計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養和專業勝任能力。首先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有效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其次要苦練調查研究和審計業務的基本功,對被審計單位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和審計,抓住主要問題和主要矛盾,指出具體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便于被審計單位落實和改正的合理化建議。
為了評價在滿足國會需要和作為一個引導實踐的組織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方面的績效,美國審計署(以下稱GAO)采用一套圍繞審計結果、客戶、員工和內部管理四個維度的定量指標平衡體系進行年度評價。現將四個維度的15個指標簡要介紹如下:
一、審計結果
注重審計結果和過程效率是GAO成功完成使命的根本所在。GAO通過財務收益、非財務收益指標、.建議被采納情況、有建議的報告比例4個指標評價審計結果。
對于財務收益和非財務收益指標,GAO首先設立組織總體目標,然后針對每個外部戰略目標(即戰略目標1:應對美國人民福祉和金融安全所面臨的當前和潛在挑戰;2:應對不斷變化的安全威脅和國家間相互依存關系帶來的挑戰;3:協助聯邦政府轉變職能,以應對國家面臨的挑戰)分別設立單獨目標。
對于建議被采納情況和有建議的報告比例指標,GAO從組織整體層面設定目標和報告工作,以促進各戰略目標間業績的一致性。對內,GAO通過及時檢查內部戰略目標(即戰略目標4:作為一個引導實踐的聯邦組織,提高工作質量,向國會提供及時服務,使美國審計署的價值最大化)的完成情況,以了解之所以完成或者沒有完成組織總體目標的原因。同時,也利用這一信息向各團隊反饋其對實現組織總體目標所作出的貢獻,并且幫助其明確需要改進的領域。
二、客戶
GAO通過證詞數量、 及時性2個指標評價客戶服務質量。GAO通過統計他們向國會聽證會提供證詞的數量,選擇部分客戶發放調查表來收集有關評價服務質量及時性的數據。GAO設定證詞數量組織總體目標的依據是對國會日程和聽證趨勢的數據評估。之所以設立及時性指標是為了使工作在此指標上達到戰略目標間的一致性。
三、員工
GAO通過分析包括內部調查在內的多種數據來源所提供的信息,評價他們在吸引和保留高質量員工以及在員工發展、支持、利用和領導方面的工作。GAO評價員工維度的績效有招募員工計劃完成率、員工留任率(含退休)、員工留任率(不含退休)、 員工發展滿意度、員工利用滿意度、直接領導能力滿意度、 組織環境滿意度7個指標 。
在上述7個指標中,(1)GAO通過發放年度員工反饋調查表,統計計算員工發展滿意度。但是計算時不包括“無評價依據/無接觸”或“無評價”的回復,因為計算結果只代表對此問題有評價意見的員工的觀點。(2)員工利用滿意度主要統計財政年度內員工出現以下情況的頻繁性:自己的技能在工作中得到很好的利用;GAO給自己提供了具有挑戰性的工作機會;自己總體上有效地實現了自身價值。(3)直接領導能力滿意度指標反映的是員工對其直接領導的領導能力滿意度,通過員工反饋調查進行評價。
四、內部管理
內部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設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服務。GAO通過進行內部員工滿意度調查,了解內部管理對員工完成工作的幫助和對其工作質量的影響。調查項目包括網絡服務、音頻通訊系統、工資福利、辦公場所安全與維護等。GAO評價內部管理的績效有工作幫助、工作質量2個指標。內部管理維度指標的評價辦法是讓員工對其所享受的30項內部管理服務進行滿意度排序,實行5分滿分制,從“非常不滿意”到“非常滿意”或指明沒有享受到該項服務。
GAO財政年度績效評價結果
這里對2012財政年度績效作一簡要分析,2012財政年度,GAO除了客戶和員工評價維度中的兩項指標外(證詞數計劃為180次,實際完成159次;招募員工 計劃完成率計劃95%,實際完成76%),完成或者超額完成了其他所有指標的目標。GAO超額完成了兩項最重要的績效指標——財務收益和非財務收益。完成了558億美元的財務收益,超出400億美元目標158億美元。這相當于國會每投入1美元,取得了105美元的回報。非財務收益1440次,超出1200次目標240次。完成了80% 建議被采納的目標,并且超額7% 完成了有建議的報告目標。沒有完成180次證詞數量的目標,其原因是涉及一些主要領域的聽證會數量比預期的少。在向客戶提供報告和證詞的及時性方面超額完成目標。完成或者超額完成了員工維度7個指標中6個指標的年度目標。
論文摘要:建立健全的企業審計制度是保證內部審計順利進行的一個重要基礎,但要切實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的效果,還需要根據企業內部存在的審計問題采取有效的對應措施。
市場經濟發展得越充分,就越需要加強內部審計,這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因此如何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的效果也變的越來越重要,所以我們要先來研究一下目前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所存在的種種問題。
1.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觀限制性分析
首先,企業內部審計定位的不明確,許多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職能定位有監督職能、鑒證職能及綜合職能等特點。最普遍的說法是將內部審計定位為監督職能和鑒證職能,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不能夠反映內部審計的真正目的,從而影響了內部審計人行為的目標和方向。其次,企業審計人員結構的單一性,許多企業的審計部門普遍存在專職人員少、業務結構單一的現象。內審人員缺乏應有的審計經驗和審計技巧,兼職現象嚴重,難以適應內審工作的需要。人員的知識面較為單一,絕大多數企業的內審機構只有會計師,沒有工程師、律師等,使得審計部門只能從憑證到帳面查找問題,難以從實際操作中發現問題。因而提出的建議或為決策者提供的決策依據往往缺乏現實性。
2. 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結構的不完整性分析
首先表現在,企業領導對內部審計機構建設重視不夠,沒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有些企業雖然設置了卻把審計與財務或監察等部門并到一起,個別企業甚至借改制之名撒并了內部審計機構。在人員配備上沒有把精兵強將放到內部審計崗位上來,正常的審計人員數量也難以保證。其次反映在,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不夠,有的甚至不予授權,以至內部審計結論的落實難以到位,內部審計發揮不了應有作用。第三則是企業審計人員結構不合理,現有的審計人員基本上都是財務人員轉型,缺乏經濟、工程、法律等專業人員,且審計人員因長年得不到培訓而閉目塞聽。
3.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可持續性發展的滯后性
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方法模式仍以帳項基礎審計方法為主,主要審計目的是“查錯防弊”,內部審計人員風險觀念淡薄,審計風險控制因素考慮較少,更談不上運用最新的以風險導向為核心的審計方法來防范和化解風險。另外,內部審計中抽樣設計雖已被廣泛應用,但是內審人員在運用這一技術時,基本上全憑審計人員的主觀標準和經驗來確定樣本規模和評價結果,這種判斷抽樣極易遺漏重要事項,形成審計風險。
4.企業內部審計與管理間的辨證關系
4.1 企業內部審計受其獨立性制約
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責之一是接受委托對本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企業整個管理系統的有效性、科學性進行評價,因而,要求內部審計相對于其他職能部門來說是獨立的,只有這樣,審計工作的質量才有保證,審計人員發表的意見、結論、建議的公正性才不會受到影響。
4.2 企業內部審計與企業管理間的輔成關系
內部審計是通過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的各項管理進行客觀評價,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來發揮其加強管理的作用的。如果內部審計的有益建議被采納,并促使企業管理邁上新的臺階,內部審計就為加強企業管理做出了貢獻,相反,內部審計人員未提出有益的建議或這些建議未被采納,則內部審計就沒有起到加強企業管理的作用。
4.3 企業內部審計與企業管理間的職能區別
審計為管理服務,并不意味著內部審計人員參加日常的經營管理。內部控制體現在各項業務處理程序上,由管理部門設計、具體管理人員執行,比如對經濟活動的稽核、驗收、復算、核對等等。履行管理職能,是指實際加入管理的運作過程,實施具體的管理行為,實施人員必然參與了管理,留下了管理的痕跡,發生了管理的效果。
5.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問題產生的因素分析
對于內部審計工作問題產生的因素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5.1 審計制度的不健全因素
對企業審計工作而言,明確控制標準是前提,建立健全責任制度是保障。雖然國家有規定,法律有依據,但有的單位往往根據本身需不需要來決定執不執行。
5.2 審計實施操作不規范
企業審計前期準備工作不充分,審計計劃編制不周詳,審計方案過于簡單,內容不詳細,審計人員分工不合理,審計實施過程未嚴格按照規范執行。
5.3 審計技術落后
科學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利用率低,審計成果距離目標要求差距較大。當前內部審計多注重采用審查憑證、賬簿和報表等傳統審計方法,缺乏內查外調等手段,未能觸及要害。這種單純以賬查賬的做法很難發掘錯弊及違紀事實;有的審計人員,審計工作抓不住重點,找不準問題隱藏的領域,重財務審計,輕財經法紀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既不利于打擊嚴重侵占企業財產行為,也不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
6.企業內部審計效果的提高
6.1企業內部總審計師制度的建立
為了提高企業內部的審計效果,應當選擇企業內部熟悉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有組織領導能力、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優秀人才,擔任總審計師職務,總體負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6.2 企業內部審計環境的營造
審計環境對企業內部審計的效果影響也是很大的,營造良好內部審計環境內部審計監督的成敗和效果,取決于是否具備了良好的審計監督環境。審計環境也是內部審計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條件,是影響內部審計活動完成其自身職能的基礎。
6.3 企業內部審計程序與方法的改良
這一點主要表現在,要在審計報告建議的質量上下功夫,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反映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提出有價值、有分量的審計建議;要注重總結、提煉、利用審計成果,服務宏觀調控。積極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對企業經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有針對性地改
進意見和措施。
7.結論:
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決定了企業內部審計必然發生變化。我們要把握這些變化、立足現實、更新觀念,更好地履行審計職責,提高內部審計的效果,適應和滿足企業管理的需要。
一、一季度工作完成情況
(一)政策審計
完成2020年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一季度相關工作并對2019年四季度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了檢查,重點審計了我市肺炎疫情防控資金和捐贈款物以及相關金融支持政策、復工復產等情況,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情況,脫貧攻堅問題整改情況等。抽查了市衛健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局等24個政府部門、單位、企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2條,被審計單位采納并及時整改。
(二)民生審計
完成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財政資金、社會捐贈款物以及疫情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貸款等3個專項審計。提出審計建議3條被指揮部采納,及時出善了2項制度,為應急物資采購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證,確保疫情物資采購、管理,為疫情防控提供堅實的后勤物資保障。
(三)財政審計
全面實施預算執行審計全覆蓋,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60個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全覆蓋。以全面數據歸集與分析相結合、現場審計與非現場審計相結合、審計機關核實與被審計單位核查相結合方式實現審計全覆蓋。一季度已進場對財政、教育、發改、自然資源局實施全面審計,完成了全市財務、預算數據的收集,并對數字化進行了初步分析,并形成審計疑點,以便下一步審計核實。目前3個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已結束現場審計工作。
(四)農業農村審計
一是進場實施市穩定糧食生產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對推進穩定糧食生產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反映工作推進、政策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困難、短板和薄弱環節,揭示財政資金安全、績效方面的突出問題,促進從制度機制層面深化落實糧食各項政策措施,推動鄉村振興戰略更好實施。
二是按計劃開展市2019年扶貧專項審計,重點關注扶貧政策落實、資金到位、項目落地、目標完成等內容以及影響2020年如期脫貧的薄弱環節、已脫貧地區的成果鞏固等情況,確保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取得實效。
(五)經濟責任審計
按計劃進場實施市教育局局長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緊扣經濟責任范圍,緊盯領導干部決策等權力行使重點事項開展審計,把準監督方向,提高經濟責任審計針對性,加強對履職盡責情況的檢查,關注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和改革部署的落實,著力規范權力運行、推進反腐倡廉。
(六)固定投資審計
一是前移關口,強化事中監督,實施對中學遷建工程、新建市人民醫院等9個重大建設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發出“審計建議單”及“審計建議函”共11份。
二是完成竣工決算投資項目4個,并提出審計建議,促進各方落實責任,加快項目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拉動和結構調整的引導作用。
三是完成投資審計“三轉”項目結算審計資料清退及相關移交工作。
(七)按時保質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審計機關臨時交辦任務
一是抽調人員參與疫情指揮部在疫情期間對湖北等重點疫區來(返)人員情況、行動軌跡文檔的整理工作二是抽調人員到市發改局參與疫情防控物資采購和資金使用監督工作;三是抽調業務骨干參與紀委工作。四是完成2019年度鄉村振興工程造價專項審計調查。
二、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是統籌協調,確保年度審計計劃按時完成,重點關注重大政策跟蹤、防控專項資金、財政預算執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相關制度建設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二是繼續做好重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工作,促進提高項目的科學決策水平,提高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重點關注工程量變更、款項支付、項目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三是科學推進審計全覆蓋工作,做好新形勢審計監督工作銜接,嚴格落實各級審計委員會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要求,通過實施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專項審計、擴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面、開展專項財務收支審計等方式,擴大審計監督面。
四是抓好審計整改跟蹤落實工作,強化新形勢審計監督職能,對每份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梳理匯總,每月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收集匯總和動態管理,對照“問題清單”和“整改清單”逐個進行銷號,并對未整改到位問題進行跟蹤督促,確保整改落實到位。
五是全面推進大數據審計,推動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強審計業務人員計算機、大數據應用培訓;推進計算機規范化建設,加強維護管理;堅持科技強審,學習借鑒上級“總體分析、發現疑點、分散核實、系統研究”的數字化審計模式,努力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
六是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加強審計人員的政策及業務學習,積極組織干部職工收看“審計大講堂”、開展好每月的“學法用法”專題講座,全面提高審計隊伍的綜合素質,促進審計質量和效率的全面提升。
一、充分認識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審計監督是《憲法》確定的監督制度。積極落實審計決定,強化審計整改,對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是被審計單位的法定義務,各部門、單位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區的高度,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強化法制意識,堅持標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長效機制,自覺做好審計整改工作,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
二、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工作機制
(一)建立審計整改報告制度。區審計局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決定書或審計整改通知書后,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書或審計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區審計局報送整改情況報告。整改情況報告包括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審計建議和意見的采納情況及采取的改進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區審計局將審計整改情況匯總,納入年度政府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建立審計跟蹤回訪制度。區審計局應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整改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計跟蹤回訪檢查。對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執行審計決定、未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的,應查明原因,予以督促落實。
(三)建立整改聯動督查制度。各有關部門要與區審計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審計整改督查工作。每年1月底前,上一年度的被審計單位應按要求將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報送區委、區政府督查室,同時抄送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人大辦公室、區監察局和區審計局。區委、區政府督查室要及時匯總各單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對重點問題和未整改的問題進行跟蹤督查。區審計局要以審計整改專題通報、審計結果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整改情況。
(四)建立整改責任追究制度。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審計整改情況應作為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和年度績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于存在的問題突出,且具備整改條件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區分管領導和區紀委、區監察局領導對其進行警示談話。對進行警示談話后仍未進行整改的,將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進一步加大審計工作力度
(一)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區審計局要立足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堅持原則,敢于碰硬。要定期分類匯總和通報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對被審計單位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審計整改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將其作為重點審計對象實施連續跟蹤審計。
(二)進一步提高審計執法水平。區審計局要切實提高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審計的能力和水平,對查出的問題,要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建議可行。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影響較大或有潛在威脅的問題,對侵害人民利益、涉及民生工程的問題,對屢查屢犯的問題,要重點查處并做到重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