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出口退稅稅務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家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行。
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信息技術(IT)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率由現行的13%提高到17%的IT產品包括集成電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動通訊基地站、以太網絡交換機、路由器、手持(車載)無線電話、其他微型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系統形式的微型機、液晶顯示器、陰極射線顯示器、硬盤驅動器、未列名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設備、其他存儲部件、數控機床(具體產品見附件)。
二、本通知自2O04年11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產品出口退稅率目錄
附件:
提高部分IT產品出口退稅率目錄
商品名稱
稅號
出口退稅率
集成電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8422121,85422129,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17%
移動通訊設備及終端85252092[移動通訊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網絡交換機],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車載)無線電話]
17%
計算機及外設84714140[其他微型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
84714940[系統形式的微型機],
84716011[液晶顯示器],
84716012[陰極射線顯示器],
84717010[硬盤驅動器],
84714190[未列名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設備],
84717090[其他存儲部件]
17%
數控機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的通知規定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準則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 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 + 海關實征關稅 + 海關實征消費稅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 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五)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二、生產企業出口業務會計處理
(一)一般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核算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2.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次月根據上期《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應退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稅額做賬務處理(一般企業不做此筆會計處理,因其是稅務機關免抵調庫的依據,不影響增值稅的核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做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處理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作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存)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2.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應退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稅額做賬務處理(一般企業不做此筆會計處理,因其是稅務機關免抵調庫的依據,不影響增值稅的核算,筆者建議及時做此分錄,作為計提城建稅及附加的依據):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做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三)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會計處理
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銷售收入是免稅的,不計提銷項稅額,用于來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直接計入成本。應稅和免稅共用的進項稅額要作進項轉出處理。
(四)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會計處理
1.本年出口貨物,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銷售收入)
(1)一般貿易方式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以紅字登記在該賬戶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以紅字登記在該賬戶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兩種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賬務處理不同,但以下處理方式相同:
①對于本年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②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生產企業免抵退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2.上年出口貨物,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一般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
(1)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按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在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中的“不得抵扣稅額”時,只錄入本年數。
(五)退關退運貨物的會計處理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后,發生退關退運的,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
1.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關退運時
(1)用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沖減當期出口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或銀存等科目)(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紅字)
(2)調整已結轉的退關退運貨物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2.以前年度出口貨物在當年發生退關退運時
(1)按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應付賬款(或銀存等科目)(紅字)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2)調整已結轉的退關退運貨物銷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3)按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乘原出口退稅率計算補交免抵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紅字)
郭鄉平處長介紹說,出口退(免)稅,一般意義是指,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它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各國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它是一種稅收國際慣例,而不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關貿總協定第六條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出到另一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須完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在我國,《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郭鄉平介紹,我國近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主要內容有:
――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平均退稅率下調三個百分比。
――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進口兩稅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新增退稅中央地方共同負擔。
――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推進外貿出口從收購制向制的轉變。
――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
【關鍵詞】 營改增; 出口勞務退稅; 免抵退稅核算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部分試點勞務適用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出口貨物勞務的退稅核算與管理。鑒于出口勞務退稅在我國剛開始試點,大多數試點行業納稅人對此制度比較陌生,為了提高稅收遵從度,需要對此制度進行“案例式”解剖,以方便納稅人進行出口勞務的免抵退稅核算與管理。
在實際工作中,可以按照是否兼營貨物出口,將納稅人分為專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納稅人和兼營貨物出口的零稅率應稅服務納稅人兩類。這兩類納稅人的出口勞務的免抵退稅核算各自的側重點不同,本文主要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財預〔2012〕65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3號等規范性政策文件,設計針對性案例進行解析。
一、專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納稅人免抵退增值稅的計算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零稅率應稅服務當期免抵退稅的計算程序和方法如下:
1.零稅率應稅服務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零稅率應稅服務退稅率
2.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3.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進項稅額
【案例1】 上海某工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系試點一般納稅人,辦理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設計服務的征退稅率為6%,無期初留抵稅額。2012年9月發生如下業務:
1)2012年9月15日,為武漢一家大型企業提供設計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150萬元,稅額9萬元,款未收;
2)2012年9月15日,為位于德國漢堡的一家企業提供設計服務,《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上的含稅成交價格9.125萬歐元,9月1日的人民幣對歐元的匯率中間價為8.0;9月18日收到德國客戶支付的全部設計費,當日就該設計服務支付長春某設計院(非試點納稅人)設計費20萬元人民幣,未取得設計費的服務業發票;
3)2012年9月2日購進一臺專用測試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60萬元,稅額10.2萬元,設備款轉賬付訖;
4)2012年9月20日,支付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試點一般納稅人)法律顧問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40萬元,稅額2.4萬元,顧問費轉賬付訖10萬元。
(4)當期應退稅額的計算
二、兼營貨物出口的零稅率應稅服務納稅人免抵退增值稅的計算
如果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同時有貨物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公式一并計算免抵退稅。出口貨物征率稅和退稅率不一致,產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必須在出口業務單證齊全和系統信息齊全的條件下方可辦理申報,兩個因素共同影響出口退稅免抵退增值稅的計算。
兼營貨物出口的零稅率應稅服務納稅人免抵退增值稅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1.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零稅率應稅服務退稅率+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1)當期應納稅額
2.當期有應納稅額時,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3.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勞務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進項稅額。
4.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案例4】 上海遠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倉儲、運輸、港口、航空以及貨物銷售等業務。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并辦理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2012年9月發生如下業務:
1)2012年9月2日,接受澳大利亞一家國際貨物運輸公司的委托,從沈陽承運一批重型設備到悉尼,承運合同的運費金額為100萬美元,運輸費用已全部收訖;
2)2012年9月5—10日,先后報關出口一批外協生產的甲產品100萬美元;
3)2012年9月15日,支付聯運方運輸費用20萬美元,銀行轉賬付訖,未收到發票;
4)2012年9月28日,結算國內運輸收入200萬元,銷項稅額22萬元,結算當月的油料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470.588235萬元,稅額80萬元。
5)2012年9月30日,當月出口單證全部收齊并且信息齊全的只有60萬美元,40萬美元的出口到10月份方能收到出口報關單。
6)2012年10月25日,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7)2012年11月5日,開戶行通知收到退稅款53.65萬元。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S].2011.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S].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