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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自2004年《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提到法律風險以來,法律風險成為企業界最為關注的焦點。本文從法律風險的概念、特征兩方面論述企業的法律風險,以期對我國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實踐和理論提供理論參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
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
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一、前言
隨著全球經濟和信息時代的來臨,市場競爭也愈發激烈,在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也在不斷變化,帶給企業豐厚回報的同時,也讓企業面臨巨大的風險。企業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法律風險、商業風險和自然風險等,其中法律風險的特征是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是可以控制的;商業風險的特征是受到市場因素影響,因此不能控制;而自然風險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也不能被控制。
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改變能使企業產生法律風險,同時,企業內部沒有根據合同履行義務、行使權力或者違反法律,同樣能使企業產生法律風險。換句話說,企業可能承擔的關于法律方面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謂的法律風險。
廣義方面,任何一個法治社會,企業所存在的商業、財務、人事、決策等運行和管理方面的風險都是法律風險。這是因為在企業運行中所出現的運營風險最后都是依靠國家法律進行調整的。企業在運行過程中所牽扯到的個人、企業自身、社會、國家等各方面的利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這些矛盾沖突和利益關系最終造成了企業的法律風險。目前,很多企業不能正確估計或處理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因此造成了嚴重的法律后果,嚴重時甚至可以毀滅一個企業。
二、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措施
1.提高法律風險意識,大力支持法律事務
只有提高企業負責人的法律風險意識,使其注意管理法律風險,才能使企業真正做到預防法律風險的發生。企業的管理層和決策層是整個企業的核心所在,必須加強法律風險意識,認真學習法律知識,轉變認為法律事務無關緊要且不能產生經濟效益的錯誤觀點,大力支持法律事務,在建設企業文化的過程中融入法律風險意識,使企業所有員工都能認識到法律風險的重要性。尤其是企業高層管理者,不只本人要對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也就是擁有法律意識,還要求其能夠主動尋求法律部門的幫助,也就是要擁有管理意識。企業高層管理者可以通過強化法務控制的方法加強對中間管理層和具體業務的控制,同時,企業要給予必要的法律成本投入,并且制定合理、明確的財務預算,確保法律控制環節能夠正常運作。
2.加強建設內部規章制度和權力制約
企業內部是產生法律風險的關鍵所在,所以,要從企業自身做起防范法律風險。完善企業的內控機制,包括監督體系、業務經營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預警體系,重視監督部門和執行部門的建設,時刻關注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和監管措施,組織并監督各部門和各機構加強建設內部規章制度,并注意加強監督企業管理層,防止其濫用權力,最終實現企業內部自我約束和監督。同時,企業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能夠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根據市場競爭的內外環境和企業自身特點,用企業規章制度對涉及法律風險的事項進行預防和控制,明確相關規定,同時要審時度勢、與時俱進,適當的調整和修改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其合理合法性,滿足市場競爭的需要。
3.加強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很多大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和公司治理,公司管理者嚴重缺乏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不能認真貫徹實行規章制度,同時不能重視對法律人才的培養。企業要加強合同管理就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首先設立專門管理合同的部門,主要承擔指導、檢查、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其次,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對合同采用劃塊、分級的管理方法。通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能夠使管理層次更加清楚,使各部門各司其職,最終能夠有效控制合同的簽訂、實行、考核以及糾紛處理等過程。
4.加強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
首先,企業應該通過加強內部規章制度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被侵害,例如:與技術人員簽訂知識產權協議和保密協議、制定保密制度,或采用其他的保密措施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采取這些措施能夠有效防止人才流動導致的企業損失。除此之外,企業要積極應對外部的侵權行為,可以向有關單位、部門舉報違法行為,或提訟,以此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企業也應該遵紀守法,不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通過學習知識產權法,避免對他人知識產權發生侵犯行為,最終避免法律風險。
5.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目前,主要有企業與職工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所簽勞動合同存在問題、簽訂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企業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保密制度不完善等企業勞動制度的相關問題。還有一些案件是由于勞動者不滿用人單位所做處理而引發的。因此,企業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保證切實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法律法規,建立內部相關規章制度保證勞動合同制度順利運行,并注意日常的管理工作,通過審查和修改當前規章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風險。
6.確保企業法務人員履行職責
有些企業不能嚴格按照《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務機構,但是要有專業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人員,同時要確保其切實履行職責,例如提供參考意見和法律咨詢,提供相關調查報告,經濟、民事糾紛并進行和解、調解,辦理各類公證等。企業要確保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都切實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達到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的目的。
三、總結
近年來,企業越來越重視法律風險問題,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同時越來越重視防范和控制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風險關鍵是在企業的管理層,只有管理者給予大力支持和正確的引導全體職工參與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除此之外,企業要關注自身內外資源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企業內部防范法律風險的制度,使企業能夠滿足和適應新的形勢。
參考文獻:
[1]常玉霞.論企業法律風險及防范[J].生產力研究,2009(24).
[2]馬清彪.企業法律風險問題探析[J].勝利油田黨校學報,2011(05).
關鍵詞:法律風險 防范 控制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09年5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當前形勢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強調指出,國際金融危機加深蔓延,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仍不容忽視。[1]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嚴重沖擊,往往表現為引發法律風險。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在企業運行過程中的各種經濟行為如改制、并購重組、對外投資、契約合同和產銷行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更趨復雜,因此,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企業在提高競爭能力,適應當前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同時也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1 企業法律風險概述
1.1 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風險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預期結果與實際出現的結果之間發生差異所帶來的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對于企業而言,如果企業預期結果與實際出現的結果可能發生差異,而這種差異又將給企業帶來損失或損害,這就是風險。企業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角度看,企業風險主要包括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場波動影響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則是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特征的。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5月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首次給出了“企業法律風險”的正式定義,是指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由于企業做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導致的,與企業所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并將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一種發生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2]簡單的說,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由于沒有正確使用和實施法律而產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1.2 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1)企業法律風險與其它風險的內在關聯性 在企業風險中,許多風險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往往可能互相轉化、存在交叉和重疊。[3]當財務風險、戰略風險和運營風險發展的結果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時,這些風險就會以法律風險的形式表現出來,轉化成為法律風險。它們與法律風險之間是一種動態的、可轉化的關系。
(2)企業法律風險發生領域的廣泛性 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的所有行為在一定意義上都是法律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可以說企業法律風險可能發生在企業運營的所有領域和各個環節,企業法律風險分布的范圍和企業風險分布的范圍基本一致。
(3)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的強制性 企業的經營活動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法律,勢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企業法律風險造成的后果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律責任的履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
(4)導致法律風險的行為都具有不規范性 對于法律可調整范圍內的企業法律風險的根源主要是企業所作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通常包括[5]: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企業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企業未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以獲得、保護或行使其合法權益等。
(5)企業法律風險發生后果的可防可控性 雖然企業法律風險涉及市場和不可抗力等諸多因素,但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反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所以企業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
2 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
2.1 企業法律風險誘因的廣泛性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到國家、社會、相關企業及個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誘發企業法律風險的誘因多,涉及面廣,是法律風險容易發生的客觀原因。企業在管理中的任何一個不慎都可能引發不利后果,這些后果在法治社會里需要借助法律來調整,如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則構成法律風險。
2.2 應對市場競爭的內在動因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為了謀求生存和發展,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它們會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利用競爭對手的弱點和在法律方面的疏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這成為引發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例如企業商標、網絡域名的搶注,技術和人才的獵取與保護等領域暴露出的問題就是這一動因的局部反映。[6]目前,許多企業面臨的競爭形勢更加嚴峻,競爭對手更加強大,經濟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趨向于復雜化,企業法律風險不斷加大。
2.3 企業管理制度的缺陷
先進有效的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內部協調、有序發展的基礎。由于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之有些部門或員工違反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執行管理制度不到位,導致管理行為的不規范、不科學,監督形同虛設等也是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
2.4 企業內部人的風險因素
企業的所有經濟行為最終是通過企業內部人來落實的,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中高級管理者們決定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由于人都有自己的私欲,個人基于追逐自身利益而做出管理或決策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自身的人事管理本身就存在著不可避免的法律風險。
3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的對策與建議
3.1 加強企業管理制度系統化建設
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是產生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要使企業行為具有較高的可預測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運營風險,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如果企業缺乏一個系統的管理流程設計,法務控制環節就不會成為系統化的管理流程中的一個子系統,無法實現制度的自運行與閉環控制功能。要對企業管理流程進行科學、有效的設計與重組,并把法務控制作為內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把企業法律費用作出明確、合理的財務預算以便支持法務控制環節的良性運轉。[7][8]科學的管理制度體系可以建立起對企業決策和管理者行為進行指引和約束的有效機制,克服企業決策和執行過程中的個人偏好,從而增強對企業行為的可預測性,實現對企業運營風險的最大控制,達到降低企業的運營風險的目的。
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活動各環節,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是企業股權投資風險防控的關鍵。本文基于工作實踐評析了參股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對于企業建立股權投資法律風險系統防范機制具有一定參考意義。文章指出高新技術企業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競爭力,現金投資者比技術投資者面臨更高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同時,投資管理過程中參股股東比控股股東面臨更高的股權投資法律風險。全文著力研究了現金投資者參股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類型及影響因素,提出防范上述法律風險的應對措施。
為促進通訊信息、生物醫學、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科技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企業股權投資的新亮點。由于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并具有較高溢價空間,投資時現金投資者將比技術投資者承擔更大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投資管理過程中參股股東對被投資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管控能力又明顯弱于控股股東。所以,現金投資者參股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成為一個難題。
一、參股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法律風險類型
法律風險指基于法律規定產生的可能影響投資企業經濟利益的行為,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是企業股權投資風險防控的關鍵。股權投資法律風險與投資目的、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等因素息息相關,企業參股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知識產權引發的法律風險
第一、知識產權類型界定。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形式。區分不同類別的知識產權及其權益保護時效對確定無形資產價值尤為重要。例如,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作為不同性質的兩種權利價值顯然不同;從屬專利不可以獨立實施,其價值遠不及基本的專利;專利證書并不能證明專利時效,唯有調查專利登記情況才能確認有關專利是否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基于此,因知識產權類型、時效等差異而形成的不合理的投資溢價極易導致投資各方的法律糾紛。
第二、知識產權所有權界定。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科技人員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相關的技術權益(專有技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等)應當屬于該單位,而不是屬于科技人員。如果科技人員將該項技術權益用于投資入股卻沒有與原單位達成協議,將構成對原單位技術權利的侵權。
第三、技術人員人力資本權屬關系。科技人員是交轉技術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掌握一定的技術秘密或相關知識和經驗。企業聘用科技人員或科技人員作為出資人投資入股時,該人力資本權屬關系若未厘清,很有可能產生違約風險。比如,科技人員是否與原單位存在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科技人員是否向原單位做出過保密或不競爭的保證與承諾等。
(二)投資監管不力引發的法律風險
信息不對稱及投資監管成本的存在,導致投資監管過程中難以預警或有效應對因企業內部人控制或控股股東暗箱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首先,企業經營管理層為追求自身利益可能對股東方瞞報、漏報、錯報或遲報經營風險或風險隱患,可能采用消極不作為的管理態度延誤市場時機,也可能通過粉飾財務報表隱瞞企業危機。再者,控股股東可能會不顧小股東利益投資高風險項目,甚至會制造投資陷阱,通過轉移資產手段抽逃企業利潤,造成“賬虧實盈”局面惡意攤薄小股東權益。
(三)合同條款訂立引發的法律風險
由于投資契約的不完全性,契約中不可能對未來所有或然事件及其相關的責任權利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在這些未被契約明確規定的情況出現時誰有權作決策”以及“這種權利應該配置給誰”就變得尤為重要①。當或然事件發生損害某方利益時,投資之初以籠統表述方式訂立的協議條款很可能成為締約各方法律糾紛爭議的焦點。
二、影響參股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
(一)知識產權信息不對稱
有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普遍偏低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特征,此外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研發(R&D)本身還具有包括特征、性質和分布狀況等方面的稟賦,而高強度和高頻率的研發更加劇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因此,資金投向未實現產業化的高新技術行業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方面,技術產業化信息存在固有的不確定性,某項目研發能否成功并順利投向市場很難預測。另一方面,技術方往往擁有大量的私人信息,如技術訣竅(know-how)、技術前景信息及技術人員能力信息等。事實上,即使是具有一定技術背景和專業投資經驗的專家也很難得到企業高新技術產品項目的完全信息。為此付出高昂的搜尋成本,這在實務中顯然是不經濟不現實的。
(二)參股股東的投資監控成本
參股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監控成本較高。一是被投資企業知識產權專業性較強,要實現專業化監管需承擔較高的人力資源成本。二是參股股東股權比例小、董事會席位少,很難深入介入被投資企業的經營運作,若通過實地監管等形式充分了解企業信息需付出較高的管理成本。此外,從股權投資目的分析,股東參股高新技術企業一般不是為了主導企業技術革新實現產業化,而是希望在無形資產帶來企業價值增值過程中通過資本運作獲得股權轉讓收益。所以參股股東會在監督所獲得的收益和為此所付出的成本之間進行最優權衡②,當投資監控的邊際成本高于監控帶來的邊際收益時,參股股東將做出理性決策放棄無效率的監控行為。
(三)被投資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
機會主義行為在新制度經濟學中被定義為使用各種手段追求自我利益的行為③。鑒于私人信息監控成本的存在,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融資及企業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著機會主義行為的動機,很可能采取某些冒險、機會主義或相機選擇等行為。比如,為盡快擴充企業資本原股東可能會故意夸大項目的成功機率,隱瞞項目進展和公司運營狀況。獲得投資后,控股股東可能將資金轉向某些短期高風險投資項目而延緩或暫停技術研發支出。
摘 要 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伴隨而來的是環境的快速惡化和能源的進一步枯竭,全球環境問題的治理勢在必行!建筑業作為資源與能源消耗的重要產業,建筑中的節能減排,備受社會關注,而綠色建筑是將可持續發展理念引入建筑領域的結果,其發展成為我國乃至世界城鎮化建設道路上的必然選擇。但由于綠色建筑的特殊性,其建造比普通建筑具有更大的風險,而我國綠色建筑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對項目的風險評估顯得尤為重要。
本文在綠色建筑的大課題之下,著重針對國外施工企業在中國的跨國項目中的風險評估進行探討研究。在闡述綠色建筑與風險管理的相關概念,以及對比了國內外綠色建筑的發展歷程和現狀發展態勢的基礎上,采用文獻綜述、專家商磋和數學建模相結合的研究方法,評估對企業影響較大的重要風險因素。希望能激發更多對相關課題和領域的探索,又能夠為跨國項目中的企業提供一些風險評估的相關參考。
關鍵詞 國外施工企業 綠色建筑 風險評估 層次分析法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在全球城市化發展的高速進程下,隨著經濟發展而產生的全球性影響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人類開始關注自身的生存環境狀況,并進行深刻反思:以大量消耗自然資源和能源為特征的粗放式的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忽視自然資源的限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高速的經濟發展,遭到眾多的質疑?在此背景下,“可持續發展”、“節能減排”、“低碳經濟”等論點被相繼提出。
中國能源整體消費狀況顯示,建筑業、工業、交通三大高能耗領域占碳排放總量的90%以上。其中建筑業幾乎占到50%,遠高于運輸業和工業領域。據住建部預測,受我國的快速城市化進程的影響,2005到2020年的15年間,中國的城市建筑新增面積將達到150-200億m2。[1]基于建筑業高能耗、高排放的特點,以及當前建筑業的發展前景,建造、推廣綠色建筑成為當今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它能夠緩解建筑業發展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矛盾,是將可持續發展理念引入建筑領域的結果。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紛紛登陸中國,帶來成功的建造經驗,促進綠色建筑領域的管理機制和體系完善,進一步增強和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依據我國的國情,必須對綠色建筑項目進行正確評估,當然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會遇到種種未能及時預見的阻礙,影響綠色建筑項目的順利建造。本文意在對比國內外的綠色建筑發展情況,對國外企業在中國的綠色建筑項目的風險識別與評估提出一些看法建議,督促施工企業能夠對中國的綠色建筑有更加準確的風險評估,并盡快轉換角色,投入到中國城市建設的浪潮之中。
(二)國內外相關研究
1.綠色建筑的相關研究。
國外對綠色建筑領域的探索和研究起步較早,可追溯至20世紀60年代。美籍意大利建筑師保羅?索勒瑞提出了“生態建筑學”的新理念;1969年美國風景建筑師麥克哈格在《設計結合自然》一書,提出人、建筑、自然和社會應協調發展并探索了建造生態建筑的有效途徑與設計方案,它標志著生態建筑理論的確立。
上世紀90年代之后,綠色建筑理論研究開始走入正軌。1993年國際建筑師協會第18次大會發表《芝加哥宣言》,號召全世界建筑師把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性列入建筑師職業及其責任的核心內容;1999年國際建筑師協會第二十屆世界建筑師大會的《北京》,明確要求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建筑師、工程師在新世紀中的工作準則。[2]目前,國外對綠色建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綠色建筑的規劃設計、成本節約、技術科研、市場推廣等諸多方面。
我國對綠色建筑的研究起步較晚,綠色建筑的概念于上世紀90年代才開始引入我國。1996年,我國在“九五”發展計劃中正式將“綠色建筑體系”作為重點研究;建設部于2001年正式啟動關于綠色建筑的研究;2002年底,國家科技部立項,清華大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對綠色奧運建筑標準和評估體系進行研究,推出《綠色奧運建筑評估體系GOBAS(Green Olympic Building Assessment System)》;2004年設立的“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標志著我國真正地進入綠色建筑的推廣階段。
2006年3月,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同年10月,建設部和科技部共同頒布《綠色建筑技術導則》。此后,相繼出臺一系列規范,逐步完善適合于中國國情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
目前,國內對綠色建筑的研究還停留在綠色建筑的內涵、相關政策和評價標準等問題上,相對于國外的研究方向,國內的綠色建筑研究還有相當多的領域有待進一步的探索與完善。
2.風險管理的相關研究。
國外關于企業風險管理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由美國學者布萊克及蒙頓率先建立一個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的包括互相不信任的行為、員工間的沖突行為等各種可能引起風險的行為進行研究。“風險管理”一詞是在美國學者格拉爾的調查報告《風險管理,成本控制的新階段》(1952年)中被首次提出。1955至1964年間,現代學術性和職業化的風險管理正式誕生,風險管理也逐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
1984年,Tyebjee & Brun率先在定性闡述評價準則的基礎上,運用問卷調查和因素分析法得出美國第一個風險投資項目評價模型。此后,許多學者通過專家訪談和問卷調查等方法,為建設項目成功識別、規避許多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不安風險因素。
在風險管理方面,我國研究起步依然較國際晚,對于風險問題的研究是始于風險決策。80年代初,周士富教授首次在論文中提出使用“風險”一詞。1987年,清華大學郭仲偉教授的《風險分析與決策》一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風險管理研究的開始,其理論體系的確立,為后續學者、專家的進一步研究提供了堅實的理論依據,風險管理日趨受到學術界的廣泛重視和研究。
二、綠色建筑風險管理概念
(一)綠色建筑
1.綠色建筑的定義與內涵。
《大且綠――走向21世紀的可持續性建筑》一書,將綠色建筑定義為:通過節約資源和關注使用者的健康,把對環境的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的建筑,其特點是有舒適和優美的環境。[3]我國頒布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 50378)則明確定義綠色建筑: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4]
“綠色”概念即3R 概念:①減少環境污染(Reducing environment pollution);②減少資源消耗(Reducing resource use);③減少能源消耗(Reducing energy source use)。綠色建筑區別于普通建筑的內涵,即保證建筑物的性能、質量、壽命、成本,兼顧建筑物本身的堅固、實用、美觀要求的同時,又要求建筑物本身及其建造過程具有高資源利用率、低能耗、污染少等特點。這是“可持續發展”理論在建筑領域內的延伸,綜合考慮經濟、社會、自然、生態環境等多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綠色建筑的基礎思想是以人為本,極力提倡人、自然、建筑三者的和諧發展,為人們創造健康、舒適的生活空間。
2.綠色建筑的特點。
綠色建筑的概念貫穿全壽命周期,具有周期長、成本高、階段工作復雜等特點。區別于一般建筑主要在施工以及使用階段需考慮其社會影響,綠色建筑從項目的決策、規劃設計,到施工、運營,再到項目的回收利用,這整個壽命周期都與人類、自然和社會有密切關系,不可避免地在建造中應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綠色建筑的建造對綠色技術有較大依賴,必須有先進的綠色技術提供支撐,其最終的效益良莠不齊,也由權威的評價體系進行鑒定檢驗,區別于普通的建筑項目建造。可引入綠色專項咨詢機構,由綠色專項咨詢工程師負責綠色目標方面的監理實施。
綠色建筑收益主要來源于建筑后期使用中的成本節約,以及不可估量的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伯克利實驗室的研究表明綠色設計可帶來的財政收益――節省能源、促進就業以及國內生產力增益――在建筑物的有效生命期內(50年)大概每年每平方英尺可節省50至70美元,這將是興建綠色建筑所需額外費用的10倍。[5]隨著科技的進步,綠色建筑的建造成本正與普通建筑逐步拉近,綠色建筑的未來價值潛力無限。
(二)風險
風險是指發生某種損失的不確定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可能存在的經濟損失種類不確定;二是這種損失是否存在是不確定的。
風險具有客觀性、突發性、多變性和無形性等,總是客觀存在于工程項目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其不確定性給風險的防范增加多重難度。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損失又是事先難以準確估量的,不可輕易忽視。加之,綠色建筑在理論及其應用實踐上,未形成成熟的建造體系。全生命周期來看,從前期的規劃決策到最終的資源回收,環節越多,不可控因素也就越復雜,其風險相對普通建筑要大得多、難的多,風險識別評估環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風險管理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和破壞,努力防范、減少、轉移和分散風險,最終實現消除或減少風險的存在,順利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美國系統工程研究所把風險管理的過程主要分為: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計劃、風險跟蹤、風險控制、風險管理溝通。本文著重風險的分析評估方法。項目風險評價的方法一般分為定性、定量分析,較為常用的評價方法有:決策樹法、層次分析法、模糊數學法、蒙特卡羅模擬法等等。
三、綠色建筑行業概況
(一)國外綠色建筑行業發展
自20世紀70年代能源危機發生以后,各國紛紛開始重視推動降低能源消耗的決策。在推動綠色建筑發展的過程中,各國普遍采取的措施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制定節能的法律法規、制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及推行經濟激勵政策。列舉美、英、日三國關于發展綠色建筑的普遍做法。
1.美國。
美國大部分州目前執行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是《能源與環境設計先導(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由美國綠色建筑協會(USGBC)建立并推廣至今。世界各國的各類建筑環保評估、綠色建筑評估以及建筑可持續性評估標準中LEED是目前被認為是最完善、最有影響力的評估標準。LEED強調建筑在整體、綜合性能方面達到建筑的綠色化要求,很少設置硬性指標,各指標間可通過調整形成相互補充,它考慮各地的實際差異。[6]其評估體系大框架由五大方面構成:可持續建筑場址、水資源利用、建筑節能與大氣、資源與材料、室內空氣質量;將通過評估的建筑分為鉑金級、金級、銀級和認證級四個認證等級。由于采用的是第三方認證機制,增加了這一體系的信譽度和權威性。
美國除出臺相關強制性的法律以外,也強調自愿性的項目。比如,美國在1998年啟動的“能源之星”項目,激勵節約能源方面做出的貢獻。它作為一種節能的認證標識,包括建筑物的節能和運行管理兩個方面。“能源之星”解決了消費者與開發商間的信息不對等,幫助消費者更好地認識綠色建筑。
2.英國。
英國作為較早發展綠色建筑的國家之一,其推廣手段是以強制性為主。《建筑研究組織環境評價法(BREEAM,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ethod)》作為全球首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由英國建筑研究中心(BRE)于1990年提出。BREEAM采取“因地制宜、平衡效益”的核心理念,它是全球唯一兼具“國際化”和“本地化”特色的綠色建筑評估體系。[6]BREEAM涉及9個方面的內容:管理、健康和舒適、能源、交通、水、材料、土地利用含生態、垃圾、污染,由至少要有兩位注冊評估師對綠色建筑項目出具評估報告,并根據總體綜合打分和評級(通過、良好、優秀、優異或杰出)。
3.日本。
2002年,日本國內由政府、企業和學者聯合成立的“建筑物綜合環境評價研究委員會”,創建亞洲第一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建筑物綜合環境性能評估體系(CASBEE,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Enviromental Efficiency)》。改評價體系以各種用途、規模的建筑物作為評價對象,試圖評價建筑物在限定的環境性能下,通過措施降低環境負荷的效果。分為“建筑環境性能、質量”與“建筑環境負荷的減少”兩個主要部分,采用5分評價制,滿足最低要求評為1分,達到一般水平評為3分。
與“能源之星”相類似的,日本政府施行了環保積分政策。兩者都是自愿性政策,不同之處在于:“能源之星”是針對節能產品與建筑的標識,而住宅環保積分是在民眾修建改造環保住宅時獲得,積分可用于兌換購買券,是一項激勵民眾消費的政策。
(二)國內綠色建筑行業發展
國內目前并沒有形成像LEED這樣完善的綠色建筑評估體系,綠色建筑評估主要依據的是建設部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50378-2006。該標準用于評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六大指標: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運營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綜合性能(公共建筑)。其中具體指標由控制項、一般項和優選項三部分構成,將綠色建筑劃分為三個等級。
“綠色奧運建筑評估體系”,是我國學者首次提出的綠色建筑評估體系。這套體系對綠色建筑進行全程監督管理,涉及項目招標、設計、施工、調試及運行管理等環節,并分別從環境、能源、水資源、材料、室內環境等方面進行詳細評估。但這一體系僅針對奧運建筑進行評估,還不能推廣至所有類型綠色建筑。
實際的運行中對法律標準解讀因人而異,名為達標的綠色建筑實則不能完全達到綠色節能減排效益的建筑難免存在。綠色建筑不能夠準確評估,缺少政策保障,在極大程度上增加了項目建設的風險。除此之外,有關政府和部門還未出臺一些對開發商和消費者行之有效的激勵政策。
(三)國內外行情對比
國內綠色建筑發展仍處在一個摸索前進的階段,目前實行的法律法規從數量、涵蓋范圍看急缺廣度,且完整性、系統性看更缺深度。這一國情給中國綠色建筑建造項目的實施帶來不可忽視的風險,對于剛剛進軍中國市場的外國企業來說,還不能夠掌握中國的市場,一時難以實現由原本外國建造背景下的認知向中國市場大環境下的綠色建筑行情認識的大轉彎。
由于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建筑評估體系尚未被提出,目前國內綠色建筑認證仍較多的采用美國的LEED認證體系。雖然國內綠色建筑起步較晚,但年均的認證建筑增長數量還是不容小覷的。據美國綠色建筑委員會(USGBC)官方網站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4月,中國大陸通過美國認證注冊的項目總數已達到個1638個,累計9622萬平方米,去年增長數在除美國的海外國家之中位列第二。[7]
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地區對比,我們不難發現中國綠色建筑市場蘊含的巨大潛力,而這一龐大的市場將在世界范圍內產生極大的吸引力,促使世界各國的優秀綠色建筑建造企業來中國進行投資建設。再看時間上的縱向發展,近十多年中,中國大陸地區綠色建筑注冊認證數呈現指數級增長的態勢。綠色建筑在中國的行情不僅僅是前景展現,關鍵論證了其續航力十足。隨著中國市場的不斷擴大,在接下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會有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吸引到這一領域中來。
四、綠色建筑項目風險清單
綠色建筑除了一般項目所具有的普通風險因素以外,還有著特殊的綠色風險因素。本文主要是針對國外施工企業承包商的角度,探討綠色建筑項目相關的風險因素評估方法。
(一)項目建設階段風險因素
提出影響承包商在綠色建筑項目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風險。根據本文關于綠色建筑以及風險管理相關概念的闡述,以及對于國內外綠色建筑行業概況對比,針對國外施工企業的特殊條件,對一些可能被忽略的重要因素進行強調。
本文將著重分析承包商的風險與外部風險,按風險內容分成:政治法律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萬欣、秦旋在其《基于實證研究的綠色建筑項目風險識別與評估》[8]一文中通過專家訪談,識別出影響我國綠色建筑項目的62項風險因素構建風險清單。通過數據處理與分析等手段得出風險重要性排名前15的關鍵因素。文中與承包商有關重要風險如:承包商管理能力差、缺乏有綠色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法律、法規不完善等等,不僅適用于普通綠色建筑項目中的承包商,也同樣適用于外國的施工企業。這些因素與兩者分別的關聯性差異也不盡相同,將被納入清單之中。
諸如“缺乏與設計單位溝通、配合”風險,雖對普通企業的影響不大,但國外施工企業的施工模式、管理模式不同于國內的企業,不能和各相關方順利溝通、配合,將可能對綠色建筑的項目建設帶來極大的負面風險。綜合考慮將其納入到風險清單。
綠色建筑具有周期長、成本高、階段工作復雜等特點,對企業自身的資金儲備與周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將“資金風險”列風險清單之中。同時增加“綠色建筑專項咨詢工程師”相關的風險等未涉及的風險因素。
自然風險的適用范圍較廣,包括綠色建筑項目與其他的普通建筑項目。因此,這類風險在本文中將不予討論,突出針對外企與綠色建筑項目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為主。
(二)項目風險清單的制定
提出風險清單,將以此進行風險評價模型的構建,采用層次分析法進行評估。本文綜合三種類型共13個風險因素建立評價模型。三大類型為:管理技術風險因素、政策法律風險因素和經濟市場風險因素。
管理技術風險包含有7個風險因素:綠色施工技術和現場管理能力有限、成本估計偏差、工期風險、安全風險、缺少綠色建筑專項咨詢工程師等經驗人員、對業主的綠色要求理解偏差、與設計單位/分包商/監理單位協調不到位。
政策法律風險包含3個風險因素:法律法規不完善、政策變化、缺乏綠色建筑保障制度。
經濟市場風險包含3個風險因素:外匯風險、企業資金風險、建材、設備價格風險。
五、綠色建筑開發項目的風險評價模型
(一)層次分析法概述
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簡稱AHP),最早誕生于20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運籌學家匹茨堡大學教授薩蒂提出的。先后被應用于多方面研究領域,成為現今重要的決策分析方法之一。層次分析法將與決策有較大關聯的元素分解成目標、準則、方案等具體層次,屬于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一種決策方法,廣泛運用于多目標、多準則、多要素、多層次的非結構化的復雜決策的問題。
層次分析法基本原理。層次分析法把研究問題所含的要素進行分組,每一組為一個層次,按照:最高層(目標層)、若干中間層(準則層)、最低層(措施層)的次序排列起來。
最關鍵的步驟是構造判斷矩陣,即針對上一層次中的某元素而言,評定該層次中各有關元素相對重要性程度的判斷,矩陣形式為:
根據“1~9比率標度方法”(如表5-1),對各個元素之間的相對重要程度進行賦值,完善判斷矩陣。一般而言,表中賦值是根據數據資料、專家意見和分析者的認識,三者加以平衡后給出的。
表5-1 判斷矩陣標度及其含義
標度 含義
1 表示兩個因素相比,具有同樣的重要性
3 表示兩個因素相比,一個因素比另一因素稍微重要
5 表示兩個因素相比,一個因素比另一因素明顯重要
7 表示兩個因素相比,一個因素比另一因素強烈重要
9 表示兩個因素相比,一個因素比另一因素極端重要
2、4、6、8 上述兩相鄰判斷的中值,如2屬于同樣重要和稍微重要之間
倒數 因素i與j比較判為bij,則因素j比i比較判為bji=1/bij
層次單排序可歸結為計算判斷矩陣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問題,即對判斷矩陣Ak,計算滿足
(5.1)
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
(5.2)
層次單排序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本層次與上層次中的某元素有聯系的各元素重要性次序的權重值。這一求解過程可借助YAAHP軟件進行輔助計算以減少計算量。
對矩陣進行一致性檢驗,檢查各因素的權重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1)由上述求得的特征根求CI:
(5.3)
在上述(5.3)式中,當CI=0時,判斷矩陣具有完全一致性;反之,CI愈大,就表示判斷矩陣的一致性就越差。
(2)引入平均隨機一致性指標RI值,對于1~9階判斷矩陣,RI值見表5-2。
表5-2 矩陣隨機一致性指標RI值
階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RI 0 0 0.58 0.9 1.12 1.24 1.32 1.41 1.45 1.49 1.52 1.54 1.56 1.58 1.59
(3)當階數大于2時,求隨機一致性比率CR,當
(5.4)
則認為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否則需調整判斷矩陣。
最后進行多層次的排序,利用同一層次中所有層次單排序的結果,計算出針對上一層次而言的本層次所有元素的重要性權重值。
傳統的層次分析法中,還有層次總排序,是針對具體的方案層而言的,即判斷各方案在這些措施層面下的效益總和,從而進一步進行方案的優選決策。本次的模型構建,沒有涉及具體的方案選擇,故不需要用到層次總排序,具體的排序方法不再贅述。
(二)綠色建筑項目風險評價模型
1.建立層次分析模型并構造判斷矩陣。
以評估國外施工企業在中國綠色建筑項目風險為決策目標,前文列出的風險因素清單建立準則層與措施層。層次結構模型如圖5.1。
圖5.1 層次結構模型示意圖
分別對三個準則層要素建立判斷矩陣。
2.專家確定風險因素相對重要程度標度。
考慮到問卷調查法的調查結果具有較好的普遍性,對于調查對象的身份及其權威性難以把控。為避免各種偏差數據影響到最終調查結果的準確性,故在此處改用專家的方式,縮小調查對象人群分布,提高權威性。
通過對數位專家的,綜合多方意見,獲得影響綠色建筑各風險因素相對重要程度的標度,如表5-3、表5-4、表5-5和表5-6。
表5-3 措施層風險因素相對重要程度標度表1
管理技術類 技術管理 成本 工期 安全 經驗人員 業主要求 單位協調
技術管理 1 4 9 8 3 5 7
成本 1/4 1 6 5 1/3 2 3
工期 1/9 1/6 1 1/2 1/8 1/6 1/4
安全 1/8 1/5 2 1 1/7 1/5 1/3
經驗人員 1/3 3 8 7 1 4 5
業主要求 1/5 1/2 6 5 1/4 1 3
單位協調 1/7 1/3 4 3 1/5 1/3 1
表5-4 措施層風險因素相對重要程度標度表2
政策法律類 法律法規 政策變化 保障制度
法律法規 1 3 7
政策變化 1/3 1 5
保障制度 1/7 1/5 1
表5-5 措施層風險因素相對重要程度標度表3
經濟市場類 外匯 資金 建材設備
外匯 1 1/5 4
資金 5 1 8
建材設備 1/4 1/8 1
表5-6 準則層要素相對重要程度標度表
管理與技術風險 政策與法律風險 經濟與市場風險
管理與技術風險 1 7 6
政策與法律風險 1/7 1 1/2
經濟與市場風險 1/6 2 1
3.層次單排序。
(1)計算表5-3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進行一致性檢驗
特征向量 (5.5)
特征根 (5.6)
(5.7)
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即管理技術類風險下各因素的權重為:
風險因素 技術管理 成本 工期 安全 經驗人員 業主要求 單位協調
權重 0.401 0.135 0.022 0.031 0.250 0.103 0.058
(2)計算表5-4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進行一致性檢驗
特征向量 (5.8)
特征根 (5.9)
(5.10)
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即管理技術類風險下各因素的權重為:
風險因素 法律法規 政策變化 保障制度
權重 0.649 0.279 0.072
(3)計算表5-5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進行一致性檢驗
特征向量 (5.11)
特征根 (5.12)
(5.13)
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即經濟市場類風險下各因素的權重為:
風險因素 外匯 資金 建材設備
權重 0.199 0.733 0.068
(4)計算表5-6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進行一致性檢驗
特征向量 (5.14)
特征根 (5.15)
(5.16)
判斷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即準則層各因素的權重為:
風險要素 管理與技術風險 政策與法律風險 經濟與市場風險
權重 0.758 0.091 0.151
4.多層次排序。
綜合準則層與措施層的權重,進行多層次間的排序,計算最終權重,獲得總風險排名如表5-7。
表5-7 風險因素總排名
名次 風險因素 分類 權重 名次 風險因素 分類 權重
1 技術管理 管理技術 0.304 2 經驗人員 管理技術 0.190
3 資金 經濟市場 0.111 4 成本 管理技術 0.103
5 業主要求 管理技術 0.078 6 法律法規 政策法律 0.059
7 單位協調 管理技術 0.044 8 外匯 經濟市場 0.030
9 政策變化 政策法律 0.025 10 安全 管理技術 0.023
11 工期 管理技術 0.017 12 建材設備 經濟市場 0.010
13 保障制度 政策法律 0.007
由表5-7可知,企業自身“綠色施工技術和現場管理能力有限”、“缺少綠色建筑專項咨詢工程師等經驗人員”、及“資金風險”三個風險因素分別位列風險因素排名的前三位。政策法律方面,“法律法規不完善”這一風險排在第六位。由此可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技術與經驗人員對綠色建筑項目的影響較大,如建材、設備價格和保障制度這類外部因素則相對影響較小。因而,國外企業在中國綠色建筑項目中應更多地重視綠色施工技術方面的風險,及時制定規避風險的相關措施。
六、風險防范的對策建議
一般項目的風險管理應對措施主要有:風險規避、風險防范、風險轉移和風險自留四種方法,而這些方法同樣適用于綠色建筑項目的風險管理。
(一)管理技術風險的對策建議
企業在管理與技術上的風險是眾多風險之中相對重要的風險類型。對這一類型的風險防范要求企業應重視與綠色建筑相關經驗人員的聘用和專業培養,提升企業整體業務水平。或是可以采用風險轉移的方式,在具體的綠色建筑項目中,與有資質的綠色建筑專項咨詢公司協作,指導項目中與綠色施工技術相關的建造工藝。企業還應注意對工程質量的標準、工程款結算的方式和時間、工程量清單等的核實進度,對施工成本應進行詳細認真的核算,避免陷于被動。
(二)政策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外國企業剛接觸中國綠色建筑項目時,就應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綠色建筑的評價體系,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有總體上把握。在合同簽訂與管理過程中,應注意核實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周期較長,企業應關注政府政策決策的變化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三)經濟市場風險的對策建議
由于工程項目風險中存在著不少不可控風險,可通過合理利用一些金融工具,即通過增加承擔項目風險的相關利益人,實現降低工程項目中單位個體風險的目的來分解風險、降低風險;在資金儲備等方面,應充分考慮各種市場價格等因素的波動,提前預留出必要備用的資金,從容應對突如其來的風險與損失。
七、結論
1.通過對綠色建筑發展的研究背景及意義,說明綠色建筑發展的重要性和研究的必要性。針對國內外綠色建筑發展與行情的對比,總結出我國綠色建筑還有待進一步的發展與研究。
2.結合綠色建筑特色,通過層次分析法的應用,將影響國外施工企業在中國綠色建筑項目中的風險因素進行分層次的權重賦值,計算其最終權重,得出影響外國企業在中國綠色建筑項目中的三項關鍵影響因素:“綠色施工技術和現場管理能力有限”、“缺少綠色建筑專項咨詢工程師等經驗人員”和“企業資金風險”。
3.在風險因素評估的基礎上,對風險的防范提出一些對策與建議,希望企業在綠色建筑項目中重視風險的規避,保障綠色建筑項目的順利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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