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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向與規則導向之爭。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發展歷程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會計準則原則導向
與規則導向之間的相互更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了全新的以原則為基礎或“目標導向”
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并認為此模式是最優的。由于受到會計支撐環境的限制,我國還不能
完全采用上述模式,但對于我們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公認會計原則;原則導向;規則導向;會計支撐環境
本文試圖通過說明會計準則制定模式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之間的相互更替,來探討美國
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發展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一、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之爭
嚴格來說,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之間,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劉峰等,
2003)。按照一些評論的觀點,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更具體、更復雜;而原則導向的準則相
對要簡單、明了,它主要是一些基礎性的原則,執行過程中更多地依賴職業判斷。美國“公
認會計原則”被認為是規則導向的,作為對比,國際會計準則是原則導向的。
(一)文獻回顧
早期對于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的討論主要是圍繞原則導向模式和規則導向模式的利與
弊進行的。
劉峰等(2003)認為,如果考慮到經濟人屬性及會計準則的經濟后果,會計準則規則導
向將是一種必然的選擇。針對安然事件之后美國國會重視原則導向,這與全社會對會計準則
的批評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游說有一定的關聯度。
陸德明等(2003)認為,以基本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在理論上具有一些明顯的優點,
但是我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這種方法的應用基礎是建立在健全的公司制度、完備的法律體系
和擁有大量的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基礎上的。而我國正處在經濟、政治的轉型期,可以說至少
在現階段是不適合完全采用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體系的。至于我國會計準則應采取哪種
制定方式,我們認為較好的方式是兩者兼顧,兼收并蓄。
黃世忠等(2002)認為,原則導向模式有助于培育一種以專業判斷取代機械套用準則的
氛圍。理想的準則制定模式應當是以原則為基礎的。
IASB主戴維?特威迪在2002年2月美國國會聽證會和2002年
4月英國國會聽證會上說,詳細的規則往往被別有用心的公司和個人通過交易策劃所規避。
規則基礎模式不利丁公司和注冊會計師發揮專業判斷,還可能使他們過分關注會計準則的細節規定而忽略了對財務報表整體公允性的判斷。
美國SEC主席HarveyL.Pitt在國會聽證會上指出,以規則而非原則為基礎的準則制定
模式,會延誤準則指南的及時性;會使準則缺乏靈活性,難以適應市場未來的發展:人
們也容易通過會計技巧的設計而達到他們想要的目標。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會計師
Robert K.Herdman在國會聽證會上也指出,試圖對準則的各個運作方面作出及其詳盡規定的
規則導向會計準則,將會在財務報告中助長“翻箱倒柜”式的心態,并在準則運用中弱化專
業判斷,不利于財務報告編制者和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整體影響進行客觀評價。
FASB于2002年10月21日的題為“美國會計準則制訂中的原則導向法”的征求
意見稿中較為詳細地論述了當時美國會計準則紛繁復雜的狀況,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的
特征,并對原則基礎的準則制定模式進行了成本效益分析。在征求意見稿中,FASB雖沒有
給原則導向會計準則和規則導向會計準則下定義,但是明確的提出了兩者之間的不同點:原
則導向會計準則比規則導向會計準則的應用范圍更廣;原則導向會計準則也有例外情況,也
只是極少數;準則的解釋和指南也會減少,按準則的精神和意圖運用專業判斷的機會將會增
加。
2003年7月25日,SEC向美國國會提交了《按照2002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108(d)
條款要求對美國財務報告采用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體系的研究報告》(以下簡稱《體系研究
報告》)。該報告突破了以前按原則基礎與規則基礎對會計準則制定模式進行劃分的兩分法,
提出了全新的三分法,即應按照“純原則”、“原則基礎”、“規則基礎”,對會計準則的制定
模式進行劃分,而且對原則基礎模式進行了新的界定。為了與兩分法中所提“原則基礎”有
所區別,SEC啟用了“目標導向”這個全新的概念。可以說,這個概念的提出使“原則基
礎”與“規則基礎”之間的爭論進入到在“原則”和“規則”之間尋找最優的均衡點。
(二)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的對比分析
原則導向的會計準則強調財務報告應當如實反映經濟活動的本質而非形式,這樣可以
促使財務報告的編制者更加關注會計主體活動的內在性質,更好地體現財務報告的目標和反
映會計原則的意圖。而規則導向則強調會計準則的規則化,制定具體的界限,使會計準則更
具體更具有操作性。
FASB認為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具有以下優點:(1)其適用范圍更廣,更容易理解:
(2)可以更清晰的傳遞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3)極少的例外情況,有利于增強會計信
息的可比性:(4)對不斷變化的金融和經濟環境的反映更快;(5)能促進FASB和IASB之
間的合作,共同致力于高質量、高透明度的會計準則。但原則基礎的會計準則也有不可忽視
的缺陷:(1)由職業判斷引起的對類似交易和事項的不同解釋,使人們更加擔心會計信息的
可比性;(2)由于FASB減少準則的解釋和指南,在需求驅動下,另外一些機構有可能
在缺乏FASB應循程序的基礎上一些解釋和指南,成為事實上的準則制定機構;(3)可
能引進專業判斷的濫用,即運用原則的時候違背了會計準則本來的精神和意圖。從原則導向
和規則導向的相互關系中我們不難看出,原則導向下會計準則的優點可視為規則導向下會計
準則的缺點,反之亦然。
(三)在原則導向和規則導向之間尋找最優的準則制定模式
SEC在《體系研究報告》提出了“純原則”、“原則基礎”、“規則基礎”。以“純原則”
為基礎的準則在報表編制者和審計師進行職業判斷時很少提供指南,執行起來有很多困難。
以“規則”為基礎的準則則常常會提供規避準則意圖的手段。作為研究的結果,SEC建議
在準則制定過程中應當更為一致的以原則為基礎或以目標導向為基礎,并認為這種會計準則
制定模式是最佳的。這樣的準則應當具有如下特征:(1)以經改進并一致應用的概念框架為
基礎;(2)明確指出準則的制定目標;(3)提供充分的細節和結構,使準則能夠得以一致的
實施和應用;(4)盡量減少準則中的例外情況;(5)避免使用使得財務工程師能在技術上遵
循準則卻在實質上規避準則意圖的“界線”。
以原則為基礎或以目標為導向的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目標導向準則明確設立了各類交易
的目標和會計處理模式,向管理當局和審計師提供了足夠詳細的框架,使準則能夠得以應用。
同時,若按最優方式構建,這種準則將向使用者以及監管者和其他檢查或監督財務報告過程
的方面提供足夠詳細的資料,使他們能更好的理解和正確評價管理當局報告并經審計師驗證
的經營成果。而且,由于目標導向的準則比以規則為基礎的準則或以純原則為基礎的準則提
供了更好的進行職業判斷的概念框架,它們有助于遵循準則的意圖。按照這種方式,目標導
向方法應當提供管理當局和審計師承擔在財務報表中報告交易實質的責任的方式;重要的
是,在目標導向下,投資者和分析師理解準則本身的成本預計會降低;目標導向準則可能有
助于提高準則制定過程本身的質量一致性和及時性;目標導向準則方便了美國公認會計原則
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協調,準則制定者根據原則達成一致比根據詳細的規則達成一致要
迅速的多。
二、美國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發展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從2007年財政部正式頒布及修訂了39項會計準則。從這些準則的行文內容中基本可以
看出,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是以規則基礎為導向的,它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規定得十分
明確和詳細。由于我國當前還缺乏有效的會計準則支撐環境,采用這種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
制定模式在我國或許更為切實可行,因為它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具有明顯的優勢。
1.這種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可驗證性,使得財務
報告容易被使用者所理解,更有助于使用者作出相關決策。我國的資本市場以散戶為主,又
缺乏財務分析師這樣專業的信息解讀和加工機構,而散戶分析、評析會計信息的能力畢竟有
限,因此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求甚于相關性,同時也希望財務報告所提供的信息更為通俗
易懂,而我國當前這種規定具體的會計準則順應了這種要求,為他們理解和運用財務報告提
供了平臺。
2.毋庸諱言,目前我國會計工作的人員整體素質仍然較低。有些會計人員缺乏必要的
專業知識和技能,對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財經法規學習不夠,形成起碼的職業判斷能力尚有
困難。在這樣的會計背景下,如果采用需要廣泛專業判斷的原則導向會計準則,勢必造成操
作上的混亂,也使得會計人員感到無所適從。而目前的會計準則規定了十分詳細的條款,解
決了企業會計人員和管理者知識不足的問題,也提高了會計準則的執行效率。
3.我國的契約制定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不盡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內
部人控制盛行,審計市場缺乏效率,市場監管力度以及法律訴訟機制薄弱。在這種制度環境
下,如果我們的會計準則采用原則導向,將會計政策的選擇權交給公司管理層,極可能導致
管理人員從自身利益出發,隨意操縱利潤,甚至勾結審計人員收買審計意見。由于缺乏相應
的法律制裁條款以及內部控制和約束機制,原則導向給會計留下的判斷空間必然會增加投資
者、管理者和注冊會計師二者之間委托一關系的矛盾沖突。只有會計準則制定詳細,對
經濟事項的會計處理規定嚴密,才能使各方容易以事前明確的標準為參考達成一致意見,減
少沖突。
盡管會計國際趨同化己大勢所趨,但是學術界的實證研究證明,照搬國際會計準則并不
能消除或縮小實務差異,原因就在于我國目前不具備執行原則導向的國際會計準則的支撐環
境(Chen等,2002)。照搬國際會計準則,只會使得會計準則的運用面目全非,因為現行國際
會計準則主要是以發達市場經濟環境為基礎制定的,而我國作為經濟轉型國家市場經濟發育
還不成熟。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和論證不難看出,目前我國的經濟環境決定了我國還不適宜跟隨潮
流,進行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根本性變革。但是,借鑒美國比較健全的會計準則支撐環境,
縱觀美國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發展動向,對完善我國會計準則支撐環境不無啟示。新制度經
濟學的理論,制度安排是內生變量,受現有技術水平的影響、制約和安排。任何一項制度的
制定實施及績效會受到相關制度的影響,也就是說一項制度實施效果要受到整個社會的制度
結構即其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影響,制度實施績效的好壞問題根源在于制度環境。在
關鍵詞:工作;會計;制度;建議;參考;研究
一、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聯系區別
1.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聯系
通常情況下,為了對會計行為進行規范,我們就必須按照相關的會計準則以及制度來進行有效的操作,從另一個層面說,會計準則以及制度的頒布就是為了對會計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要想對會計要素進行確認,那么我們就必須對會計制度以及準則進行統一,一般來說,會計標準當中所包含的內容十分的繁多,其中最為主要的包括以下幾種,即:計量、記錄等報告依據。現階段,會計準則與制度的統一通常都是由國家財政部門進行組織以及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它是屬于同一層次部門當中的行政法規,所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區別
通過對兩者進行適當的分析我們得出,統一的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制定理念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正常情況下,統一的會計制度所包含的內容主要是規則導向,而原則導向就是會計準則制定理念中最為主要的成分。要想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問題以及報告問題進行解決,那么我們就可以采用統一的會計制度來解決相關的問題,而會計準則主要是用來解決會計要素的確認以及計量的相關問題的。對于會計來說,在進行準則執行的過程中,會計人員必須做出比較專業的判斷,同時在進行準則執行時,會計人員的可操作性可以稍微差一些,但是會計制度對于可操作性的要求就比較高,這也是兩者之間最為明顯的差異。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會計準則和統一會計制度完全屬于兩種不同的規范,而且會計準則可以對會計制度進行一定的制約。
二、我國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為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會計工作機制,正在不斷吸收各個層面的觀點,并且在這個基礎上對會計準則的水準進行不斷的提升。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國的確取得了很多成績,但是與比較規范會計準則進行對比的話,我國在制定相應的會計準則制度時還是存在很多比較嚴重的問題,而且這樣的問題也會對我國會計準則制度的標準化造成極為嚴重的影響,通過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分析,最為主要的問題主要如下所示:
1.制定機構的代表性需要進行加強
首先單從一個方面來說,現在在我國,很多不同的社會群體都漸漸被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過程吸引,并且漸漸參與其中,比如一些高等的院校教師等等,甚至在進行考量體系的納入時,我們還將國外一些專家的建議合理的納入到了考量體系當中,但是對于一些代表著廣大會計準則使用者,我國的考量體系并沒有將其吸收進來。目前來說,我國的會計準則在制定的某一過程中,雖然會對廣大會計工作者的意見進行咨詢,但是效果卻并不是十分的樂觀,反而是直接參與會計準則制定的效果更為明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會計準則需要涉及到的利益主體通常是比較多的,不僅有投資人,同時還會涉及到債權人,而且需要涉及到的利益類型也是多種多樣的,最常見的利益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企業、個人、國家利益。但是如果利益的主體處于不同的動態變化當中,那么利益主體之間就會隨之發生一定的沖突。就我國現在的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來看,被我國公認的指定機構就是財政部會計司,并且在對會計準則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會計司也必須付出非常大的努力,只有將復雜的利益網絡進行有效的清理,那么各方面的利益才能得到平衡。可是現階段,一部分的行政領導在對會計準則起草完成之后,往往會過多的考慮部門之間的利益,這樣一來,會計準則就會出現重心偏移等問題。
2.制定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
通過對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的制定人員進行分析了解我們發現,現在絕大多數進行會計準則的制定人員都屬于技術性的政府官員,他們主要負責的就是會計準則的起草或者會計準則的核心內容,但是這些制定人員往往都代表著政府機構等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如果站在我國經濟制度的角度上來看待這個問題的話,不論是國有資本所有者還是其他投資者,他們的地位都應該處于平等的狀態。隨著社會的飛速進展,公司的治理體系也隨著變得更加完善,在這樣的情形下,公司股權的社會化程度也就變得越來越強,一旦這些人的利益沒有在會計準則中得到體現,那么帶來的就會是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
三、改善我國會計制度以及會計準則的建議
1.進一步對準則制定的制度進行改善
一般對于會計準則的追求價值來說,能對其造成嚴重影響的就是會計準則的程序制定,這兩者之間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現在在我國,要想讓會計的準則程序變得更加完善,那么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對會計準則的制定制度進行改善,并且對其中一些存在的問題進行合理有效的解決。為了順利達到上述的目的,在進行會計準則制度規范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采取合理的方法加快其建設水平,并且對其項目過程中需要涉及到的利益主體進行明確,只有這樣,國家的會計準則水平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2.對我國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制定公開度
就目前來看,會計制度的制定都是由相關的政府部門進行制定的,而且制定程序的公開度也不是十分的透明。就現在市場經濟的大形勢而言,要想有效的加強社會群眾的參與程度,那么我們就必須對會計準則與制度進行公開,并且在進行相關制度制定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邀請一些專業的社會人士進行參與。其次,在進行會計準則制定的同時,我們必須對制定程序進行公開,這是最為關鍵的一點,也是需要注意的一點。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要想讓我國的會計行業得到更好的發展,那么在進行相關制度制定的過程中就不能單從個人的角度進行出發,只有對我國會計行業的發展進行全面的考慮,那么會計行業的進步才能得到更好的推動,這樣一來,我國會計工作才能落實到實處,并且真正的做好我國會計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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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下稱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區域內經營者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
本辦法所稱定價成本監審(以下稱成本監審),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和服務在調查、測算、審核經營者成本基礎上核定定價成本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制定價格權限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成本監審工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成本調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成本監審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成本監審工作。
第四條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成本監審目錄實施成本監審,成本監審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政府制定價格目錄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規定實行價格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列入成本監審目錄。
制定和調整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實施成本監審。
第五條成本監審實行政府制定價格前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相結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成本監審目錄中確定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定期成本監審間隔時限,間隔時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條對同一經營者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交叉實施政府制定價格前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
對已經成本監審制定的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規定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實施成本監審。
第七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經營者數量眾多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為定價成本。
第八條實行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國家有統一規定的定價成本具體監審核算辦法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統一規定。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核算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經營者應當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分別核算。
第十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成本監審前,向經營者發出成本監審通知書。
成本監審通知書應當載明具體實施成本監審的成本調查機構、監審日期、經營者應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資料以及與成本監審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根據成本監審通知書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資料,并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成本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三)主要成本項目、內涵、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定額依據說明;
(四)最近3年成本變動情況及其原因說明;
(五)最近3年與成本直接相關的主要憑證原件或者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六)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資料。
尚未營業或者營業不足1年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項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者提供的成本資料進行審查,成本資料不全或者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經營者予以補正。
經營者拒絕提供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供成本資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成本監審或者中止當次成本監審,并不予制定、調整價格;確需調低價格的,可以同地區或者相類似地區同行業的較低成本為依據調整。
第十三條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經審查合格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核算辦法等規定對經營者的成本進行監審。監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成本項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
(二)成本是否與生產經營過程直接或者間接相關;
(三)經營者的成本分攤是否合理;
(四)其他與成本相關,需要監審的內容。
第十四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對經營者成本的監審結果,核算定價成本。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實施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四)生產經營支出中已經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或者政府給予補償的部分;
(五)向投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
(六)各類捐贈、贊助、罰款、違約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核算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形成定價成本監審意見后,應當書面告知經營者。經營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定價成本監審意見之日起5日內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最終核定的定價成本,出具成本監審報告。
成本監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成本監審項目及其基本情況;
(二)成本監審依據;
(三)成本監審程序;
(四)成本監審的主要內容;
(五)成本核增或者核減情況及理由;
(六)經營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成本監審報告應當由參與成本監審的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成本監審專用章。
第十七條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制定或者調整價格。
經過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監審報告。需要舉行價格聽證的,應當向參加價格聽證的代表通報成本監審情況。
第十八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成本監審需要,對經營者實施書面成本監審或者實地成本監審。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
對專業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成本監審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成本監審工作。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證件,做好成本監審記錄。
第十九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實施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成本監審工作時,應當主動回避。
經營者知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與成本監審工作有利害關系的,有權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回避申請。情況屬實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回避。
第二十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獲得的經營者成本資料用于成本監審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行業平均成本變動情況,可以選擇部分經營者作為成本監審點,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務定點成本監審制度。
成本監審點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被列為成本監審點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為其提供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平均生產經營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務,并對其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被列為成本監審點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填寫成本監審表,并按時報送。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成本監審點報送的有關資料,應當及時匯總,并定期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
第二十三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成本監審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核算辦法實施成本監審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回避的;
(三)泄露經營者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提供成本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經營者價格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不得收費,其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一、海外市場證券金融公司發展對我國的借鑒和啟示
與歐美全能銀行、投資銀行或商人銀行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分散授信模式不同,亞洲的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等由于資本市場欠發達,市場主體信用水平較低,均采取另設證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解決證券市場的融資融券問題。
(一)日本模式
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在轉融通業務中的功能定位、運作機制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融資融券業務操作層級分明。
在日本集中授信的交易模式下,不允許投資者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資金或證券,而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來統一進行。當證券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遇到資金或證券不足時,除通過短期借款、回購等方式獲取部分資金外,也不能直接從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獲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或證券,而只能從證券金融公司融入。這樣證券金融公司便成為整個日本信用交易系統中資金和證券的中轉樞紐,銀行、保險和基金等機構僅能向證券金融公司融出資金和證券。
2、壟斷專營。
在日本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的集中授信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證券公司與保險、基金等機構在融券上被完全分隔,并由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在轉融通業務中,由于證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或證券,這些機構若需借出證券,通常先將其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證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將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這里證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融資融券交易的倍增效應。同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資金比例僅為2.5%,這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壟斷專營的基礎上維持的。目前,證券公司越來越多地采用短期借款、回購等方式獲取所需資金,導致證券金融公司在轉融通中的地位有所下降。除了對證券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以外,日本三家證券金融公司還承擔了向證券公司提供短期適用資金貸款、交割短期貸款、有償增資新股認購貸款等業務。
(二)中國臺灣模式
我國臺灣地區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一方面沿襲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日本融資融券業務操作層級分明的封閉模式,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的業務對象由證券公司擴大到一般投資者,形成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直接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雙軌制”模式。臺灣證券金融公司模式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證券金融公司兼有轉融通與直接融資融券服務功能。在臺灣所有證券公司中,約有60家證券公司是經批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其余證券公司均沒有獲得該項業務許可證。其中,獲得融資融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遇到自有資金或證券不足時,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轉融通;而沒有獲得該項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在為部分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的同時,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2、證券金融公司的轉融資渠道受到擠壓。對于獲得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來說,證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之間唯一的融資通道,它們既可以通過證券抵押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資金,也可以將不動產作為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因此,擁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越來越多地利用貨幣市場融資工具,逐漸減少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依賴,造成證券金融公司的轉融通業務有所萎縮。
3、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存在融資融券業務競爭。在“雙軌制”模式中,融資融券交易并非集中于證券公司,投資者既可以選擇從獲得融資融券業務許可的證券公司直接融資和融券,也可以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和融券,這使得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存在融資融券業務競爭。從臺灣融資融券交易制度的發展歷程和發展現狀來看,證券金融公司處于既壟斷又競爭的地位,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從轉融通逐步過渡到直接融資和融券。
(三)韓國模式
韓國證券金融公司采用單軌制集中授信模式,也有其自身特點:
1、資金來源比較多樣化。
根據韓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韓國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保證金全部轉存到證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其他證券機構以及財政部條例規定的其他機構的特定貨幣存款,可以充當股票市場穩定基金的管理者。這些都構成韓國證券金融公司重要的資金來源。
2、業務范圍更加廣泛。
根據韓國《證券交易法》的有關規定,韓國證券金融公司可以為一級市場證券承銷商的證券發行提供融資,可以為二級市場證券經紀商提供流動性支持,也可以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同時,韓國證券金融公司還負責開展客戶存款管理、員工持股計劃的支持等業務,以及充當借入者和貸出者融券業務的交易對手方的角色。在客戶資產獨立存管、員工持股計劃的規范化及融券業務的風險防范等方面,韓國證券金融公司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選擇
與歐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東亞集中授信模式下的證券金融公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損耗了資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但是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信用體系建設有待加強和完善,其集中調控力度較大,有利于防范、監控和降低市場風險。由此不難發現,一國證券金融公司的模式選擇和制度安排都是由該國證券市場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由于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較大,各國都建立了健全、嚴格的融資融券業務監管體系,制定了明確、具體的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規程。另外,無論是證券金融公司的首創國日本,還是有所創新的臺灣,隨著證券市場逐步發展成熟,專營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已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市場化模式將是最終的發展方向。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自2010年3月31日正式開啟以來,經歷了業務由試點轉向常規、標的證券從90只擴充到285只的過程(見圖1)。目前我國融資融券交易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11年11月30日,融資融券余額達376.54億元,接近2010年末該數值的3倍。但是目前融資融券交易對擴大市場交易量、活躍市場交投的貢獻有限,融資和融券的結構失衡問題比較突出,券商依靠自有資金和證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限制亟待放寬。2011年10月,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掛牌成立,隨后《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正式頒布,這標志著我國轉融通業務的推出拉開了序幕。圖1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推進過程我們認為我國證券金融公司宜采用日本的單軌制集中授信模式,其原因在于:首先,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市場運行機制還不健全,信用基礎還比較薄弱。鑒于融資融券業務的高風險性,單軌制集中授信模式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層級分明,集中調控融資融券業務的力度較大,有利于防范、監控和降低融資融券交易市場風險;其次,從我國臺灣地區的雙軌制模式來看,證券金融公司處于既壟斷又競爭的地位,其監管和調控融資融券交易市場的功能有所減弱;再次,韓國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比較多樣化,業務范圍更加廣泛,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目前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以促進融資融券交易為根本目標,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
三、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與運作機制
(一)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
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股東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按照《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其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具體來說:
1、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
證券金融公司作為集中授信模式下證券市場融資融券業務的中介機構,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是其首要和共同的職能所在。一方面,證券金融公司除自有資金或證券外,可以通過業務平臺融入融資擔保和抵繳證券,也可以從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社保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或證券;另一方面,當證券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遇到自有資金或證券不足時,可以一定的保證金和手續費向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資金或證券,并在規定時間內如期歸還。這可以大大解決目前融資融券市場資券不足的現實問題。
2、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
由于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杠桿效應和高風險的性質,采用證券金融公司這種集中授信模式,一方面,通過建立證券公司信用評估機制、轉融通業務合同和保證金制度,確定、調整轉融通費率和保證金比例,對市場風險進行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對于市場交易已經或者可能出現的危及市場穩定的異常情況,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全部或部分轉融通業務并予以公告;如果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金融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應立即向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
3、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
鑒于目前我國融資融券業務剛處于起步階段,對融資融券市場交易數據進行深度分析是防范控制融資融券業務風險、促進融資融券市場規范、穩健運行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據《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券公司應向證券金融公司報送融資融券的相關數據,同時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金融公司之間建立融資融券信息共享機制。在掌握具體和充分的融資融券交易數據的基礎上,證券金融公司對此進行專業、全面和深入的分析,無疑是對市場監管功能的必要和有益的補充。
(二)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運作機制與轉融通業務流程
圖2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運作機制從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運作機制(見圖2)來看,我國證券金融公司基本可以采用類似層級分明的轉融通業務流程,具體來說:(1)除了證券金融公司自有資金和證券、轉融資擔保和抵繳證券外,銀行、保險機構、社保基金和指數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貨幣市場短期融資和回購是證券金融公司主要的證券和資金來源;(2)當證券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遇到自有資金或證券不足時,按照授信管理,可以一定的保證金和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從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資金或證券;(3)一般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融資融券申請。四、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制度設計
(一)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
1、證券金融公司的資券來源。
從海外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實踐來看,證券金融公司通常通過公開標借、議借以及轉融資擔保證券、抵繳證券等方式來籌措證券。根據《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若經證券公司書面同意,我國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償使用證券公司因申請轉融通而繳存的保證金和抵繳證券。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特點來看,標借和議借的來源也很豐富,主要表現在:首先,有銀行貸款、發行次級債所獲資金、國債回購、貨幣市場短期融資等;其次,保險機構、社保基金和指數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持有期較長,規模較大,利用轉融通機制,可以在不影響長期持有目的的同時,給持有者帶來一部分低風險收益;再次,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和長期戰略投資者的持券規模龐大,股價的短期波動不會影響其持股目的,轉融通制度的推出可以為他們帶來額外的收入來源。
2、證券公司轉融通業務資格的確定。
“試點先行,穩步推進”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制度創新較為成功的經驗之一。與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轉常規類似,轉融通業務仍將由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試點先行,可優先考慮選擇頭兩批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11家券商作為首批試點券商,這些券商在資本實力、資產規模、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方面具有顯著優勢;首批試點后,逐步擴大試點券商范圍;待積累一定的成功經驗后,再穩步加以推開;最后,待條件成熟后,將轉融通業務由試點轉常規。
3、抵押證券存管制度。
根據《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分別用于記錄證券公司委托證券金融公司持有、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證券和資金,并與證券金融公司持有的資金和證券賬戶區分開來,單獨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證券或者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或現金分別記錄在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或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內,并相應變更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或者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數據。
4、信用管理機制。
由于融資融券交易具有較強的杠桿效應,因此應當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信用管理機制。比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采用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管理、授信額度管理等手段,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轉融通業務風險。
(1)標的證券管理。在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明確規定融資融券的標的證券。目前我國融資融券的標的證券已擴大到285只證券,其中包括7只ETF。實行標的證券管理,應當對證券的流通股本、股東人數和流動性等進行動態選擇。
(2)授信額度管理。包括市場信用總額、單只證券授信額度和各家證券公司授信額度的管理。比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通常根據融資融券交易的利用情況、轉融通利用情況、證券公司自身籌措資金的能力、金融市場運行趨勢和市場動向等來判斷融資總額。目前我國《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隨著市場運行情況的變化,對該比例限制可以適當加以調整。對于單只證券授信額度,目前《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對于單一證券公司的規定為“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
(3)追加保證金。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逐日計算證券公司繳存的保證金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約定的維持保證金比例時,應當通知證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直至達到約定的初始保證金比例。當證券公司發生違約,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保證金,以實現對證券公司的債權;處分保證金不足以完全實現對證券公司的債權的,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法向證券公司追償。
5、合規管理機制和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制。
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機制,以保證證券金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為合法合規,促進證券金融公司規范、穩健運作,促使其工作人員誠信勤勉、恪盡職守;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制,以保障證券金融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6、監管體系的建立。
由于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過程涉及較多的金融機構,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對此都作出了非常細致和具體的規定。為此,我國建立并健全轉融通業務監管體系,嚴格融資融券交易市場監管。一般來說,證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監管體系包括:證監會依法對證券金融公司及其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比如證券金融公司向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有關銀行向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資金的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對有關交易、存管和結算等細則進行補充。
(二)加強法制建設,為推動證券金融公司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1)從《證券法》層面賦予證券金融公司以明確的法律地位,制定相應的法規和實施辦法,并由法律授權具體的監管部門建立健全的監管制度。建議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整合監管資源,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增強監管能力,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發揮協同監管效應,以提高證券金融公司運作的規范化程度,從而促進其規范、穩健發展。
(2)從《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層面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比如,建立證券公司信用評估機制、轉融通業務合同和保證金制度,確定、調整轉融通費率和保證金比例,以控制和降低市場風險;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對于市場交易已經或者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證券金融公司可以依據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全部或部分轉融通業務并予以公告,以保證市場穩定;當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金融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時,進行應急處理。
(3)建議證監會制定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的相關管理辦法,對其職能定位、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和詳細的規定。
2、出入庫原則。入庫物資以供貨方實物為準,對物品規格、品種、數量、材質、質量、重量、標識外觀等進行核實,如實填寫入庫單據,并及時上報財務核對。由經手人簽字入庫。
3、出庫時根據生產任務單辦理出庫,必須有經手人簽字方可出庫。
4、庫管應隨時掌握庫存的情況;月底根據單據進行匯總,匯總結果上報財務部。
5、做好庫房防火工作,嚴禁吸煙和明火,加強防盜意識,未經庫管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便出入庫房,庫房內消防器材,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隨意調動使用外借等,倉庫人員隨時檢查。
6、庫管需對庫房日常清理,保持庫房清潔衛生。
7、庫管應熟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并模范遵守,如有違反,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