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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創新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制度創新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制度創新范文第1篇

      關鍵詞:昆明市 制度創新 實踐

      中圖分類號:F29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5-0169-01

      一、制度創新奏交響

      改革開放發展史其實就是一部制度創新史,改革從很大程度上說就是一種創新。長期形成的舊體制舊機制嚴重制約了昆明的經濟社會發展。基于特殊的市情、競爭的壓力、發展的目標、跨越的使命,市委九屆四次全會以來,昆明市持續解放思想、不斷更新觀念,大力倡導、強力推動、全力推進制度創新,奏出了一曲昆明特色的制度創新時代交響!

      二、制度創新出奇效

      三年多來,制度創新帶給昆明的變化是全面的,這些變化和進步必將長遠深刻地影響著現代新昆明建設的進程,引領著昆明科學發展新跨越的方向、高度、愿景。

      1.變化和進步之一:成功打造了制度亮點體系。昆明以前所未有的決心、勇氣、精神,持續掀起制度創新熱潮,呈現出一系列制度亮點:建立健全了解放思想制度體系,把解放思想納入長效機制,首開全國先河;建立健全了干部人事制度體系,全面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許多舉措領先全國;建立健全了問責制度體系,實行最嚴厲的問責制,被許多地方紛紛效仿;建立健全了軟環境建設制度體系,全力打造“三最四低”一流發展軟環境,昆明迅速成為“發展高地”和“投資洼地”;建立健全滇池治理制度體系,“五治”先行,“三治”結合,“河長制”被全國推廣等,體現了昆明特色。

      2.變化和進步之二:初步形成了制度治理體系。昆明站在“順時之舉、應勢之策、發展所需、責任所系”的戰略高度,大力推進制度創新,用制度規范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建設,初步形成了制度治理體系。這些制度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協同;互通互補,互聯互助,筑起了昆明制度治理的立交橋,建構起昆明特色的制度治理體系,為現代新昆明建設發掘了潛力、注入了活力、增添了動力。

      3.變化和進步之三:革新了經濟社會治理模式。昆明在制度創新實踐中,始終堅持“依法、遵規、履程”,大膽探索“黨委執政、人大督政、政府行政、政協參政、百姓評政、司法公正”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最大限度地優化了執政資源配置效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提升了經濟社會治理效果。使制度成為經濟社會治理的第一選擇。昆明要加快科學發展新跨越,必須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使人盡其才、物盡其用、事盡其功、權盡其責。必須劃清公權和私權之間的界限,使兩者依法運行、各得其所。必須劃清政府、企業、組織、公民四者之間的界限,使政府回歸本位、企業找到屬性、組織發揮作用、公民得到權利。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讓政府權力配置的資源最少、最小化,讓市場競爭配置資源達到最多、最大化,努力實現“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成功對握。

      制度創新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營企業;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體創新;治理機制創新

      Abstract:OurcountryPrivateenterpriseusesmostlythefamilygovernsthepattern,becomesimportantattributewhichthehindrancePrivateenterprisedevelops.ThePrivateenterprisegovernstheinstitutionalinnovationsthegoalisthebusinessentitymanagementstructurewhichcapitalownersandsoonestablishmentshareholder,creditor,operatorandstaffgoverntogether,itmainlyincludesthegovernmentmainbodytheinnovationandthegovernmentmechanisminnovation.

      keyword:Privateenterprise;Thefamilygovernsthepattern;Governmentmainbodyinnovation;Governmentmechanisminnovation

      前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民營企業在生生滅滅,只有少數民營企業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得以延續和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對民營企業實施制度創新是其成長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治理制度創新將構成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主要環節。

      一、民營企業治理的一般理論

      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起源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它是企業制度不斷發展的產物。在生產資料私有制下,企業經歷了從單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發展過程。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責任”和“兩權分離”為根本特征的現代股份制企業形式應運而生。股份企業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可以說,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就是源于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問題。這需要良好的激勵約束機制,以使人在實現委托人目標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雙贏”的效果。

      兩權分離是傳統意義上企業治理產生的源頭。按照這種理論,似乎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企業里,就不應該存在治理的問題。我們知道,資產屬于私人所有的民營企業最大的特征就是兩權合一,而在民營企業中,治理問題一直是抑制其成長和可持續發展的最大“瓶頸”。看來,傳統意義上的治理理論已經無法解釋民營企業的治理問題,為此,我們必須重新思考民營企業的治理理論。筆者認為,現代企業治理源于企業具備獨立的人格。也就是說,企業人格獨立是現代企業治理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當然,兩權分離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引發了治理問題,如“內部人控制”,但是這只是個表面原因,它是企業獨立人格在所有權安排中的一個表象反映而已,企業的獨立人格才是治理問題產生的最深層次的原因。或者說,兩權分離只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所有權安排的一種形式,它本質上也可歸結為企業的一種治理結構,不過是一種現代意義上的治理結構。

      二、我國民營企業治理模式的現實分析

      民營企業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業發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的穩定性,加快企業的決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對企業的成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業規模擴大,產業資本日益社會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無遺,而且這些缺陷逐漸成為阻礙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家族股東“一股獨大”,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在民營企業中,企業創業者或其家族作為大股東“一股獨大”,控制著企業的所有權和主要經營管理權,并主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家族外的小股東由于人數眾多,人員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難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進行的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就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家族成員圍繞著家族的利益展開,而很少圍繞包括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的利益展開。另外,在小股東不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必要的監督的情況下,家族控股大股東或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嚴重地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第二,個人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法人所有權不分。在我國民營企業中,企業法人所有權深受家族個人所有權的干擾和控制。對于民營有限責任企業而言,企業組織只是一種形式,民營企業并沒有按規范的法人企業來運作,沒有健全的企業法人制度來保證企業以獨立的法人資格存在。民營企業個人財產所有權,在企業的經營和繼承問題上,對企業法人所有權進行大量的干預和控制。

      第三,企業主“家長制”作風嚴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資本的民主參與和決策。在我國民營企業中,這種“家長制”決策機制固化了民營企業主的“心智模式”,使他們變得更加專制和跋扈。這會不斷加大企業主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而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到來,企業的成長更多地依賴于知識和人力資本,依賴于人力資本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極參與和決策。市場里的企業是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而排斥人力資本民主參與決策的民營企業主的“家長制”作風,必將越來越阻礙民營企業的發展

      三、我國民營企業治理制度創新的目標和思路

      1.治理主體的創新。誰參與治理,是出資者還是利益相關者?這是民營企業治理主體的問題。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理論認為,治理源于兩權分離,這實際上就是對民營企業治理主體應按股東的邏輯認定,其表現為資本雇傭勞動條件下的單邊治理結構。在這一結構中,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是雇主或股東。基于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強調民營企業的法人性和建立規范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因此,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就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即資本所有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一般雇員。這是因為,一方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是企業的法人財產,而不僅僅是股東投入的資產。企業法人財產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及無形資產。這些資產主要由股東的直接投資和債權人的債權形成。如果股東憑借其專用性資產獲取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那么債權人也可以憑借其債權參與治理。同時,債權人的債權若無抵押,一旦企業虧損或破產,其損失也不可低估。故債權人應當成為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另一方面,經營者和一般員工等人力資本所有者在企業中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業面臨虧損或倒閉,不僅面臨青春年華與自信心等的投資損失,甚至會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同時,當代民營企業的發展越來越依賴于經營者和員工的人力資本。隨著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鞏固自己的競爭優勢,必須有充足的創新能力,而創新能力只能來自于這些人力資本所有者——企業經營者和員工。

      2.治理機制的創新。如何合理分配企業所有權或治理權,企業所有權或治理權如何行使?這是民營企業治理機制的問題。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機制,民營企業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保證股東利益的基礎上,堅持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傳統意義上的治理理論強調股東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生產經營的目標,而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堅持在保證股東利益基礎上實現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則。它堅持利益相關者理論,強調資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只有資本所有者才能夠擁有企業所有權,才能成為治理主體,才能擁有治理權。無論作為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東和債權人,還是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經營者和員工,他們都對民營企業做了專用性投資,因而都應該擁有企業的所有權,成為治理的主體。他們與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高度相關,他們的利益最大化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所追求的目標。

      (2)治理形式多樣化。現在論述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文章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完全的社會化,看作成實現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唯一必然趨勢。完全社會化,實際上就是放棄家族所有或控股,把民營企業變為完整的社會化企業,在此意義上構建現代化的企業治理結構,這種治理結構可能是民營的,也可能是公有的,那要看控股主體是誰,誰是第一大股東。我們認為,完全社會化在理論上成立,在實踐上也不乏其例,不過它并不是民營企業發展的惟一趨勢。因為完全社會化是在民營企業遇到資金“瓶頸”和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下的無奈選擇,因為市場上的“經濟人”是不會隨便把視作為自己或其家族的財產社會化的,只要解決了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問題,非社會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形式的首要選擇。

      (3)科學劃分三會權責,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民營企業的家族治理模式表現出的“家長制”作風,已經使得企業內部的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事務無論大小,皆以企業主“家長”為準,這與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為此,民營企業要科學地劃分董事會、經理班子、監事會的權責:董事會負責決定企業發展戰略、方針、長期經營計劃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企業經營班子負責經營管理工作;企業監事會要通過有關制度建設等措施,對企業董事會與經營者行為,企業財務與投資等有關決策行為進行監督。同時,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不斷吸收人力資本的參與和決策。這要求企業主建立與員工的協商對話制度。

      參考文獻:

      [1]李維安.現代治理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周其仁.市場里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J].經濟研究,1996,(6):71~72.

      制度創新范文第3篇

      公益金產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初期。公益金制度的設立,主要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1)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實行低工資、高福利的分配政策,但仍沒有完全包括必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的內容。其中,住房支出尤為明顯。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國家在廢止原會計制度的同時,不得不考慮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尤其是職工住房的資金來源。作為一項過渡性安排,公益金應運而生。(2)公益金制度的安排也有提高企業員工的參與意識、調動員工積極性的初衷。(3)按國際慣例,企業的稅后利潤歸投資者所有,而我國社會制度的特殊性又要求企業利潤的分享不能完全將工人排除在外,于是便有了公益金制度這一折衷安排——屬于股東權益但是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二、公益金職能的萎縮

      公益金作為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制度安排是與其產生時的工資制度、福利制度以及政治環境相適應的。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公有制成分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下降,企業的出資者日益社會化,公益金制度的利益矛盾開始凸顯出來。首先,企業的稅后凈利潤歸企業的投資者所有,要從中硬性劃定一塊用于并非企業投資者的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無疑損害了企業投資者的權益。其次,公益金作為所有者權益的一項,決定了其使用的決策權在于企業所有者而非職工,企業管理當局也可以只提不用,將提取的公益金繼續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周轉,職工得不到實惠。這樣一來,公益金便成為一種無效率的制度安排。

      從公益金的職能來看,公益金本是一項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的資金來源。隨著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各項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開展,實物性分房改為貨幣性分房,職工住房商品化,企業的社會職能逐步分解脫離,公益金的職能也在逐步萎縮。首先,盡管企業仍然承擔為職工繳納一部分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但這是一項可以精確計量的,與企業的盈利狀況無關的法定義務,是企業的一項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更為合理,無需由從稅后凈利潤中計提的公益金來開支。其次,企業由于地理位置較為偏僻,或者處于開辦初期等一些原因,無可避免地要興建一些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如職工集體宿舍、食堂、澡堂等,這是企業生產經營的前提條件,它直接形成企業的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無需有諸如公益金的專項資金來源。再者,當今社會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如何爭取到本企業所需要的人才,員工福利也是企業競爭的手段之一,如企業自愿向某些員工無償或優惠提供住房,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居住環境等,但企業有“自愿”提供的動力,無須強制性的制度安排;而且這種福利設施的提供更多是針對某些個體而非“職工集體”,如果將這些福利支出作為公益金的開支項目,顯然有違“公益”的初衷;這些福利設施如果所有權歸企業,應該計列為企業的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如果所有權歸個人則可以由“應付福利費”開支或者由企業從成本費用中計提。總之,職工集體福利不論是法定的還是企業自愿提供的,其本質都是職工為企業提供勞務所創造價值的一部分,是企業獲得未來收益的一種代價,應將其直接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中,或予以資本化。在目前情況下,從稅后利潤中計提公益金作為職工集體福利的資金來源,似無必要。

      三、公益金制度的創新安排

      以上論述表明,現行公益金制度的歷史使命似已終結。那么,公益金該向何處去?簡單的做法是廢止現行公益金制度,相應的福利支出由成本、費用中列支,或予以資本化。但這樣做會在政治層面上造成不良影響,最好是在現行公益金制度的基礎上設計出一種新的。更符合企業效率的制度安排。我們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現行《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等均只列明公益金從稅后利潤中計提,卻沒有明確公益金的性質,公益金的所有者權益性質只不過是財政部的一種司法解釋而已。在公益金的性質問題上,現行法規為公益金的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聯系到當前人力資本中心觀的確立和企業產權治理結構的改革,以及人力資源會計的蓬勃興起,我們能否將現行公益金制度轉換成一種人力資本所有者分享企業剩余的制度呢?

      自從西奧多·舒爾茨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正式提出人力資本理論,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進步和生產力的飛速發展,人力資源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尤其是當知識經濟初露端倪,全球范圍內的競爭由原來自然資源和資本資源的競爭轉向人力資源的競爭,人們日益認識到人力資源才是第一位的資源。“市場里的企業是一個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周其仁,1996)。這樣企業的剩余支配權和剩余索取權應該由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共享。在會計領域,與客觀實踐以及人力資本理論的發展相對應的是人力資源會計的蓬勃興起。理論上,人力資源會計可以通過其三大范疇(人力資源成本會計、人力資源價值會計、人力資源權益會計)將人力資源視作會計的一項重要要素加以數量化、價值化,并通過勞動者權益和所有者權益分享企業剩余的機制來解決人力資本的保值增值、員工的激勵以至企業的效率問題。但是迄今為止,由于人力資源會計在現實性和操作性方面還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難,仍只在極少數企業作為管理會計的一種方法加以運用,而未被納入財務會計領域廣泛推廣。至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們將難以看到我們所理想的那種狀況的出現——財務會計承認人力資源的價值和權益,并對其進行確認、計量和反映,人力資本和物力資本共享企業的剩余。這樣,也就難以在可預見的期間指望人力資源會計來徹底解決企業員工的激勵問題。

      怎樣才能有效地解決企業員工的激勵和約束問題,從而提高企業效率呢?與現行公益金制度使命的終結相聯系,一條現實可行的思路是將原公益金制度改造成企業普通員工分享企業剩余的制度,從而形成企業普通員工的有效激勵約束機制。具體設想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仍然有效,只是公益金的用途不再是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支出,而是企業普通員工人力資本分享企業剩余的表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分享比例的確定并沒有太多的理論基礎,只是為了與原制度相銜接,便于過渡。

      2.公益金仍為所有者權益,但不是原來意義上的所有者權益,而是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權益,其所有權歸屬企業普通員工。相應地,在會計核算上,公益金不再是盈余公積的一個子自,而應與盈余公積平行。

      3.公益金主要是為了解決普通員工的激勵問題。因普通員工的人力資本擁有量差別不大,所以在帳目上公益金應均分給每一位普通員工,體現出政治權力上的公平。

      4.為達到對普通員工進行激勵與約束的初衷,盡管將公益金的所有權界定給普通員工,但并不意味著普通員工可以隨意抽走這部分資金,當然也不能讓普通員工永遠只是在名義上擁有公益金的所有權。可行的辦法是當公益金積累到一定份額后,將其轉換成股本,再對員工的股份轉讓作出一些限制。

      以上制度安排與當今國際上盛行的員工持股計劃異曲同工,但員工持股計劃側重于既得利益的分享,新公益金制度著眼于利潤的創造。企業是否實行員工持股計劃需由資本(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決定,沒有強制性的制度保證;新公益金制度則為企業普通員工參與剩余分享提供了制度保障。從這個角度來說,新公益金制度的意義和作用更為重大。在我們這樣一個處于發展中的國家,自然資源、資本資源稀缺,而人力資源相對充裕,人們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有著特別現實的意義,新公益金制度的實施,必將有力地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此外,新公益金制度至少還有以下一些優點和作用:

      1.新公益金制度直接從原制度基礎上過渡而來,原有法規無需作重大修改,而且公益金作為人力資本對企業剩余的分享,師出有名,實施的困難不大,利益矛盾不明顯。

      制度創新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全球化的經濟金融為各國經濟、投資者與儲蓄者帶來很大的收益,同時它也改變了市場結構,為市場參與者和決策者帶來了新的風險。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內外矛盾日益突現,我們應正視金融監管的現實差距和問題,推進金融監管的制度創新,努力戰勝全球化的挑戰。

      一、理念革新

      一是明確區域金融監管目標。以創建金融安全區為契機,建立涵蓋各類金融機構的具有區域特征的高效有力的金融監管模式,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二是完善區域金融監管規劃。將金融監管放在整個金融改革發展的大局中統籌把握,根據監管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困難,突出金融環境建設,處理好銀行與政府和企業、經營效益與政策優惠、軟件建設與硬件建設等關系,不斷提升監管水平。三是嚴格控制區域金融機構發展規模。根據授權和職能范圍,對金融機構結構及網點數量進行合理設計布局,使其與區域經濟和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我國于1998年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同時,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仿效國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實現業務范圍的擴張,如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于一身,構造了一個符合國際潮流的金融集團的雛形。另一方面,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國外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必將給予我國的金融業帶來沖擊和挑戰。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適當改革,以適應已經變化的經濟、金融形勢。

      比較發達國家的監管模式,我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監管的權威機構,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全面監管,原專業監管機構仍然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的主要任務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發展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三、功能革新

      1.規范監管內容,實施有效的金融風險監管。(1)風險預防管理。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定義與構成作出規定,制定出資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層次管理、逐步過渡的辦法,限期達到目標;正確劃分銀行資產的風險種類,制定能夠客觀反映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資產風險權重和換算系數;建立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監察制度,在合理區分資產流動性程度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流動資產比率;完善風險準備金制度,從提高呆賬準備金比例和簡化報批手續入手。(2)風險轉移管理。應當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保險的條件、程序、辦法制訂規章,根據資本充足性、資產流動性和風險資產比率制訂保險費率;對受保的本幣、外幣最高限額給出量化指標。(3)風險吸收管理。風險吸收就是事后救濟,指監管當局的最后援助貸款和搶救行動。當一個遵循穩健經營原則的銀行出現清償能力危機時,中央銀行從保護存款人利益出發或基于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考慮選擇適當的方式,承擔最后貸款和遷就行為。中央銀行提供低利率貸款,由中央銀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銀行牽頭組織一個或多個實力雄厚、穩健的金融機構,實行兼并、消化破產金融機構的全部債務等等。通過最后援助和搶救,實現金融業的平穩運行。

      2.改進監管方式,強化信息傳導功能建設,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共享。(1)完善非現場監管的風險監控指標。根據審慎性監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包括科學的風險考核指標、規范化的財務報表統計分析指標,以及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預警指標。并運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手段,加強監管信息的收集、歸類、分析和判斷。(2)完善非現場監管的系統化建設。實施并表監管,對所轄地區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的業務實施并表監管,明確應報送的報表及項目、數據的填報口徑,特別是對某些報表及項目的合并,更應有明確的界定和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按照“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編碼和格式、統一軟件開發,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實現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全國共享,實現對金融機構抱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逐步提高人民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判水平。(3)健全分析報告制度。監管部門對各種指標和相關行為信號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近期重點檢查指標,就有關風險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討論,責成監管人員進一步分析、核實,并定期就區域金融風險情況提交金融風險報告。(4)建立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中央銀行可以從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資產流動性等方面進行考查,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定期測算評級,定期公布,以強化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傳導機制。通過金融系統行長主任)聯席會、信用社主任例會、金融監管質詢制度,全面通報監管工作動態,發出監管信息。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就監管過程中提出的某些質疑進行合理解答,依此促進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制度創新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金融抑制;資金外流;金融產品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12-0064-03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標識碼:A

      農村金融抑制是指在落后的農村地區,金融業遠未達到成熟,金融體系效率低下,因而不能有效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受經濟金融政策和制度選擇等因素的影響,河南省農村金融抑制現象比較突出。通過對豫南許昌、漯河、南陽、信陽市(以下簡稱豫南四市)的調查,發現現有金融制度安排與農村金融供求矛盾突出,縣域經濟“三類主體”(即農業、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貸款難”問題,銀行也面臨有資金無項目的困擾,呈現出明顯的金融抑制特征。

      一、農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現

      (一)有效的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主體缺位,支農能力弱化。由于農村地區較高的交易成本和信貸風險,1996年以來,伴隨著銀行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開始逐步從低效的農村市場快速退出,四市農村金融網點被大量撤并。2001年至2006年1季度,豫南四市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縣域機構網點由882個減為376個,從業人員由10813人減為6281人;農村信用社撤銷網點286個。目前,四市70%的鄉鎮已撤并了農行營業所,國有商業銀行對縣域農業、民營中小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的貸款出現負增長,2006年1季度貸款額較2001年同期減少19.7億元;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惟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自1998年將農業綜合開發、扶貧貼息、糧棉油加工和附營業務貸款劃轉農業銀行后,自身業務范圍受到嚴格限制。只有農村信用社承擔支持三農的重任。由于歷史包袱沉重,資金實力不足,結算手段落后,農村信用社近年來存貸比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1季度為80.94%),難以滿足縣域“三類主體”的需要。截至2005年末,四市“三類主體”對當地GDP貢獻率平均為84.2%,而其同期在銀行貸款份額僅為40.2%。

      (二)農村資金通過金融機構上存渠道大量外流,加劇了農村經濟的“失血效應”.伴隨著各國有商業銀行的逐步退出,近幾年,四市農村信貸資金呈現凈流出狀態。除農業發展銀行向農村輸入資金外(2006年3月底存款3.5億元,貸款129.4億元),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甚至農村信用社都已經演變為農村信貸資金外流的渠道。據測算,目前豫南四市國有商業銀行在縣域吸收并流出的資金約為210多億元,農村信用社通過繳納存款準備金、轉存中央銀行、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等方式帶來的農村資金流失約為49億多元,郵政儲蓄吸納的農村資金約有135.3億元。

      (三)縣域金融機構資產質量差、效益低,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影響,農村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長期處于質量差、效益低、風險高的惡性循環怪圈,制約著農村金融機構的生存與發展。到2006年3月末,豫南四市縣域金融機構賬面不良貸款余額為250.9億元(2001年以來核銷、剝離、置換不良貸款77.4億元),實際不良貸款余額為328.3億元,較2001年實際增加131億元,實際不良貸款比例高達47.1%。農發行、農行和農村信用社賬面不良貸款比例分別為56.5%、87%、16.7%.農村信用社由于長期以來承擔了支農重任和鄉鎮企業改革的成本,加之自身經營不善,歷史包袱重、風險資產多,某些甚至發生支付風險。目前,豫南四市縣域金融機構整體上處于微利狀態,盈利能力較弱。

      (四)“三農”經濟的滯后性弱化了金融支持的力度,形成農村經濟和金融雙滯后的惡性循環。一是由于農業生產周期長、規模小,農民借款額度小,擔保能力和信用程度低,金融機構不愿對農民放款.二是由于大多數涉農產業化龍頭企業剛剛起步,規模小,市場窄,管理落后,產品科技含量低,金融機構存在“懼貸”心理,其貸款對象往往瞄準科技含量高、信用度高、產品市場前景好的企業和項目,對于“三農”的支持缺少積極性。

      (五)農村貸款利率總體水平偏高,農產貸款利息負擔過重。缺乏有效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使得農村信用社事實上主導了農村金融市場的貸款定價權,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貸款利率普遍上浮。據調查,目前四市農村信用社對農戶貸款利率最低上浮幅度基本都在80%以上。

      (六)農村金融服務產品供給不足,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低下。一是農村金融市場上的交易手段落后,交易品種單一。目前四市農村居民能夠參與交易的金融商品只局限于存款和貸款,參與股票、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交易的機會均難以得到,而農村信用社提供的信貸品種僅有小額農戶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存單質押貸款三種,且貸款額度一般都在2萬元以下,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內,難以滿足經濟多元化、多層次需求。二是金融創新滯后。如投資顧問、項目理財等新產品尚遠離農村。三是農村信用社結算渠道不夠通暢,服務效率有待提高。目前,四市基層信用社普遍沒有開通通存通兌業務,在信用社辦理匯兌業務起碼需要一天時間,效率較低。

      二、農村金融抑制的原因分析

      (一)改革制度安排不均衡,農村金融改革未能整體推進。一是以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頒布實施為標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已經10年,起步較晚的中行、建行和工行的股份制改革自2004年先后完成,為此國家提供巨額資金支持,注資600億美元,中行、建行已經上市。而同為國有商業銀行的農行改革方案至今沒有出臺,農發行職能定位依然模糊;《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頒布實施也近3年,中央銀行票據最快也要在兩年之后到位,這種不均衡的制度安排抑制了農村金融發展。二是農村民間金融的制度歧視仍然相當嚴重。長期以來國家從壟斷金融資源、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出發,對農村民間金融一直采取抑制政策,我國農村的民間金融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發育,不但造成農村居民融資渠道單一,而且壟斷性經營的存在會通過降低效率方式阻礙金融深化。

      (二)現有農村金融組織功能不完善,制約了支農作用發揮。

      1.政策性金融定位模糊,運行機制不健全,資金掛賬現象嚴重,影響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發揮。我國惟一的農村政策性銀行――農發行,其政策性業務單一,隨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農發行貸款結構也不斷調整,其主要運營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業務也日漸萎縮。其他如農村急需的扶貧開發貸款、農村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政策性金融業務尚未普遍開展。據統計,由于省市兩級財政補貼難到位,截至2006年1季度,四市農發行各項政策性掛賬及應收補貼達47.9億元,占其各項貸款總額的28.9%,資金流動性極差,形成“財政”擠“銀行”。由于糧食企業對購、銷、調、儲資金需求具有

      剛性約束,必然會迫使政策性金融機構增加放款,而放款越多,掛賬也就越多,如此惡性循環,不利于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經營與發展,不利于糧食生產的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這與其支持農業產業發展的職能定位名不副實,極大地制約了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2.中國農業銀行市場定位變化,出于成本和利潤的考慮支農主體作用下降。四市農行分支機構截至2006年3月末在縣域僅有279家,較2001年縮減了59.6%,且還在繼續撤并網點。其業務經營戰略轉型,逐漸從農業轉向城市工商業和非農產業,逐步拓展大城市、大客戶、大企業,導致農村資金非農化。即便是留在縣域發展,也是選擇中高端客戶。況且作為商業性的農業銀行,還兼有“扶貧貼息貸款的政策性業務”,這與其“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相矛盾。由于小額扶貧貸款運營成本過高,以及有些農戶和農村企業將扶貧貸款等同于財政救濟資金,貸款收回困難,風險大,而且扶貧貸款超過貼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貼息政策,因此農業銀行從風險和收益上考慮,缺乏發放扶貧貸款的動力。

      3.農村信用社改革不到位。近年來,農村信用社走上規模經營、合并與集中之路,基層代辦業務網點撤并,使農村信用社遠離田野、鄉村和農民,吸儲能力降低,產生新的金融抑制。在從2004年開始的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中,豫南四市轄區按照全省統一安排,選擇實行的是“合作制+股份制”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旨在保證信用社不偏離服務“三農”的方向,股份制旨在建立有效的外部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完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從本質上講,合作制和股份制是兩種不同的企業法人制度,把二者糅合到一塊,在實踐中難以兩全,因為“三農”服務與追求盈利的目標本身即存在沖突。從現實情況看,農村信用社一方面普遍追求利潤最大化,背離農業平均利潤率水平,利用壟斷地位過高上浮貸款利率以追求超額收益;另一方面,關系農村信用社長遠發展的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轉換經營機制工作仍進展緩慢,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支農主力軍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4.金融制度創新不足,農村資金回流缺乏渠道和配套機制。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弱質產業,具有投入高、收益低、見效慢、抵御自然災害能力差和市場風險大等特點,農業貸款蘊含著較大的風險。農村貸款項目,特別是小農戶和小企業貸款大都交易量小、面廣量大,分散難管,且信息不對稱,稍有不慎,就會產生“有問題貸款”。因此,在沒有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和有效激勵的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涉足成本高、收益低、風險大的農村市場。而我國現在恰恰缺少這一制度安排。既沒有金融反哺“三農”的強制措施,又缺少相應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渠道,無以充分調動國有商業銀行在支農工作上堪當重任.

      從財政支出來看。長期以來,國家財政支農僅占財政總支出的7%左右,比重小于農業占GDP的比重,而對于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來說,財政支農支出占比更小,2005年度信陽市財政支農支出占財政總支出不到2%,基本上是“吃飯”財政的縣鄉二級財政支農資金投入更是微乎其微,與作為農業大市的信陽市和以農業為主的縣域經濟結構極不相稱。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支農再貸款原本是支農惠農的政策安排,也是促使資金回流農村的積極方式,但由于支農再貸款實施運用上規模和期限管理過死、缺乏靈活性,加之自2004年以來支農再貸款利率逐年上浮導致資金成本增加,農村信用社申請該貸款的積極性不高,支農再貸款逐步退出。

      在金融制度安排上,缺乏資金投入“本地化”的剛性比例規定以及利率政策支持,更為重要的是,目前農業部門普遍缺乏信用工具,對商業金融機構的擔保、抵押、保險、減免稅等配套政策措施缺乏,吸引金融資金及社會資金進入農業領域的機制沒有建立起來。此外,在擔保環節上,對豫南四市200農戶進行了調查,因“找不到擔保人”和“缺乏有效的抵押品”而得不到貸款支持的占53%以上。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下,其擁有的宅基地、房產、耕地使用權等卻無法流通和轉讓。因此,金融信用手段缺失,導致信用鏈條斷裂,農民的資金需求無法轉化為金融需求,農民貸款瓶頸凸顯。

      三、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一)重新定位農村金融機構的功能,真正實現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并存與互補的格局。目前,從表面上看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機構設置齊全,似乎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農村金融體系,但實際上這幾個金融部門都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其功能定位不清又存在重疊,導致了現在的金融體系不能滿足農村金融市場的需要,制約了農村金融的發展,建議對三種金融的功能進行重新定位和調整。

      1.政策性金融兼有財政和金融的雙重屬性,其存在的依據是市場“失靈”,需要通過財政補貼來支持一些項目和地區的發展。作為涉農的惟一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創新方向:(1)拓寬業務范圍,使其不再僅限于糧食收購貸款,將農產品加工、農業產業化、農村扶貧、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貸款等重新劃入其業務范圍,使其真正發揮農業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其他商業銀行則逐步退出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領域,這是目前正在試行的一種方案;(2)將農發行辦成糧棉儲備銀行,把其他政策性金融業務委托給商業性機構去經營,實現政策性金融的商業化操作,對中國農村政策性金融進行體制重組與機制轉型,走商業化道路,構建中國新型農村政策金融體系。

      2.農村信用社改革應因地制宜,分類進行。經濟較發達地區經營較好、更適合商業化運作的農村信用社,可改為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填補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農村金融市場留下的空缺。在經濟落后、適合合作金融發展的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應堅持合作制的原則,即一人一票、私人信息、民主管理、非盈利性、自我監督,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規范。目前的制度設計中,只有合作制是在市場化基礎上兼顧公平、服務弱勢群體的制度安排,因此,應從合作制的“互助”精神出發,按照合作制原則,把農村信用社辦成(農)民有、民享、民管、民用的區域性金融組織,使其真正成為農民自己的銀行,真正發揮支持“三農”的主力軍作用。在產權制度方面,要貫徹“個體產權基礎上的聯合”原則,切實維護社員原始股金的產權,確保信用社所有權歸廣大入股農民,從組織制度上保障農民對信用社的實際控制能力。管理經營制度是以民主管理為基礎的專業化經營,構建現代企業制度框架,嚴格委托,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3.商業性金融資金的逐利本性,決定了農村資金外流的大趨勢,必須有外力對縣域商業銀行進行約束,應該強制地規定商業吸儲機構如大型商業銀行、郵政銀行等將一定比例的存款向所在農村社區進行“反哺”,無論以信貸還是債券方式,可以參考其他國家實行的社區再投資法,使各相關金融機構增加支農資金的投入。并且,允許商業銀行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以完成分配給自己而自己又不愿或不能完成的配額。

      (二)加大政府對農村金融業務的政策保護。在當前格局下,關鍵是要積極探索以財政資金作為貸款貼息資金、擔保資金、支農風險基金的協作機制,努力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撬動商業金融對“三農”的信貸投入。具體做法如下:一是建立支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可仿照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的辦法,對農業貸款實施財政貼息政策,發揮財政資金的扶助作用,引導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向農業領域配置。二是建立農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可以由縣鄉財政出資、省市財政補助為主,農業龍頭企業等經濟實體籌資為輔,組成農業貸款擔保基金,切實解決農村擔保難的問題。三是建立農村支農貸款保險機制。針對農業投資風險大的現實,由借款人、貸款人和保險公司三方協商,在支農貸款時給予保險,既拓展了農村保險業務,又解決了銀行的支農信貸風險問題。四是建立農業風險投資基金。由各級政府出資,用于高科技農業項目的投資,引導社會民間資金對農業領域的投入,加大對農村經濟的支持力度。另外,從實際出發,不斷完善、創新支農再貸款政策內容和管理辦法,設計科學合理的支農再貸款期限結構和放、還款方式,對欠發達地區繼續實行優惠利率政策,與財政政策、稅收政策、農業政策等其他政策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支農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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