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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開展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以來,各區、縣仲裁委員會所使用的仲裁文書表格各有不同,不夠規范、嚴謹。為加強仲裁工作規范化建設,在廣泛征求各區、縣仲裁干部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原有的仲裁文書表格進行了修改,并根據需要重新設制了一些文書表格。現將冠以“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文書表格發給你們,請你們依照表格式樣,印制冠以本區、縣仲裁委員會名稱的文書表格,在使用過程中有什么意見,請函告我們。如需變更文書表格的內容,需上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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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調解)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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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勞裁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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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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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
|當 |訴 | |
| |人 | |
|事 |--|-------------------------|
| |被 | |
|人 |訴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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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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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 |結案|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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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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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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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 |歸檔|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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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卷 | 本卷共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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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年 月 日你(單位)送來的仲裁申請書已收悉,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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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調解)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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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勞裁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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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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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
一、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機構資格的各招標機構,應根據第36號令和本公告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資格申請材料,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資格、符合有關條件的招標機構,均可提出申請。按照第36號令的有關規定,在首次中央投資項目招標資格評審中獲得乙級和預備級資格的招標機構,須在取得資格1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級申請。
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機構的資格申請材料分為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人員情況、專家庫情況和招標業績情況四冊。
(一)企業基本情況冊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基本情況冊封面;
2、承諾函(對本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做出承諾,并明確是否接受低于申請級別的資格評審結果;
3、資格申請書(包括企業的發展過程、出資人情況、業務范圍、機構設置、申請級別等內容);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業現有資格證書復印件(提供招標、工程咨詢、監理和造價四類資格證書);
7、企業基本情況表;
8、辦公設施基本情況表及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9、近三年內機構及主要負責人受處罰情況(提供機構及主要負責人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所受處罰的文件復印件,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暫?;蛉∠Y格、追究刑事責任等),或未受處罰聲明(附件1-5);
10、開展招標業務初始時間的證明材料(提供相關委托協議和中標通知書)。
(二)企業人員情況冊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人員情況冊封面;
2、企業機構設置情況表;
3、企業全部人員基本情況表;
4、招標從業(專業)人員基本情況表;
5、招標從業(專業)人員的勞動用工合同、身份證和中高級職稱證書復印件;
6、企業非招標從業(專業)人員的中高級職稱證書復印件;
7、企業為全部人員交納的社會保險明細(提供社保部門出具或經社保部門確認的本企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明細表);
8、最近一個年度的企業財務報表(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報表說明。
(三)專家庫情況冊包括以下內容:
1、專家庫情況冊封面;
2、評標專家庫人員名單;
3、評標專家職稱證書復印件。
(四)招標業績情況冊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業績情況冊封面;
2、招標業績匯總表;
3、招標項目明細表及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4、委托協議明細表及委托協議復印件。
三、申報材料中,以下五項內容應按要求格式附上電子版文檔:
1、企業基本情況表,以Word文檔格式;
2、企業機構設置情況表,以Word文檔格式;
3、企業全部人員基本情況表,以Excel文檔格式;
4、招標從業(專業)人員基本情況表,以Excel文檔格式;
5、評標專家庫人員名單,以Excel文檔格式。
申請材料中的相關附件可從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下載。
四、申請材料中,招標業績的計算截止時間為*年9月30日(以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為準)。申請甲級資格的,需報送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間的招標業績;申請乙級資格的,需報送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間的招標業績。
五、準備申請材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上報申請材料一律用A4復印紙打印,以非活頁方式裝訂;
(二)申請材料必須按照要求格式如實填寫,所有附件均應逐頁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三)申請材料應嚴格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所規定的次序裝訂,不能擅自調整;若同一冊的內容較多,可裝訂成若干分冊,并在封面標明次序及冊數;
(四)招標從業(專業)人員的勞動用工合同、身份證及職稱證書復印件應集中裝訂,并與招標從業(專業)人員基本情況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五)評標專家職稱證書復印件的裝訂,必須與評標專家庫人員名單中的順序相對應;
(六)中標通知書復印件的裝訂,必須與招標項目明細表中的順序相對應;委托協議復印件按照時間順序裝訂,并依次編號,填寫委托協議明細表;
(七)所有勞動用工合同和委托協議均應提供全部內容,委托協議中收費標準部分可適當遮蔽;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內容外,申請機構不得在申請材料中附加其它宣傳性材料。
六、各招標機構的申請材料,應報送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委進行初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關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申請機構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審機關應根據《招標投標法》、《行政許可法》、第36號令和本公告的有關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提出明確的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應明確說明理由和依據。
各初審機關應于*年12月30日之前,將各招標機構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統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所有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整理,形成評審材料,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專家同意票數達到規定比例的,視為通過專家評審。
九、申請機構未達到所申請級別的要求,但符合較低級別條件,且申請機構明確表示接受低于申請級別資格的,將授予相應級別的資格。
第二條本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
第三條*鎮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領導組負責領導、管理我鎮工程招投標工作。
第四條*鎮招投標管理組負責工程招投標具體工作。
第五條凡是公開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鎮、區財政出資的工程項目,估算投資在15萬以上(含15萬)的工程稱“鎮屬工程”;村(居)民委員會、資產辦、股份合作社等自籌出資投資估算在15萬以上(含15萬)的工程項目稱“村居工程”,以上工程的招投標工作統一由鎮招投標管理組負責組織。
鎮屬工程投資估算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村居工程投資估算在15萬元以上(含15萬)必須在鎮標場實行公開招標;鎮屬工程15萬元以上(含15萬),30萬元以下的可實行邀請招標。
鎮屬工程、村居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實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施工單項合同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四)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低于50萬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六)使用財政性投資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依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故意壓低造價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第一次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申請二次招標。
第八條連續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工程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連續兩次邀請招標失敗的工程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必須到區交易中心招標的鎮屬、村居工程項目,由鎮招投標管理組全程負責有關事項,招標人要積極配合協助。
第十條凡在鎮、區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委托鎮指定的具備相應資質要求的招標機構招標事宜。委托招標機構組織招標的,招標人必須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預審結果、中標結果等進行審核并確認(簽字蓋章),對所發出的文件和招標機構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必須在鎮標場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鎮屬、村居工程項目,經審批后,應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投標:
(一)項目招標申報。招標人到招投標管理組提交資料,辦理工程項目招標審查和備案;
(二)招標公告。在*電視及鎮城建辦招投標公告欄不得少于3日;
(三)審核投標人資格,發招標文件,組織投標人現場勘查,不少于3個工作日;
(四)舉行開標會議,確定合格投標人,審查投標文件,開標,確定中標人;
(五)公示中標結果。鎮招投標管理組將中標結果在公告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意見的,鎮招投標管理組就對相關資料進行確認備案,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簽訂合同、辦理合同見證,資料存檔。
第十二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前,必須向鎮招投標管理組提交下列資料辦理工程項目招標審查和備案:
(一)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招標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立項批文的復印件(或者招標人立項證明正本);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四)招標機構名稱;
(五)招標文件,必須由具有編制資格的招標單位編制;
(六)造價文件(市場參考價):必須由具有編制資格的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七)有資質設計單位出的完整施工圖紙。
(八)其他。
第十三條招標文件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招標工程的地址、現場條件、狀況;
(二)工程概況;
(三)招標的范圍;
(四)對投標人的資質和業績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辦法;
(七)工程結算辦法;
(八)工期、質量要求;
(九)技術要求;
(十)收標、開標、詢標、評定標時間及地點(以招標人與鎮城建辦招投標科共同確定的時間為準);
(十一)評定標的方法和標準;
(十二)投標文件要求:包括填報規定、必須提交文件的文件格式;
(十三)工程協議書;
(十四)工程量清單:必須由具備編制資格的中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第十四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答疑;也可舉行答疑會議,向潛在投標人介紹招標項目的有情況和要求,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變更,確要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報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得到相關部門批準后,才能變更,并書面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投標
第十六條鎮屬、村居的招標、邀請招標工程項目,投標人投標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職稱聘書(復印件);
(四)招標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復印件必須加蓋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并注明用于投標項目的名稱。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必須按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加蓋投標人印鑒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規定地點。
第十八條鎮招標工程項目在進行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的約定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落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于評標工作結束當日退還,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完工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人參加投標后,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文件或違反規定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九條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名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五)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六)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七)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二十條鎮招標工程項目的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鎮招投標管理組主持。整個開標、評標、定標過程必須有司法、見證等機構在場當眾開標、定標。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招標人應在中標結果備案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人。未經鎮城建辦確認的中標通知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按照中標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合同后,招標人必須于5個工作日內到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二十二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但招標人提供證據證明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鎮招投標監督領導組確認,該中標無效,招標人可以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一)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施工招標的中標人與招標人已選定的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鎮招標工程項目的中標人憑經鎮城建辦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和有關報建文件辦理報建報監手續。
第二十四條合同價格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執行。合同執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邀請招標條件的,必須報鎮招投標管理組組織招標。
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后,招標人、中標人雙方必須依據中標價格和合同約定辦理工程結算。經有關部門審核后送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鎮招投標領導組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合同簽訂與履行、工程質量與竣工結算等進行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鎮紀檢、財政所、質監站不定期參加開標或抽查招標檔案,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
對工程的說明見招標須知前附表(以下簡稱“前附表”)第1欄,名稱見第2欄所述。
2.資金來源
_________(業主名稱)(以下簡稱“業主”)已籌集到一筆以多種貨幣構成的資金,用于_________(工程名稱)的投資費用。該投資費用的一部分將用于邀請投標合同項下的合格支付。
3.合格條件與資格要求
3.1 本招標面向投標人。
3.2 根據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貨物和服務必須來源于合格的國家,本合同下的所有開支也僅限于這些貨物和服務。
3.3 在本款中“原產地”一詞是指開采、種植、生產貨物的地點以及提供服務的地點。貨物是指經過工廠制造、加工或對其零件進行實質性的重大組裝而生產的,其產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應用方面與其元件有實質性的區別,且得到商業上的承認。
3.4 貨物及服務的產地與投標人的國籍無關。
3.5 為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投標人應提供令業主滿意的證據,證明其具有本須知第3.1款中規定的資格和具有足夠的資產及能力來有效地履行合同。為此所有提交的標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聯營體各成員的機構組成或法律地位、注冊地點、主要營業地點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標人(或聯營體各方)在過去五年和現在正在進行的與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經驗和合同履行情況;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機具與設備;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擬在現場或不在現場進行管理,或實施合同的主要人員資格和經歷;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擬定的分包金額超過投標價格10%的分包內容與分包人名單;
(f)投標人(或聯營體各方)的財務狀況,包括最近三年的損益表,資金平衡和審計報告,以及今后兩年內的財務預測和投標人(或聯營體的授權代表)給予向其開戶行了解資信的授權書;
(g)有關目前涉及投標人的訴訟案的資料。
3.6 兩個或多個公司聯合投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投標書以及中標后的合同協議書應金字使所有聯營體成員均受到法律約束;
(b)應推薦一家聯營體成員作為主辦人,且應提交一份授權證書,證明其主辦人資格。授權證書須有所有聯營體成員的合法代表簽署;
(c)聯營體主辦人授權代表為任何或全部聯營體成員承擔責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個實施(包括交付)應全部由聯營體主辦人負責;
(d)所有聯營體成員應對按合同條件實施合同共同或分別承擔責任。在(b)款的授權書中,以及在標書和協議書(如果中標的話)中應對此作相應聲明;
(e)聯營體成員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副本應隨標書提交。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改變工作分工。
3.7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應主動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補充資格預審時的資料,特別是應該說明投標時(以投標截止日28日以前為限)投標人正在進行的工程細節。
3.8 不允許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之間再形成新的聯營體進行投標,但允許為加強其經濟與技術實力吸收新的成員,并應先行獲得業主的批準。這一批準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為此向業主提出的要求必須按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成員的所有人員、技術和商務材料(按資格預審申請表1~io填寫)。
4.招標時間表
粗略的招標時間安排見前附表第三欄中的說明。
5.投標費用
投標人應承擔其標書準備與遞交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不管投標結果如何,業主對上述稱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6.現場考察
6.1 投標人應對工程現場及其周圍環境進行現場考察,以獲取那些需用自己負責的有關投標準備和簽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資料。現場考察的費用由投標人自己承擔。
6.2 經業主允許和事先安排,投標人及其代表方能進入考察的現場。但明確規定:投標人及其代表不得讓業主在考察中負任何責任。投標人及其代表必須承擔那些進入現場后,由于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不管是否致命)、財產損失或損壞,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損壞或費用。
招標所需文件
7.招標文件的內容
用于招標目的而發售的本合同的招標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須知第9款發出的修改書和第17款發出的標前會議紀要。
7.1 招標文件的組成
第1章投標邀請書
第2章投標須知
第3章合同條件;合同格式;投標書格式;投標書附錄;指定材料表;合同協議書格式;投標保函格式;履約擔保書及動員預付款銀行保證書格式;授權書格式;
第4章輔助資料表
第5章技術規范
第6章工程量清單
第7章圖紙
第8章參考資料
7.2 投標人應認真審閱招標文件中所有的須知、條件、格式、條款、規范和圖紙。如果投標人的標書不能滿足本須知的要求,責任由投標人自負。根據第26款的規定,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將被拒絕。
7.3 凡獲得招標文件者。無論投標與否,均應對招標文件保密。
8.招標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不晚于投標截止時間35天以前按投標邀請中的地址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通知業主。業主將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在開標的28天以前答復(包括對詢問的解釋,但不說明詢問的來源)所有獲得投標文件的投標人。
9.招標文件的修改
9.1 業主在投標截日前的任何時候,可因任何原因,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這種修改可能是業主主動作出的,也可能是為了解答投標商要求澄清的問題而作出的。
9.2 修改書將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發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并對他們起約束作用。投標人收到修改書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通知業主,確認已經收到修改書。
9.3 為了給投標人合理的時間,使他們在準備投標書時把修改書考慮進去,業主可以按20款規定酌情延長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
投標準備
10.投標的語言
投標書及投標人與業主之間的與標書有關的來往函電和文件均應使用漢語/英文。投標人隨投標書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種語言,但其中有關段落須配有恰當的漢語/英文翻譯,標書的解釋應以漢語/英文為準。
11.組成投標書的文件
投標人準備的投標書應包括:投標書及其附錄;授權書;投標保證金;報價的工程量清單;輔助資料;證明合格條件和資格的資料;選擇報價和按本須知規定提交的其他所有的資料。必須毫無例外地使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投標書格式,工程量清單和輔助資料表(但表可以同樣格式擴展,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規定可以選擇)
12.投標價格
12.1 除非招標文件中另有規定,投標是指本須知第1章第1款中說明的合同全部作,并且此投標是以投標人提交的單價和金額為基礎的。
12.2 投標人應填寫工程量清單所述的所有工程項目的單價和金額(不管數量是否表明),當實施合同時投標人沒有填入單價與金額的項目,將心予支付,并認為此項目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和金額之中。
12.3 所有根據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標截止日前28天,由投標人支付的所有關稅、稅收和其他征稅,都要列入投標人呈報的標書中的單價與金額中。業主將據此對標書進行評價和比較。
12.4 價格調整。據合同條款第70款的規定,投標人填寫的單價和金額在合同實施期間可以予以調整。投標人應完成輔助資料表ⅲ并隨投標書提交合同條款第7o款所要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 若本招標被劃分為幾個“合同包”,則允許投標人對其中一個或全部“合同包”投標。
(a)每一個合同包將根據其自身的特點進行評審并分別地簽署合同。因此,投標人應針對不同的合同包分別報價。
(b)投標人對一個以上的合同包投標時,可提供一個特定的下降額(折扣),如果對一個以上的投標中標的話。此種投標折扣將在評標時予以考慮,以決定是單個地還是幾個包合在一起授予。
13.投標貨幣與克付貨幣
13.1 投標書的單價與金額全部用前附表第4欄所述的指定貨幣報出。投標人如果希望合同中來自中國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幣給予支付(即“外幣需求”)時應將任何一種外幣支付的比例在輔助資料表i一“當地與外幣需求”表中列明,此種比例應為所需外幣占標價(不包括暫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標人所在國貨幣或由投標人選擇(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標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以外外幣,則應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幣的百分比。根據標書中所列百分比,并根據下面13.2款所規定的匯率,按第28款之規定進行折算和比較。
13.2 投標人應采用在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當日中國銀行北京總行公布的賣價匯率來換算貨幣。如果某些貨幣沒有公布匯率,則投標人應說明所使用的兌換率及其來源。為支付目的,編寫投標書時采用的匯率在本合同實施期間保持不變,以使投標人不獨自承擔匯率變化的風險。
13.3 投標人擬需要的外幣及當地貨幣總額應在輔助資料表i(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中列明。投標在表l附錄中至少應說明所需下列貨幣的使用范圍:
(a)外幣: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員的外幣;
(2)上述雇員的社會福利費,保險金和醫療保健費,以及國際旅差費;
(3)工程所需進口的材料費用(用于臨時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進d機械設備(包括主要備付)的折舊費和使用費
(5)進口材料、機具、設備(包括零備件)的保險費和運費;
(6)與工想有關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管理費、雜費和財務費用。
(b)中國貨幣:
(1)當地勞務;
(2)當地材料;
(3)當地機械設備的折舊;
(4)其他當地服務;
(5)在中國國內的管理費、雜費和財務費用。
13.4 業主可能會要求投標人澄清其外幣需求,并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單價且表i中的數額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據合同條款第72款的規定在工程進展中外幣的百分比可能會根據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的協議而進行調整,以反映會同中外幣需求的實際變化。
13.5 投標人應完成輔助資料表ⅱ“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預期的工程期間將進行的主要工程量。
14.投標書的有效期
14.1 自第23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算起,投標書有效期為如前附表第6欄所述的日歷日。
14.2 在原定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業主可向投標人找出延長有效期的要求。這種要求和答復應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進行。投標人可以拒絕這種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標保證金。同意延期的投標人,不需要也不允許修改他的標書,需要相應地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在延長期內,本須知第15款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與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
15.投標保證金
15.1 投標人應與投標書一起提供一筆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欄所述的人民幣金額或相當于該金額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作為投標保證金。
15.2 根據投標人的選擇,投標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保兌支票、銀行匯票,不可撤銷信用證或下列銀行出具的保證書。銀行保證書的格式,應符合招標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須事先得到業主的批準。信用證、銀行保證書的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書的有效期28天。
(a)中國銀行;
(b)中國銀行在海外的往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轉開;
(c)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外國的銀行;
(d)經業主認可的其他外國銀行。
15.3 按本項知第14款,如果投標人同意適當延長投標書有效期的話,投標人應將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規定相應地延長。
15.4 對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證金的投標書,業主可以視為不響應投標而予以拒絕。
15.5 未中標的投標人的保證金將盡快清退,最遲不超過規定的標書有效期期滿后的28天。
15.6 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簽約并按要來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予以退還。
15.7 如有下列情況將沒收投標保證金:
(a)投標人在標書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書;
(b)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
(1)簽署合同協議;或
(2)提供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
16.投標條件的變動
16.1 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確列出的條件下,對投標條件在財務/管理方面的變動才被允許,投標人可以在指定的條件變化范圍內選擇其最合適的,并在其投標書附錄中對這種報價的基礎予以闡述。
(a)除非在前附表第8欄中有嚴格的限制,否則對動員預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條款第60.6款規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應以標價減去暫定金為基礎在前附表規定的范圍之內。根據須知第29.3款的規定,對動員預付款的選擇報價在評標時將予以考慮。
(b)如果前附表第9欄給出了可供選擇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數的范圍,則投標人可對工期(見合同條件第43款)進行選擇性報價,根據本須知29.4款的規定,上述工期的選擇性報價將根據其對業主有利的程度在標書評審中予以考慮。但為合同條款中第47款(拖期違約賠償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將成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 投標人如果希望證明其投標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財務/管理方面偏離投標條件的要來,而這種偏離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況則他應以對基本投標所要求的選擇性報價的方式,提交這種合格資料或偏差資料:
(a)在這種情形下,投標人應特別注意須知第26款所述的、對招標文件具有實質上的不響應的投標將予以拒絕的規定。依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投標人應對每項選擇報價附上詳細的說明和詳細的價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標人對業主費用增加或減少的估算,只有這樣,選擇報價才有可能被業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詳細資格證明文件和偏差說明的標書,以及只有選擇報價的標書都可能被拒絕。業主在按照第29款評標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絕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選擇報價的權力。
16.3 如果按前附表第10欄所述,對招標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設計或規范,邀請投標人對其提出技術性選擇報價,則這種技術性方案的選擇性報價,應附有評標所需要的所有資料,包括設計計算書、技術規范、價格細目、施工方案以及有關的其他細節。每一個技術方案的選擇性報價必須達到或超過基本的設計標準,只有這樣才會被認為具有響應性的。據本款規定而提交的技術性選擇報價將依據其自身的優點被業主所考慮而不管投標人是否對基本項目進行報價。
16.4 如果依前附表第11欄所述,投標人主動提交的技術性替代方案將予考慮。原主動提交技術替代方案的投標人,必須按照本標書規定的基本技術要求提交基本報價。然后再向業主提供為了全面評價技術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資料,其中包括設計計算書。技術規范、價格細目、建議的施工方案以及有關的其他細節。只限有符合基本技術要求且評估價最低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技術性替代方案及選擇報價才會被考慮。
17.標前會議
17.1 投標人或其正式代表應于前附表第12欄所述日期和時間,按第12欄所述的地點出席標前會議。
17.2 會議的目的是澄清疑問,解答該階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問題,并允許投標人考察現場,了解情況。
17.3 投標人須在標前會召開兩星期前,以書面、電傳的形式提交問題。
17.4 會議紀要包括所有問題和答復的副本,將迅速提供給所有出席會議的投標人并隨后提供給所有獲得把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由于標前會議而產生的對本須知第7.1款中列的投標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業主按照本須知第9款的規定,以發放修改書的方式進行。不在會議紀要中給出。
18.投標書的形式和簽署
18.1 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1款的規定,準備一份投標書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數的副本,并明確寫明“投標書正本”和“投標書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
18.2 投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均應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書寫,并由投標人正式援助權的一個或幾個人簽署。授權書應以書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標書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項,都應由一位或幾位投標書簽字人小簽。此項要求只有當原件(正本)被小簽并且副本據此完成時,才被認為是符合要求的。
18.3 全套投標書應無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除非這些刪改是根據已發出的修改書的指示進行的,或者是投標人造成的必須修改的錯誤。在后一種情況下,修改處應由一個或幾個投標書簽字人小簽。
18.4 每位投標人對每個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書(按第16款提供的選擇性報價除外)。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參與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如果已作為一個聯營體的成員參加的投標,就不能獨立地或者再參加另一聯營體對同一個合同投標。
投標書的提交
19.投標書的密封與標志
19.1 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正本和副本分別雙層密封包裝,并在包裝上正確標明“正本”或“副本”。
19.2 在內層和外層包裝上都應:
(a)寫明如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負責開標的單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識別標志:
(1)投標建設_________合同
(2)_________(招標編號)
(3)_________項目(工程的名稱)
(4)_________前不得開封(前附表第15欄所述時間及日期)在內層包裝上應注明投標人的名稱與地址,以便投標被宣布遲到時,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層包裝上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加寫標志,業主將不承擔投標書錯放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過早開封的投標書,業主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投標人。
20.1 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地點,在第15欄所述的或在據第9款規定所延長的日期和時間之前將投標書遞交給業主。
20.2 業主有權按第9款的規定頒發修改書,延長投標書遞交的截止時間。這時,原截止時間前,業主和投標商的權利和義務相應延長至新的投標截止時間。
21.遲到的投標書
業主在第20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書,將原封退回投標人。
22.投標書的修改與撤回
22.1 投標人可以在遞交范書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標書。但這種修改與撤回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在第20款規定的遞交標書截止日期前送達業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況下,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第19條關于投標書遞交的規定備制、密封、標志和遞交,另還應在內層信封上標明“修改”或“撤回”
字樣。
22.3 撤標通知書也可以采用傳真的方式,只要此傳真在投標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滿足下列條件:
(a)傳真件應按第3.6條采用上端印有投標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對聯營體則應采用上端印有主辦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b)傳真件列出了木須知第i9.2款對內外包裝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標明“撤回”字樣。
(d)傳真由投標的簽字人簽字,簽字人的簽字方式及職務應與投標書上的一致。
(e)同時給出一份相同內容的電傳,此電傳應有確認的標志(例如電傳的電傳號)作為對上述傳真的輔助證明。但此電傳也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在正式承認撤標書以前。關于此類傳真的來源,業主可以,但并非必須,在開標時進一步確認。而且業主不承擔因承認撤標書而引起的責任。
22.4 按照本項知25款的規定,在投標書遞交截止時間后,不能更改投標書。
22.3 根據本須知第15款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日期與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日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期內,投標人不能撤回標書,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開標與評標
23.開標
23.1 在有投標人委派來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業主將于前附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
23.2 除了對按照須知第22款的規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書的投標書將不予開封之外,業主將檢查投標書,以便確定它們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標保證金,是否正確地簽署了文件,以及投標書是否按順序編制。
23.3 投標人名稱、總投標價、其他大標項價,標價修改書和投標撤回書(如有的話)以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的提供和業主認為適當的其他細節均將在開標時宣布。
23.4 業主將準備開標會議紀錄,包括23.3款規定的公開宣布的內容。
24.過程保密
24.1 公開開標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標人合同為止,凡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且與授予合同有關的信息,都不應向投標人或與該過程無關的其他人員泄露。
24.2 投標人在投標書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以及授予合同決定的過程中,對業主施加影響的任何企圖和行為,都可以導致取消其投標。
25.投標書的澄清
為了有助于投標書的審查評價和比較,業主可以個別地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標書,包括單價分析表。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復,應以書面、電報、電傳、傳真的形式進行,但不應尋求,提出或允許更改標書中的價格和實質性內容。但是按本須知第27款規定凡屬業主評標時發現的算術錯誤則不在此列。
26.投標書合格性的確定
26.1 在詳細評標之前,業主將首先審定每份投標書是否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26.2 就本條款而言,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應該與招標文件的全部條款、條件和規范相符,無重大差異和保留。所謂重大差異或保留是指對工程的范圍、質量、工程的實施產生重大的影響;或者對合同中規定業主的權利及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而且糾正這種差異或保留,將會對其他按合理價格提交了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的投標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26.3 如果投標書實質上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業主將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異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錯誤的修正
27.1 業主應對確定為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進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計算上或累計上的算術錯誤,業主修正錯誤的原則如下:
(a)如果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b)當單價同數量和單價的乘積的總額之間不一致時,以標出的單價為準,除非業主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此時應以標出的總額為準,并修改單價。
27.2 業主將按上述修改錯誤的方法,調整投標書的金額。在投標人的同意下,調整后的金額,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額,則其投標將被拒絕并且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28.換算為單一的貨幣
投標價格為投標人提出所需的各種貨幣(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貨幣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的不同貨幣)的總和。為了做好評價和比較,業主將把標價中可支付的各種貨幣金額(不包括暫定金額但包括計日工),按前附表第17欄所述日期當天的北京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賣價兌換率折合為人民幣元。
29.投標書的評價與比較
29.1 業主將僅對按照本須知第26款確定為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進行評價與比較。
29.2 在評標過程,業主將通過如下方法調整投標價格確定每一份投標控的評標價格:
(a)按照第27款的規定修改錯誤;
(b)在工程量清單匯總表中扣除暫定金額和應急費(如果有的話),但應包括具有競爭性標價的計日工。
(c)按第28款的規定將上(b)中提及的金額換算為一種貨幣額;
(d)加入根據本須知第29.3款確定的,由于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而引起的可用人民幣表示的費用;
(e)根據本須知第29.4款的規定而確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給業主帶來的超前收益;
(n)為不反映在投標價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調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數量變化,偏離或選擇報價做的適當調整;
(g)對于超出規定要求技術標準的技術選擇報價,在評標時不將任何因其引起的附加收益考慮進行評估價中。
29.3 由于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6.1款提交的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和由于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6.2款提交的數量變化,而使業主增加或減少的貨幣費用應按月計算成現行凈值,并以前附表第18欄所述的貼現率,按本須知第28款規定的日期,貼現成現值,然后加到投標人的投標價格中,僅用做評標時的比較。
29.4 為了比較不同的投標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標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給業主帶來的超前收益應以考慮,為此應給出一個按月的百分比,并據此百分比確定不同的完工期所帶來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欄中列出,計算時應以此百分比乘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價(應為修正過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將按上述第29.3款的規定貼現為現值,然后加到投標價格中僅做評標的比較用。
29.5 業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變化偏離或選擇性報價的權力。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業主帶來未曾要求的效益的變化、偏離、選擇性報價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將不予考慮。
29.6 適用于合同執行期間的價格調整條款,在評標時不予考慮。但不同投標人提交的外幣需求在評標時作為評標的因素之一考慮。
29.7 如果中標人的投標價格與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擬實施l程的費用估算嚴重不平衡,業主可要求中標人將本須知第34款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增加到前附表第20欄要求的數額。
29.8 其他附加的評標準則,如果有的話,將在前附表第21欄指明。
29.9 所有據第16.3款規定的技術選擇報價將與按標書基本設計要求提交的報價在同等基礎上進行評估。
合同授予
30.合同授予標準
據本須知第31款之規定,業主將把合同授予其投標書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按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經評價為最低評估標價的投標人。同時也規定,該投標人必須具有有效實施合同的能力和財力。(參見第3.5款)。
31.業主接受任何投標和拒絕任何投標或所有投標的權力
盡管有本須知第30款的規定,業主在簽約前任何時候均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宣布投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并對由此引起的對投標人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須將這樣做的理由通知受影響的投標人。
32.授標通知
32.1 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業主將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通知中標人并以掛號信的形式確認其投標被接受,在該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中標通知書”)出業主對承包人按合同實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總額(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合同價”)。
32.中標通知書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32.3 中標人按本須知第34款的規定,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業主將及時通知其他未來中標的投標人。
33.合同協議書的簽屬
33.1 在中標的投標人被通知中標的同時,業主將:
(a)將招標文件提供的合同協議書格式,連帶其他雙方達成的協議簽字后寄給中標人,在此情形下,中標人應在收到上述協議書的21天之內簽字并退還給業主,或者
(b)邀請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派代表前來簽約,簽約的時間及地點將在此邀請信中批明。
33.2 協議書業經承包人簽字并經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34.履約保證金
34.1 在接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投標人可使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履約保證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業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34.2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是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則該銀行保函應由:
(a)中國銀行,或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國外的銀行開具,或者由中國銀行的往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開具,或
(b)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銀行開具。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裝飾等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組織工程建設的施工招標,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有權參加投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部屬(含軍隊)、省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州、市)屬的建設項目。省、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建設委員會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各地(州、市)、省級各廳、局(總公司)、中央在甘各單位的招標投標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供服務;
(三)審批省內咨詢、監理等單位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四)調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規、規章的定標結果;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七條 省招標辦公室是省建設委員會管理招標投標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拖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質;
(二)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認證中標通知書;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具體辦理省建設委負會的處罰決定;
(七)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履行。
招標投標管理費,按分管工程中標價或合同價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各繳納50%。此費用列入標底和投標報價之中,由管理費中支出。
第八條 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標辦公室,應依照省建設委員會及省招標辦公室關于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職能,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標辦公室收取的管理費,其中10%上繳省招標辦公室。
各級招標辦公室收取的招標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人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九條 各中央在甘單位、建設工程上級主管部門,應協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督促、檢查所屬建設單位從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作好招標投標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招標
第十條 按照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有權正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的價格管理規定和招標辦公室審定的評標辦法,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印發經認證后的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經省建設委員會批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等單位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經有關單位批準并己報建;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三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為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分管的招標辦公室審查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五條 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招標單位組織一個與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相符的招標班子;
(二)向招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已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辦公室審定;
(四)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招標辦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認證后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預付款的百分比及結算辦法;
(五)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調整要求;
(十)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額度,其數額視工程大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補充和變更的,報招標辦公室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發出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報招標辦公室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九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標底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應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咨詢、監理單位編制。
標底內容一般由造價、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等構成。
第二十一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二)按照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基價及規范,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三)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招標投標管理費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
(四)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計劃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五)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以及包干費、措施費和不可預見費等。
第二十二條 標底必須報經招標辦公室審定。
第二十三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拒絕參與競爭。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標單位可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自主報價;
(三)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文件及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八條 投標書須有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果發現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主要條件等建議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和投標單位及評標定標組織成員單位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即宣布作廢:
(一)末密封;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辯認不清,涂改處沒有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鑒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在一個招標工程中,投標單位報兩個以上的標書或報價,又未聲明哪個有效的。
第三十三條 小型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由建設單位委托的咨詢、監理單位)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設委員會、計劃委員會、主要投資方、造價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單位與其上級主管部門等組成,必要時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評標、定標應采用科學的方法。評標、定標成員單位,要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法原則,維護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評標辦法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 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公室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7天內發出經招標辦公室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同時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答疑、補充紀要和中標通知書簽訂工程承發電合同,并報招標辦公室審查備案。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取消一定時期投標權、不準開工、素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處以罰款:
(一)應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處以工程總造價5%以下的罰款。該施工單位3個月內不得參加投標,工程補辦招標投標手續;
(二)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真實情況的(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對建議單位處以工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
(三)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的施工單位,取消對該工程的投標資格,宣布招標無效,工程另行組織招標;
(四)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弄虛作假、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除不得參與本招標工程投標外,6個月內不得參加投標;
(五)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的,由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對串通作弊的投標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定標后,逾期拒簽承發包合同的,是中標單位的責任,沒收投標保證金,是招標(建設)單位的責任,處以與投標保證金相等數額的罰款,工程另行招標;
(七)決標后不按時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的,從認證中標通知書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并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統一罰沒票據。
第三十九條 有效施工合同是撥款的依據,凡沒有經招標辦公室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及不招標工程的批準手續,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批開工報告,不發施工許可證,規劃部門不驗線。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索賂受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賂、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后,由于招標(建設)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建設)單位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與投標保證金額度相等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徹私舞弊、索賄受賄、瀆職失職違反本辦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處理或由招標辦公室進行調解。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涉外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末作出規定前,省內暫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