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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農村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7-0058-2
1 主要做法
1.1 提高思想認識,把仲裁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通過幾年的實踐,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我們認識到仲裁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途徑。一是仲裁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最便捷。二是仲裁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更有利解決“三農”問題。三是仲裁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更能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谶@三種理解與認識,舒蘭市逐漸把土地承包仲裁擺上農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當做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1.2 調整和完善仲裁機構,為做好仲裁工作提供有力組織保障
1996年,舒蘭市編委下發了37號文件《關于成立舒蘭市、鄉兩級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的通知》。由于仲裁機構建立比較早,人員流動變化大,仲裁工作開展的不好。自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和國家糧食直補政策實施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矛盾更加突出。2004年7月,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由舒蘭市編委發文,重新建立了由市農業局副局長兼農經總站站長任主任,兩名農經總站副站長任副主任,四名業務骨干任成員的新一屆仲裁委員會。2010年初,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十三條的規定,市政府又重新調整了舒蘭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由副市長任主任;農業局局長任副主任,監察局、市法治辦、市婦聯、市財政局、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市農經總站等部門的領導任成員。配備公道正派、業務精良人員為仲裁員,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提供了有力組織保障。各鄉(鎮)街也相繼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根據辦案需要臨時聘任有仲裁資格的人員任職。
1.3 嚴格仲裁程序,規范運作,依法開展仲裁
1.3.1 案件受理 當事人要以書面形式向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受理,并在5日內送達受理申訴通知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全市仲裁案件的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副主任,專門負責接待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答詢和仲裁案件審查、把關。具體做到六個不受理。一是沒有明確的被訴方不受理;二是已向人民法院的不受理;三是行政機關已做出行政裁決的不受理;四是超過申訴時效的不受理;五是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不受理。
1.3.2 開庭審理 案件受理后,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一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全市仲裁案件。仲裁員實行回避或當事人申請回避制度。對事實清楚的簡易案件,指派一名獨任仲裁員進行審理。開庭審理時,首先由申請人陳述,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答辯;二是由當事人舉證、質證;三是庭審辯論;四是當庭調解等。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規范操作。
1.3.3 裁決和執行 糾紛案件的調處一般采取開庭方式進行。當事人要求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做出裁決。處理糾紛要遵循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下達調解書;達不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書的送達由仲裁員親自送達當事人或用特快專遞郵寄送達,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不接受送達的,由送達人和證明人簽字,不影響送達。裁決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形不成明確意見時,由首席仲裁員決定。疑難問題的裁決,提交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當事人對仲裁庭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1.3.4 加強了檔案管理 仲裁終結后,及時將仲裁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編寫目錄、頁碼、裝成冊,立卷歸檔,安排專人,妥善保管,以便案卷的調閱。
1.4 嚴格把好“三關”,依法公平、公正搞好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是新事物、新工作。為了使仲裁裁決真實有效,真正起到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的目的,我市在仲裁實踐中,突出把好三道關口。一是立案關。二是證據關。三是定性關。
1.5 建立四項制度
1.5.1 仲裁員選聘制度 仲裁員選聘主要在從事農經執法工作多年的業務骨干中選聘,而且一律經所在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編委發文聘任。為了保證仲裁員能夠不斷地適應工作需要,堅持組織仲裁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等,使仲裁員能夠不斷了解掌握法律和政策的更新,更好地在仲裁工作中自如運用。
1.5.2 仲裁規范操作制度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研究制定了《舒蘭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則》,規定了仲裁流程。所有仲裁案件必須按程序進行審理,規范操作。
1.5.3 仲裁員培訓制度 加強仲裁員的培訓,是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的基礎。為了增強仲裁員自身素質和提高辦案質量,每年對仲裁員和合同管理員進行一次培訓。重點培訓內容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在集中學習培訓的同時,通過實際案例進行現場觀模的方法培訓。另外積極參加吉林省、吉林市舉辦的仲裁員培訓班,取得仲裁員證書,一律憑證上崗。通過多種形式培訓和業務指導,使仲裁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了如指掌,對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程序和工作方法輕車熟路,為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礎。
1.5.4 案件評查及回訪制度 仲裁委員會每季度組織一次案件評查會議,邀請法院、司法等部門參加,對仲裁案件進行討論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總結學習審理案件的方法。同時對到期后無法執行或被法院再審后的案件,都要進行內部通報,便于吸取工作教訓。
幾年來,全市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1632件(次),解答和庭前調解211件,轉回鄉鎮調解處理489件,立案仲裁932件,結案932件(其中:調解503件,裁決429件),結案率為100%,有效地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2 體會
2.1 領導重視是仲裁工作取得成效的關鍵
省、市農委各級領導非常重視仲裁工作,經常深入基層考察指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市政府在仲裁工作開展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無論在人員、場地還是經費方面都給予了非常大的支持,市政府分管負責人親自召開會議,并協調各鎮政府,建立了鎮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網絡,為做好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前期工作,及時調解每一起土地承包糾紛,配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法律、法規是仲裁工作的主要依據
隨著各級單位和部門的宣傳力度不斷加大,法律的普及程度越來越廣,農民對法律的認識越來越深,越來越懂得如何用法,如何依法維權,對我們依法辦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循與土地承包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依照司法解釋辦事,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依法慎重辦好每一件案子,以保證順利開展仲裁工作。
2.3 加強團隊建設是有效開展仲裁工作的重要保證
一定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工作團隊的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的道德素養,堅持“公正廉潔高效”的辦公精神。對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不僅要培訓業務能力,也要引導工作人員樹立廉潔奉公的工作態度。鼓勵工作人員多深入基層,接觸最前沿的工作,同時,組織工作人員經常進行工作交流、溝通,以相互督促、相互學習、相互促進、相互提高。
2.4 財政全額撥款是仲裁工作的保障
仲裁場所、仲裁設備、調查取證、檔案管理、日常開支都全部由市財政全額撥付,切實保證了仲裁工作的正常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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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治理;財務管理;新區開發;資金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4-000-01
一、新區綜合開發中土地治理項目的財務管理特點
新區綜合開發過程中的土地治理項目的財務管理涉及銀行存款、工程應付款、材料款、在建工程與竣工工程建設資金、質保金、勘察設計費、項目管理費等,隨著PPP模式與BT模式的土地治理項目日益增多,還涉及利息及回報計算,從而與一般的企業財務管理存在很多不同的特點。具體如下:
1.會計主體的雙重性。在很多新區綜合開發項目中的開發資金會計既不屬于預算會計序列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也不屬于企業會計,在部分土地管理項目中屬于以綜合開發資金為對象的專業會計。這一會計主體包括具體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土地治理項目的建設單位。
2.財務管理的復雜性。由于新區綜合開發中土地治理項目會計的雙重性,決定了土地治理項目需要對于財政資金、報賬資金和建設單位工程資金三套賬本,從而造成新區綜合開發中土地治理項目的復雜性。通常將財政資金專賬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核算,報賬資金專賬則屬于新區綜合開發項目建設資金賬務系統,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對于PPP項目,還要計算投資回報等。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到新區資金來源的復雜性導致了土地治理項目財務管理內容的復雜性與財務管理工作的艱巨性。
3.“先建后補”的提款報賬制度。新區綜合開發中土地治理項目的資金通常實施的是“先建設、后撥付”的提款報賬制度,并且需要規定嚴格的報賬支付程序。只有當全部提款報賬文件經過審查合格、手續完備之后,才允許進行報賬的流程之中,對于沒有經過審查的工程和貨物不允許進行報賬。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不能滿足項目實施計劃,或者與施工單位和物資供應商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的資金,堅決不進行報賬?!跋冉ê笱a”的提款報賬制度對于保障新區綜合開發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實施質量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劃撥的效率,并且將虛假上報套取資金與擠占挪用資金的現象有效的控制了。
二、土地治理項目的財務管理辦法
1.項目資金籌集。資金是項目的生命線,新區綜合開發中的土地治理項目的資金包括了財政資金、自籌資金和私營資金。其中財政資金由上級財政資金與新區財政配套資金組成。而自籌資金則是指經過審核后批準實施的項目建設所需要的集體自籌資金或者項目建設單位的自籌資金。對于部分新區綜合開發項目,新區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根據上級下達的項目計劃與批準的項目建設計劃,根據土地治理項目的實施時序,將財政無償資金從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專戶分期分批撥入農業綜合開發報賬的資金戶頭,而自籌資金和私營資金必須先到賬后才啟動項目,以確保項目資金來源。
2.項目資金支付。相應的審核機關必須嚴格的對報賬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如出現不符合要求,或超過使用范圍的開支,要嚴禁進入報賬程序,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入口把控,從而保障資金的撥付實行專賬結算;對現金支付執行嚴格的審核批準程序,按照定向、定點、定人、限額支付的原則,實行出口控制,重點避免白條入賬,虛假套現等。
3.間接費用核算。新區綜合開發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中的間接費用是指不形成實體工程,但是對實體工程具有密切聯系,且必須發生的共同費用。通常間接費用包括工程監理費、勘察設計費、工程預決算審計費、材料損耗費等。以上間接費用出現時,先匯總將其計入間接費用的明細科目,待施工結束后,按照單項工程預算占全部工程預算投資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4.工程竣工結算。施工單位按照合同所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經質量驗收合格后,財務人員要協調工程人員完成竣工工程的結算工作,按照清單計價或結算總價方式實行審核結算。
三、土地治理項目的財務管理方法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預算審核。一般參與到預算審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員雖然從事的也是財務管理相關工作,但是對于土地開發規劃以及預算相關的專業知識相對陌生,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發現項目預算申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影響審核的效果。
審計報告問題。新區綜合開發中土地治理項目與常規的建筑工程具有明顯的區別,特別是對于工程量計算以及項目的勘察設計,部分審計人員因缺少調查和可靠的第一手數據資料常常不能準確地把握審計的標準,從而導致審核存在不合理性。
針對以上問題,本文認為:第一,在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下,財政部門與國土部門要對資金核算事宜或相關組織活動予以負責,取消鎮一級資金核算機制,貫徹實行縣級報賬機制,實行項目全程成本控制。第二,構建協調體系制度,主要制度中要涵蓋地方政府、財政、規劃、國土、審計,還要包括地方鄉鎮政府,才能真正意義上達到上行下效的聯動協調機制。第三,大力培養審計監管儲備人才,將有關再教育與培訓指導活動貫徹到實踐中來,要在工作中了解項目規劃及熟知預算知識。第四,加強項目資金的日常審計工作,凡是涉及到資金監管不力的問題要圈定問題重點范圍,以及時研討出可行性整改意見。第五,項目資金的管理與運作需要在內外審計的共同作用下打好資金管理基礎,填補、堵塞資金管理漏洞。
四、結語
土地開發背景下的資金管理相對復雜,各項資金籌措及使用需要配套完善的資金管理體系制度及有效的資金審計機制,加大土地開發項目的驗工計價等活動管理,提高各相關人員的技能素質等,而且土地治理項目從開工到竣工決算過程中,除需滿足財審中心的審核要求外,業主單位也應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提高日常監管水平,將竣工結算審計工作處理得當,以有效審核各項資金的使用效率與途徑等;對于規模較大的項目,還應用實行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流程辦事,以制度管人,從制度上保障項目的有效實施,最終完善新區綜合開發中土地治理項目的財務管理。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現狀;對策;河南淮濱
中圖分類號 D925.7;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07-0345-02
土地作為珍貴的不可再生資源,對人類生存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我國是農業大國,土地是廣大農民的衣食父母。我國在農村實行的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促進了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穩定發展,農業經濟形勢不斷好轉,農民更加重視土地,農村土地糾紛問題日益突出,現行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諸多不足,亟待完善。2009年6月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為及時化解農村土地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應對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多發趨勢和加強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更多還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是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農民群眾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有力保障[1-2]。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在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的領導下,取得了一定成效。
1 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現狀
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是由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領導的?;礊I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由15人組成,其中農民代表3人,仲裁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有工作人員6名,負責仲裁委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還下文聘請了21名經培訓合格并持有仲裁員證的同志為仲裁員,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得到進一步健全。仲裁體系的健全,推動了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的有序開展。
2013年,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成功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20余起,仲裁委辦公室在接到土地糾紛案件時,工作人員及仲裁人員都能夠第一時間深入基層,通過走訪農戶、與有關人員座談等方式展開調查,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依法調解仲裁,盡快化解農民群眾之間的矛盾,為農村社會的和諧安定做出了突出貢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矛盾在基層得到化解。淮濱縣沒有群眾因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赴京、赴省、赴市上訪,糾紛矛盾在基層得到化解,進一步緩解和鞏固了干群關系。通過宣傳貫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鼓勵人民群眾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形成了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在基層得到解決,進一步化解了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對于穩定和完善淮濱縣家庭承包經營統分結合的經營體制起到了重要作用,維護和保障了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減少了斗毆事件,促進了淮濱縣農村、農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3]。
2 主要做法
2.1 高度認識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省人大會上要求各級提高認識,全面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調解仲裁法,并強調農村土地流轉是否健康有序、仲裁機構是否設立并運轉是檢驗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各級人大在檢查中,也重點圍繞這2個方面開展檢查工作,以此來推動當地政府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礊I縣縣委、政府非常重視,并召開相關工作會議,成立專門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組長、農業局局長任副組長,從農經站和相關部門抽調人員任組員,安排具體工作事宜,并實行責任落實到人的追究制。
2.2 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多種渠道,并通過印發明白紙、宣傳單、懸掛宣傳標語等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加大宣傳力度,推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村入戶,做到家喻戶曉,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礎。
2.3 搞好仲裁員培訓工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淮濱縣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員培訓大綱》(試行)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仲裁培訓工作,并結合該縣實際,制定了仲裁員培訓計劃,組織仲裁員開展經常性的交流活動。采用多種方式開展培訓,把仲裁員組織起來統一培訓,并從縣法院抽調業務骨干對仲裁員進行專業性的指導,加大案例教學、現場觀摩、考察學習力度,提高調解仲裁員實際辦案能力。通過培訓,增強了仲裁員調解、仲裁糾紛的能力和水平,為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提供了人才支持。
2.4 搞好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物質保障
淮濱縣經管部門和城建部門聯合通過召投標的方式選用有資質的建筑單位承擔基建項目,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做好項目實施前期準備工作,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和仲裁員,抓緊落實配套資金,積極爭取、協調落實工作經費,加快推進基礎設施建設,盡快改善工作條件。
2.5 堅持依法規范開展調解仲裁活動
淮濱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仲裁委員會建章立制、依法規范開展調解仲裁活動。按照《仲裁規則》《示范章程》的規定,健全仲裁規則,規范仲裁程序,完善工作制度。
2.6 開展專項檢查
對通報的案件進行專項檢查,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老百姓對承辦結果不滿意的案件,要派專人進行督辦,確保把矛盾在基層化解,讓群眾滿意。
3 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規范
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隨意性大。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即使簽訂書面合同,很多也沒有對流轉期限、流轉價格和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留下糾紛隱患。個別地方的鄉村組織或村組干部,直接與工商企業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直接以基層組織名義與企業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還有的地方侵占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
3.2 機構和人員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從各地情況看,目前承擔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縣級農經部門,淮濱縣的具體情況是:一方面,辦公設施落后,工作環境簡陋,缺少仲裁工作必備的設施設備,如現場取證的錄音、攝像、交通工具等設備。另一方面,農經部門規格低,辦公條件差,有超編現象,工資待遇低,有的甚至發不出工資,致使大量較為優秀的農經專業人員流失,干部隊伍不穩定,缺少培訓經費,對做好仲裁員培訓工作有一定的影響。
3.3 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法本著高效便民的原則,確立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的土地承包仲裁制度,概括起來就是“申請仲裁、可裁可審、裁后再審”。即土地承包仲裁不以當事人和解、鄉村調解為仲裁的前置,不以仲裁為訴訟的前置,立法的本意和出發點是方便人民群眾,及時化解糾紛,但在實施過程中卻事與愿違,這種仲裁制度設計造成了部分地方領導不重視、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不相信的被動局面,在相當程度上妨礙了仲裁機構工作的開展,起了反作用。目前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無論是機構的建設還是業務的開展均已步入規范化軌道,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得到了當事人和社會的認可,這些成績的取得當然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努力是分不開的,但更得益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確立的仲裁前置,一裁二審和一裁終局相結合的仲裁制度[4]。
3.4 與司法接軌不暢
近年來,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只有裁決權,沒有執行權,對于已經生效的裁決書必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各地不同程度的出現部分仲裁中財產保全、證據保全難,仲裁裁決難以執行,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情況錯綜復雜,目前法院對土地糾紛案件不受理,對生效的仲裁裁決也不積極,這些裁審脫節問題的出現對仲裁機構的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沖擊,非常不利于仲裁工作的開展,使得當事人不相信仲裁機構,不愿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從而導致大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進入法院,法院的工作壓力有增無減,仲裁機構業務少,形同虛設。
4 對策
4.1 正確引導,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流轉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案件中要注重做好釋法答疑工作,引導當事人規范、合理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為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信息咨詢、委托、合同簽訂、糾紛調解等服務,保護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收益。在具備條件和農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途徑,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5]。
4.2 穩定和加強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編制和人員
要本著機構合法化、人員專職化、裝備現代化、管理規范化的原則,借鑒浙江省溫州市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公室的科學做法,做到仲裁機構的設立須有編委的正式批文,職責明確,內部設置比較合理,能承擔和履行相應的職責及任務。
4.3 借鑒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重新設計土地糾紛仲裁制度,樹立土地糾紛仲裁權威
把仲裁設定為法定仲裁,屬進入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未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仲裁裁決產生法律效力。
4.4 規范裁審銜接程序,統一裁審處理標準
為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確保法律的順利貫徹實施,徹底解決仲裁和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一個規范性文件,目的是充分利用仲裁資源和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充分發揮仲裁和司法審判調整土地承包糾紛關系的導向功能,統一執法尺度和處理標準,切實解決裁審脫節的問題,規范裁審銜接程序,實現裁審案件處理程序的有效對接,確保案件處理的有序進行,為合法、統一、高效、快捷處理土地承包爭議,有效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司法和仲裁權威,作出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
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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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權益;存在問題;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發展農業經濟和建設農村經濟社會的重要法律,它能夠響應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經營制度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樣做有利于制度的長期穩定,從根本上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土地權益,要想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應該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1.1 由于土地流轉的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在土地承包期間,農村的土地流轉程序還不完備,不規范,從而引發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轉包轉讓型、代耕代種型和流轉合同不規范型三種。
1.2 由于人地不均產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減人多地的現象存在導致問題的產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離異后的婦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在原土地承包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就被單方終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婦女喪失了土地承包權。
1.3 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要田種地
由于國家下達的一系列文件和出臺的惠民政策,許多外出務工人員都紛紛返鄉,要田種地。而農民外出務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會單方終止承包合同進行土地流轉,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發糾紛。馬上就要在全國范圍實施產權制度改革了,原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規范,關系著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否能夠明確。
1.4 由政府引發的糾紛
政府對農民土地經營權的過多干預和不規范行為等也容易引發糾紛。有些地方政府推進城鎮化進程心情迫切,為了開發項目忽略農民的意愿強行征地,不惜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還有的為了追求土地財政,不僅越權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時就收回土地或另行發包。土地是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農民為了維護土地,就由此引發了許多征地糾紛和矛盾,甚至是各類惡性事件。
2 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不可缺少的手段。隨著我國一系列的惠農政策出臺,隨著中國城市化城鎮化的高速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能否妥善解決是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因素。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已經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新時期?!掇r村土地承包法》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根本法律依據。明確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無疑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和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這是從農村改革的歷史經驗當中總結而出的,它的出發點是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和維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3 完善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續這一項一直是難度較大的工作,但也是黨和政府進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務。從2000年全國基本完成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以來,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政策還要繼續完善。我國產業工人當中,大部分是農民工,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也是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性問題。要依照有關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農民工承包土地確權發證、規范流轉和調解糾紛的工作。
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完善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補充、完善延包后續工作,積極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并由專人專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證書和登記簿,力爭確保土地承包檔案與實際土地承包情況相一致。進一步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制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轉包、互換、出租、退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程序予以規范完善并納入村務公開,指導農民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確保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4 創辦多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
仲裁是解決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它的特點在于程序簡便,費用低廉,是群眾解決糾紛爭議的快捷途徑。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受到農民群眾的積極響應,化解了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試點受理的案件中,農民群眾最關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變和土地收益分配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人口遷移后土地調整問題;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問題;農民外出務工后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土地流轉帶來的糾紛問題。
調解仲裁體系是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核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指出縣區應成立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鄉鎮應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辦公室,村級的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小組,每一級都有相應調節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體系。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參照法院的辦案模式開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由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先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再到縣區仲裁庭申請仲裁。對每個案件嚴格實行回訪制度。
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4.1 成立機構
各縣區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各鄉鎮也應對應成立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配備專兼職調解、仲裁人員。
4.2 建立健全制度,規范仲裁程序
參照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員規則、職責仲裁規則流程、仲裁庭紀律、庭審規則、規范文書、檔案文書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確保糾紛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4.3 強化對仲裁員的培訓
強化仲裁人員的法律和政策知識的培訓,努力搭建仲裁員實踐觀摩平臺,積累經驗,不斷提高仲裁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確保仲裁質量。
4.4 落實辦案經費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不好向農民直接收取費用,也沒有收費標準可循。但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差旅費、文書材料費、實地查證等費用要有經費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給予保障
試點仲裁庭沒有執行權力,仲裁、調解后的案件難以執行,需要國家出臺系統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實施細則。
4.6 加大宣傳力度
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了解相應的法律政策,以維護自己合法土地權益。政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欄、條幅等載體廣泛宣傳《調解仲裁法》,使得廣大的人民群眾了解這個機構,支持依法行政,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結語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也是農民生存基本和發展的依靠。由于農村土地直接關系到農民的根本利益,與此相關的主體眾多,關系和情況就變得十分復雜。能夠順利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的問題和糾紛,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工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工作未來將會遇到更多復雜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因此,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解決和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還需要經過長期的認識和重視,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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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計實施細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一、1993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和1995年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進行土地估價工作時,仍按京清辦〔1994〕23號文規定的地產類別劃分和地產核資類別標準執行。
二、1994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填報銜接表(財清企銜表01?2)時應依據1994年市清產核資辦公室批復的土地估價金額,并剔除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發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暫不估價的土地價值后填列。
三、各企業、單位無論是進行估價的土地或是暫不估價的土地,都應認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數量,并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附件:財政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清〔1994〕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清產核資辦公室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現將《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執行,并請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建議及時上報。
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源的管理,全面評價企業實力,促進理順產權關系,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的《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財清〔1994〕13號文)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估價是指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簡稱“企業、單位”,下同)對所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權屬、界線和面積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土地估價技術標準,由企業、單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所使用土地的基準價格。
第三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范圍主要是各地區、各部門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產核資企業、單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國內聯營、股份制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四條 企業、單位使用下列土地暫不估價:
(一)已用經過評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土地;
(三)已進行或擬準備進行職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國有企業中的農、林、牧、漁業用地;
(五)已列入國家搬遷計劃的“三線”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鎮內的各類軍工等企業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權尚未明確的土地;
(八)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場、試驗場、危險品儲存地作業區、采礦、采油用地和高壓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線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暫不列在估價范圍的企業占用的土地。
第五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由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縣以上,下同)共同組織,分工負責。
在全面展開土地估價工作前,各地區、各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應主動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1994年選擇部分不同類型的清產核資企業進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有序全面推開。1994年進行企業改制的必須對所使用的土地進行估價工作,其余的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開;以前年度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應在1995年對土地估價工作進行補課。
第六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原則上由參加清產核資企業、單位自行依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進行。沒有制訂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可以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第七條 城市基準地價的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制訂工作,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并負責有關確認工作。
(一)已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以基準地價為基礎,并以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方法評估。
提供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機構或單位只能向企業、單位核收印制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資料的成本費用。收取標準應由當地物價管理機構核批。
(二)尚沒有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抓緊組織進行測算,予以確認,以保證1995年本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進行國有土地的估價工作。
(三)由于客觀原因在全面清產核資期間仍不能完成土地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所在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企業、單位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因技術力量不足或資料收集困難,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其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基準地價”是指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所在地各級土地或均質地域及其商業、工業、住宅等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單位面積平均價格。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算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對城鎮宗地土地使用權進行估價時的因素條件修正系數。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是指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評估法評估地價的標準、程序等應按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的要求進行。
(一)市場比較法適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較多,土地市場活躍的地方。
(二)收益還原法適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經營收入,并通過確定總費用計算出純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適用于缺乏市場交易案例,無法計算收益的開發區以及獨立工礦區的土地。
第十一條 為便于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的實施,根據城鎮特點、土地利用類型經濟效益的差異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清產核資土地估價中統一將土地利用類型劃分為商業、工業(含倉儲)、住宅用地三大類。評估的地價統一為土地基準價格,不作為企業、單位產權變動時土地的實際價格。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統一清產核資中城鎮土地估價的各項參數。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工作應首先制訂具體方案,內容包括:
(一)企業、單位根據當地土地估價標準和工作要求,確定估價方法;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身人員和技術條件,結合當地土地估價的技術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進行估價的方案;
(三)企業、單位進行土地估價的具體時間安排;
(四)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安排。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工作程序:
(一)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組織進行政策、方法、技術培訓。
(二)企業、單位成立土地估價工作小組。
(三)土地估價單位收集下列與土地估價有關的資料。
1.征地或受讓土地原始資料。
2.土地清查結果,包括地籍圖、土地登記證明文件、土地清查報表等。
3.本企業、單位的土地條件資料。
4.本地區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等土地估價成果。
5.本地區市場地價資料。
6.影響本企業、單位地價的其它因素資料。
7.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土地估價的各種有關參數。
(四)企業、單位對使用的土地依據有關資料、標準進行預先測算,摸清基本情況,驗證技術方法,做到心中有數。
(五)依據收集的土地估價資料和當地的具體規定,按確定的估價方法和估價方案具體組織進行。
(六)企業、單位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后,要寫出土地估價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組織、資料來源、估價程序與方法、估價結果等。
(七)企業、單位依據其使用的土地面積、利用類型和估價結果填報“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格式見附表。
(八)上報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審批土地估價結果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將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經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收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后,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組織確認。確認的主要內容有: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價方法應用是否符合規定;
(三)土地估價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四)土地估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地價水平的空間變化規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確認的其它內容;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過程中,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企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評估結果,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批復。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依據同級清產核資機構下達的批復文件,相應調整帳務。帳務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的另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匯總上報各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報上一級清產核資機構,并抄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的土地,估價結果先經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再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復審(有異議的,要商國家土地管理局同意)匯總后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帳務審批。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和當地(本部門)情況,制訂當地(本部門)的土地估價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