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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離婚的子女撫養問題
對于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雙方是協議離婚,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愿意隨哪方生活。
2、訴訟離婚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子女2周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周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周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協議首先應當寫明甲乙雙方以及見證人的姓名等具體個人信息;其次,寫明經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雙方非婚生子女的撫養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愿意共同遵照執行此非婚生子女撫養協議;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歸誰,另一方按時支付撫養費以及享有的探視權,如不支付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最后,甲乙雙方簽字并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來源:文章屋網 )
孕婦大難不死胎兒無恙
這是一個晴朗的白天,21歲的女跳傘運動員謝娜?理查森進行她的首次單獨跳傘訓練。然而,理查森很快就發現情況不妙:主傘突然發生故障,千米高空中的她開始急速旋轉下墜。讓她絕望的是,副傘居然也同時失效無法打開。
就這樣,理查森從3050米的高空急速墜落,最后她臉部著地、重重地摔了下來。墜落的理查森傷勢駭人,她的臉骨許多地方都已粉碎,此外,盆骨兩處骨折、腿也斷了。醫生對她實行一系列手術,分別處理每個骨折處。據醫院方面介紹,理查森臉部共植入15片鋼板。這樣她的臉才能勉強保持正常的樣子。
在理查森經歷身體上的極度痛苦時,醫生卻告訴她一個不可思議的好消息:手術中醫生發現,原來她已經懷孕兩周,胎兒竟安然無恙。
獨臂女
當上沖浪冠軍
誰都可以去沖浪,但如果,你少了一條手臂,你還可以嗎?15歲的美國女孩從鯊魚口中逃生,在喪失一只手臂后,竟然還能堅持沖浪,并奪得了一系列賽事的冠軍――
兩年前的一個早晨,美國女孩漢密爾頓和朋友一起去海灣沖浪。大約半個小時后,漢密爾頓躺在沖浪板上休息,并順勢把一條胳膊伸到水里玩耍。這時,一個灰影突然竄到她跟前,那是一條約5米長的虎鯊。漢密爾頓隨即感到一陣劇烈的搖晃和鉆心的疼痛。當她低下頭試圖掙扎時,蔚藍的海水已經被染成一片猩紅,她立刻意識到自己失去了一條胳膊。
當漢密爾頓掙扎著用剩下的右手劃向岸邊時,朋友用一條沖浪板的繩子綁在傷口附近為她止血,隨即救護車迅速將她送到最近的醫院。抵達醫院時,她已經生命垂危。當時,手術室正在準備為一位中年男子進行膝部手術,聽到有被鯊魚咬傷的病人急需救治時,這位男子大方地讓出了手術室。沒想到第二天,這位男子從報紙上得知,被鯊魚咬傷的竟是自己的女兒!
讓漢密爾頓父親欣慰的是,女兒的夢想并沒有因這一噩夢而折斷翅膀。她在醫院里說的第一句話就是“我什么時候能再去沖浪”。當她胳膊上的繃帶被拆開時,長長的傷口讓在場的所有人都難以接受眼前殘酷的現實。小漢密爾頓卻異常平靜,她說:“我無法改變現實,所以只能勇敢面對它。”
沒過幾個星期,漢密爾頓的身影再次出現在浪尖上。經過一系列刻苦的恢復性訓練,她的競技水平并沒有因為少了一條胳膊而有所降低,而是先后奪得了一系列賽事的冠軍。2004年,漢密爾頓還成為國家沖浪隊的成員。
漢密爾頓面對生活的積極態度受到了人們的敬佩和贊賞,媒體稱她為“小英雄”。不久,一個好萊塢經紀人找到了漢密爾頓,試圖將她打造成超級明星。在經紀人的勸說下,漢密爾頓開始頻繁地出現在電視節目和各種演講集會上,用自己的經歷告誡人們不要向命運低頭。她甚至在沖浪訓練的間隙出現在德國一家戰地醫院里,向那些在伊拉克戰爭中受傷并失去部分肢體的美國士兵發表鼓舞人心的演講,告訴他們不要因傷殘而停止對夢想的追求。
此外,漢密爾頓還出版了自傳《靈魂的沖浪》,這本書登上了《洛杉磯時報》暢銷書的名單。不僅如此,就連貝薩妮?漢密爾頓這個名字本身也成了一種特殊的商品,一種以這一名字命名的香水面世,在被設計成沖浪板形狀的香水瓶上,清晰地印著這個傳奇女孩的名字。
就像當初不為傷痛所困擾一樣,漢密爾頓的內心也從沒有被這些耀眼的光環所迷惑。無論人們對她的喜愛有多么深,無論宣傳活動有多么熱鬧,漢密爾頓最想做的還是沖浪,成為世界冠軍是她的下一個目標。
10歲女童父母離異 撰寫“自救指南”
10歲的英國小姑娘莉比?里斯的父母三年半前離婚。面對家庭變故,聰慧的小姑娘自己摸索出了一套“自救寶典”。
新修訂的《婚姻法》在第38條,新增加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這一條文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這是一個很有人文意義的法律規定,對于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親權將起著重要的保護作用,受到社會各界的歡迎。對于這一條文在理論上怎樣理解,在實踐中怎樣適用,都應當進行深入的研究。本文試圖對此進行探討。
一、探望權的概念和性質
在沒有修改《婚姻法》的時候,在實際生活中也是有這個權利的。夫妻離婚以后,獨生子女只能由一方撫養;有兩個以上的子女的父或者母,也有可能將孩子交由一方撫養;即使是對幾個子女分別撫養,父或者母也有探望不歸自己撫養的子女的必要;而現在的絕大多數夫妻養育的子女都是獨生子女,只能將獨生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享有探望的權利。離婚,只能消滅配偶關系,并不能消滅血緣關系,也不能消滅父母子女之間的親情。因此,不論法律是不是有明文規定,夫妻離婚后,都是要探望自己的子女的。在《婚姻法》對此沒有規定時,當事人離婚要進行約定,出現爭議,要進行調解或者判決,但總不是理直氣壯。現在,法律正式規定了這個權利,就使它從幕后走到了前臺,成為了名正言順的法定權利。它的后果就是確定,探望子女,在一方是權利,在另一方就是義務,不履行義務的,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在原來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中,這個權利不叫探望權,而是叫探視權。修正案正式通過,改為現在這個稱謂。有人問為什么不叫探視權而叫探望權?這是因為在法律上,探視已經用在了對在押人犯的探望,在生活中,對在醫院就醫的患者的探望也叫做探視。為了避免在概念上的混淆,也不至于將對子女的探望與對在押人犯和患者的探視混為一談,故而叫做探望權。
探望權在國外通稱為探視權,它起源于英美法系,為處理離婚后父母探視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各國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確立探視權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發展的潮流,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無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保留與子女個人交往權,請求告知子女的個人情況權(以符合子女的利益為限),及對子女財產利益必要時承擔財產照顧權之全部或一部,還規定無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顧權人不得為任何損害子女與他人的關系或造成教育困難的事由。我國臺灣地區將探視權稱作會面交往權,其民法典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全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礙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我國婚姻法在修訂時,正式把探視權規定為非撫養子女一方父或母對子女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規定了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協助的義務。這個規定彌補了我國婚姻法中探視權制度的缺失,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
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在于,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憲法規定,子女從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權利,其中包括獲得父愛、母愛的婚姻家庭權利,這些權利是他們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更是社會未來安定的重要因素,規定探望權有利于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并對社會道德起到重要的導向作用。
這個權利究竟是什么性質,究竟是監護權,還是配偶權,還是其他的什么權利?需要研究。我們認為,這個權利既不是監護權的內容,也不是配偶權的內容,而是親權的內容。我們設定一個前提,就是被探望的對象只能是未成年的子女,因為已經成年的子女接不接受探望,完全有識別能力,可以自己做出決定,只有未成年子女才是被動地接受探望。這個前提是成立的,那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就是親權,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照護權。探望權就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是親權的支分身份權,即親權的具體內容。這種權利不可能是監護權,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既然沒有直接撫養,當然就沒有監護權。同樣,它也不會是配偶權的內容,因為這是對子女的權利,不是對配偶的權利,況且享有探望權的人的配偶關系已經消滅,所以探望權不能成為配偶權的內容。
身份權都是法定權利。夫妻離婚后,基于婚姻關系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是離婚并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間的身份關系。父母離婚后,子女還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系并沒有改變。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是非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因此,在離婚的當事人之間,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探望權怎樣行使,進行約定,并且應當遵守協議,不得違反。正如《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的那樣:“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或者在判決離婚時,應當在這個問題上協商出一致的協議,約定好探望的時間、地點、次數等等。如果在協議離婚或者在訴訟離婚中,對此協商不成的,則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約定探望權內容的協議是什么性質,也值得研究。按照一般的道理,應當是合同性質。但是,在婚姻關系上,更多的人反對將關于人身關系的協議稱之為合同,例如結婚,既然是雙方自愿結為夫妻,共同生活,為什么不能把締結婚姻關系的協議就叫做結婚的合同或者契約呢?道理明確,不一定就在使用上沒有障礙。其中的原因,不能說得太清楚。這種約定探望權內容的協議,大概也是這樣。一方違反協議造成對方精神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就順理成章,認定為契約或者合同,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倒是有了障礙了,因為不能基于合同關系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探望權的主體及其權利行使的方式
問:
3年前經人介紹我與高某結婚,我們同是白領,所在公司不同。婚后我發現,高某不是我理想的丈夫,他無端懷疑我有外遇,無端干涉我的社交活動。沒有信任的夫妻在一起生活是十分痛苦的,為此我提出與他分手,可他死活不同意。無奈,我在經濟上做了極大的讓步,我們終于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中我不但放棄了共有房屋等夫妻財產的分割,而且為了爭得孩子,我放棄了孩子的撫養費。婚終于離了,我解脫了。可“凈身出戶”的我總覺得太虧了。現在就共同財產分割、孩子撫養費等問題,我都想反悔,不知法律能否支持?
答: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你們自愿達成。《婚姻法》在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中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已按協議處理,離婚后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但子女撫養費應當另當別論。以《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條中規定的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這是雙方履行監護責任,就離婚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權益問題等代子女作出決定。《民法通則》在第十八條中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為離婚損害子女利益、放棄子女撫養費法律不應支持。《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條中也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就離婚協議中放棄孩子撫養費的部分,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