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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稅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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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稅務管理辦法

      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水電施工 財務管理 問題 措施

      一、前言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水電施工企業所面臨的環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于經濟全球化的激烈競爭,施工企業財務管理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財務管理面臨的危險性不容忽視,對于水電施工企業而言,只有正確的樹立財務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從客觀上分析財務管理所面對的種種問題,并通過合理科學的方法和策略來進行防范研究,才能確保水電施工企業的正常發展和運行。水電施工企業是資金密集型企業,它的特點是資金流動量大,工期長,運作復雜,且由于工程項目點多面廣,分布很不集中,這給水電施工企業資金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所以,加強水電工程項目的財務管理尤為重要,加強水電施工企業的資金管理工作,優化資金結構,是降低工程項目風險,保證企業利益實現的關鍵。

      二、水電施工企業財務管理面臨的重點問題

      (一)財務人員素質較低

      面臨嚴峻的市場經濟,企業之間廣泛存在著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欺詐、違約等狀況,這些不道德的經商行為,對企業的財務管理造成重大的影響。有些企業信譽度低,在違約和債務方面尤為可見,使得企業與企業在合作關系上出現嚴重的扭曲現象,更甚者不履行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法定合同,任意妄為,造成部分企業存貨率高,資金又大量流失的財務風險,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

      (二)財務信息化建設發展不平衡

      水電施工企業產生財務信息發展部平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企業在決策時缺乏真實,新穎的企業信息,對企業的未來變化事先無法掌握,由于缺乏大量充分有用的信息,使得企業在決策方面處于被動的位置。二是由于內外制度環境的變化,財務風險不確定性是決策者無法控制的,如果財務風險帶來經濟上的損失,決策者無法按期贏得利潤,就會造成很大的財務管理風險。由于地理位置、應用網絡和人員等的影響,財務信息建設發展不平衡,企業財務核算形同虛設。特別是資金結算中心建設由于項目資金的管控,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三)缺乏財務基礎管理工作

      在現代水電施工企業中,許多員工對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機制沒有深入的進行了解,缺乏財務風險理念,認為企業的財務風險與自己無關,只是每月每季度的按時領取工資和獎金,絲毫不會理會企業的財務風險所帶來的一些弊端,所以只有提高員工素質,開展員工不定期的教育培訓工作,鼓勵員工積極學習財務風險等知識,完善財務管理上遺留的一些問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使員工主動鉆研財務管理方面的理論知識,為財務管理的決策提供有效的財務新信息。

      (四)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

      水電施工企業項目一般都遵循上級的有關規定,建立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然而,與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大的差距。有的項目部在支付分包隊伍工程款等大額資金使用方面會議研究少,審批手續簡單,財務監督不到位,而有的項目部在現金管理和現金支票的管理上,沒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管控,所以,造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力。

      三、水電施工企業財務管理采取的有效性對策

      近幾年來,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加大了財務管理工作的壓力,面對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完善財務管理工作體系迫在眉睫,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部分水電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體系已經完全不適合現代財務管理工作的運營和發展,并與之逐漸脫節,面臨這種壓力,構建完善和諧的財務管理體系是施工企業當前的主要任務,也是展開財務管理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是整個施工企業正常運作的核心,所以必須建立健全適應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財務管理新體系。財務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是促進企業全面建設的基礎。為此,必須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一)嚴格預算管理

      對于水電施工企業來說,財務預算是企業實現經營目標和控制成本的前提,也是是開展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的有利依據。因此,必須加強預算與實際相結合,按照企業預算管理辦法,制定出可行性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鼓勵財務人員樹立預算管理觀念,落實預算管理工作,如果項目中標,必須組織相關部門對中標項目進行評估,并且按照項目評估報告的編制項目進行成本預算和經費開支預算,盡力將所有的經濟行為歸納到預算管理上來,最終實現資金流和信息流的綜合管理,加大預算管理宣傳工作,嚴格推行預算管理審批制度和財務集中管理的經費審批程序,將預算管理作為財務管理的重點工作,并進行嚴格落實與實施。

      (二)加強成本控制

      水電施工項目的成本控制是項目部經營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環節,也是實現經濟效益的前提。施工各項目部必須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和項目評估報告等為基礎編制成本計劃,進行成本分解,將成本控制指標層層分解、層層落實,使每一個人都清楚自己的責任和目標。根據成本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有效地控制成本支出,著力解決在成本控制中存在的控制依據的模糊性和控制對象的滯后性等難點問題。并通過建立成本計劃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進行成本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對造成超支的主要問題采取針對性的措施解決。

      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企業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設定框架與原則,但仍存在不少技術和程序問題,使得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通知中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處理企業重組業務遇到一定困難。為此,在2010年7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2010年第4號公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便進一步規范和明確若干問題,管理辦法同時針對相關的申報和資料準備作出了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與以往慣例不同,此文件是以“公告”形式的。

      明確了若干重要概念的定義與解釋

      1 通知第一條第(四)項將“資產收購”定義為一家企業收購另一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了實質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

      2 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可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收購,換取另一家企業的資產。管理辦法明確,“控股企業”是指由收購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

      3 管理辦法將“重組日”定義為:

      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股權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

      資產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為重組日;

      企業合并:以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

      企業分立: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曰。

      4 通知的第五條要求適用特殊重組必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管理辦法并沒有就合理的商業目的給出解釋或者定義,但要求納稅人在備案或提交確認申請時,從以下方面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1)重組活動的交易方式。即重組活動采取的具體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時間、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運作方式和有關的商業常規;

      (2)該項交易的形式及實質。即形式上交易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也是該項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實際上或商業上產生的最終結果;

      (3)重組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變化;

      (4)重組各方從交易中獲得的財務狀況變化;

      (5)重組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

      (6)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5 對于特殊重組,通知還要求交易方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保持經營和權益上的連續性。管理辦法則明確,該期限是指自上述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6 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管理辦法則明確,“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7 通知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同一控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能夠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權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據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對參與合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擁有決定控制權的投資者群體。在企業合并前,參與合并各方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在12個月以上,企業合并后所形成的主體在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也應達到連續12個月。

      8 管理辦法明確,通知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企業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管理

      1 管理辦法首度提出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要求,除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股權、資產收購情況外,均必須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管理辦法對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股權、資產收購未明確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但是要求提供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資料。不過該管理辦法中未規定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范圍。

      2 企業合并或分立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合并各方企業或分立企業涉及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僅就存續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注銷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不再由存續企業承繼冶并或分立而新設的企業不得再承繼或重新享受上述優惠。

      合并企業按照合并后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分立后的存續企業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在減免稅期限內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企業自受讓對應項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重組的,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

      1 首次正式引入重組主導方概念,以及重組主導方確認原則,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重組主導方,按以下原則確定:

      (1)債務重組為債務人;

      (2)股權收購為股權轉讓方;

      (3)資產收購為資產轉讓方,

      (4)吸收合并為合并后擬存續的企業,新設合并為合并前資產較大的企業;

      (5)分立為被分立的企業或存續企業。

      2 明確了合并、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涉及被合并企業以及被分立企業所得稅事項承繼辦法。

      合并、分立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被合并、被分立企業合并、分立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分立企業承繼,這些事項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的處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等。

      其中,對稅收優惠政策承繼,凡屬于對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稅收優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業每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統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業資產占合并后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劃分,再分別按相應的剩余優惠計算應納稅額。

      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

      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問題,在減免稅期限內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企業自受讓對應項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重組的,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3 管理辦法對跨年度重組行為以及分步重組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作出了規定。

      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當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時預計整個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以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有關資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暫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第二年進行下一步交易后。應按本辦法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確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當事方在首個納稅年度不能預計整個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在下一納稅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調整上一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涉及多繳稅款的,各主管稅務機關應退稅,或抵繳當年應納稅款。

      跨境重組稅收管理

      1 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執行方法仍應依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執行。

      2 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征收管理仍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的要求。

      3 的管理辦法明確了跨境重組行為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即以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且符合通知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居民企業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當事方的重組情況說明,申請文件中應說明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

      (2)雙方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3)雙方控股情況說明;

      (4)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或股權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分別列示涉及的各單項被轉讓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5)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股權或資產轉讓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60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二、在財稅[20081160號文件下發之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通過認定后才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同時向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報送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的材料。

      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三、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會,在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在基金會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

      五、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通過公益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于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年度檢查連續兩年基本合格視同為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年度檢查不合格,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現其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時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內企業或個人向該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提請審核確認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規定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離岸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大慶、上海、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合肥、南昌、廈門濟南、武漢、長沙,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等21仲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達之曰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為了促進烯烴類化工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生產同類產品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對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二、乙烯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品,芳烴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品。

      三、用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50%以上(含50%)的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費稅的免,返稅管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

      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電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9號)規定,自2009年度開始,一些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就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二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x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三、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針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新規定新變化提出了相應的策略,以期為企業提供可借鑒的價值。

      關鍵詞 :企業資產損失;損失稅;涉稅風險

      國家稅務局在2011年頒布實施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新規定的出臺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工作的內容和方法進行了改革,企業資產損失原來的申報制度發生了變化。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扣除辦法在新規定下的變化

      (一)損失扣除范圍的變化

      新規定對企業貨幣資產中的預付款及應收款項范圍進行了擴大,其中包括企業間流通的往來款項及墊款;關聯方之間的資產損失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稅前扣除;新規定對無形資產屬于企業非貨幣資產的概念進行明確劃分;同時新規定在附則中補充到,未被包括的資產損失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向國家稅務部門進行損失扣除申報。

      其次,新規定首次對企業法定資產損失與實際資產損失進行了明確區分。企業法定資產損失即符合相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損失,但在實際中并未被處理;企業實際資產損失即企業在處理資產的過程中產生的合理損失。

      (二)損失申報辦法的變化

      新規定對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管理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單獨列出一章節進行解釋,新規定對企業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辦法統一實行申報制。

      (三)各項資產損失認定辦法的變化

      1.企業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新規定對企業可在稅前進行扣除的貨幣資產損失,規定其對金融機構不再局限于法定的吸收存款功能。同時,新規定對金融機構本該清算卻因各種原因未能進行清算的三年內的部分,可以通過由破產清算管理部門或法院出具相關證明,然后將該款項作為資產損失進行稅前扣除。此外,超過三年期限后企業仍可以在取得證明后將其作為法定資產損失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辦法對企業來說更加公平。

      2.企業投資資產損失的確認

      對企業的債權、股權投資損失進行確認時應首先出具債務人的資產清償證明資料,對證據不足并且發生時間在三年及以上的投資損失可在其出具證明后允許稅前扣除。

      3.企業創新型業務產生的損失的確認

      在我國社會向創新型轉變的過程中,企業創新業務得到了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著極大的風險,因此,對企業業務創新導致的資產損失允許其在稅前進行扣除。新規定的這一變化不僅配合了新時期我國的發展趨勢,對企業創新自主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對企業資產損失為扣除部分的處理

      新規定對企業當年之前產生的資產損失進行稅前扣除時做出規定,能在當年進行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通過專項申報進行扣除。未扣除的資產損失期限應在五年以內。同時,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等歷史問題導致的企業資產損失未扣除部分,以及企業在承擔政策性任務時造成的損失等其追補確認期限可以在相關部門批準后進行適當延長。新規定還明確指出能夠追補的未扣除資產損失必須是實際資產損失。

      二、如何應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在新規定下的涉稅風險

      (一)對資產損失的概念進行明確

      企業資產的形式包括存款等貨幣類資產及固定資產、非貨幣類資產、債權性投資資產以及股權資產,企業用于常規生產經營的資產都包括在其中。新規定對企業資產損失的范疇進行了明確規定,即企業在運營活動中產生并取得應稅收入的資產損失,例如現金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及存貨損失等。同時,對企業資產損失是屬于法定的還是實際的要進行區分。

      (二)對資產損失的類型進行區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 號)第五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國稅發[2009]88 號文件中所述六個方面的資產損失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除上述范圍以外的資產損失,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

      (三)企業對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處理

      企業對資產損失情況應在遵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及時向管理層申請,并進行處置審批,同時對資產損失進行會計處理。新規定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予以明確,企業管理層應首先在遵守企業內控制度的前提下對資產損失進行審批。因此,在對資產損失進行處理時應嚴格按照流程進行。企業的資產損失在申報時必須提供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據,否則,稅務機關將不予認可扣除,將形成所得稅納稅風險。

      (四)明確區分本企業資產損失的兩種申報形式

      根據不同的申報條件和內容,企業的資產損失可以通過專項申報及清單申報兩種申報方式進行。企業在對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進行劃定時,可以根據內部會計核算的科目對資產損失進行分類和歸總,隨后將總結出來的清單送到稅務部門。企業資產損失在進行專項申報時應逐項向稅務部門進行申報,同時將相關核算資料等一并附上。

      (五)完善企業資產損失的內部核銷制度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內部資產損失核銷管理制度,對企業的資產損失審批及處理流程進行明確規定,同時對各部門的權利進行制衡并明確其責任和職能。在對資產損失進行申報時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專項審批。在企業內部先進行審批這一申報前提也是新規定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一個涉稅風險。因此,企業應對資產損失情況提前在內部進行核銷管理和審批并收集相關證據,為稅務機關的監管做好準備。

      總之,隨著政府出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政策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并且廢除了先前頒布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管理辦法和文件。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的新辦法在具體實施內容及結構上都發生了新的變化,新規定的變化體現出國家稅務部門新的管理思路,對納稅企業來說同時面臨著新機遇和風險。

      參考文獻:

      [1]王為夏,姜海華.企業資產損失的稅務認定及其會計處理[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13(10).

      [2]方飛虎.企業資產損失財稅處理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2,(11).

      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第八條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

      第十一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的稅收協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申請執行稅收協定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非居民企業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后,提出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應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的,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第十四條因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

      第十六條非居民企業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

      第四章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見附件3),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了解合同簽約內容與實際履行中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款項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必要時應查核企業相關賬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況,特別是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情況,有否漏扣企業所得稅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備案合同資料、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記錄、對外售付匯開具稅務證明等監管資料和已申報扣繳稅款情況,核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實施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專項檢查可以采取國、地稅聯合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70號)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變更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的,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表的,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企業稅務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轉眼之間,加入公司已經半年有余,見證了公司從無到有的過程。 自公司籌備成立到現在,我積極主動地完成本職工作并積極配合其他各部門相應工作,現對從公司成立至今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

      第一、配合財務部領導進行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財務制度是財務工作的基礎,必須用制度對財務工作進行規范,這樣才能保證日后各項財務工作順利進行。我部門已經初步擬定的制度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管理辦法、備用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財務印章管理規定、費用管理辦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稅務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辦理稅務登記。公司營業執照辦理后,我部門于2018年12月上旬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并于同月參加了李滄稅務局舉辦的新設企業稅務知識培訓。

      第三、開立銀行賬戶。公司于2018年12月在中國銀行青島中央商務區支行辦理了基本戶開戶,2019年2月在中國銀行青島市北支行辦理了人民幣資本金開戶。

      第四、建立會計賬套。參考中資中程及中國交建的會計核算科目,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設置了我公司的會計科目,并根據核算需要對部分科目進行了輔助核算設置。

      第五、編制各類財務表格,主要有原始單據粘貼單、費用報銷單、差旅費報銷單、財務專用章使用登記表、人名章使用登記表等。

      第六、對籌備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進行了收集整理,完善了費用報銷手續。

      第七、就“個稅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稅務知識向同事進行了宣講,并引導部分同事對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了填報。

      第八、編制了“費用報銷注意事項”,對各位同事日常報銷中容易出現的一些小問題進行了宣講,以便減少日常工作中的麻煩,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對公司前期的各項其他類合同進行了整理了,登記了合同臺賬,主要包括房屋租賃合同、裝修合同、辦公設備采購合同、辦公家具購買合同等。

      第十、對各項合同類支付,整理完善了手續流程,并根據資金情況進行了部分支付,登記了支付臺賬。

      第十一、完善了固定資產報銷流程,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了驗收登記,并完善了固定資產臺賬的登記工作,方便以后盤點。

      第十二、在各部門的配合下,結合公司的現有情況及經營目標,編制了2019年度管理費用預算及2019年度預算報告。

      第十三、日常工作主要有審核同事提交的報銷單據、月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工作、月初進行增值稅申報工作及個人所得稅申報工作。另外,配合黨群人事部對工資表進行審核,并通過中行工資系統進行工資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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