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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面向社會、面向群眾的人口計劃生育基本政策法規宣傳,提高群眾的政策法規知曉率,是今年政策法規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半年檢查和年終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為了規范政策法規宣傳內容,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現將政策法規宣傳的參考內容、考核方式和評分標準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宣傳參考內容
1.哪些法律法規對生育孩子的數量作了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參考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2.符合條件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應該怎么辦?
參考答案:
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人口計生委批準。
3.違法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應該接受什么處理?
參考答案:
(1)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對拒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2)國家工作人員、黨員還要接受黨紀、政紀處理。
4.違法生育應該繳納多少社會撫養費?
參考答案:
以縣政府文件規定的征收標準為準。
5.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懷孕的,應該怎么辦?
參考答案:
應該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人口計生部門提供證明。
6.對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哪些主要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參考答案:
(1)安環;(2)皮埋;(3)男扎;(4)女扎。
7.對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有什么法律規定?
參考答案:
(1)嚴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2)嚴禁選擇性別的人工流產。
8.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參考答案:
(1)成年流動人口外出前,要辦理婚育證明;
(2)已婚流動育齡婦女要簽訂生殖保健服務合同,并定期寄回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9.**市對再婚人員的生育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參考答案:
(1)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2)喪偶再婚夫妻,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10.國家獎勵扶助政策的基本條件有哪些?獎勵標準是多少?
參考答案:
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個以內(含二個);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報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金標準
1、獨生子:840元/年。
2、獨生女:(不包括曾經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存一個獨生女的)1080元/年。
11.國家特別扶助政策的基本條件有哪些?標準是多少?
參考答案:
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具有**市城鎮或農村戶籍;
2、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無存活子女或現存一個(包括合法收養一個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滿49周歲。
扶助金標準
1、現無存活子女家庭
(1)、農村:60歲以上的農村獨生子女(按國家獎扶條件認定,下同)死亡的對象,按2640元/年的標準發放。
其余對象按基本額1200元發放。
(2)、城鎮:按基本額1200元/年的標準發放。
2、現存一個子女三級以上殘疾家庭
(1)、農村:60歲的農村獨生女三級以上殘疾的對象,按2280元/年的標準發放,獨生子三級以上殘疾的對象,按2040元/年的標準發放。
其余對象按基本額960元/年發放。
(2)、城鎮:按960元/年的標準發放。
12.**市獨生子女殘疾扶助政策的基本條件有哪些?標準是多少?
參考答案:
1、本人及配偶均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獨生子女殘疾,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
4、年齡在60周歲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滿49周歲;
5、子女持有四級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扶助標準
每人每年600元。符合國家獎勵扶助或特別扶助條件的轉為申報獎勵扶助或特別扶助發放。
13.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標準是多少?
參考答案:
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分別發給2.5元至5元的獎勵金,或給予總額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獎勵。
14.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應該免費享受哪些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參考答案:
(1)免費領取避孕藥具;(2)安環和取環;(3)男扎和女扎;(4)人流和引產。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隨機抽問的方式進行,由調查員從14道題中任意抽取5題分別詢問群眾,調查員對每個調查對象詢問的問題可以不同。
(2)戶口保留在學校的畢業生到大中城市正式就業,但由于達不到當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不能落戶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或就業單位出具暫不能落戶的證明。畢業生可持該證明、《戶口遷移證》、《畢業證》到原就讀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更改《戶口遷移證》中的“遷往地址”欄,回原籍或父母處落戶。
9、這次人口普查能給我的孩子上戶口嗎?我有結婚證,是第一胎,但是沒有準生證,出生證明。
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可持下列材料到父或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1)填寫《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人員落戶申請表》;
(2)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被申請人近期五寸全身免冠照片一張;
(4)《出生醫學證明》;
(5)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或工作單位的入戶介紹信。
《戶籍管理條例》規定:
初次辦理戶口的,如未與父母同一戶籍,需要出具證明,證實該情況
這個很簡單,復印一下現在您的戶口本全頁即可。
請大家幫忙解答:我09年畢業后學校將戶口遷回原籍,后遷移證丟失,想讓學校所在地的派出所補辦,派出所提出需要提供原籍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戶證明”,但現在原籍的派出所不給開這個證明,說是不能隨便給開,請問,需要提供什么資料才能開“未落戶證明”或是各位有什么解決措施,請幫忙解答,不勝感激。這是派出所為難你的,有的還讓出示出身證明和居委會證明,你帶著你父母的戶口簿和你的身份證、畢業證去,順便買兩包好煙,你當初上大學遷出戶口時派出所有記錄的可以讓他們查,未落戶證明就是一張紙蓋個章罷了,他們沒必要為難你呀,祝你順利!
單位不能解決戶口,也不想買戶口,又想在單位工作,怎么辦?
應該辦理靈活就業手續,領取回生源地人事局的二分報到證,同時將戶檔落回生源地,單位證明《單位不能落戶證明》。這樣的好處是:首先,你在國家規定的派遣時間內領取報到證,避免將來因種種原因錯過報到證辦理期限,失去“干部”身份(如果晚了就會落到勞動局,就是工人身份了);其次,你將來有可能按“人才引進”的方式將戶口調入實際工作單位所在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實際上從06年開始,人才引進在實際操作中已經不審批了,所以如果單位給你人才引進的承諾,基本上是口頭支票。
關于違約
雖然叫三方,你和企業簽了之后實際上就生效了,即便學校沒簽,想違約也要交違約金(其實這時候不能交違約,因為學校沒簽三方也就沒生效,但是是不是叫違約并不重要,關鍵是能否領回單位手里的三方),因為不交的話單位不會交回三方你也就無法領到新的三方。
另外,如果在上報就業方案后(6月份)再違約,就屬于改派,原則上不能再在北京或上海等不便落戶的地方落戶,學校一般也不喜歡改派。
前面說了其實三方的規范公司和學生行為的作用實際上是次要的作用,但又往往很多企業很在乎,而且很多企業要求學生趕緊交三方,不管是有指標的企業還是最終沒有指標的企業,這一是因為公司的HR根本不懂戶籍相關的政策,二是因為HR把三方的用處認為是勞動合同簽訂之前的補充了,想用三方來約束我們違約的情況。
關于畢業以后的戶口 檔案 三方協議 干部身份 的問題
大學畢業后的一年最為關鍵,舉例如20xx年6月畢業7月正式工作者,其從08年7月到09年7月這一年是對其人生的基本規劃最為重要的一年,原因涉及三項——三方協議、報到證(派遣證)、干部身份。
關于三方協議:
什么叫三方協議?網上答案都有,隨便查查就知道了。但再深一些說呢,肯定有人不知道了。
三方協議,簡單的講就是學校、學生本人、工作單位三方就畢業生離校后就業工作落實所簽署的一份協議書,很多人知道的是:三方協議過去必須簽,但現在不一定,三方簽了只是學校統計就業率的一個參考指標。三方和派遣證掛鉤,但我沒有留京戶口,單位簽三方就要解決你的戶口,所以現在單位都不簽三方了,尤其是私企等等。沒錯,上邊說的都對,所以有些朋友們就把三方協議放棄了,而只是找到工作,自己去做個打工者,然后只考慮勞動合同。
那么究竟三方協議背后究竟還有什么呢?其實三方的背后還隱藏著很多。
謊言一:
試用期工資標準言稱轉正后的80%
如果你逐條細細閱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肯定找不到法律條文明確規定試用期工資是轉正后的80%,但卻可以找到以下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原來,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者兩者之一的85%、90%甚至是100%。有些小伙伴竟然可以根據試用期工資推算出試用期滿轉正后的工資,筆者著實是吃了一驚!
提醒: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沒有書面明確約定,試用期工資是試用期滿后的80%,即便有逆天的計算能力,也無法根據試用期工資數額推算出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同時,法律亦不禁止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數額相同。
謊言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N+1
最近幾年,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標準N+1、+2、+3、甚至是+6的算法頻頻在網絡媒體上曝光。估計是受到這些信息的影響,在很多小伙伴心中N+1是辭退員工經濟補償的“起步價”,若辭退時拿不到N+1以上都覺得不好意思在朋友圈混。于是,出現了這樣的怪象,“不講法律講人力,會哭的孩子有奶吃”。
對于N+1(經濟補償金)筆者考究了一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俗稱的“N”):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同意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過失性辭退的;經濟性裁員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依法終止的;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那么,什么情形需要+1呢?無過失性辭退時,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江湖俗稱的“代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筆者檢索了多個地方規定,北京市的規定著實讓HR有些心塞,“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提醒:根據筆者的觀察,最近媒體有關經濟補償金的報道已不常見,看來有關部門也認識到這種導向的隱患,法律的問題終歸需要依靠法律的渠道來解決。故此,在涉及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時,法定的補償標準和法定外的補償標準要區分清楚,不然所謂的“人性化”可能會變成“理所應當”。
謊言三:法定婚假由
《婚姻法》、《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當愛情降臨的時候,小伙伴關注婚姻的同時也很關注婚假。有關法定婚假互聯網廣泛流傳的版本有很多: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筆者看過后將信將疑,翻閱了數次現行的《婚姻法》也沒有發現法定婚假3天的提法。功夫不負有心人,筆者終于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的》([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中發現了婚假的蹤跡,是這樣規定的: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筆者不禁有些茫然了,這不是針對國有企業的規定嗎?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也適用嗎?正確答案是:所有性質的企業都適用。原因就是大家一直都是參照這個執行,既然是這樣還是追隨大眾的腳步比較好。筆者也給立法機關提個醒,這樣下去總不是辦法,既然約定俗成了,該立法的就盡快明確立法吧,這樣大家也都安心了。
提醒:隨著各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訂推進,晚婚晚育假期已經終結,將迎來的是延長生育假、增加婚假的時代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從增加婚假天數來看,廣東、山東、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四川等地的小伙伴可能很不開心,婚假只有3天;北京、上海、江蘇等地的感覺還不錯,至少在10天;如果想多休婚假就去山西、甘肅工作吧,在這里才能真正感受到蜜月!法定婚假、增加的婚假是否包含法定節假日、雙休日?應該怎么休?建議參照當地的《計劃生育條例》判斷,原則上凡是沒有明確說明的都是包含在內的,有特殊說明的除外。至于婚假怎么休,既然法律沒有明說,用人單位就應當在自己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里面說清楚。對于婚假、增加的婚假等各類假期,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對此給出解釋的口徑,事情講清楚了大家都開心。
謊言四: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于終生雇傭
對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情,筆者只有一聲嘆息!實踐中,勞動者千方百計想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想方設法避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互聯網上更是各種不靠譜的言論稱: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不主動辭職,用人單位就得雇傭到退休;更有甚者認為在涉及經濟補償時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獲得更多的補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比較難。一份以退休年齡為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怎么就演繹出那么多的江湖謠言和紛爭呢。
提醒: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鐵飯碗”、“終生雇傭”。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它最大的壞處就是,無法通過合同期滿來處理個別難纏的勞動者;對于勞動者而言,誤認為自己拿到了鐵飯碗、長期飯票。當出現法定情形時,無論是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解除的仍然可以解除,該終止的仍然可以終止。
謊言五:“三期”是護身符
前幾天,筆者接到某位經理的咨詢電話稱:“生意不好做,股東準備把公司關掉,現在已經開始清算了,但有位懷孕的女職工說,自己從網上查了相關法律規定,也咨詢了相關人士,因為正處于‘三期’內,公司不能解除或終止自己的勞動合同,我們該怎么辦?”聽到這里時,筆者心中有種淡淡的憂傷,互聯網絡和相關人士有時候也坑人呀,皮之不存毛將安附焉!雖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但是,這句話不能反過來理解,因為處于“三期”中,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予以降低工資、予以辭退,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提醒:法律對于“三期”女職工有傾斜性的保護,但是“三期”絕非免死金牌。“三期”女職工也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及各項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反之可以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時勞動合同亦可終止;不符合勝任力要求的,也可以降職降薪;業績不達標的,獎金也可以少發甚至不發。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對于“三期”員工的管理,既要有保護女同胞的意識,也要有合法合規的管理措施;對于“三期”女同胞,在保障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多些職業精神總是好的。
謊言六:病假管理“五花八門”的坑
Q:在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限制勞動者跳槽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在勞動合同解除后,遲遲不為勞動者轉移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給勞動者帶來了一定的損失。而有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后,拒不交出由其保管的有關工作資料,致使企業的工作受到一定影響。請問,遇到這些情況該怎么辦呢?
苗女士
A:《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由此可見,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言,都存在著一種后合同義務。
勞動者在離職后,因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辦理與原單位產生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到法院。原用人單位不履行仲裁裁決書或者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轉移檔案或社會保險的義務,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拒不交出相關資料的,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要求其交出相關資料。用人單位因此而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確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
Q:由于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濟效益連續滑坡,公司決定裁員,我屬于被裁者之一。在確定經濟補償標準時,我們與公司產生了分歧。我每月工資1500元(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我認為公司應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而公司卻說,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算工資,只能按“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補償。請問,如何確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
余女士
A: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在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時,應將屬于工資范疇的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各項收入包括在內,因此,公司只以你的基本工資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不對的。如果該公司一意孤行,那么你可以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
探親假、往返路費、工資,一個都不能少
Q:小宇是2004年的研究生,經朋友介紹分配到一家事業單位。小宇非常珍惜這份工作,所以工作3年一直沒有回老家探親過。2008年春節,小宇提出回家探望父母,單位以部門人員少為由未批。2009年春節,小宇提前申請,單位只批了20天假期。小宇到家后,因其父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單位提出申請補休上一年20天探親假。前后共休40天,路途往返5天。單位批準了小宇探親假20天,但按事假扣發當月工資,另25天作為超假扣發,同時不報銷往返路費。單位這樣做合法嗎?
A: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該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該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小宇符合上述條件,即可享受探親假。《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同時對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享受的休假待遇分別做了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小宇屬于未婚職工,因上年度單位未安排休假,則可要求單位給予45天的假期,單位將另25天作為超假處理,同時不報銷往返路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復婚可以享受婚假嗎?
Q:小舟與愛人結婚時,兩人都向當時所在的單位申請了婚假。但婚后沒多久,二人就因為經常爭吵而離婚。離婚后,小舟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單位。經過分開的這一段時間,兩人都冷靜了許多,也反省了自己,經過慎重考慮后,小舟和愛人決定復婚。那么,小舟和愛人還能向現在單位申請婚假嗎?
A: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8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因此,復婚同樣可享受婚假。但是,根據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因此,復婚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也即不享受晚婚所增加的假期天數。
在線專家: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安徽凱安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在線專家:
根據這一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條例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公民權利:
公民有權要求對關涉自身不準確政府信息記錄予以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這是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的明確規定。條例同時規定,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根據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可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這部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規規定,除了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根據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條例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4種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條例特別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根據條例,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公開政府信息應通過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方式進行
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根據條例規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還要求各級行政機關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條例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知情權被侵犯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發生公民合法知情權被侵犯的情形應該怎么辦?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設置了有效的救濟渠道。
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條例對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還明確,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重點內容:
4類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4類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條例明確,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對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條例要求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具體內容的同時,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條例同時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國務院立法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三類主體
哪些單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的規定,能夠成為行政管理主體,獨立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責任的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這位負責人說,這兩類主體是政府信息的擁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此外,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制作、獲取了大量的社會公共信息。公開這些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獲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權益。
為此,條例也將這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作為信息公開的主體,納入調整范圍。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共企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條例特別規定,上述單位應當參照本條例,公開其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中介有償提供政府信息
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行政機關不得通過中介有償提供政府信息。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條例還明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為了切實做到依法收費,條例規定,各級行政機關應把政府信息公開的稅費及減免情況列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對于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將定期考核評議
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根據條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條例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這是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的規定。
但條例同時規定: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條例強調,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鄉鎮政府: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情況等8類信息須重點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