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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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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第1篇

      摘 要: 案例分析法是法律教學的一種重要教學法,而傳統案例分析法在差時上容易產生矛盾,難以兼顧時間和教學效果。本文對現代案例分析法在法律課程內容和授課方式方面進行了改革實踐探索,在提高教學時效和教學質量上有了較好的效果。

      關鍵詞: 現代案例分析法 授課內容 現代教學工具

      案例分析法是教學中的一種常用方法,也是法律課程案例教學法的重要部分。在法律課程教學過程中常常引用經典案例,通過案例的剖析認知法律條文的應用及相關法律要義的理解,這種教學方法以教學大綱為依據,以教材為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為指導,以案例為突破口,實踐效果明顯,學生接受度高,對于學生今后工作、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也有所幫助,特別對于法律專業的學生而言,今后從事司法實際工作多有裨益①。傳統案例分析法因案例內容多,相關資料復雜,涉及知識點較多,剖析時間長,占用課時較多,而課時有限,時差容易產生矛盾。分析案例的過程往往屬于研討過程,易產生新的問題需要解答,有的甚至需要做進一步研究。如何用好案例,講好課程,又控制好時間,是當前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為此,我們對課程內容和授課方式進行了改革實踐探索,嘗試創建現代案例分析法應用于法律課程教學改革,以期達到明顯的教學效果。

      一、精造授課內容,突出課程重點,突破課程難點

      1.精造授課內容。

      要講好一門課程,最重要的基礎之一是授課內容的精造。精造授課內容,我們首先以傳統的教學方式安排好課程章節和授課時間,備好授課提綱,精造好案例及相關資料。只有精造授課內容,打好基礎,才能走好講課的第一步。而對于授課過程中重點板書什么,什么地方該分析、什么時候該提問、如何與學生互動等,都應該心中有數。尤其是在精造課程內容時要注意避免落入傳統教學的講-學模式,要根據法律課程的實踐性,合理安排書本理論知識、案例資料及問答、討論等各個部分的時間和位置。比如可以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創設不同的問題小情境引入案例和知識點,使案例和書本知識有機結合,讓學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精髓,同時對于理論在實際中的實踐有所了解②。

      2.突出課程重點,突破課程難點。

      在精造授課內容時,我們要注意突出課程重點,突破課程難點。以專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一課為例,如何講清其壟斷性和公開性就是這次課的重點,而如何理解這兩大特征從而了解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則是本課的難點。在對重點和難點有所理解后再看實際中的專利制度如何保證壟斷性和公開性的法律實施,是以專利權的申報、審核制度和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實現的。

      在此處我們可以舉例微軟操作系統的專利權作為案例進行說明,以應用最廣泛的操作系統舉例,更容易激發學生對于專利權的探究興趣,增強對于本課知識點的理解認知。事實上,中國所有軟件著作權均是按照現行申報制度的技術公開性而產生的,但顯然此時舉例影響廣泛的經典更容易讓學生理解,由此可以引申出對于我國專利制度的探究和思考。顯然,這樣一門課如果完全按照傳統授課方式進行,課時超時是顯而易見的事情。并且容易引申太過,導致影響接下來的教學進程。為此,我們做了如下改革嘗試。

      二、充分利用現代教學工具,擴展課前課后預習思考

      1.引入現代教學工具,以多媒體課件等特色授課方式,豐富課程內容和授課手段。

      在傳統案例分析法中,案例引入和分析、課程板書等都占用大量時間,客觀上擠占師生互動的時效。為此,我們在精造課程內容的基礎上,做好課件,把老師授課、學生看課有機結合,把課件刷屏與老師講解有機融合,把案例分析與媒體呈例相交融。同步操講,既可提供畫面、聲音的直觀性、沖擊性,又可減少因板書和翻閱資料占用的時間,還可因內容豐富而擴大學生的知識面,提高其學習興趣,增強師生互動的熱情。這種以教師主講、學生主想、媒體輔課的授課方式是實施案例分析法的有效途徑。

      2.以網絡為媒介,抓好課前預習、課后復習的全過程,是現代案例分析法的重要方式。

      課前預習、課后復習是授課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傳統授課方式中師生圍著課本進行教學,往往趣味不濃,效果欠佳。為此,我們根據現代學生喜歡網絡的特點,利用校園網的強大功能與資源,將課件與相關案例資料上傳課程平臺,以信息派送的方式提醒學生預習和復習,用有故事的案例網頁吸引學生,用有法律條文使用的微課滲透于學生茶余飯后,使知識碎片化,讓學生學習自覺成為習慣。

      以法律基礎課為例。這門公共課程旨在通過教學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使他們能夠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以適應依法治國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③。因而涉及的內容多,從法律的淵源、類別等到憲法、各部門法等法律法條,相關知識都有涉及。而作為一門公共課,課時較少,面對的學生更是沒有社會經驗、沒有法律知識甚至沒有法律常識的年輕人。學生對一些法律知識理解度較低,需要了解的知識點卻很多,授課效果容易平平。而如果大量使用案例幫助學生理解掌握知識,課時又遠遠不夠。我們嘗將課程微型化后做成課件,結合一些案例引導學生課余自覺學習、自覺思考,既深受歡迎,又加深、加快學生對這門課的理解和掌握。

      比起傳統教學模式局限于課堂講授,這種改革嘗試既充分利用課余時間,將傳統教學中消耗大量時間的案例內容和相關引申內容放在課堂之外,又激發學生對于學習的樂趣,由生動、立體的案例將知識碎片化,加深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和掌握,更符合法律需要結合實際進行理解運用、而非單純枯燥條文的特性要求。

      三、教學并非單純的教與學,師生之間需要更多的互動

      對于學習法律課程的學生而言,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并不那么容易。傳統教學模式的講授方式中師生是兩個對應的個體,老師講授知識,學生聽取知識。課后更多地依靠學生的自我學習能力,而法律的枯燥容易造成學生對學習的厭怠。這是我們在教學中需要引起重視、進行改革嘗試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們不僅要用一個個案例讓學生明了法律的精要,更要用無限的師愛照亮學生的心靈。

      教師對學生負有傳道授業解惑的責任。在我們看來,負責的有效方式是愛學生。愛學生,要有足夠的耐心浸潤學生的心智,才能日見成效,而不僅僅是將知識講給學生聽。對于法律專業的學生,需要理解、掌握的法律內容十分繁復,需要學習、熟知的法律相關課程難點頗多,如果單純地死記硬背通常事倍功半。授課方式如果只是照本宣科,就算課件做得好,課程也會乏而無味、死氣沉沉。如果把案例變為故事,學生興趣自然濃厚,但時間苦短,知識點往往講不完。如何讓案例成為明了法律的精要,如何讓學生理解立法的宗旨而量準其要義,則是法學專業教師須認真研究的課題。我們做了如下嘗試,把一個案例的緣由、過程、事實呈例清楚,把相關法律條文呈于案例分析之上,對于一些經典、熱點案例,把法院判文與專家評析相比對,形成一條完整的思考鏈,讓學生通過案例熟知相關法律,通過分析明了其宗旨精要,通過比對辨別實踐和思考容易產生的錯誤。課堂上主講要點、難點,師生互動解決疑點,課后以網絡平臺、互動答題加深理解。

      四、結語

      我們對于現代案例分析法在法律課程中的應用進行了一些教學實踐探索,以求解決課程質量與教學時間的時差矛盾,在保證教學內容的前提下增強教學效果,讓師生都有所得。誠然,我們的改革實踐才剛剛起步,探索之路還很漫長,需要更多的實踐嘗試來調整和完善。案例分析法是一種應用廣泛、在法律教學中有著重要地位的教學方法,對于它的研究是一項大的工程,作為青年教師,筆者水平有限,希望廣大同仁志士不吝賜教,以便研究探索更進一步。

      注釋:

      ①黃永彩.運用案例分析法進行法學教學的體會[J].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學報,1993(9).

      ②李黎明,吳禹達.淺析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J].教育教學論壇,2014(7).

      ③胡斌.案例分析法在法律基礎課教學中的應用[J].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2).

      參考文獻:

      [1]黃永彩.運用案例分析法進行法學教學的體會[J].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學報,1993(9).

      [2]薛剛凌,李媛.論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7(1).

      [3]李黎明,吳禹達.淺析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J].教育教學論壇,2014(7).

      [4]胡斌.案例分析法在法律基A課教學中的應用[J].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2).

      [5]王愛民.試論法律人才的培養與法學教學方法的革新[J].社會科學家,2005(1).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第2篇

      2014年3月,左某在某商業銀行寧波某支行(下稱某支行)開立理財金賬戶,申請銀行卡一張,預留交易密碼,開通網上銀行功能并辦理領取U盾。在填寫個人客戶業務申請書時,左某未選擇開通賬戶余額變動短信提醒服務,也未選擇開通短信認證。某支行在申請書別提示:“您已開通電子銀行并領取身份確認工具U盾,憑身份確認工具可辦理電子銀行渠道轉賬、匯款等業務,請妥善保管,切勿交給他人,并牢記身份確認工具密碼,切勿泄漏”。左某在申請書上簽字確認。

      2015年4月13日,左某接到電話,一個自稱警察的人稱左某賬戶與販毒團伙有牽連,要求左某提供個人賬戶內的存款情況、理財情況及用途等,左某驚慌之下均一一告知,并按電話要求登錄網銀,插入U盾進行操作。隨后,左某意識到可能被騙便撥打110報警,并前往某支行查詢賬戶內存款、理財產品余額等情況。經辦柜員告知左某理財產品、定投基金等未到期無法支取。2015年5月14日,左某收到某支行的催收電話,稱左某有一筆13.5萬元的質押貸款逾期未歸還。經查詢,2015年4月13日,左某賬戶用U盾在網上銀行申請了個人質押借款并簽訂了電子版的《個人質押借款合同》,約定左某向某支行申請個人質押貸款,貸款用途為消費,貸款金額為12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個月,以左某15萬元理財產品作為質押擔保。某支行向左某賬戶發放貸款后,貸款通過網上銀行加U盾轉賬支付到案外人龔某賬戶。

      左某認為,某支行辦理網上銀行質押貸款時未進行短信通知,在左某查詢賬戶理財產品等情況時也未及時告知其理財產品已被質押,導致左某遭受經濟損失,遂某支行要求確認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無效,解除對理財產品的凍結,消除人民銀行不良征信記錄。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左某財產損失系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某支行不存在違約行為或者過錯,相關不利后果應當由左某自行承擔。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左某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左某未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不法分子冒充客戶通過網上銀行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引發的典型銀行被訴案件,涉及的問題和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理財產品質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質;二是左某與某支行之間的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是某支行對左某財產損失是否存在過錯。

      理財產品質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質

      當前,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逐漸成為城鄉居民的一個重要投資渠道,為滿足理財產品持有人盤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財資產并用以融資的實際需要,商業銀行向市場推出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所謂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作為質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在對借款人理財產品所對應資金賬戶采取凍結支付手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約定的情形時,銀行有權以該理財產品的市場價值優先受償。在實現質權時,銀行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待理財產品到期且對應的理財本金和收益到達客戶理財資金賬戶時,直接將該賬戶中的資金扣劃并用于清償貸款本息;二是在銀行貸款到期且未獲清償時,根據銀行與出質人之間的約定,提前終止個人理財產品協議,然后將提前贖回理財產品應交付客戶的理財本金和收益扣劃用于清償貸款本息。

      從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屬于權利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設定的質押擔保,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處置該項權利中的財產利益并優先受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作為質押擔保的一般權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財產性,可用金錢評估其經濟價值;具有可轉讓性,質權人可通過轉讓處置該權利來實現其債權;易于設質,在設立質權和實現質權時容易操作。在銀行理財產品質押中,客戶基于理財產品對銀行享有的是一種債權,具有經濟價值,包含理財本金和收益。這種債權不屬于法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而且在設定質權和實現質權時非常便利。因此,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在法律性質上可以納入權利質押的范疇。

      雖然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權利質押的范疇,但是這種權利質押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國實行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規定的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物權法》在第223條列舉的可質押的財產性權利,僅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以及應收賬款等,并未明確規定包括銀行理財產品。如果采取嚴格的物權法定主義,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新的物權形態不斷涌現,如果采取過嚴的物權法定標準,不利于保障新經濟形態的秩序穩定和金融債權安全。因此,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擔保物權也呈現了一種柔性適用物權法定原則的趨勢。目前,越來越多的法院生效判決都認定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有效,判決銀行對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具有優先受償權。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九條規定,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第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第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第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本案中,左某與某支行之間簽訂的《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約定,客戶證書指用于存放客戶身份標識,并對客戶發送的電子銀行交易信息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文件,銀行為客戶提供證書存放于U盾中;銀行根據客戶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辦理業務,對所有使用客戶在銀行設定的身份標識信息,并按照客戶在銀行設定的身份認證方式(包括密碼、客戶證書、動態口令等)通過身份驗證的操作均視為客戶所為,操作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銀行處理電子業務的有效憑證。

      從上述法律規定和約定可以看出,左某與某支行簽訂的相關協議明確約定電子銀行業務可以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只要銀行按照左某在銀行設定的認證方式通過身份驗證,則雙方之間進行的電子銀行業務效力就應當得到認可。本案中,雖然左某系受不法分子欺騙登陸網銀并通過U盾進行操作,但是對某支行而言,左某網上銀行賬戶辦理的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業務和轉款業務指令均發自左某自己的電腦,并通過了左某設定的認證方式U盾的身份驗證,應當認定為左某本人所為,對左某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左某與某支行之間的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合同應當合法有效。

      某支行對財產損失是否存在過錯

      首先,某支行為左某辦理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以及轉賬業務系依據左某通過網上銀行發出的指令,并通過了左某所持有的U盾驗證,完全符合雙方《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約定,不存在違約行為。其次,某支行在為左某辦理網銀開戶時,在開戶申請單上特別提示左某妥善保管身份確認工具U盾,并牢記U盾密碼,切勿泄漏,也勿將U盾交給他人。左某對此簽字確認,表明知悉該提示。由此可見,某支行已經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但左某仍舊輕信不法分子謊言,按照不法分子要求卸載殺毒軟件,下載安裝了不法分子指定的遠程操控系統,允許不法分子操作其電腦,同時還按照犯罪分子要求登陸網上銀行,插入U盾兩次進行確認操作,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順利通過左某網上銀行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并盜轉款項,左某本身存在過錯。第三,左某提出某支行在為其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業務以及轉賬業務時未向其發送認證和余額變動短信。由于左某在填寫個人客戶業務申請書時,未選擇開通賬戶余額變動短信提醒和短信認證,某支行可以不發送相關短信,并不存在過錯。左某不能據此要求某支行承擔責任。

      相關啟示

      明確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合法有效性。目前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根本問題在于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對理財產品可否質押、如何設定質押做出規定,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業務面臨無效風險。商業銀行可促請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提出立法建議,修改《物權法》第223條,增加“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份額”可以作為財產性權利出質的明確規定。與此相配套,修改《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或制訂專門關于理財產品質押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對理財產品質押的登記或公示方式進行規定,使理財產品質押業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審慎開展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業務。在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法律依據完善前,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質押業務應盡量滿足《物權法》規定的公示方式,增強質押效力。例如,如果存在紙質理財協議,理財產品持有人將理財合同交付債權人,滿足“交付”的公示要求;研究將理財產品質押在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辦理質押登記可行性,滿足“登記”公示的要求。同時,商業銀行在辦理理財產品質押時,應當對理財資金所投向的市場進行深入分析,根據不同種類理財產品價值波動的風險,評估其違約風險或損失概率,甄別選擇、審慎界定可質押理財產品的種類和范圍,并根據理財產品類型評估其價值,合理設定質押率。商業銀行還應建立理財產品凈值的跟蹤機制,關注理財產品所投資市場的動向,追蹤其價值波動,并在質押合同中設定警戒線和平倉線,當理財產品價值出現大幅下跌時,要求貸款人歸還相應貸款或追加擔保,或者及時平倉理財產品,避免質押理財產品價值大幅波動的風險。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第3篇

      關鍵詞:監理責任 安全責任 安全監理工作網

      1.涉及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應該承擔的安全責任如下:

      1.1監理單位不承擔建設工程的業主和承包人之間的任何違約責任

      “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監理單位并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的合同目標承擔任何實施義務。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安全實施責任應該體現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監理單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對合同工期、安全的責任和對工程質量的全部終身責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條則明確了發包人對工期、費用的分擔責任,但沒有任何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分擔責任。從上述我們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確了合同主體雙方對“建設工程合同” 目標(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的實現責任。

      1.2監理人對實現工程合同目標應負的責任

      雖然監理對合同目標不負直接實施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監理不負其它責任。監理單位(監理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目標的實施履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監理要對其履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中不符合約定的行為承擔責任。

      2.涉及監理行政和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明確界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七十一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條款十分明確,施工安全責任應由承包單位負責,不是由監理單位代為負責,這符合“誰生產,誰負責”的安全基本原則。依法而論,作為咨詢服務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根本無力承擔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3.目前監理在建設監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及法規淺析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從36條到51條共16條,對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均有具體要求,對監理方卻無具體要求,但這并不說明對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沒有要求,只是明確了一個間接的要求。其中第38條就明確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因為監理必須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核和批準,所以監理在某些問題上是應該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3.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8章《罰則》中第74條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問題,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款明確界定了如果監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監理的責任。

      3.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本條例是建設工程安全具體實施的主要法規。牽涉到監理的是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我們將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概括起來:一是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二是發現了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要求整改、暫停施工)。監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現場,對施工現場的動態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發現的隱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監理不應該承擔責任;三是必要時及時報告。 《條例》還有一些條款,如“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 這一條從法律制定的角度來說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即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建設部王素卿司長在全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中, 很客觀地對這種情況進行了總結,她說:“由于條例只是對監理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因此各地在實際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監理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為此,我們協會將積極配合省建設廳組織力量,對如何理解和實施國務院條例的監理安全責任條款,如何科學的界定監理法律責任等問題作進一步的研調,統一執法標準,防止執法不慎而挫傷安全監理的積極性。”從中可以看出國家在對待《條例》中安全監理責任劃分的問題上對監理具有一定保護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認為的只要出現了安全事故監理就要承擔責任。

      3.4建筑工程監理規范

      在監理規范3.2.2款“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的第6條規定:“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我認為如果沒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定,或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對安全施工存在有問題,監理就有一定的間接責任;如果施工單位不提交、或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存在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問題,總監理工程師沒有發現問題,應該負有相應的責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淺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由于工程質量引發的安全事故。從以上法律及法規可以知道:凡是因為工程質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第二類是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因為主觀或者客觀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為意外安全事故和違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預測的,是由各種各樣的客觀因素偶然發生所導致的。

      5.監理要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由于監理的原因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問題的發生,監理應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對于不可抗力或非監理的原因而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問題的發生,監理不應承擔責任。

      5.1安全監理責任的界定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為依據。判定監理是否應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首先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超出法律法規范圍的,監理不應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其次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和范圍是否包括安全監理以及合同約定的監理責任邊界,如果建設單位沒有把安全監理的權利交給監理,監理如何來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否則,容易造成監理工作開展的難度,隨意擴大或縮小監理責任。

      5.2安全監理責任的一般形式表現為過錯,即監理在執業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行為,而且這種過錯行為的后果導致了安全問題或安全事故的發生。

      5.3安全監理責任的實質是補充責任。把安全監理責任作為一種補充責任,是相對于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而言的。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在任何情況下,因為施工單位原因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單位都應當負主要責任,而其他責任因素則只能是一種補充責任。因此,即使是監理的過失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發現了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監理所承擔的責任也只是一種補充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除非監理指令錯誤,施工單位已提出,監理仍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執行而引發了安全事故。但這種情況的發生是微乎其微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建筑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第4篇

      【案例分析人】張式罕

      【案例類型】評價類

      【案例名稱】中華環保敢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百限公司火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主要違法行為】工業廢氣排放

      【違法企業所屬行業】制造業

      關鍵詞 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損害;按日計罰;懲罰性賠償

      【案例概要】山京省德州晶華集團振華百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州晶華”)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業,該企業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即進行投產,二氧化硫濃度和氛氧化物濃度監測值均超標,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中華環保敢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于2015年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3月2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中環敢訴德州晶華火氣污染責任糾紛案。目前,此案尚未進入審理階段。

      【案例啟示】該案為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第一起針對大氣污染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原旨中環聯要求被告德州晶華賠償損失、賠禮道救的訴訟請求于法百據,但我國對環境損害尚無明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因此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環境訴訟,可以更有效地達到預防與遏制環境污染行為的目的。同時,通過運營成本法核算大氣污染類案件的環境損害費用,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也為解決環境公益訴訟的執法困局提供了有效途徑。

      近年來,霧霾天氣持續不斷、水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土壤污染超標嚴重,面對此起彼伏的環境違法事件,2014年4月, “史上最嚴環保法”出臺。新《環保法》提供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以剛性的法律力量向環境污染宣戰。針對環境行政執法不嚴、環境違法成本不高的問題,此次新《環保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結合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企業形成了行政執法與司法追責相結合的強大合力,通過加重污染違法成本,從制度層面扭轉“違法成本低”的困境,真正遏制了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中華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向德州中院提起了對德州晶華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環聯共提出五項訴訟請求,包括: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賠償因超標排污所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賠償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污行為所導致的損失780萬元;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及訴訟所支出的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涉案企業德州晶華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業,該企業共有3條浮法玻璃生產線,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即進行投產,二氧化硫濃度和氮氧化物濃度監測值均超標,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中環聯通過污染投訴網接到德州當地居民的舉報,經現場調查收集證據,發現情況屬實,遂于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次日,德州政府市長、副市長及主要領導約談了德城區政府以及德州晶華的主要負責人,在約談中提出四個方面的整改措施,并要求盡快對企業進行搬遷改造,爭取2016年7月投產。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決定受理中環聯訴德州晶華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并于當天下午向中環聯委托律師送達了材料。目前,此案尚未進入審理階段。

      本案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作為新《環保法》面世后首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本案在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本案中,中環聯共提出五項訴訟請求,除了三項基本訴訟請求,還包括一項懲罰性賠償訴訟訴求,以及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下面就后兩項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可依進行分析。

      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可依

      由最高院2014年12月,于2015年1月7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配合新《民事訴訟法》實施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第一項司法解釋。解釋的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該條解釋明確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也為該案“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提供了法律依據。

      “按日計罰”條款能否成為懲罰性賠償訴求的法律依據

      為明確按日處罰的具體實施細則,環保部隨后制定頒發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按日計罰的適用情形、處罰程序、計罰方式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對于解決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按日計罰”條款可謂一劑猛藥,可以有效遏制實踐中常見的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為。本案中,中環聯提出創新性的訴訟請求,即嘗試比照新《環保法》按日計罰的規定,對德州晶華罔顧環保部門數次實施的行政處罰措施,拒不改正超標排污、屢禁不止的違法行為提出了懲罰性賠償訴求780萬元。

      作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懲罰性損害賠償因其具有懲罰與遏制的功能而表現出較強的公法特性,因而有悖于民法領域中以補償為主的傳統思想。正因如此,國內不少學者對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存有顧慮,但也有很多學者對其合理性與可行性進行了有益地探索。如楊立新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于懲罰有嚴重惡意的行為,并嚇阻這種違法行為的發生”;郭明瑞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全面實現侵權責任法的功能,從局限于填補損害轉化為兼顧懲罰、預防不法,同時懲罰性賠償也符合社會正義觀變革的要求”;還有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抑制侵權行為發生方面的獨特作用彌補了侵權法抑制(威懾)功能的不足,其在侵權法領域的廣泛應用更加有效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從立法實踐看,近些年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責任、商品房買賣以及食品安全立法等領域,已借鑒、吸收或確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近些年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污染事故與損害頻發,在環境侵權、環境損害救濟領域,研究與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我國現階段立法尚未規定對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按日計罰”本質上是行政處罰,其實質是體現環境違法者的環境行政法律責任,所處罰金最終上繳“國庫”,而非用于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的彌補或救濟。因此,在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缺失的情況下,“按日計罰”條款不能成為中環聯提出懲罰性賠償訴求的直接法律依據。

      案例啟示

      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環境訴訟

      中環聯基于行政處罰的規定提出民事懲罰性賠償訴求,其目的在于加大對惡意排污行為的遏制與打擊力度,是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又一次有益嘗試,同時也對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為緊迫的要求。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建議在環境訴訟過程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首先,懲罰性賠償能夠盡可能實現對環境損害的全面賠償。傳統的補償性賠償是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賠償標準,然而由于環境侵害具有潛伏性、損害范圍廣、實際損害難以確定等特點,特別是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中,有限的賠償范圍并不能在最大程度上彌補實際的環境損害,進而導致環境損害難以得到充分救濟。此種情況下,懲罰性賠償可以很好地補充補償性賠償適用的不足,起到盡力實現完全賠償損害的作用。

      其次,懲罰性賠償有助于制裁具有主觀惡性的環境違法行為。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側重于考察加害人的主觀惡性,通過對不法行為人施加更重的、超過被害人實際損失以外的經濟負擔或賠償數額,從而達到懲罰與遏制的功能。由于企業持續性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屢見不鮮,針對此類行為實施的行政罰款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的空白,然而仍有諸多需要檢討的地方。如前述,行政罰款的本質與目的是實現有序的環境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對環境損害的彌補;從現實執法角度考慮,行政執法不嚴、執法手段有限與處罰數額偏低等諸多因素造成的“違法成本低”現象,制約了環境行政罰款責任方式的實現。本案中的德州晶華在多次受到環保部門的行政罰款后,仍繼續長期超標排污。如不對長期、惡意違法超標排污行為施加懲罰性賠償,不僅不能達到懲戒侵權人、使其充分承擔環境損害責任的目的,亦無法威懾潛在的環境違法者。因此,無論從行政罰款自身的性質、功能,還是從現實執法的角度考慮,環境行政罰款均無法從功能上替代懲罰性賠償在環境損害救濟中的作用。

      再次,預防功能為懲罰性賠償所特有,也是傳統環境規制手段無法比擬的。雖然彌補環境損害、實現對被害人的救濟是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的與功能,但針對潛在侵權人和潛在侵害行為的威懾及預防亦不容忽視。預防、阻卻環境與生態損害的發生,不僅是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價值追求,更應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體現、運用。在懲罰性賠償制度設計中,通過加大侵權責任人違法的成本支出,使違法污染環境的責任人意識到抱有僥幸心理、試圖規避法律懲罰的違法排污行為不僅無利可圖,反而可能會承擔加倍賠償等更加嚴重的不利后果,進而達到從經濟源頭上增加違法成本、抑制侵權人試圖逃避污染治理責任等違法沖動的目的。

      無論是運用罰款的環境行政處罰手段,還是采取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補償性制度措施,均無法替代懲罰性賠償在環境損害救濟領域所具備的補償、制裁與遏制等作用與功能。面對傳統機制在環境侵害規制中的功能缺失及嚴峻的環境現實,引入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做出合理的制度設計尤為重要。

      根據運營成本計算環境損害的賠償數額

      如何確定環境損害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也是環境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環境損害日趨嚴重,然而由于缺乏完備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法律制度,無法有效、科學、合理地對環境污染與破壞行為所造成的生態與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致使環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賠償,更無法達到修復生態環境之功效。同時,由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難,很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根本無法推進。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是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推進環境損害評估與鑒定工作,環保部曾在2011年5月出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將生態恢復和污染修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為開展和推進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與鑒定提供指導。同年,環保部的《環境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1版)》,在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備受關注的江蘇泰州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正是按照上述推薦方法制定的檢驗報告。環保部在2014年10月24日又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對原推薦方法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和細化。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鑒定費用明顯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參考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本案中,中環聯按照德州晶華大氣污染防治設備的投入及運營成本來計算損害賠償費用,按照1條脫銷生產線設備投入成本320萬元、每年運營成本50萬元計算,被告有2條生產線均未安裝脫銷設備,并自2000年開始生產,得出損害賠償費用共計2040萬元。由于環境本身的復雜性、大氣污染物的流動性、遷移轉化性等原因,大氣污染這類案件很難通過科學的模型確定出具體的損害賠償數額,司法解釋提出的運營成本折算方式為環境損害評估提供了新的思路。此次,中環聯首次運用運營成本折算的方式計算環境損害的賠償數額,或許可為大氣污染類環境公益訴訟闖出一條新路,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以緩期抵捆、環責險等制度創新賠付金額履行方式

      環境損害往往造成多種權益受損,除環境要素被污染、生態遭到破壞,往往還造成公民的人身、財產的重大損失。一旦發生索賠,許多排污者無力承擔,從而導致企業破產以及受害者的損失無法彌補。盡管我國一直在努力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但這兩項制度在實踐推行中仍面臨諸多困難。本案中的德州晶華近幾年一直面臨企業效益低下的困境,拖欠職工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等問題時有發生,接近3000萬元的索賠額很可能使德州晶華走上破產之路。

      最終的巨額索賠并非真正的目的,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目標在于通過能動的司法實踐、環境訴訟過程,起到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補強與監督作用,對被侵害公眾的環境利益進行救濟,從根本上喚醒企業和公眾的守法意識和環保維權意識。在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索賠數額中,泰州中院審理的常隆農化等6家企業污染案中,原告提出的1.6億元索賠,是迄今為止賠償額度最高的。二審中,江蘇省高院創造性地設計了促進企業守法與改進的“緩期有條件抵扣”規則,“一方面允許企業申請延期一年繳付40%的賠付資金;另一方面在實地踏勘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引導企業自行實施技術改造,如果技術改造產生實際效果,可以憑借環保部門的守法證明、技改驗收意見、技改投入財務審計報告,在40%額度內抵扣賠付金額。”在賠付金額的履行方式上,這樣的設計可謂神來之筆,既能引導和鼓勵企業主動實施環保技術改造,從而有效降低環境風險,也使得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價值在進退有據的實現方式上得以彰顯,對于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義。或許江蘇省高院的做法可以為德州市中院所借鑒。

      同時,我國也應當積極推行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以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為主,任意環境污染責任險為輔的模式:一方面,對于環境污染嚴重的重點行業及領域執行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另一方面,對于污染較輕的行業實施任意環境污染責任險,企業自愿決定是否投保,國家通過激勵措施,引導企業積極發展。

      以環境公益訴訟促進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執法主體主要指環境行政機關。然而,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認為,行政執法的主體并不僅僅局限于公權機關。按照法律實施的主體,我國環境執法主體也可分為公力實施與私力實施法律。環境行政機關通過日常的環境監督管理與執法活動,執行和實施環境法,是公力實施的最重要主體。然而由于執法技術與能力、成本、效率、手段等諸方面的限制,面對復雜多樣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單軌制”的環境法實施機制已力不從心。作為環境權的重要主體,公眾既是良好環境的受益者,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他們最了解、關心其生存的環境狀況,也是推動環境法實施的最根本的動力來源。因此,以公民個人或環保組織為主體的私力實施環境法,可以有效彌補公力實施的不足,并與公力實施結合形成“雙軌制”的環境法實施機制。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第5篇

      【摘要】目的 觀察聯用左旋氨氯地平聯合依那普利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的臨床效果。方法 選擇在我院就診的高血壓患者75例,將其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分別為38例、37例。對照組單用依那普利進行治療;觀察組在對照組的基礎上合用左旋氨氯地平,觀察其降壓效果、持續時間、毒副作用等,療程均為4周。結果 觀察組顯效29例,例,有效8例,無效1例,總有效率為97.37%;對照組顯效23例,有效5例,無效9例,總有效率為75.67%;兩組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關鍵詞】原發性高血壓;依那普利;左旋氨氯地平

      1. 前言

      高血壓是常見的心血管疾病,主要病發于中老年人群,危害性高。目前市場上口服的降壓藥物類型較多,療效各異。本研究選擇從2010年6月~2011年12月到我院進行治療的原發性高血壓患者75例,聯用左旋氨氯地平聯合依那普利進行治療,觀察其降壓效果、持續時間、毒副作用。現報告如下。

      2. 一般資料和方法

      2.1 一般資料

      選擇2010年6月~2011年12月我院收治的75例原發性高血壓病人作為臨床觀察對象。男43例,女32例,年齡43~69.5歲,平均(54.2土11.4)歲,最短發病時間4年,最長27年,經評定,均是2級高血壓;經詳細的檢查,排除繼發性的高血壓,同時排除其他嚴重的心肺以及惡性腫瘤類疾病。將全部患者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分別為38例、37例。兩組患者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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