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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與健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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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與健康知識

      衛生與健康知識范文第1篇

      婦產科(高麗穎) 對孕期接受圍生期知識教育及未接受圍生期知識教育的孕婦,其新生兒出生時的狀況,母乳喂養情況,新生兒期患病情況進行觀察分析,以了解圍生期知識教育與新生兒健康狀況的關系,通過圍生期保健知識教育,提高產前保健意識,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合理處理和干預,盡可能降低新生兒患病率、致殘率及先天性畸形的發生率?,F將研究情況報告如下。

      對象與方法

      1.對象:2007年7月~2008年12月在本院分娩的產婦及出生的活產兒共286例,在孕期接受圍生期知識教育的198例為教育組,未受教育的88例為未教育組。教育組有妊娠高血壓疾病2例,未教育組有輕度妊娠高血壓疾病1例,前置胎盤和過期妊娠各1例,2組一般情況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方法:教育組孕婦于孕16周起由婦產科門診人員建立孕婦保健卡,定期做產前檢查,發放教育資料,接受系統圍生期保健知識及母乳喂養知識教育,經3~6次課程知識講座、培訓,并指導做好乳房護理、孕期營養、保健及胎教等。對照組因各種原因未進行系統的圍生期知識教育或產前臨時來本院分娩者。產后的護理、母乳喂養指導及新生兒保健措施2組情況相同,由兒科門診人員對新生兒出生情況建卡、登記、阿氏評分,由兒科和兒??迫藛T對1月內健康情況進行產后訪視、登記,了解新生兒期患病情況及母乳喂養情況。不對2組對象和調查人員進行暗示或進行特定目的之說明。表1 2組一般情況比較

      3.統計學處理方法: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

      結果

      出生時異常以新生兒窒息為主,新生兒疾病以新生兒腹瀉為主,其次為高膽紅素血癥和新生兒肺炎;未教育組出生異常和新生兒疾病比例均高于教育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1=4.63,χ22=3.98,P0.05)。

      討論

      本組觀察顯示,對孕婦進行圍生期保健知識教育,可明顯降低出生異常比例及新生兒期患病比例,本文2組出生異常比例及新生兒期患病比例分別為4.54 %(13/286)和5.59 %(16/286),與同期類似報道相近[1],但接受圍生期保健知識教育組二者的比例分別為1.75 %(5/286)和2.45 %(7/286)而未接受教育組分別為2.79 %( 8/286)和3.15%(9 /286),2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未教育組出生時異常情況多因未接受圍生期知識教育,未行產前定期檢查,而出現本來可避免先天畸形兒出生的的情況。教育組5例出生異常全部為輕度窒息,原因為臍帶脫垂、繞頸和打結所致,未教育組有6例為窒息,其原因除臍帶異常外,還有因羊水早破時間過長、羊水過多、過期產、宮內發育遲緩、臀位,有些本可經產前檢查發現,及時合理處理,而只因臨時入院分娩而致;未教育組1例頭顱血腫(因使用產鉗所致),1例畸形(為尿道下裂,產前未能查出)。2例妊娠高血壓疾病孕婦接受良好的保健措施,產后母、兒均無異常。表2 2組新生兒異常和疾病種類

      剖宮產數2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但在教育組剖宮產為擇期剖宮產,而未教育組多為臨時入院分娩所采取的臨時決定。母乳喂養率在1月內2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但實際比例仍以接受教育組高于未教育組,在今后的育兒保健中母乳喂養的差異可能會更加明顯。

      接受系統的圍生期保健知識教育,可大大提高自身保健意識,提高保健知識水平,自覺地堅持定期的產前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并做出及時合理的處理,提高母乳喂養率[2],從而,降低新生兒及兒童患病率,大大提高嬰幼兒的健康狀況,提高人類素質。

      參考文獻

      1單曉光,何書香,徐柏榮.新生兒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新生兒疾病情況調查[J].中國婦幼保健, 1997,8(1):38.

      衛生與健康知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 公共健康 《SPS協議》 歐共體荷爾蒙案 證據與風險評估原則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學派的學家都確信,自由貿易要比貿易保護好。自從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批評重商主義開始,貿易保護由于對一國經濟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經濟學家的抵制。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貿易的基礎,即一個開放的世界市場將會有利于國際分工的,促進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都有好處。然而,正如經濟史學家保羅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樣,當自由主義理論統治著學術界的時候,現實主義理論在領域居于支配地位,貿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經濟的普遍特征。[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義的。除此之外,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即便是亞當斯密也承認他的關于各國間自由貿易的價值觀存在著一些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各國會追求并非是實現物質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比如說分配正義、反壟斷、資源的保存,以及本國國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的保護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討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自由貿易理念與人類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演進。進入正題之前,讓我們首先來回眸人類貿易史中的若干片斷。

      Ⅰ 回顧-------貿易與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如何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實際上,作為人類最早用來與傳染性疾病進行斗爭的武器,“隔離”(Quarantine)[②]措施的產生與發展就與貿易直接相關。早在15世紀意大利城邦時期,來自黑死病疫區的商船在到達繁華的威尼斯港口時,都會被要求到一個孤地拋錨停留40天,以避免傳染性疾病的擴散與傳播。[③]以此為發端,到19世紀時各國已經在國內立法中對“隔離”措施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又各異的規范體系。國際層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衛生會議后,歐洲各國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締結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衛生條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國際衛生會議對這一條約又多次進行了修改與補充。這些會議與條約的根本目標可以概括為:一保護歐洲免受外來傳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針對傳染性疾病的國際監控體系;三 建立國際衛生組織;四 協調統一各國的隔離措施以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 [④]國際貿易與傳染性疾病在19世紀時就以國際立法的形式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各國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國內公共衛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此類措施不對貿易增加不合理的負擔,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在整個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史中,這一矛盾貫穿始終。對此,1929年簽訂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CPP)可以作為一個極好的例證。公約一方面承認每一成員國有權利檢查與處置被隔離的進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時禁止此類植物或植物制品的進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員國“除非在某一國家的特定區域確實已經發現了植物病情或蟲害,而且對于保護本國的植物及農作物來說是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植物衛生為理由對該國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實施進口與運輸限制?!盵⑥]

      的回顧告訴我們,在20世紀,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關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構建和完善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的過程中體現出來。

      Ⅱ GATT---WTO協調貿易與健康的立法與實踐

      一 初步嘗試——《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

      (一) 《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解讀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GATT)成立于1947年,當時由23個國家簽訂此協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貿易自由主義,避免盛行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民族主義以及貿易戰在戰后重現。非歧視原則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則,也是GATT作為一個多邊貿易體制得以存在并在戰后國際貿易中發揮其職能的基石。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全球性的多邊貿易協定,在GATT對貿易的規范中同樣包含了對公共健康的關注。透過 GATT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多邊貿易體制的設計者們試圖在保證政府的“健康福利權”與防止此種權力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之間尋求一種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遜教授對“一般例外”條款所作的那樣,第20條“承認了主權國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員方政府能夠采取行動以促進‘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標的實現,“盡管這種行為會與它在國際貿易中的各種義務相沖突”;[⑨]對政府“健康福利權”的規制以避免其被濫用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有關措施的實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視;2 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3 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對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

      以上1、2兩項體現在GATT第20 條的前言當中,杰克遜教授稱之為“較軟的”(soft)最惠國與國民待遇義務。即在實現第20條所列的目標范圍內,允許偏離第一條(最惠國待遇)和第三條(國民待遇)義務——而不是擴大違反最惠國待遇的歧視性做法,或者是保護國內生產——,如果這種偏離對于追求所列目標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國金槍魚案中,加拿大認為美國對其金槍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屬于一種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違反了GATT 第20條的規定。專家組裁定,因為美國對其他國家同樣實施了此項措施,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對加拿大金槍魚制品不合理歧視。[12]在這里,評估一項措施是否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的關鍵是看有關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對所有的同類進口產品統一地實施。同樣的,判斷一項措施是否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標準則是看此項措施是否同樣實施于本國同類產品。在“汽油標準案”中誕生了WTO 爭端解決機制運行以來的第一份上訴復審報告,其中包含了對于“變相限制”一詞的解釋,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上訴機構對于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隱藏的或未公布的對于國際貿易的限制或歧視并未窮盡‘變相限制’一詞的含義。盡管該詞還包含著其他的含義,我們認為‘變相限制’可以被恰當的解釋為包含了在第20條所列一般例外掩護下的國際貿易中達到了任意與不合理的歧視程度的各種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標在于防止對第20條一般例外的濫用或非法適用?!盵13]

      2“必要性要求”的實證分析

      前述第3項要求則規定在GATT第20條(b)款本身當中。在GATT—WTO 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釋涉及到了三個問題,其一,當成員方引用第20條(b)款時,相關的措施是否屬于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實施,即GATT第20條對特定案件的“可適用性”問題。 例如,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采納了世界衛生組織關于吸煙的健康危害性的專家證明,認定泰國對進口香煙的限制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14]其二,有關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轄的方式實施。在“金槍魚——海豚案”中,美國認為它所實施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目的在于保護海豚的生命與健康,因此應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專家組則裁定MMPA試圖將美國的環保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而在GATT體制下這類域外管轄是不被允許的。專家組強調:第20條(b)款允許成員方設立各自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著成員方可以通過貿易限制的手段強迫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保護標準與健康政策;[15]最后一個問題則是有關的措施是否是為保護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爭端解決專家組的闡釋,“必要”一詞在這里有著確定的含義:如果存在著一個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項措施符合,或者與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違反GATT義務,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認為是“必要的”。[16]同樣是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認為泰國政府本來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規則的措施,例如“一項在第3 條第4款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基礎上實施的非歧視性的法規,要求對香煙的成分進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對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來達到減少香煙消費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國限制香煙進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條(b) 款有關“必要性”的要求。一個相反的例證則是加拿大和法國的“石棉”糾紛。在此案中,專家組指出,法國采取的有關措施屬于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這個措施是必要的,因為沒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關貿總協定》第20條(b)款評析

      關貿總協定運行以來近40年的表明,第20條的健康例外條款并未達到當初所預想的效果。關貿總協定《GATT與實踐指南》中記錄的以下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條的不足與缺失。

      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發生嚴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歐共體停止了對核電站周圍1000英里以內區域的肉類及活體動物的進口,匈牙利、波蘭等東歐國家成為此項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認為歐共體的做法違反了總協定第20條序言的規定,并認為禁止東歐國家相關產品的進口并沒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歐共體對此的解釋則是:在事故之后民眾中存在著非理智的、相互傳播的恐懼心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別無選擇,只能采取這一措施來平息恐慌。[20]換句話說,歐共體承認了這一禁令從科學及公共健康的角度來說是毫無意義的。這就引發了一個:成員方在援引第20條時,是否必須證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事實上,第20條(b) 款并未提及科學證明要求,在GATT解決爭端的實踐中專家組也從未就科學在第20條(b) 款中的地位進行過闡述。

      另外一個案例發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國家受阻,起因卻只是因為發現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壞事件導致的“兩顆有毒葡萄”,而這兩顆葡萄卻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幾乎陷于停頓狀態。智利就此向GATT發出呼吁,敦促成員方更好地協調每一成員方保護其消費者健康的權利與出口國對穩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國際貿易的期望之間的關系,以避免此類措施由于未經協商而過急實施,由此產生非對稱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這里,我們看到了對第20條(b) 款試圖達到的貿易與健康之間平衡關系的一種期盼,而這種“非對稱性的”后果的產生則與有關措施的科學證明要求以及風險評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關。如上所述,在第20條(b) 款中既無科學證明要求,也沒有規定對有關情況進行科學地評估以采取適當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從以上的可以得出,雖然在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關貿總協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進貿易自由化,由于歷史條件和人們的認識所限,貿易與健康之間的平衡關系并沒有被賦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試圖協調各成員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許成員方選擇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護標準,前提則是這些措施同樣的適用于相同的進口產品及本國產品,并盡可能對國際貿易產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條條文規定的寬泛和疏漏,特別是缺乏有關的科學證明和風險評估要求,以及由此引發的條文解釋的分歧,一方面使得總協定在爭端解決實踐中面臨著諸多困難,另一方面成員方也很難利用第20條為其健康安全措施辯護[23]。20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公共健康安全成為各國越來越關注的問題,如何有效地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成為人類面臨的一大難題。在這一歷史背景下,烏拉圭回合產生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

      二 新的路徑——《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

      (一)《SPS協議》概述

      《SPS協議》對“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所下的定義對GATT第20 條(b)款中所說的“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詳盡的闡釋,根據《SPS協議》附件A, 所謂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護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有機體或治病有機體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2、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活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3、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職務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或4、防止或控制成員領土內因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其他損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協議》的根本目標是“在確認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認為適當的健康保護水平的主權權利的同時,保證這種主權權利不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以及對國際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阻礙”。[25]為了達到這個目標,《SPS協議》引入了證明原則,規定任何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科學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員之間構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視,其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時輔以風險評估原則,要求成員方保證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以對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為基礎[26]。并在第三條中規定了“協調”(harmonization)原則,即除非協議另有規定,SPS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這些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相互間的復雜關系,將在下文中結合有關案例進行詳細評析。

      (二) 舉證責任的承擔

      “科學證明原則”的引入使得與《SPS協議》相關的糾紛中涉及到了大量的專業技術,舉證責任的確定也就變得更為復雜和重要。例如,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WTO爭端解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承擔就給出了相反的意見。

      歐共體荷爾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歐共體頒布了三個指令,禁止為促進牲畜的生長而使用含有促進荷爾蒙生長或激素作用的物質,同時禁止將使用前述物質的國產和進口牛肉或肉類產品投放歐盟市場。1997年7月1日,歐盟頒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號,取代前述指令,繼續禁止進口或向歐盟市場投放含有荷爾蒙或激素的肉類或肉類產品,但用于或動物技術的此類物質除外。歐共體荷爾蒙案涉及六種荷爾蒙,其中三種是天然的,另外三種是人工合成的。美國指控歐盟禁止進口含該六種荷爾蒙的牛肉和肉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第2條、第3條和第5條,《TBT協議》和關貿總協定第1條和第2條。

      在此案中,歐共體認為應由美國證明使用有關促進生長的激素對人類的健康來說是安全和沒有風險的,[27]而美國則認為應由歐共體來證明健康風險的存在并對此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28]專家組的意見是,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成員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在有關的措施高于國際保護標準時更應如此。申訴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員方違反《SPS協議》的初步(prima-facie)證明, 這之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實施措施的成員方那里。專家組認為協議的第2條第2款和第3款、第5條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條第2款都支持這一觀點。[29]然而,上訴機構卻推翻了專家小組的結論。上訴機構認為,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保證“措施的實施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內實施”,這與爭端解決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并無聯系,一個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不遵守國際標準的行為并不能導致它必須承擔普遍的或特殊的舉證責任的后果,這樣做實際上是對成員方的一種懲罰。上訴機構認為《SPS協議》下的舉證責任不同于GATT第20條中的舉證責任,專家組本來應當美國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和論點,證明歐共體沒有遵守《SPS協議》的規定。這意味著美國和加拿大必須做出初步證據,證明歐共體的措施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從而違反了協議第5條第一款的規定。[30]

      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的認定引發了一個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體制下成員方對SPS措施提出申訴的難度將要比關貿總協定時期大為增加,因為申訴方在案件開始時就必須承擔重要的或者說實質性的舉證責任。結合上訴機構關于任何對違反GATT第20條(b)款的指控必須按照《SPS協議》的規定來解決的主張,我們可以得出,歐共體荷爾蒙案上訴機構的結論對于GATT時期認定舉證責任的標準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在WTO 的實踐中,至少在舉證責任這個問題上,貿易與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維護成員方的公共衛生安全主權的方向上傾斜。

      (二)證據原則與風險評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類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們認識到了GATT第20條的重大局限,有鑒于此,《SPS協議》在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了科學證據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它們也被公認為是《SPS協議》的核心條款。

      在WTO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的解釋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構成一項“充分的風險評估”? 2 為證明一項SPS措施符合協議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學證據的支持?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為充分的“風險評估”?

      在該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雖然都認定歐共體的做法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31],但是二者對于“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一詞的含義卻做出了不同的闡釋。

      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實質的兩個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證明它至少在決定采取措施時“認真考慮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關風險評估的資料,以此來達到該措施是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的要求”;[32]實質方面,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應包含兩個步驟:(1)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發現潛在的人類健康風險的純粹的科學實驗;(2)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員方希望怎樣去設定適當的健康保護標準的及價值判斷。[33]

      然而,對于專家組的上述結論,上訴機構卻給出了相反的意見。首先,對于程序方面,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犯了一個上的錯誤,認為在協議的條文中并沒有包含對成員方證明其在實施衛生措施時就已經考慮到了風險評估的要求,實際上上訴機構并不拒絕一個可能支持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即使成員方從未考慮到這一證據,甚至這一證據是在成員方已經實施了有關的衛生措施之后才出現的;[34]對于實質方面,上訴機構也不同意專家組將風險評估劃分為“科學上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兩個方面的做法,認為這種劃分并“沒有文本上的根據”(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訴機構認為,第5條第1款實際上是對第2條第2款中規定的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個具體體現,以確保一項衛生措施不是在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支持下實施的。因此,上訴機構澄清,第5條第1款是一個實質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員方不僅要能夠舉出對它所實施的衛生措施進行的風險評估,而且必須證明有關措施是被這一風險評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證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訴機構必須查明成員方是否達到了這一要求。[36] 此外,上訴機構主張,“所要評估的風險…并不僅僅是可以在嚴格控制條件下的科學實驗過程中被確定的風險,而且包含了人類社會中實際存在的風險,換句話說,包含了在人類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實世界里,對人類健康存在的真實的、潛在的負面。[37]對此,有學者評論說,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所下的定義“將風險評估從專家組狹隘的、純粹科學過程的定義中拓寬出來”,這種對“風險評估”所作的廣義解釋“為公共衛生當局創造了更大的靈活性,因為‘風險評估’將可能檢測和評估對于人類健康的所有風險,而不問其確切的和即時的起源如何。”[38]

      2“風險”及“科學證據”有無量化要求?

      在這個問題上,上訴機構又一次推翻了專家組的結論。專家組認為,對一項風險所進行的評估如果要符合第5條第1款的要求,那末該風險的程度應該有一個“門檻”(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說一個量化的要求。[39] 換句話說,風險評估的結果必須體現出一定量級的(magnitude)風險的存在。[40]上訴機構則認為《SPS協議》中并未包含此種要求。按照上訴機構的解釋,成員方只須評估出一種風險,無論此種風險是多末的小,也不論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關衛生措施與風險評估存在著一種合理的關系,成員方即為履行了風險評估的義務。[41]

      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的理解則與它對“少數意見”的態度有關”,這也是上訴機構的結論中最富有爭議的一部分。[42]上訴機構認為,風險評估并不一定非要體現相關科學領域的多數意見,而是可以體現一個有著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來源的,與多數意見不同的“分歧”(pergent)觀點。[43]這就意味著一個建立在少數科學觀點上的風險評估就可以使相關的衛生措施滿足《SPS協議》的科學證明要求。很多人認為上訴機構的這種結論是對第2條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導致成員方不會遇到太多的困難就可以進行風險評估來支持所實施的衛生措施,因為他們總能找到一些科學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從貿易與健康安全關系的角度出發,這就證明了科學證據要求并不會對成員方限制貿易以保護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產生過多的限制。

      然而,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同樣明確了,根據《SPS協議》和《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44]他們有權對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的充分性進行判斷。[45]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就不能認為成員方將衛生措施的實施建立在“少數科學意見”上的權利是沒有限制的,成員方必須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為其實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辯護。

      通過對科學證明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的,我們可以不難發現,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微妙平衡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維護。

      (三) 協調原則

      《SPS協議》第3條(Harmonization)要求成員方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以此在盡可能廣泛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協調(第1款);符合國際標準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被視為《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學理由,各成員可采用高于國際標準水平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款)。這里所說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以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的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方面的標準指南或建議。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SPS協議》第3條的解釋又出現了明顯的分歧。

      專家組認為,第3款是對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在國際標準基礎上協調衛生措施的一般性義務的一種“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據”(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種含義。[47]上訴機構則明確,第3條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規定了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的權利,第3款中所規定的成員方自行決定衛生措施的保護水平,是一項重要的獨立(autonomous)權利,而不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因此,成員方在建立更高的衛生保護水平時,如果未滿足第3款所規定的條件也并不是對第1款的一種事實上的(ipso facto)違反。[48]正是基于以上認識,上訴機構對第3條前三款的含義及相互關系做出自己的闡釋。

      上訴機構認為,第1款里要求成員方的衛生措施“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這里“根據”(based on)的含義是指“在……基礎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項衛生措施如果僅僅是“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并不等于是與國際標準相“符合”(conform to)。成員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規定,認為該措施與“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按照上訴機構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體現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轉化為國內標準”(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員方選擇了與國際標準不同的保護水平時,第3條第3款就開始獨立地發揮作用。

      根據第3款的規定,成員方采取與國際標準不同的衛生措施時,不得與SPS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相沖突。上訴機構澄清,這一規定意味著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符合第5條,特別是要滿足第5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風險評估要求。這就意味著,如果成員方選擇了比國際標準更高保護水平的衛生措施,這種措施也必須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然而,這一結論又明顯地與第3條第3款的表述相沖突,因為第3條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著“科學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衛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對此,上訴機構也承認,SPS協議第3條第3款“‘循環和重疊(involved and layered)的語言’實際上使我們無法做出選擇”。[51]

      在筆者看來,這種“循環和重疊語言”的出現更多地體現了協議的制定者們在平衡貿易與健康的關系時的謹慎與小心。

      (四)“預防原則”

      《SPS協議》的設計者們平衡貿易與健康的努力在第5條第7款、第3條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樣得到了體現,這些條款在相關的爭端解決中被統稱為“預防原則”(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歐共體主張“預防原則”屬于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證明它的衛生措施符合風險評估的要求。雖然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預防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地位都未給予明確回答,但二者都確認在第5條第7款和第3條第3款中包含了預防原則的。但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都認為,歐共體并不能援引預防原則來規避第5條第1款規定的將衛生措施建立在風險評估之上的明確義務。[53]在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中,[54]預防原則的運用則與第2條第2款的規定聯系起來。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條第7款試圖證明其檢疫措施滿足了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充分證據”要求。日本認為,它之所以暫時禁止所有品種的水果進口,是因為缺乏分別測試導致了“相關科學證據的不充足”。對日本的這一抗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并沒有從第5條第7款的實質方面做出判斷,(例如確定在何種情況下,相關的科學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著眼于第5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上訴機構認為,日本既未設法獲得風險評估所需的“額外信息”,也沒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審議”有關的檢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條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訴機構得出的結論,日本的檢疫措施并沒有充足的科學證據,從而違反了第2條第2款的規定。[55]

      以上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與歐共體荷爾蒙案和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協議》中的預防原則作為實施措施一方的一項抗辯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結

      綜上所述,從協調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宏觀角度考察,《SPS協議》繼承了GATT第20條有關“必要性”及“對貿易最小限制和禁止變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個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條的規定。首先,協議要求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建立在科學原則和證據之上,并規定了相關的風險評估程序。這一規定具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有學者認為它使整個多邊貿易體制的爭端解決活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課題[57];其次,協議要求成員方應盡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等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有關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協調各自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58];最后,作為“烏拉圭回合”一攬子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SPS協議》的誕生使得與健康安全有關的貿易爭議的解決有了強制性的WTO 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后盾,這在所有的旨在協調貿易與公共衛生安全之間關系的國際協定中還是第一次。這種超越不僅增加了《SPS協議》的可操作性,而且更為合理地平衡了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

      在與《SPS協議》有關的WTO爭端解決實踐中,有一種現象的出現耐人尋味。那就是專家組,特別是上訴機構只有在有關的案情特別清楚的情況下才會對被訴方是否違反了《SPS協議》相關條款做出明確的結論。[59]這似乎可以被理解為,在通常的情況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權衡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時,更傾向于維護一國衛生主管當局保護其本國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

      結 語

      自由貿易與健康安全同為人類福祉所系。從與傳染性疾病的斗爭開始,直到20世紀以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構建與完善,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努力貫穿了整個國際貿易的。我們有理由期待這一努力將會為生活在21世紀的人們帶來更多的和諧與福利。

      * 本文的寫作得到了院國際法中心“青年課題基金”的資助,特此致謝。

      [①] 參見羅伯特吉爾平:《全球學——解讀國際經濟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頁。

      [②] Quarantine一詞來自拉丁文,意為“40天”,這也是我們在非典危機中耳熟能詳的“隔離”一詞的由來。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條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條中,健康安全只是作為例外之一與其他九項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與第20條(b)款有關的泰國進口香煙案及金槍魚和海豚案里,泰國和美國所采取的措施都被專家組認定為不符合GATT規則。

      [24] 參見《SPS協議》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參見《SPS協議》第2條、第5條、第3條。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規定,專家組應對其審議的事項作出“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協議》第5條第7款規定,在依據不充分時,成員方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取臨時性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條第3款規定,在有科學依據且措施不違反協議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成員方可以采取保護程度高于國際標準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該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禁止從美國等地進口杏仁、櫻桃、梅子、梨、桃、蘋果和胡桃等八種植物。理由是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蟲的寄生體。1978年后,日本有條件的進口以上產品,即只要出口國實施另一可達到進口要求的保護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進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國要求與日本進行磋商,雙方未達成協議,美國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組審議雙方爭議。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

      衛生與健康知識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高職院校 心理健康教育 教師 學生 改革

      中圖分類號:G444 文獻標識碼:A

      Analysis of Current Vocational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Two-dimensional

      YUAN Chunmei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Commercial College of Guizhou, Guiyang, Guizhou 550004)

      Abstract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students' mental health, the formation of a sound personality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e current psychological problems of student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re complex and diverse, and only advocate the dominance of students and teachers in a main rol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in order to better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to enrich the connotation of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systems to achieve teaching reforms to improve quality.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teacher; student; reform

      心理健康教育是高職院校重要的一個教學環節,對于促進學生心理發展,培養心理學素養,提升心理健康水平,形成健全人格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心理健康教育首先讓人聯想到的就是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教育研究領域擁有大量與心理健康有關的內容。隨著社會以及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心理健康的意義,正如世界衛生組織指出的那樣:“健康是一種身體上、精神上以及社會適應上的完好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及虛弱現象?!?/p>

      1 當前高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學存在滯后性

      當前,高職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再加上某些傳統與固有的觀念根深蒂固,許多學生對心理健康問題有著比較明顯的忌諱和懼怕。心理健康教育不應只把視線停留在理論層面,而應將幫助學生樹立心理健康的意識作為教學的首要目標,讓他們正確地認識到心理健康其實與身體健康是同等重要的。除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意識培養之外,教學上還應當注重提高學生心理自助能力,因為從以往的教學來看,心理健康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嚴重。要從根本上改變這樣的現狀,必須加強教學改革,將教學內容所涉及的理論進行概括與提煉,形成專題性內容,實現心理健康教育價值的拓展。高職院校學生的心理問題復雜而多元,而心理始終是人的問題,鑒于此,從人的維度,即教學雙方老師與學生的維度入手,進行高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學改革的探索無疑是很有開拓性的研究取向。

      2 結合學科內容,積極發揮教師的心理健康引導作用

      2.1 多方著手,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

      高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學,不僅要學生掌握一定的心理學知識,還要注重育人,學以致用,用學到的知識和技能提高自己的身心健康,促進自身的健康成長和長遠發展。開設心理學這門課程,重中之重在于學生心理的和諧健康,教師始終都要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踐行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原則。十九世紀俄國教育家烏森斯基指出:“沒有絲毫興趣的強制性學習必將扼殺學生探求真理的欲望,”高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學也一樣,教師必須注重激發學生的興趣,引導他們從被動學習轉化為主動學習。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較為抽象,需要改變傳統靜態的固有模式,與學生的實際結合起來,創設有利于他們動態參與的教學氛圍,努力激發和培養學生對心理健康教育的學習積極性,在學習中能夠體驗到樂趣。另一方面,培養和激發學生的興趣,教師還需努力去幫助學生樹立自信,獲得成就感,這點對于高職院校的學生而言更加重要。要求教師改變傳統評價學生的方法,科學的認識和評價學生,變批評為鼓勵,變說教為引導,因材施教,對每一個學生都充滿期待。

      衛生與健康知識范文第4篇

      關鍵詞:素質拓展;拓展訓練;教學設計;大學生心理健康

      一所高職院校,所培養的學生不僅要有扎實的專業技能,更重要的是培養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健全人格的學生,這應成為教育的第一宗旨。事實證明,具有健全的人格有助于青年學生適應急劇變化的社會,并有效地為社會服務。從這一個意義上講,著重與人的精神體能的提高的素質拓展訓練,將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新的“希望工程”,這對促進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素質拓展訓練的概念

      拓展訓練起源于“二戰”期間的英國。素質拓展訓練是傳統拓展訓練的一種演變,以獨特創意和訓練方式被推廣開來。素質拓展訓練的價值所在,就是將管理心理學、組織行為學以及發展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理論融入其中,以拓展訓練的培訓模式為載體,研發出一套是適應于企業規范管理和團隊建設的課程——拓展訓練課程。隨著拓展訓練的發展,拓展訓練進入本科甚至是高職的課程設置中,其中有相當多高校建立了大學生素質拓展訓練基地。素質拓展注重于對人的思想、心理、意志、品質、能力、身體以及頑強精神的一種磨練和考驗。[1]現代素質拓展是將傳統場地拓展訓練與生存體驗相結合,以在做中學為中心的全新體驗式培訓方式。它利用自然環境,通過精心設計的項目達到目的,全面提高受訓者的人格品質、心理素質和團隊精神。[2]

      二、以素質拓展訓練作為項目化實踐內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青聯發(2002)14號《關于實施大學生素質拓展計劃的意見》中指出,素質拓展要以開發大學生人力資源為著力點,進一步整合深化教學主渠道外,有助于學生提高綜合素質的各種活動和工作項目。素質拓展訓練作為一種適應當代教育發展需要的新型教學手段被應用到各個學科中,是時展的要求。

      (一)心理素質拓展訓練對高職生心理健康的具體影響

      可提升心理素質。借助素質拓展訓練的體驗性和情景性,學習者可以在設置的項目情景中扮演某種角色,全心投入到訓練當中,這對于認識自身潛能、增強自信心相當有利。真正達到知情意合一。

      促進專業技能提升。素質拓展訓練已經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訓練模式,通過形式多樣、變幻莫測的情景對青少年學生予以磨練,促使青少年克服心理惰性,喚醒學生的主體意識,培養青少年學生以積極開拓的姿態去戰勝困難,提高解決問題的主體能動性,增強學習的遷移能力,促進專業技能的提升。

      提升綜合職業素質。在整個培訓中通過每個人的發揮與自我的全面展現,從中更全面地認識到每個人的特長、優點及潛質所在,有助于幫助人們在實際工作中如何與他人溝通與交流,更好地發揮各自的特長與潛質及相互配合與協作、相互學習與借鑒,從而提升綜合職業素質。

      (三)將心理素質拓展訓練納入心理健康教育的實現途徑

      以突出職業性為原則,將心理素質拓展訓練納入高職院校心理健康教育體系。以職業教學為中心,著重培養學生自我認知能力、緩解壓力能力、人際關系能力、控制情緒的能力、自我監控的能力、自我效能等健康的心理素養。以彌補高職院校學生存在的學習動力不足、缺乏敬業精神、合作精神,責任心差、紀律觀念、集體觀念淡薄等精神體能問題。

      以拓展訓練為落腳點,構建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體系的實施載體。要實現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育人目標,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僅靠理論課堂教學這一主渠道是遠遠不夠的,應拓寬心理教育的實施載體,充分利用互聯網快速、便捷、信息量大等優勢,營造心理健康氛圍,對學生進行全員、全程、全方位的教育。也可以充分利用校園論壇、QQ群、博客等交流平臺,以雙向交流和溝通的方式,讓學生在對話與互動中分析素質拓展訓練的心得,實現自我教育。

      三、以素質拓展訓練作為項目化實踐內容進行教學設計

      (一)教學設計的基本思路

      教學設計是提高學生獲得知識、技能效率和興趣的技術過程。教學設計思路注重學生的體驗和感悟,引導學生積極參與素質拓展訓練中,關注學生心理成長、人格發展和心理素養。在具體教學設計中,將更強調四有“有目標、有專題、有項目、有模塊”,來達到總體成效。

      (二)教學設計方案

      教學過程的現代視野將教學看成一個系統的過程。系統的成分包括確立教學目標、進行教學分析、確定拓展項目、編寫具體教學實施措施、設計與實施總結性評價。具體的見列表1

      課程總課時是24學時,其中理論講授部分占10個學時,素質拓展訓練活動占14個學時,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將把重心放在拓展項目的設計上??梢愿鶕虒W目標、對象差異性設計和開發出更多的訓練項目。

      三、素質拓展訓練在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課程中的具體運用

      素質拓展訓練在課程教學中的具體實施,就是教師和學生共同完成各項具體的任務。在這種集仿真與游戲與一身的訓練中,學生主動積極去迎接困難,克服訓練過程的諸如緊張、恐懼等心理難關。隨之帶來的是發自內心的勝利感、自豪感和自我正視感,這種感覺稱之為高峰體驗。高峰體驗是心理健康的添加劑,心理學家Maslow認為,高峰體驗是一種短暫的自我實現。[3]這對于挖掘個人發展潛能、增強自信心和提高自我效能都具有傳統教育無法帶來的推動作用。以人際關系與交往能力這章內容進行的信任背摔的拓展訓練為例,具體實施過程包括如下步驟:第一,首先進行熱身運動,破冰之旅可以讓學生消除相互之間的隔閡。第二,培訓老師先進行情景設置,并示范背摔標準動作和注意事項、人床搭建、輔助等動作,學生跟做動作。第三,根據男女比例進行分組,每15人一組,分為三或四組。10人組成人床,4人輔助,1人輪流進行背摔體驗,培訓老師做保護。第四,體驗共享。在培訓老師帶領下,全體成員進行分享體驗,通過反思、自省、領悟、交流等方式分享在訓練過程中的表現出來的正性和負性的情感體驗??梢砸龑W生換位思考問題,促使學生實現理論學習向實際應用所做的知識遷移。

      另外,在素質拓展訓練實施過程中,應注意把安全作為第一項重要責任。素質拓展訓練的一些訓練項目隊參訓學生在心理上具有較高的挑戰性。同時一些高空項目也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和安全隱患。將素質拓展訓練引入教學時,一定要提前周密安排項目安全措施,組織合理,操作得當,以保證拓展項目的順利開展,并消除學生的思想顧慮。

      參考文獻:

      [1]郭洪芹.素質拓展訓練在高校發展性心理健康教育中的應用[J].教育探索,2009(11).

      衛生與健康知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大學生;生殖健康;調查

      A survey on 2988 male college students reproductive healthy situationYANG Shuming, CAI Ankang, HE Jingwen. Urology Department,Yubei District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Chongqing 401147, China

      【Abstract】Objectives: To study the development of male reproductive organs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college students’ awareness of their own male reproductive health care, in order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health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ethods: 3157 male freshmen were randomly selected to conduct a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physical examination. Results:2988 questionnaires were collected: 19.34% of them paid high attention to male health (knew much), followed by 23.15% (paid common attention, know a little) and 57.51% (paid no attention, know nothing). According to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there were redundant prepuce of 1486 people,phimosis of 228 people, varicocele of 137 people, concealed penis of 103 people, lower penis bending deformity of 69 people, hypospadias of 6 people, cryptorchidism of 11 people and testicular tumor of 1 people. Conclusion: The reproductive health condition of contemporary male college students is not optimistic, and most of the students lack awareness of their status of reproductive health and the harm. The reproductive health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s well as the examination of reproductive system in the freshman entrance physical examination.

      【Key words】College students; Reproductive health; Survey

      【中圖分類號】G479【文獻標志碼】A

      男性生殖器官發育時,部分人因某種原因出現了一些變異,而成年以后多數人對自身的性器官變異認識不夠,特別是對部分變異或者畸形出現的后果認識不充分。本調查旨在了解某高校大學生對男性保健的認識情況,同時了解部分男性性器官畸形分布狀況。從2012年4月8日至2012年5月10日,對某大學在校大學生進行了調查和體檢,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和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組隨機抽取某高校在校大一男性新生3157人,發放問卷調查3157份,收回2988份,問卷收回率為9465%。其中理工類1467人,占4910%;文社類1074人,占3594%;醫/藥類228人,占763%;藝體類194人,占649%;其他類25人,占084%。漢族2485人,占8317%;少數民族503人,占1683%。城鎮學生1124人,占3762%,農村學生1864人,占7238%。該組年齡16~26歲,平均198歲。

      12方法

      所有對象發放自制的問卷調查材料,當場填寫當場收回,同時對發放調查材料收回的男同學進行男性常規體檢。對男性生殖健康知識調查結果按了解很多(高度重視)、了解一點(一般重視)、不了解(不重視)分別對應對男性保健認識重視程度的高度重視、一般重視和不重視,對認識程度進行多占比率統計,同時將所取比率平均值按城鎮學生與農村學生進行對比,分析其差異性。

      13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

      2結果

      21問卷發放及收回情況

      本組發放問卷3157份,收回問卷2988份,問卷收回率9465%。

      22問卷調查情況

      問卷調查結果了解很多者占1934%,了解一點者占2315%,不了解者占5751%。對調查結果將城鎮大學生與農村大學生進行對比。城鎮大學生對健康的了解見表1,農村大學生對健康的了解見表2。城鎮大學生與農村大學生比較無顯著性差異(P>005)。

      3討論

      隨著人們保健意識的提高,生殖保健已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廣大的青少年特別是大學生對男性性器官的保健認識不足,很多學生羞于個人隱私,不敢正視自身的性及性器官問題,導致因性器官原因引起的生殖系統疾病日益增多[1-3]。國內有報告在大學新生中,包皮過長檢出率占5899,包莖檢出率占1345%,精索靜脈曲張占946%[4],另有作者報告在入校大學新生中有過包皮環切手術者只占16%[5]。有研究表明,包莖與發育有直接的相關性[5],而且精索靜脈曲張直接導致男性不育[6],在腫瘤中,發生于隱睪者占6%[7]。

      從我們的調查結果來看,大學生作為一個文化水平較高的群體,對生殖健康有一定的了解,但也有相當多的大學生對生殖健康知識不了解。我們對2988名在校大學生調查得知,對生殖保健及生殖器官疾病了解者只占1934%,而完全不了解者占5751%。同時,對一些相對少見且專業性相對較強而對學生生殖健康危害很大的諸如精索靜脈曲張、隱匿、下彎畸形、隱睪等疾病更是了解甚少。在體檢過程中,包皮過長檢出率占4973%,包莖檢出率占763%,與國內報告基本相當[5]。我們調查還得知,城鎮大學生與農村大學生,對男性生殖知識了解程度相當,通過統計學處理,無顯著性差異(P>005),究其原因,我們認為由于國家城鄉一體化的形成,再加上網絡等的普及,大多數農村學生也能像城市學生一樣接受各種男性知識。

      目前許多高校在新生入學體檢時,只注重內科體檢及化驗等輔助檢查,而對外科特別是生殖系統檢查不太重視,很多外科問題特別是男性生殖系統問題不能得到及時發現。由此可見,在高校中,應加強生殖健康知識宣傳與教育,同時,高校新生入學體檢時,對男性應注重生殖系統檢查[2,4,8,9]。加強對大學生的生殖健康知識教育,可在大學里開設生殖健康知識課,對大學生進行系統的生殖健康知識教育。使處于身體成長期的大學生及時獲得生殖健康知識,了解生殖健康服務內容,增強生殖健康的自我保護及保健能力,以避免大學生不懂生殖健康知識而因生殖器官畸形或疾病對機體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10-13]。目前,我國學校的性教育不能滿足青少年的實際需求,很多學校在這方面的教育處于似有似無狀態,或教育內容簡單。國內多項研究結果顯示,有必要在學校開展青春期性與生殖健康教育[14,15],學生家長也應改變觀念,主動動關心男孩子的外生殖器衛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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