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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行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五、《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礦山安全法》
十、《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十一、《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十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二十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O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存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居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的情
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輔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居隋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二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憤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碟企附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居情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信箱,受理有關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范圍包括:
(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的。
(二)有關地方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指定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四)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法律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七)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九)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十)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十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十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示的。
(十四)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十五)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十六)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十七)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二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十一)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十二)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二十五)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二十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營業場所、倉庫與員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員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集體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
(二十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整改、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十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隱患及相關的安生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可采用信件舉報、電話舉報、當面舉報、網絡舉報或者其他方式。舉報提倡實名制,便于及時核實、查處和消防事故隱患。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詳細說明被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或企業名稱)、地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具體情況,對舉報內容的處理要求等。舉報人在舉報時不得捏造事實,誣告或者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秩序。
接受舉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地址、單位、電話和舉報方式等,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群眾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查實的事故隱患,要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業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況緊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責令暫行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等緊急強制措施,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除后,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對查實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執法部門應當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依法給予處罰。
對群眾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核查、處理的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受理部門應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條 對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照屬地管理、部門負責的原則進行處理。省安監局委托省安全生產管理協會負責接受舉報(地址:福州市東大路88號建閩大廈,郵編:350001),舉報電話:0591―87673638(白天)、0591―87521854(晚上),電子信箱:。
屬于省安監局直接監管范圍的或屬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省安監局直接調查處理或轉由各地安監局調查處理。屬于跨設區市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省安監局調查處理。在同一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設區市安監局負責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報省安監局。
屬于省直各有關部門監管范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省安監局轉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應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報送省安監局。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于群眾舉報,經查實,屬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未列入政府部門監控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受理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獎勵經費應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各市、縣、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舉報獎勵規定。
第九條 省安監局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各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受理的涉及特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產生積極效應的舉報。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安監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對及時舉報重、特大事故隱患或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避免重、特大事故發生做出了突出貢獻的,由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給予特別獎勵,特別獎勵標準為3000―5000元。特別獎勵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條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查處情況的統計報告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事故隱患舉報受理查處情況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事故隱患舉報及受理查處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各類事故隱患及相關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特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明確“四個目標”
臺州市安監局從2005年機構單立以來,始終堅持一手抓執法、一手抓規范,經過幾年的努力,全市安監系統的執法基礎和執法人員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全面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奠定了基礎。但當前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普遍不足,監管任務繁重,執法隊伍整體較弱,業務水平相對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為此,2011年,市局黨組提出了全面、系統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工作要求,確定2012年在全市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年”活動。
2013年,臺州市安監局采取點面結合、以點帶面的工作方法,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對近年來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相關工作措施、工作成果進行總結提煉、補充完善,構建執法規范化建設總框架,落實規范化建設的具體措施,系統地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
該局提出了執法規范化建設4個方面的工作目標:一是端正執法思想,在全市確立了“以人為本、法律至上、廉潔規范、服務發展”的執法理念;二是著眼于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確立以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目標;三是著眼于執法能力建設,確立了嚴格、規范、公正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的目標;四是著眼于作風建設,確立理性、平和、文明執法,促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目標。
強化“四個保障”
臺州市安監局致力于構建執法隊伍保障體系、制度保障體系、監督保障體系和科技裝備保障體系,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
全市各級安監部門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加強執法機構建設,不斷充實執法人員,市、縣兩級執法人員編制從2005年的56人,增加到2012年的107人。為抓好鄉鎮(街道)安監中隊建設,2012年,市政府還專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隊伍建設的通知》,明確了基層安監隊伍的人員配備標準。截至2014年1月底,全市133個鄉鎮(街道)全部設立了安全生產監察中隊,落實人員編制535名。同時,以“崗位練兵”和“苦練基本功”等活動為載體,不斷加強執法隊伍的能力建設,開展了執法大比武、執法實務培訓、異地交叉執法、執法論文比賽、執法案卷評查等活動,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全市9個縣(市、區)中,有7個縣(市、區)開展了執法權委托,溫嶺、路橋、臨海、椒江、玉環等地的鄉鎮執法委托率達到100%,鄉鎮(街道)安監中隊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中發揮了主力軍的作用。
臺州市各級安監部門在近幾年的執法活動中,認真查找本地區、本部門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薄弱環節和空白點,針對執法活動中最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制定明確的操作程序和執法標準,把每一個執法行為和執法動作都納入制度、規范的約束之中,從源頭上遏制執法的隨意性,為執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持。市安監局先后制訂出臺了32項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綜合類、程序類、檔案管理類、執法監督類、考核評議類、工作職責類六大類,全面建立了制度保障體系。
該市針對構建執法監督體系,不斷加強層級監督,開展執法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執法質量考評、執法案件備案和案件督辦,確保依法依規處置到位。同時,加強內部監督,完善案件法律審核把關制度,開展行政處罰案件風險評估,實施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還聘請了法律顧問和執法監督員,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建立執法公開制度,提高執法透明度。
此外,臺州市安監系統積極構建科技裝備保障體系,加大財力投入,加快執法科技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強執法人員的裝備配備。2012年,市安監局研究開發了“臺州安監移動執法終端系統”,配備到縣、鄉各級執法機構。該終端系統配置了執法箱、平板電腦、藍牙打印機等設備,具有執法文書現場制作打印功能,以及法律法規、企業數據、執法文書示例等現場查詢功能。2014年,市安監局將“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信息系統”開發列入信息化建設規劃,積極推進執法辦案的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網上監督和網上考評。
實施“四個規范”
臺州市安監系統堅持抓好執法活動的每個細節,把執法規范化落實到每項具體工作中,樹立安監系統文明執法、廉潔執法、規范執法、理性執法的良好形象。
全市安監系統統一執法機構辦公環境的布置,各級監察執法機構按照統一的標準式樣,將執法理念、執法守則、執法流程圖、執法工作職責等上墻公示,營造良好的執法辦公氛圍。推廣使用行政執法“二卡一書”,在執法檢查時,使用“行政執法承諾卡”和“行政執法監督反饋卡”,向企業作出廉潔執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的承諾,并接受企業的監督;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時,發出“安全生產建議書”,對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并對服務企業作出承諾。規范行政執法文明用語,制訂了《臺州市安監系統行政執法文明用語規范》,明確了執法過程中每個環節的用語規范,推進全系統的文明執法。
為規范行政處罰權力行使,市安監局全面清理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力事項,共整理歸納了262項行政處罰權力事項,并制訂完善了自由裁量標準,編制執法流程圖、監督機制明示圖,規范權力行使,并修訂、完善了執法文書式樣,編印了《執法文書示例文本》。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安監局制訂了《行政處罰工作程序管理規定》,從執法檢查到行政處罰案卷的整理歸檔,對每個環節的工作責任、審核責任、審批責任、監督責任進行細化分解。此外,進一步規范檔案臺賬管理,制訂了《臺州市安監系統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檔案管理辦法》和《行政處罰案卷整理規則》,明確全市各級安全生產執法機構建立8大類的檔案臺賬,并對臺賬的式樣、內容、封面、目錄、裝訂等進行了統一。
堅持“四個結合”
臺州市安監系統在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中,始終做到“四個結合”,確保執法規范化取得實效。
關鍵詞: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亟待加強
《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里程碑,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特大事故頻繁發生、煤礦瓦斯居高不下、小煤礦事故多發、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監管執法不力等問題還相當突出,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最終實現本質安全。從法治的角度看,必須進一步加強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一、存在的問題
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第一、法制觀念有待加強。雖然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與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要求仍有較大差距。有的監管人員沒有真正認識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安的重要性和深刻內涵,不熟悉、不懂得法律手段和法制在政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和市場監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遇到問題不是依法辦事,而是憑“感覺”和經驗辦事。第二、安全生產立法有待完善。雖然安全生產立法的數量不少,但還沒有健全上位法與下位法、國家法與地方法、專門法與相關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相互銜接配套、統一和諧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一是《安全生產法》確立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無配套法規作出具體法律規定,如安全監管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等。二是有些現行立法的制定時間久遠,情況變化,亟待修訂,如《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三是有些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需要銜接。四是有些地方立法滯后,需要推動。少數地方立法滯后的省區雖然經濟總量不大,但是高危行業比較集中,安全問題比較突出,應當加快立法進程。五是有些立法質量不高,需要完善。有的立法存在著可操作性差、程序不明確、條文表述不規范的問題,應當修改補充。第三、行政執法機構力量有待充實。現有的行政執法力量與其承擔的工作任務和責任很不適應,編制少、任務重、責任和壓力大。第四、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有待提高。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行政執法隊伍成立較晚,由于一些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及經驗欠缺,在短時間內難以勝任繁重復雜的監管執法工作,以至有的地方安全監管監察不到位,行政執法力度衰減,甚至出現行政不作為或者濫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引發了一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第五、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有待深入。近年來法制宣傳教育拓展到一定的廣度和深度,但是對《安全生產法》等許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學習遠未到位,仍有走過場和不深不透的現象,存在著死角和盲區,沒有做到家喻戶曉、耳熟能詳。因此。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依然任重道遠。
二、對策及任務
根據《xx縣2017年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方案》以及xxx局關于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的要求,我場12月1日至12月7日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產法集中學習及安全生產宣傳周活動。現將宣傳活動總結如下:
一、 精心組織、加強領導
我場接到通知后立即召開全體職工會議,籌劃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周的工作,成立以場長為組長、xxx副場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和各保護站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上產法宣傳周活動領導小組,落實責任分工,明確宣傳的目的,突出宣傳的實效性和思想性,
二、 指導思想
依據上級部門的通知精神,推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普及安全知識,提高職工的法制和安全意識,提升職工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為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日常化創造條件。活動期間我場緊緊抓住活動開展的有利契機,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對安全生產的認識,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手段為著眼點,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安全理念,全面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三、 活動內容
召開林場職工座談會,探討如何加強安全生產意識。近年來我長一直十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正式因為如此,在多年的工作中我局從未出現過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但這也容易對職工形成麻痹思想,放松對安全生產的重視。安全生產的問題始終在提,致使部分職工覺得有些老生常談的感覺。我場通過此次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周的契機,在全體職工心中加強了安全生產的意識,對安全生產有個新的認識,一直在抓安全生產,一直沒有出現過安全生產事故不證明我們就沒有安全生產隱患,不證明我們將來就不會出現安全生產事故的可能。讓安全生產意識始終在每個職工的心中。
2、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找目前存在的安全隱患,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安全生產檢查小組對我局的辦公樓、配電房、圍墻、水塔、電線設備等進行了全面的排查,發現微小的安全隱患也要立即排除,不留死角。全體上崗職工都要再次仔細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規定和崗位職責,堅決不做違反法律和操作規則的事情,從源頭上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3、制作板報,宣傳畫進行宣傳,通過制作安全山產宣傳欄,宣傳我場的安全教育開展活動情況,通過永紅林業工作群等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開展情況電子照片,大力宣傳我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通過大力的宣傳,讓安全生產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