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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合同結算條款制定 執行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工程結算是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大部分工程具有建設周期長、耗用資金大等特點,為使建筑安裝企業在施工中耗用的資金及時得到補償,需要對工程價款進行中間結算(進度款結算)、年終結算,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進行竣工結算。其中以竣工結算尤為重要,因為竣工結算書是施工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及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后,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總價款清算的經濟技術文件。因此,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針對合同價款的確定及結算辦理的原則進行約定,形成工程合同結算條款。在甲乙雙方進行竣工結算辦理及第三方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時,應嚴格執行合同結算條款,以該條款約定的結算原則為依據編制結算書和結算審核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條款的制定和執行應該是兩個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的實施過程。制定結算條款時應充分考慮和分析本工程的招投標過程、施工特點、工程特性,使制定的結算條款具備可操作性、完備性、規范性,盡量減少相關條款的遺漏和疏忽,避免模棱兩可的措詞和前后矛盾的約定,以免引起結算辦理時較大的爭議。執行結算條款時應嚴格遵循合理合法的合同約定,不應隨意否定或更改合同結算條款,保持結算條款的嚴肅性、制約性。如結算辦理過程中發現結算條款的重大缺陷和遺漏,引起較大爭議時,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并以補充協議的方式更正和調整結算條款,維護結算條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對于結算條款的制定和執行,在本人參與過的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點認識和體會與大家共勉。
一、結算方式的多樣性。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條款的制定過程中,根據不同的工程特點一般會涉及到以下幾種結算方式:
1、固定承包總價結算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為固定總價承包合同,即為包干價合同。除合同約定的可調整的主要材料價差、超過合同施工范圍的工程量、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內容外,合同包干價不作任何調整。一般大型工業建筑系統工程或高層住宅、辦公樓等民用建筑,具備工藝變化小,結構形式固定等特點,適宜采用這種結算方式。
2、暫定價按實結算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為暫定總價合同,即為可調總價合同。承包人根據監理和發包人審定的竣工圖(或施工圖)及簽證等結算資料計量,按合同約定的清單綜合單價計價方式,或按合同約定的計價定額套價并進行人工材料價差調整及下浮,計算出合同實際結算價。一般護坡擋墻、環境景觀及綠化、市政道路及管網等工程,具有地質情況不明確、工程實施過程中調整因素較多的特點,適宜采用這種結算方式。
3、工程量清單結算方式
采用清單招標時,中標人填報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是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即為固定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包括除規費、稅金以外的全部費用,不但適用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也適用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等。結算時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綜合單價為依據計算結算價款。為了簡化計價程序,實現與國際接軌,現在很多不同類型的工程都普遍采用這種結算方式。
4、平方米造價包干結算方式
承發包雙方根據一定的工程資料,經協商簽訂每平方米造價指標的合同,結算時按實際完成的建筑面積匯總結算價款。一般的室內裝修工程,因主體結構無變化,裝修檔次已確定,適宜采用這種結算方式。
在實際制定工程合同結算條款時,并不僅限于使用以上列舉的某一種結算方式,可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綜合使用兩種或以上的結算方式。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應在結算條款中清楚明晰的界定幾種不同結算方式的使用條件,并應盡可能詳細的分別描述每種結算方式的計價程序及計價原則。
二、結算編制原則的適用性。
結算編制原則主要是指工程量的計算依據,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計價依據,對計量和計價應執行的清單規范及預算定額的規定,人工單價、材料單價的價差調整依據,以及對費用的下浮比例及下浮基數的規定等。制定結算條款時應注意結算編制原則的適用性,根據不同的施工期間、不同的施工地點和不同的工程特點制定不同的結算編制原則。
1、工程量計算依據的規定
工程量計算依據一般有:①經監理和業主審定并簽字蓋章的竣工圖;②經監理和業主認可的設計施工圖;③經監理和業主審定并簽字蓋章的簽證資料及設計變更單;④經監理和業主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對于預計完全按設計施工圖施工,無較大設計變更的工程可在結算原則中規定按設計施工圖及設計變更單計量。但對于某些設計施工圖出圖滯后,不能于施工招投標期間提供給施工方,且預計會有較大設計變更的工程,應在結算原則中規定按竣工圖及簽證資料計量。
對于工程實施過程中有可能采用的一些大型特殊措施,施工圖和竣工圖均無法反映該措施的實施情況,可在結算原則中規定,按施工單位編制并經監理和業主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計量。
2、對清單規范及預算定額的規定
在制定合同結算原則時一般應根據合同簽訂時間,遵循工程承包合同的時效性,選用最新版本的清單計價規范和預算定額(包括計價定額和費用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也可結合建設單位企業特點,選用最近年份均適用的清單和定額版本。
預算定額按管理權限和執行范圍分:全國統一預算定額、行業統一預算定額、地區統一預算定額,按專業性質分:建筑工程定額、市政工程定額、安裝工程定額等。制定合同結算原則時,應按工程所在地域和所屬行業選用適合本工程實際情況的行業和地區預算定額,并根據本工程涉及的專業范圍選用各專業工程定額。
結算條款中對清單規范及預算定額的規定要求清楚、明晰、完整、齊全,以免引起甲乙雙方在結算辦理時對執行何種規范和定額有爭議。
3、對人工及材料單價價差調整的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當前各地區和行業預算定額中的人工基價和材料基價與市場采購價有較大出入。通常結算原則為定額計價的工程承包合同,結算條款中都會對人工單價、材料單價的價差調整進行規定。
人工費價差調整一般有兩種方式:①由甲乙雙方合同談判后約定,按某一固定數值調整單價差,如 “人工費價差按15元/工日調整”。或者直接在結算條款中規定人工單價數值,如“各專業人工單價均按50元/工日計算”;②由招標文件及合同規定,人工費單價執行工程項目所在地某時某期造價信息公布的市場人工單價。
材料費價差調整(包括未計價材料的進價)一般也有兩種方式:①由招標文件及合同規定,可調價材料和未計價材料按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核定價格調整;②由招標文件及合同規定,可調價材料和未計價材料執行工程項目所在地某時某期造價信息公布的材料價格。
4、對下浮比例及下浮基數的規定
定額計價的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會在結算條款中約定各專業工程造價的下浮比例以及下浮基數,如某合同約定“土建、安裝均扣除材料價差及人工費調差后下浮10%進行結算”。下浮比例的確定應以施工方投標報價時所報數值或甲乙雙方合同談判時約定的數值為準。而對于不同的專業工程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數也各有不同,例如大型平基機械土石方工程的下浮比例會遠大于土建、安裝及人工土石方的下浮比例,且其下浮基數通常為總造價,即用不扣除材料及人工價差的金額進行下浮。制定結算條款時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選用適合本工程特點的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數,辦理結算時也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數進行計算。
三、結算條款執行中的爭議問題。
甲乙雙方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以及第三方在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時,往往會對某些結算條款的執行產生較大分歧,爭執不下,從而對結算的辦理及審核工作造成延誤。現舉例說明結算辦理工作中常見的一些對結算條款的爭議問題:
1、工程量計算依據的爭議
某開發區高層辦公樓外墻裝飾工程的業主單位委托某造價咨詢單位對施工單位編制的結算書進行審核。其合同結算條款中約定:“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招標用施工設計圖和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業主批準的設計變更等相關資料,按國標GB50500-2008規定的計算規則確定的工程量計算”。審核單位依據該結算條款,按業主提供的施工設計圖和設計變更單計算了工程量,但在與施工單位進行核對時,施工單位表示他們的結算書是按竣工圖計算的工程量。
審核單位認為應該嚴格執行合同結算條款;施工單位認為據以往與業主單位的合作慣例,都是按竣工圖辦理結算,施工圖與竣工圖有較大差異,且設計變更單并不能完全反映兩者的差異,按施工圖和設計變更單計算出的工程量會比他們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少很多。雙方計算依據不同造成核對工作的困難,只能多次與業主溝通,希望業主能進一步落實結算原則。
2、執行預算定額的爭議
在某廠區邊坡工程的結算審核過程中,咨詢單位與施工單位對該工程中的格構混凝土的定額子目套取存在爭議。該邊坡工程長為3公里,坡度為35度,高差為37米,斜長為75米,在該斜坡上施工格構混凝土護坡。合同約定的結算原則為:“土建工作內容執行1999年《重慶市市政工程預算定額》、1999年《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定額重慶市基價表》及相配套費用定額和有關文件規定”,但這兩套預算定額均沒有格構混凝土及模板的定額子目。
咨詢單位認為應該借用2008年《重慶市市政工程計價定額》中的格構混凝土及模板定額子目,將定額中的人工、材料基價換算為99定額中的人工、材料基價。而施工單位認為2008年《重慶市市政工程計價定額》不是合同約定的計價定額,不同意采用這種定額套取方式,他們認為應該借用1999年《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定額重慶市基價表》中的基礎梁混凝土及模板定額。由于按這兩種不同的定額套取方式計算出的工程造價差異很大,雙方都堅持自己的意見,認為對方的計算不符合結算條款及定額說明的規定。
關鍵詞:工程項目 合同 工程款 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是工程項目承攬種類合同中的一種,和項目承攬合同有著緊密的關聯性,同時又有著自身合同性質的特殊性。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事件先不論其原因如何,我們也都知道建設合同糾紛的結果涉及到最終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屬于民事案件。因此,這種經濟糾紛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標的、專業處理、民工工資、合同條款條例等相關問題。但也正因如此,建設工程合同經濟糾紛事件能夠受到各界人士加以關注并重視。
一、工程款結算糾紛發生的成因分析
實踐工程款結算糾紛處理過程中,通常存在的糾紛案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工程量紛爭
工程量紛爭一般與工程合同生效后的工程量增加有直接關系,但是這一類工程量增加未能做出及時的數據記錄,并且也有很大可能是其未能與三方參建單位進行聯系溝通,如隱蔽工程的工程量很容易被忽視,如果記錄、處理、交流不及時,很肯能讓發包商提出質疑。再如,安裝工程的工程量紛爭,主要傾向于安裝施工過程中的梁、柱、板、以及墻體相關的工程量處理上,即管線敷設等相關的工程量確認問題未經過記錄或計量等。
(二)計費系數紛爭
起爭議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參與的承包單位過多,并且有可能是資質資歷不足的施工隊,或者承包一方出現變更,又或者掛靠現象增多。總之,計費系數引起爭端,必然與相關資質單位有關,即資質不足的承包單位展開多方合作,勢必會給計費帶來壓力。
(三)工程違約
顧名思義,工程違約就是未能按照工程建設合同內的條例規定、要求履行自身單位的相應責任,進而出現工程合同矛盾爭端。如,承包方逾期竣工、發包方未能提供合同條款內的施工條件與合適作業環境、或者期間擅自修改項目設計方案、材料供應不及時出現停工或返工等違約事件等,這些最終導致違約金的交付與工程款結算產生關聯。
(四)建材品質問題
工程項目在投標階段時會對建筑供應材料的質量、品質嚴格把關。但礙于當前建筑材料供應市場的供求關系影響,有時候迫于種種因素未能使用合同內的指定建筑原材,從而由建筑供應材料引起糾紛也經常發生。如,受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影響,某些諸如鋼材、涂料等原材的價格上漲幅度會受到影響,上漲程度漲至超出正常預算價格的三十個百分點以上都曾出現過。而承包單位在投標階段,往往會考慮價格上漲幅度的5%-10%左右。面對這三十個百分點的劇烈價格波動,如果未能與發包單位協商意見取得一致,承包單位就只能舍遠求近,把總建材造價控制下來去選擇一批價格較低的替代品,從而引致后來的工程款糾紛發生。
(五)總包和分包之爭
由于當前投資市場的發展要求越來越高,社會經濟體制下的各責任主體、組織機構等的責任分工也愈發明確,就以大型建筑工程建設而言,很難做到由總包單位去一并負責來完成相應項目建設工作,必然會付出大量的人力、財力、物資等。因此,總承包商就會與建設單位進行商議,并取得對方批復后委托一批專業勞務單位進行責任分工,這也就是所謂的分包單位。如果,此時分包全額工程款已經結算處理完畢,發生爭端的幾率或可能性就會降低。但是,如果這時發包一方只展開了部分結算,則很容易促成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引起爭執。除此之外,兩者之間除了結算工程款外,還有可能在管理費上出現爭執。同時,建設單位如果在爭端已經發生時也參與進來,暗示某一方單位,此糾紛事件的處理必然會更加繁復。
(六)尾款之爭
工程項目待到竣工交付后,經濟成本承包責任人應當履行合同的條款要求對工程進行保修。而為了確保合同下的承包單位能夠履行自身義務,發包一方一般會在此階段預先交付大部分的工程款,目的是為了讓承包單位履行維修義務后在交付剩余款額。而有的合同簽訂的條款要求則是先交付工程款,并由承包單位能夠出具工程尾款相關的銀行保函。而這一階段之所以出現爭端,是工程投產運營前后保修義務未盡到而引起的。
二、解決工程建設合同下的糾紛處理應堅持的原則
據相關問題調查表明,工程款拖欠的結算問題發生,一般總結起來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投標階段,總結原因是項目招標文件中的內容未能對工程價款及與其相關問題做出明確;其二,中標后,合同條款內容不健全或是具體細則不規范,尤其是與工程價款相關的具體約束內容不完善;其三,工程在建過程中,曾出現過設計變更、經濟索賠、現場簽證等結算方法的不明確現象發生。也就是說,涉及到工程款結算的糾紛問題主要圍繞這幾個方面會延伸出多種問題,為日后分歧種下了不小麻煩或隱患,從而使得相互扯皮、糾紛事件屢屢發生,造成工程款久久不能徹底結算。所以,本文強調了兩個實用性較大的履行原則。
(一)雙方當事人應堅持自治原則
即強調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并兼顧雙方利益去履行約束內容。也就是說,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的責任主體參與到某項民事活動或項目的過程中,如果已經明確參與活動過程,就必須為此民事活動負責。同樣,在建設工程工程款結算事宜上,既然雙方已經敲定了結算方法,就應當按照約束內容去履行自身義務與責任,這樣才能使民事活動(工程結算款處理)的結果能夠朝向良好態勢發展。如,兩方主體單位,共同選擇了一個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就應當按照審計評價后的最終結果去正規處理;再如,雙方都經過一系列結算活動處理,形成了結算報告,就應按照結算報告去交付工程價款,同時在結算報告逐步形成的過程中,任何參與單位都應堅持謹慎審查,即由自身一方造成的審計損失,一并由自身承擔。
(二)以事實證據說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對于雙方不能形成結算文件,又未約定結算辦法的,在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造價管理規定不能協商確定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進行司法鑒定來確認事實。對于雙方已認定的工程造價,一方有證據證明結算行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況時,法院也可以否認原結算的效力,組織重新結算。
三、工程建設合同下的款結算糾紛處理實行建議
(一)尊重當事人約束要求
相關責任主要負責人或當事人對項目工程計價標準或方法如果有約束要求的,應按要求結算價款。一般而言,在工程項目交付驗收合格后,雙方當事人就應當做好結算工作。結算進行時,常規情況下是由承包人提交與結算相關的會計報告或會計信息,并經由發包人審核。而在實踐事件處理過程中,發包方往往存在拖延不予答復的現象,從而達到故意延緩交付工程款的目的,進而嚴重威脅了承包人合法權益。而出現這種現象,按照《最高解釋》的第20條文件內容處理標準,如果在約定期限時間內未作出答復,可將其視為對方認可竣工文件去處理。
(二)依照地方計價標準或方法處理
如果因為設計變更而影響到工程項目功能、質量而發生變化,同時雙方當事人在此問題再經過協商無效、意見未能統一時,可根據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單位擬定的相關計價標準與計價方法去簽訂雙方工程建設合同,并在其合同約束要求下去結算工程款;通過招標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標準。
四、結束語
總之,近年來由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內容不規范、不健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數不勝數,并且這種經濟糾紛事件處理已經屢見不鮮。但也正因如此,給不少相關項目參建單位敲響了警鐘,要對此類問題高度重視,并能在實踐問題處理中能夠正規、客觀處理,以此才能保證工程款拖欠引起的糾紛問題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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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蒙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姜芳平,該公司職員。
委托人:紀紅光,衡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中國銀行貴港分行。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建設東路。
負責人:李素洪,該行行長。
委托人:呂健,中國銀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職員。
委托人:李慶雄,國信新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貴港市利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橋圩鎮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少鴻,該公司經理。
委托人:張仁福,該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貴港市偉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橋圩鎮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少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張仁福,該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廣西貴港裕源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潘壽權,該公民總經理。
原審被告:貴港市豐園化工廠。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
法定代表人:張國貞,該廠廠長。
上訴人貴港市石油貯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貴港市分行及原審被告貴港市利豐貿易有限公司、貴港市偉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廣西貴港裕源服務有限公司、貴港市豐園化工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1)桂經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帆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賈緯、沙玲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尹靜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8年4月2日至1999年9月30日,中國銀行貴港分行(以下簡稱貴港中行)與貴港市利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豐公司)先后簽訂12份《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98借字C0056號、C0085號、C0086號、C0087號、C0088號、C0089號、C0090號、C0092號、C0098號以及99借字C0056號、C0062號、C00113號。上述合同約定:利豐公司向貴港中行借款2793萬元,借款期限均為一年。同時,利豐公司與貴港中行分別簽訂編號為98C0085、98C0086、98C0087、98C0088、98C0089、98C0090、98C0092、98C0098的8份抵押合同,約定利豐公司用位于橋圩鎮的公司財產,即大酒店25722.06平方米、羽絨城13542.8平方米、新建樓2655.91平方米、水洗羽絨廠26783.83平方米、利豐大酒店14110平方米、江北路水洗車間14751.06平方米公司老廠房價值1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利豐大酒店116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公司老廠房價值100萬元的房屋及張少鴻價值200萬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上述12份借款合同中,設定抵押的借款合同為8份計2120萬元,未設定抵押的借款合同有4份計673萬元。
1998年1月1日,貴港市偉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康公司)與貴港中行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傳康公司為利豐公司與貴港中行提供從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超過人民幣3500萬元的最高額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包括展期后)屆滿之日起兩年。
1998年12月31日,貴港市石油貯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貯存公司)與貴港中行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石油貯存公司為利豐公司與貴港中行提供自1998年6月30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間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本金余額之和不超過700萬元的最高限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包括展期后)屆滿起2年。合同還約定保證人如果未按本保證合同約定及時清償借款人的債務,貸款人有權扣劃保證人在貸款人任何營業機構的任何帳戶上的款額。在石油貯存公司最高額保證債務發生期限內,貴港中行共向利豐公司發放了10筆借款,其債務余額為2673萬元。另外石油貯存公司還與貴港中行簽訂98保C0056號、99保C0062號、99保C0113號保證合同,就利豐公司向貴港中行借款193萬元、150萬元、30萬元共373萬元作連帶責任保證。該三份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三份借款合同,利豐公司未提供抵押物。
1998年1月1日,廣西貴港裕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源公司)與貴港中行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裕源公司為利豐公司與貴港中行提供自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金余額之和不超過人民幣380萬元的最高限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包括展期后)屆滿之日起2年。
1999年1月1日,貴港市豐園化工廠(以下簡稱豐園化工廠)與貴港中行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約定:豐園化工廠為利豐公司與貴港中行提供自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5日期間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金余額之和不超過人民幣250萬元的最高限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包括展期后)屆滿之日起2年。
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后,共貸款2793萬元給利豐公司,借款到期后,利豐公司僅在2001年2月1日還款3.4萬元,其余本息未還,上述保證人亦均未履行擔保責任。貴港中行遂于2001年4月16日、4月24日從石油貯存公司帳戶扣劃2715296.47元抵償利豐公司的借款。
2000年12月18日,貴港中行為索要2793萬元欠款,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利豐公司歸還欠款本金2793萬元及其利息;判令偉康公司對利豐公司的債務在35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石油貯存公司在7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裕源公司在38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豐源化工廠在25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簽訂的部分借款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確認為有效合同,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為12筆借款合同所簽訂的抵押合同,抵押物經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也應確認為有效。貴港中行與偉康公司、石油貯存公司、裕源公司、豐園化工廠所簽訂的最高限額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及貴港中行與石油貯存公司另簽訂的三份保證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均為有效合同。偉康公司答辯提出其保證未經全體股東同意,且保證金額大大超過其注冊資金范圍,保證合同無效,其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偉康公司主張保證合同無效的理由并不符合無效保證合同的要件,其以此作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石油貯存公司答辯提出,其簽訂保證合同后并不知道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簽訂12份借款合同及存在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對此其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最高限額保證合同約定,貸款人并不需要就每一筆貸款告訴保證人,至于以新貸還舊貸問題,在本案中確實存在以新貸還舊貸利息的情況,但不能以此認定為以新貸還舊貸,即便存在個別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石油貯存公司也不能免除最高限額保證的保證責任。石油貯存公司反訴提出貴港中行放棄物權擔保,其作為保證人則應免責、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私下將利豐公司財產折價處理損害了保證人利益,按份額保證應按比例承擔保證責任以及貴港中行扣劃其存款已構成侵權等問題。首先,本案中不存在貴港中行放棄物權擔保及私下處理利豐公司財產的事實。其次,由于本案屬于按份共同保證,石油貯存公司主張按比例分擔保證責任,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至于貴港中行扣劃其銀行存款是依照《保證合同》約定,且在本案的2793萬元借款中有670萬元借款并無抵押擔保,其中的370萬元借款是由石油貯存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故貴港中行依約扣劃石油貯存公司存款抵償利豐公司借款符合合同的約定也未違反法律規定,其行為不構成侵權。故石油貯存公司的這一反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亦不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一、利豐公司應歸還貴港中行借款25180703.53元及利息4324465.89元(利息已計至2000年9月20日,從2000年9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分段計付),貴港中行對利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二、偉康公司對利豐公司債務在折價、拍賣、變賣其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抵償后仍不足部分的債務在3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利豐公司追償;三、石油貯存公司對利豐公司債務在折價、拍賣、變賣其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抵償后仍不足部分的債務在4284703.53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利豐公司追償(追償范圍為:已被貴港中行扣劃的2715296.47元及在4284703.53元范圍內被執行的款額。四、裕源公司對利豐公司債務在折價、拍賣、變賣其抵押物所得價款抵償后仍不足部分的債務在38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利豐公司追償;五、豐園化工廠對利豐公司債務在折價、拍賣、變賣其抵押物所得價款抵償后仍不足部分的債務在25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利豐公司追償;六、駁回石油貯存公司對原告貴港中行的反訴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77282元,財產保全費160520元,共計337802元(貴港中行已預交)由利豐公司負擔,并直接付給貴港中行;反訴費26483元(石油貯存公司已預交),由石油貯存公司負擔。
石油貯存公司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利豐公司向貴港中行借款2793萬元,而石油貯存公司僅為利豐公司為2673萬元借款提供不超過700萬元的最高額保證,請求將石油貯存公司的保證范圍表述清楚。利豐公司已還款420萬元,并根據《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用價值1162.8萬元的資產抵償了借款,再加上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1161.2萬元,石油貯存公司無須再承擔擔保責任。貴港中行扣劃石油貯存公司的存款271.529647萬元已構成侵權。請求撤銷原判第三項,判令貴港中行返還扣劃的石油貯存公司存款271.529647萬元,賠償利息損失9.775067萬元及承擔二審訴訟費用。
貴港中行答辯稱:利豐公司歸還的420萬元是本案訴爭的2793萬元以外的借款,與本案無關。關于《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由于利豐公司未能將有關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貴港中行,故《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并未實際履行,不存在利豐公司用1162.8萬元資產抵償借款的事實,故不應將1162.8萬元在2793萬元借款中扣減。利豐公司于1998年9月23日、1999年6月24日歸還的450萬元及300萬元貸款是利豐公司單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認定為是以貸還貸。利豐公司歸還的193萬元貸款,因當日有187萬元進賬,故193萬元更不能認定是以貸還貸。貴港中行扣劃利豐公司68.2萬元利息是單方行為,亦不能認定是以貸還貸。依據本案保證合同,扣劃271.529647萬元不構成侵權。原審判令石油貯存公司承擔4284703.53元的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本案其他當事人未作答辯。
本案二審查明:1998年6月29日,利豐公司與貴港中行簽訂《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約定:利豐公司用部分資產抵償貴港中行貸款本金942萬元。從1998年6月30日起,利豐公司抵償資產經有權評估機構評估后抵給貴港中行,抵貸資產收益全部歸貴港中行所有;貴港中行于同日將貴港中行抵債本息942萬元全部沖減;利豐公司若已辦有產權證,需將產權證(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交由貴港中行,貴港中行要求轉戶時,利豐公司無條件辦理轉戶手續給貴港中行,轉戶費用由利豐公司和貴港中行各承擔一半。《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中的資產系1998年4月-1999年9月期間借款的抵押物。同年7月1日,利豐公司和貴港中行還簽訂了一份《資產租賃協議書》,約定,利豐公司租賃貴港中行價值1162.80萬元的資產(即前述以資抵債的資產)使用,租金為每月1萬元,租期為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資產租賃協議》簽訂后,利豐公司除一次性向貴港中行交納了9萬元租金后,其余未付。貴港中行亦未再主張。
2001年5月8日,貴港中行向利豐公司發出催款通知書,載明:“截至2001年4月30日,貴公司共欠我行貸款2793萬元。目前貸款已逾期。希望貴公司盡快籌集資金,歸還以上貸款給我行。”利豐公司在該份通知書上簽字蓋章。
2002年3月4日,利豐公司向二審法院提交一份證明稱,利豐公司在1999年10月間,收到貴港中行送來的《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和《資產租賃協議書》。貴港中行稱簽訂該兩份協議只是為了應付上級單位的檢查,只需利豐公司加蓋公章,空白處由貴港中行填寫;該兩份協議上的落款時間比利豐公司實際收到并簽章的時間提前了一年多。
本院認為: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簽訂的12份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應認定為有效。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為其中8份借款合同所簽訂的抵押合同,抵押物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貴港中行與偉康公司、石油貯存公司、裕源公司、豐園化工廠所簽訂的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以及貴港中行與石油貯存公司另簽訂的三份保證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均應認定為有效。
貴港中行依據1998年4月2日至1999年9月30日簽訂的12份借款合同,向利豐公司發放了貸款合計2793萬元。利豐公司到期歸還了3.4萬元本金,其余未予歸還,應依約承擔歸還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貴港中行依據利豐公司出具的8份抵押合同,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本案爭議的第一個問題是還款數額。擔保人石油貯存公司主張債務人利豐公司已還款420萬元。經審理,利豐公司于1998年9月30日向貴港中行歸還了300萬元,于1998年12月9日償還了100萬元,于1999年9月27日、28日分別歸還了10萬元。但其中300萬元歸還的是貴港中行于1998年6月30日發放給利豐公司的300萬元貸款。1998年12月9日歸還的100萬元是貴港中行于1998年11月19日發放的50萬元貸款和1998年1月7日發放的100萬元貸款中的50萬元;20萬元系利豐公司歸還貴港中行于1999年7月28日發放的20萬元貸款。該四筆貸款未包含在2793萬元的貸款內,故利豐公司歸還420萬元借款的事實與2793萬元借款無關,不能從2793萬元借款本金中扣減。石油貯存公司的此點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的第二個問題是石油貯存公司的擔保范圍問題。石油貯存公司為利豐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合同為前述12份借款合同中的10份,即:自1998年6月30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間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簽訂的10份借款合同。此間,貴港中行共向利豐公司發放貸款2673萬元。對于貴港中行于1998年4月2日發放的90萬元和1999年9月30日發放的30萬元,石油貯存公司未提供擔保。對此,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應予認定。原審判決未將石油貯存公司的擔保范圍列出,應予補正。
本案爭議的第三個問題是《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的效力。1998年6月29日,貴港中行與利豐公司簽訂了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但利豐公司未能將該協議附表所列明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抵債給貴港中行。在中國銀行廣西分行于2001年3月19日刊登要求債務人利豐公司與其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的公告后,利豐公司仍未能與之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現本案已進入二審,利豐公司仍然占有使用著“租賃”資產,且未再交納租金。雙方當事人并無積極履行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的行為,所涉資產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利豐公司在2001年5月簽字的催款通知書中認可欠款數額為2793萬元,訴訟前未提出應將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約定的數額從2793萬元欠款中予以扣減的異議,說明利豐公司對于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未能履行是認可的。同時,利豐公司在2002年3月4日提交的證明稱,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及資產租賃協議均是貴港中行為應付上級檢查而制作的,時間倒簽了一年多。該證明內容與貴港中行關于合同無效的主張是一致的。綜上,因《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及《資產租賃協議》并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利豐公司向貴港中行交納的9萬元租金應在2793萬元欠款本金中扣減。石油貯存公司提出的《以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協議書》有效、1162.8萬元應予扣減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的第四個的問題是本案是否存在以貸還貸的情形。石油貯存公司主張利豐公司以貸還貸共計5筆1161.2萬元。經審理,450萬元、193萬元及300萬元三筆新貸款進入到利豐公司的帳上后,利豐公司自行填寫了《償還貸款專用憑證》,并加蓋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后歸還了三筆到期貸款,應認定利豐公司單方將借款償還舊貸。石油貯存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借貸雙方有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尚不能推定上述三筆還款是以貸還貸。第四筆利息68.2萬元是貴港中行自行劃款,未有借貸雙方協商還貸的證據。第五筆150萬元貸款,亦有利豐公司的轉帳憑證。綜上,石油貯存公司提出的5筆還款均是利豐公司或貴港中行單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認定為是以貸還貸,故石油貯存公司關于將1161.2萬元從2793萬元中扣減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第五個爭議的問題是貴港中行扣劃擔保人石油貯存公司的存款是否構成侵權。貴港中行于2001年4月16日、4月24日從石油貯存公司帳戶扣劃2715296.47元抵償利豐公司的借款。本案借款金額為2793萬元,其中利豐公司設立抵押擔保的借款金額計2120萬元,未設立抵押的借款為673萬元。鑒于在該673萬元借款中,石油貯存公司對其中373萬元的借款分別單獨承諾了連帶責任保證。因此,石油貯存公司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依據石油貯存公司出具的700萬元最高額保證合同承諾,石油貯存公司應在700萬元的最高限額內對未設定抵押擔保的373萬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據1998年12月31日保證合同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保證人未按本保證合同約定及時清償借款人的債務,貸款人有權扣劃保證人在貸款人任何營業機構的任何帳戶上的款項”的約定,貴港中行扣劃石油貯存公司存款2715296.47元抵償利豐公司借款并無不當,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石油貯存公司關于貴港中行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扣除利豐公司自行還款3.4萬元,向貴港中行交納租金9萬元,石油貯存公司已承擔擔保責任2715296.47元,利豐公司還應向貴港中行歸還借款本金2509.070353萬元。原審判決未將貴港中行向利豐公司收取的9萬元租金從欠款本金中予以扣除不當,應予糾正。原審判令各擔保人對利豐公司的債務在折價、拍賣、變賣其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后仍不足部分的債務在各自最高額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1)桂經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三、四、五、六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反訴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該判決主文第一項為:貴港市利豐貿易有限公司應歸還中國銀行貴港市分行借款本金2509.070353萬元及其利息(12筆借款合同期內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付,自發放貸款之日起計至2000年9月30日;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分段計息);中國銀行貴港分行對貴港市利豐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折價款或拍賣、變賣所得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上述應付款項應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逾期給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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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甲方(發包單位): 乙方(承包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合作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作業分包合同,雙方共同
建筑鋼筋承包合同經公司研究指派×××項目經理為本單位工程負責人(以下簡稱甲方),鋼筋分項工程交由×××小組(以下簡稱乙方)承包,經協商制定本條款,雙方務必遵照執行。一、承包項目:整個工程鋼筋的制作和安裝。
建筑勞務合同書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高校基建項目業務財務處理流程 第一步,通過各種渠道來源(高校自籌或上級基建經費撥款、銀行借款、其他借款等)籌集基建資金;第二步,建設項目施工;第三步,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為資產的交付使用和事業財務固定資產的增加做好財務數據上的準備;第四步,資產交付使用。
(二)高校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流程圖示 從圖1可以看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及時、準確和完整受到多方面的制約:資金籌集環節,項目概預算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到建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并進一步影響項目竣工決算、借款利息攤銷;項目施工環節,承建商的信用、實際承建能力、合同履行情況、工程結算情況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環節,基建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熱情,審計工作等。另外,高校主管領導對基建工作的重視程度以及基建管理制度的完善與否將影響基建工作的全過程。
二、高校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影響因素及措施
(一)高校主管領導的重視度 目前,很多高校基建財務人員只是照章付款,沒有起到財務監督、控制的作用,歸根到底是沒有給予基建財務足夠的重視。在很多高校領導的眼里,事業財務關系到財政撥款的多少,關系到高校的生死存亡,基建財務只是一項臨時性工作,無足輕重。孰不知,對一所普通高校,固定基金(即固定資產)的金額占到全校全部凈資產的百分之九十還多,而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及時、準確、完整是固定基金準確的基礎和依據。高校主管領導要給予基建財務及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以重視。首先,要從思想上重視,充分認識基建財務決算對高校整體報表的重要影響及對基建財務人員工作態度、熱情的影響;其次,要賦予基建財務人員一定的職權,使財務人員對不合理不合規的業務和支出有權說不;最后,加強組織領導,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基建、財務、審計、資產管理等部門之間積極協作,相互配合,領導的重視將給各部門積極協作的動力。
(二)工程項目管理的優劣 (1)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現在的高校基建工程所涉及的金額都很大,涉及到的具體合同很多,而一個小合同所出現的糾紛都會影響整個工程的財務決算,防范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出現和糾紛出現后的正確應對同等重要。首先,選擇信譽良好的承建商。其次,確定承建商后, 在與對方簽定合同時, 對較易產生經濟糾紛的事項在合同中事先明確,比如基建工程量的計量,工程定額的選用,材料差價的補差,設計變更問題等,另外,簽訂的合同條款需經法律顧問審核,減少合同中的紕漏。最后,在工程完工后, 工程中的確存在質量缺陷的, 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措施及期限, 基建管理人員負責督促和協調施工單位的后補事項, 及時做好工程竣工決算的各項準備工作。(2)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時間選擇。按照圖1所示的基建流程,工程竣工驗收的及時與否決定了財務決算是否及時,進而影響資產的交付。根據工程施工、組織、管理的復雜程度,建設工程可分為單位、單項及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指施工圖紙,施工過程、建設性質相對獨立的工程;單項工程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的建設性質類似的群體工程;全部工程通常指統一規劃、設計的群體工程。某高校建設新校區一處,包括教學區、宿舍區、操場等功能區域,其中教學區包括機械樓、美術樓、計算機樓等,這里的機械樓、教學區、新校區可以分別看作單位、單項及全部工程。新校區或某功能區由于建設周期長、管理復雜,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或經協商同意,項目竣工后按單位工程、單項工程和全部工程進行分別驗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是在單位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只需注意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3)建立健全基建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尤其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財務管理實施細則,把制度的執行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責任人,以合理、完善并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制度體系建設作為基建業務正常進行的保障,使每一筆經濟業務的處理都有據可依,最大限度的降低人為因素的影響。
(三)數字與內容的完整性程度 (1)高校基建一般按單項建設項目進行預算管理。基建財務人員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和《基建財務管理規定》確定核算內容并設置賬務,做到核算范圍完整、口徑一致、方法正確且前后期相一致,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奠定良好的基礎。待攤投資支出是財務核算的重點,其中建設單位管理費和借款利息是核算的難點。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在高校基建財務核算實踐中,借款利息一般有三種核算方法: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前發生的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交付使用后發生的計入學校財務費用;建設期間發生的全部計入項目建設成本,項目建設竣工后的計入學校財務費用;建設期間發生的按照項目支出金額和借款利率計算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差額及項目建設竣工后的計入學校財務費用。(2)加強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前的賬務清理工作。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對項目建設所有成本費用的匯總和統計,要對涉及到該項目的所有財產、物資、賬務進行徹底的清理。首先,項目施工現場和高校建材倉庫中各種甲供設備、工具、器具、建設材料的清理;其次,涉及到竣工項目的所有債權債務的清理;再次,竣工項目相關的批準文件、施工合同、財務會計資料的整理;最后,所有需清理事項的賬務處理工作。(3)加強項目竣工財務結算及決算的審計工作。工程審計是建設項目成本控制的保障,一般可以分四個階段進行:概預算審計主要是明確工程項目的建設內容是否恰當、合理,是否符合項目建設的目標;跟蹤審計是對項目的施工現場進行勘察,詳細了解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關注工程變更設計,在現場對工程建設有一個感官的認識,可以讓審核人員分析出可能影響建設成本的因素。工程結算審計主要關注施工用料、隱蔽工程的記錄與確認、用工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及合同管理中較容易忽略且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工程變更、工程暫停及復工、工程延期與延誤、費用索賠、合同爭議調解、違約等各種敏感情況的處理。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是對項目建設總體情況的復核和規整,是前三個階段的匯總,方法主要是根據會計賬簿資料和前三項審計內容的同步性,評價是否已對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四)基建財務人員的培訓效果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是由高校基建財務人員來完成的,其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否準確和完整。對基建財務人員的有效培訓是提高其業務素質的有效途徑。(1)財務人員缺乏必要的基建和工程造價知識。基建財務人員大多由事業財務人員兼任,沒有系統的專業知識也缺乏必要的后續培訓,加之《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不是針對高校基建財務的專門會計制度且已制定多年,這些都造成了基建賬務處理隨意、模糊的特點,給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帶來不便。(2)基建賬務處理工作的兼職屬性造成了基建財務管理不重要的心理預期,直接導致其工作熱情不夠、時間不夠。很多基建財務人員被排斥于基建的全過程之外,沒有時間也沒有動力參與到具體的建設環節之中,導致基建工作與財務的銜接不夠。
目前,我國高校實行一體(高校)兩賬(事業、基建)的會計核算制度。在此制度下,如果高校沒有足夠的事業結余來接收基建工程的竣工項目,將直接導致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的延滯。根據對部分江蘇省屬高校的調查,針對學校事業賬面無力接收已竣工建設項目的情況,通行做法有以下幾種:一是在基建賬面“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掛賬,待有足夠的基建撥款后予以沖銷;二是在基建賬面“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長期掛賬,待有足夠的基建撥款后予以沖銷,這是大部分高校采用的方法;三是在資產交付使用時,直接把 “基建撥款”科目余額沖成負數,表示事業賬應該撥付的金額,目前只有個別單位在用。根據財政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財會便〔2009〕62 號)文件的修訂精神,筆者建議基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次年初,借記“基建撥款”,不足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以后年度有基建撥款后再沖銷“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這樣處理,既考慮到現有核算制度的要求,又充分體現新制度的設計精神。
參考文獻:
[1]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基建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蘇財建[2004]61號。
[2]胡邦發:《重視和加強高校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市場周刊》200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