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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調查主體圍繞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長經歷、主觀惡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現、回歸社會的社會支持條件等一系列要件展開的專業調查活動。社會調查工作的目的之一便是在收集資料的過程中找出幫教涉嫌犯罪人的內容和線索,以指導相關幫教矯正工作,幫助涉嫌犯罪人更加順利回歸社會。
作為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制度,其預防犯罪功能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涉罪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正、未來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重新犯罪的再預防。社會調查制度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機制主要表現在社會調查工作的專業化與科學化兩個方面。專業化是指社會調查工作要建立的專業知識的基礎之上。調查的主體要經過專業知識、技能與倫理的訓練,其調查的方法要遵循科學的原則。其科學化是指調查的范圍、內容、方法與工作效果要建立在科學研究基礎之上,需要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科學的邏輯研判以及科學的干預矯正作為基礎。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調查與幫教是少年司法制度給予的最后挽救措施。正是社會調查工作專業化與科學化,涉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為的矯正與犯罪再預防的工作才變得有章可依,社會調查制度才真正具備了預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功能。
二、社會調查制度及預防犯罪機制的實務探索
(一)云南盤龍模式——專職合適成年人的介入
我國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活動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因故不能到場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其他符合條件的成年人到場,代行法定人的部分職責,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以維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制度。在云南盤龍模式中,合適成年人擴大了法律意義上的職責,是在觸法未成年人訴訟活動中,融英國合適成年人和上海、香港社工職責為一體,不是律師,不是監護人,不是志愿者、不是公檢法機關的辦案人員;他們是有組織的、獨立的,經過一定專業培訓,能運用新理念、新觀念依法保護觸法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身心健康及良好成長, 有效促進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的綜合保護和預防犯罪的社會工作力量。
限于社會調查制度的預防違法犯罪功能的需要,合適成年人參與社會調查工作與幫教矯正工作,這一身份、工作內容和法定承擔社會調查工作的調查員的角色、身份等存在重疊與沖突,過多的糅雜了合適成年人、社會調查員、司法社工、志愿者的角色與職責,超出了法定的合適成年人本職工作,其在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中的推廣意義有待商榷。
(二)上海模式——專業社會工作者的介入
上海是全國最早開展社會調查制度探索的地方,建立了“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協作模式。目前,隨著上海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專業社會工作者已經開始逐步全面介入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與幫教矯正領域,承擔起相應的犯罪預防工作。
上海市成立了三個專門針對違法犯罪高危群體的事務辦公室,即: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社區矯正辦公室、社區青少年事務辦公室。這三個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相互配合在全市范圍內預防違法犯罪,并代表政府購買社團服務,指導和管理社團,促進社工隊伍的建設與發展。例如,與政府機構合作的上海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它就主要承擔承擔政府委托的社區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該中心所承擔的考察教育服務,主要是針對違法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在經歷行政處罰或刑事訴訟階段時,根據司法機關作出實施考察教育的決定,與社會組織、學校、家庭共同落實開展的制度,其主要針對上海市輕微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開展再犯罪可能性評估、悔罪表現觀察、心理調適、社會公益勞動教育等一系列考察教育之后,向司法機關提供報告。
專業社會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訴訟過程,推動了 “辦案專業化、維權全面化、幫教社會化”,可以說上海少年司法工作模式的建立,為司法機關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社會搭建了平臺。但是,該工作主要針對輕微違法犯罪青少年,工作雖在偵查階段、審查批捕階段就進行介入,但其工作覆蓋對象范圍較窄,存在對涉罪未成年人身份與罪行方面的篩選,限制了上海模式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方面的推廣價值。
(三)北京模式——專職司法社會工作者的介入
作為新興的北京模式,主要由北京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發起推動,實現了社會調查專業化、專職化的探索。社會調查的承擔者為首都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的司法社會工作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他們專職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工作。2012年,在他們的成功探索下,首都綜治辦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組推動了“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百例試點”工作,開始從少年司法制度層面探索刑事訴訟階段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機制。
北京模式利用偵查訊問、審查批捕、訴中考察、庭前調查等階段展開社會調查的時間期限融入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初期干預環節。初期干預是基于幫助身心不成熟的涉罪涉罪未成年人及時得到幫扶,使其成為積極社會人的犯罪預防理念采取的幫教措施。該模式不但實現了對涉罪未成年人到特殊的諒解外,更為其有機會成為社會有用之才提供了機會。北京模式中,專業介入與社會調查司法程序的基本實現了無縫銜接,彌補了當前社會調查工作的不足,完善了中國少年司法制度中預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工作機制。
北京模式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機制由三個工作程序構成。一是委托機關向社會調查機構委托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進行科學化量刑的機制。二是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社會調查工作銜接的工作機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便對涉罪未成年人實施委托調查,并按照訴訟程序將社會調查材料隨案卷移交檢察院、法院,確保社會調查工作在訴訟程序中的無縫銜接。三是司法社會調查員針對調查對象進行資料調查、風險評估與實施干預的專業介入程序。以上三個程序以專業介入為核心,以縱橫工作機制為銜接,形成了法律程序保障與專業預防相結合的工作策略,有效地構建了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預防干預機制。
在其他省市,人民法院也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如重慶沙坪壩區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在當地,由擔任援助工作的援助律師或者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承擔人民法院委托的社會調查工作,或相關調查工作由法院委托街鎮司法所的司法員、社區矯正組織工作人員完成。這種模式用于戶籍地和經常居住的為本區域的未成年被告人。作為中原地區的河南蘭考縣,該縣專門出臺工作細則,由人民法院在少年法庭專門設立社會調查員承擔相應的社會調查工作。社會調查員在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并制作報告后,還在法庭教育階段,主持開展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并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具體適用刑罰提出建議,而且承擔制定涉罪未成年人的定期回訪矯正教育措施,全程參與矯正教育工作。
在這些探索中,社會調查主體或為律師、或為司法助理員,或為法庭專職人員。作為律師、法庭專職人員,基于他們的身份與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有礙司法公正,有違調查工作的中立性原則的嫌疑。作為司法助理員,由于現實種種因素限制,其工作的專業性程度以及調查與幫教工作的效果一直未得到委托方的充分認可。
三、完善社會調查制度犯罪預防機制的建議
(一)建立權威的法律規范
針對社會調查主體專業資格、社會調查流程、調查性質、社會調查主體身份地位,調查的方法與內容、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等基本內容,國家必須進行立法規范與統一,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調查制度的功能得到切實發揮,才能真正使社會調查制度中的犯罪預防工作得到落實。
另外,在條件允許成熟情況下,國家應盡快修訂或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社會調查要求,從法律層面建立與完善“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與領導機構的職責;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由“可以”轉為“必須”,符合法定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應不分戶籍、不分地區、不分涉案類型均接受相關的社會調查;凡承擔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專門招聘或調選具有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士承擔,對于已經承辦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人員應強制相應的專業培訓。
通過以上方面的法律規范,社會調查制度才能在制度普適性、人事專業性、權利保障等方面得以完善。國家才能確保涉罪未成年人真正享受到社會調查制度帶來的益處,才能最大限度挽救他們,促使他們成為積極的社會人才。
(二)完善相關領導組織職能建設
隨著社會調查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國家層面也需要一個權威的組織可以協調公、檢、法、司法行政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筆者建議加強和豐富現在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或由團中央、檢察院牽頭成立相應的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監察督導委員會,專門負責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相關的制度建設工作與督導日常的社會調查工作。
這一機構有三個方面的職責:第一,負責推動公、檢、法、司法矯正機構的業務銜接,促使社會調查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無縫銜接,以及中央六部委《意見》中賦予的職責;第二,行使對社會調查工作的監督與指導,包括人才隊伍建設、日常工作督導、幫教效果評估等,而不僅是宏觀的督查考評工作;第三,這一組織可以牽頭成立社會調查合議委員會,由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法院主審法官、社會調查機構人員、司法助理員、未成年人的辯護人、監護人(合適成年人)等人員組成。該合議委員會可以針對已經進入檢察階段的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結果與刑罰處置措施進行合議,以便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最為恰當與公平的處置。在監護人缺席情況下,合適成年人應代替監護人參與出席。
(三)加強社會調查隊伍專業能力建設
要保障社會調查制度的預防犯罪功能必須規范社會調查的主體專業資格。在未來的制度完善中,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應排斥檢察官、法官、辯護人、兼職志愿者作為社會調查主體的資格,社會調查主體應由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士承擔,應獨立于相關的辦案部門或機構。
在未來工作中,國家相關部門應不斷提升司法助理員、司法社會工作者或全職專業人員的地位,并不斷通過教育培訓、督導訓練等方式提升他們的專業素質,特別要強調他們作為社會調查員在問題評估與幫教干預方面的能力培養。兼職志愿者則可以作為調查對象回歸社會的重要社會支持力量,輔助社會調查員協調各方資源,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矯正與社會回歸的支持性工作。
(四)推動社會調查的全面性與全程性介入
摘要: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主體是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方面的重要部分,主體的能力大小與資格適格在調查過程中影響著調查報告的質量問題。本文將從調查主體的具體規定、權限范圍、調查啟動權等問題進行相關探討,并提出相關的建議來完善調查主體規定的不足。
關鍵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調查主體;問題建議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主體的認識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主體的法律規定
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中首次將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合法地位正式確立并明確規定了社會調查的主體范圍。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相關司法解釋中又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方面的權利。因此可知,我國當前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主體主要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但是過多的社會調查主體,使得調查操作中出現了各種問題,因此,有必要分析和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主體問題。
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主體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一)啟動調查主體未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公檢法三機關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主體,但是,社會調查工作既包括調查權的啟動與調查權的具體實施,二者之間都需要有主體來開展此項工作,那么公檢法三機關是作為調查權的統一的主體,還是啟動主體與調查主體相分離,法律并未作出明確的界定,如果公檢法既可以是調查權的啟動主體也可以是具體調查主體,也就是啟動主體與調查主體為同一主體時,調查權與啟動權完全有公檢法來進行,不利于社會調查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調查主體權限范圍規定不明確
1、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原因進行調查。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導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實施犯罪行為的各方面因素進行的一個較全面的調查,在一定情況下能夠很大程度的影響公安機關的相關決定。比如,調查材料的影響程度高時,公安機關在做出立案以及批捕申請等方面的決定時,會充分考慮調查材料的內容。但是由于擁有偵查權的公安機關是最先接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在偵查過程中往往受到有罪思維的影響,在偵查之前就已經先入為主的認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在這種思維模式的影響下,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往往忽視對犯罪嫌疑人無罪證據的調查和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最輕的定罪量刑。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其進行社會調查,不僅加重了公安機關的工作量,也不能夠完全保證公安機關調查工作的質量。公安機關應注重案件本身的偵查,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可由其他機構專門負責。
2、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具體權限范圍在法律上的規定不全面,社會調查是適用于檢察機關的全部工作范圍內還是就某一程序范圍內。比如,在批準逮捕階段中對未成年犯罪人開展的社會調查,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必須在7天內做出批捕決定,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需要在這短短7天內,除了研究案情來決定是否批捕外,還得抽出時間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來進行社會調查,如此倉促的調查過程,可想而知,調查結果往往不夠全面和正確,對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與否,大大降低了其應有的參考價值。
3、法院。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過程中,對社會調查的重視以及社會調查報告材料的引用,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判決結果有著一定的影響作用,但是法院是一個中立的審判機關,在法庭上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后,依法作出相關判決的。法院成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主體,會不可避免的依據自身所進行的調查報告內容來進行定罪量刑,使得法官脫離了中立思想的存在,不利于審判中立原則的貫徹和實施,也不利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公正審判。同樣法院審理案件工作量大,所以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這方面就不能做到全面正確的調查,有損未成年人的正當利益。所以為了防止法院的權力濫用問題出現,法律上應明確規定法院的主體調查范圍,過于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并不能解決操作性強的社會調查工作,制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具有明確的調查主體才能夠保證調查報告的正確性與公正性。不然可能影響社會調查報告的中立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有社會調查權,但是法院同時還是審判機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受先入為主觀念的影響,認為未成年人已實施犯罪或構成犯罪,因此法院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報告時,可能導致調查資料的不全面,需要規定由辦案機關或者辦案人員之外的主體來實施社會調查。當前立法對這方面規定較為模糊,不利于辦案機關進行規范有序的調查工作開展。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主體的完善與建議
(一)具體規定啟動程序的調查主體問題
盡管刑訴法中確立了公檢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權,但是法律規定內容還不完善,尤其是對調查主體的規定方面缺乏具體的規定內容。對于該權利何時啟動也就是何時行使,以及啟動權與調查權的主體是否都有同一主體來進行都未作出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應明確規定啟動未成年社會調查權的程序問題,比如啟動調查的時間規定應具體確定下來,以便于調查主體之間避免不必要的調查沖突,影響辦案效率。所以需要明確公檢法各自的調查啟動時間,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保證調查報告的正確性與嚴謹性。
(二)確定調查主體的調查權限
調查主體的調查權限方面主要是針對調查工作的調查內容來講的,法律應具體規定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調查內容,排除不必要的調查內容,確定調查主體的調查權限內容,促進調查效率的提高,節省司法資源。區分調查內容與辦案機關對有關事實依法查明的不同之處。其次,調查內容中也應避免與定罪有關的一些事實問題,只涉及到影響其犯罪的重要原因。調查報告作為量刑情節在調查工作中應與法律早已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區分開來,防止調查資料的反復收集,節約司法資源,也不利于調查與搜集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資料。因而,對于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方面,應主要針對導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危險性的發生,引發其犯罪產生的原因,并且在現有的訴訟程序中又不會關注的這些因素中來進行有關調查。
1、公安機關。進一步的確定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時的調查權限與調查范圍,具體規定出公安機關應該在哪一階段或者可以在哪一階段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進行社會調查。比如,在立案階段作出相應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前是否就應對未成年進行立案調查,或是在立案之后的哪一階段或是任何階段都應考慮對其進行社會調查。
2、檢察院。檢察機關的調查權限同樣需要引起重視,尤其是檢察機關在批捕、審查階段,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的必要與否,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合法與否,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因此,對這兩個階段,法律應作出一個更為完善的補充,明確檢察機關的調查權限范圍和具體的調查內容,進一步的保證監察機關的調查主體地位,確保檢察機關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3、法院。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對于是否采納社會調查報告的情形,應明確體現在判決書上,并且應使其法定化,并且是法官必須履行的而非是可以履行的義務。使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切實成為對未成年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李蘭英、程瑩:“新刑訴法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規定之評析”,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12年第6期。
[2]陳立毅:“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第6期。
論文關鍵詞 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報告 證據屬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個重要標志,是近代刑法理論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教育刑理論以及刑罰目的的再社會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典型反應。大慶地區為順應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創建少年法庭,2010年開始大慶地區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歸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少年法庭審理,自成立以來“共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幫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來,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數為108人,約占總人數的45”。在審理過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視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尤其是在適用緩刑案件以及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教育挽救過程中社會調查報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與上海長寧區法院、北京石景山區、云南盤龍地區等最先開展未成年人訴訟改革的試點地區相比,高新區法院在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上尚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也是眾多基層法院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完善,對于我國少年法庭適用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意義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社會調查制度是隨著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罰理念的發展而誕生和不斷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在刑事訴訟中推行社會調查制度,如根據美國各州法律規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設立少年法官外,另設緩刑官員。少年法院在接到相關人員或機構提出的控告后,由緩刑官員啟動案件的社會調查程序,對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進行調查,其社會調查制度包括庭前調查和判刑前調查。此外,英國、德國、日本等國也在其相關少年法中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我國1991年簽署的《北京規則》16.1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可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世界范圍內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處遇的普適性制度。
我國自簽署《北京規則》以來,一直積極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首次確立了社會調查制度,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意味著社會調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確立。2012年12月陸續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也分別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作出規定。在司法實踐方面,全國多地司法機關進行了社會調查工作的探索和嘗試,并形成了幾個典型模式,如上海長寧區為代表的“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區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層司法機關推動并聯合社會專業力量進行社會調查的北京模式;合適成年人自偵查階段介入并負責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云南盤龍模式;以及河南蘭考縣在少年法庭內合議庭之外設立相對固定的社會調查員的蘭考模式。
二、大慶地區少年法庭適用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一)社會調查制度的實施現狀
1.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高新區法院少年法庭對于社會調查工作比較重視,特別聘請了專職社會調查員一名,該調查員曾經是一名教師,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有一定的了解,并與大慶市婦聯、大慶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區協調,認真開展調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層原因。在案件比較多的情況下,會聘請兼職的社會調查員,大多為社區工作人員或者在職教師,工作都認真負責。
2.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和對象。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主要圍繞未成年被告人的個人性格特點、文化程度、成長經歷、社會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體表現和實施犯罪的原因等情況展開,調查范圍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會、生活的小區、學校、網吧等地;調查的主要對象是父母、鄰居、老師和同學等。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程序。高新區法院目前對于社會調查采取選擇性適用的原則,數量大概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調查開始的時間一般為案件移送法院經審查適宜適用社會調查報告的則通知聘任的社會調查員或者合作的專門機關進行;在庭審過程中社會調查報告不作為證據在法庭出示及質證,也不需要社會調查員出庭接受詢問。但是在量刑階段,除證據外,社會調查報告有時會成為是否對未成年人判處緩刑等的參考依據,在庭審后報告也會被作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主要依據。
(二)社會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
1.調查主體單一、有限,調查制度無法覆蓋全部案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社會調查的主體可以由哪些組織和個人擔任,故全國各地法院在社會調查主體的選擇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高新區法院的社會調查員過于單一,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做好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存在一定難度,由于人員有限,兼職的社會調查員本職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時間不充裕的現象無法保證完成所有案件的社會調查,因此通常只能選擇部分案件進行,這在實質上造成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對待。
2.報告的法律性質及適用規則不明確。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爭議不斷。報告是否屬于證據,在報告的運用上“是否需要進行質證”,“是否需要進行法庭宣讀”“由誰宣讀社會調查報告”等問題存在爭議。高新區法院同大多數地方法院一樣認為報告不屬于證據,因此在法庭階段不出示也不宣讀社會調查報告,但報告確實會對一些案件的量刑產生影響,這無形中剝奪了控辯雙方對報告詢問和質疑的權利,會導致當事方產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會調查啟動時間過晚、報告內容過于簡單、調查經費不足。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涵蓋了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社會環境、人格特點以及犯罪前后表現等豐富的內容,需要社會調查員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全面細致的工作。目前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一般都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審理期限的限制,進行社會調查的時間一般只有幾天,遠遠不能滿足社會調查的時間需要;社會調查員一般都未經過專業的培訓,對于調查報告的性質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認識;加之社會調查的經費嚴重不足,法院委托社會團體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一般都為無償勞動或是僅報銷必要的車旅費,調查員從事調查工作的積極性不高,這些都導致調查報告內容過于簡單和公式化,進而無法起到預期的效果。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豐富調查員種類、提升專業素質,實現調查工作的普遍適用
從長遠來看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由專門的社工擔任社會調查員是社會調查主體最佳的選擇,但現階段我國社工發展落后,因此在社會調查主體的設置上“應堅持多元化的發展方向,同時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層次互補,專兼職相輔”的社會調查主體模式,即既包括實踐經驗豐富的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也包括專業功底扎實的教師、學者、社會工作者,既可以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員,也可以吸納兼職社會調查員⑤”。基于社會調查工作的專業性,應當注重提高社會調查主體的專業素質,定期開展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績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適應社會調查工作的專業性要求。
(二)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性質及適用規則
對于我國一直存在的關于社會調查報告性質的爭論,2012年12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其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就刑事訴訟法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針對實踐中的困惑,《解釋》明確,調查報告并非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不屬于證據;但調查報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監護幫教條件,對人民法院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和準確適用刑罰,有重要參考作用。”雖然官方已明確表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但筆者對此持相反的意見。這一解釋與證據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實踐中無法通過證據及證明規則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使用,實踐中依然會延續報告在適用中的混亂現象。因此必須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關于社會調查報告使用的質證規則、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證明規則,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機關高度重視調查報告的作用,并做到規范化使用,從而維護未成年被追訴人的權益。
關鍵詞社會調查實踐教學應用型人才
一、引言
社會學學科在中國大陸經歷了迅速擴張。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開大學等社會學恢復較早的高等院校,以其優勢的師資、教學、教材等,影響乃至指導了國內社會學專業教學實踐。然而,這些研究型院校的社會學人才培養偏好理論,注重西方社會學派的引入,沉醉于社會學研究方法的搬用。其教學體系突出了研究型能力,忽略了應用型能力培養。
因此,教學研究型大學的社會學專業的應用型人才培養,不僅是一項有待完成的教學任務,而且將是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是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最重要途徑。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環節薄弱,傳統實踐教學模式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要對實踐教學進行改革和創新。
二、社會調查: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的重點形式
社會學本科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備系統的社會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具備較強的分析和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具備較熟練的社會調查技能的應用型人才。依據這一目標,社會學實踐教學應充分考慮社會學學科特性,確定適當的社會實踐方式與實踐內容,培養應用型的專業人才。
據社會學專業畢業生的反饋及社會需求調查,社會學專業應用型技能大致包括“社會調查研究技能”、“社會現象研究技能”、“個人綜合素質”等,所占比例如下:社會調查方法訓練,29%;社會現象綜合研究,23%;個人綜合素質訓練,19%;社會政策分析,14%;基礎理論研究,9%。
畢業生的反饋和社會需求調查顯示了對社會學專業社會調查技能的濃厚興趣和應用前景。社會調查鍛煉了學生專業的思維能力,提高了術語表達能力,加強了探知社會事實的能力,從而夯實了專業基礎。社會調查鍛煉了學生專業的創新能力,回應社會轉型的重要命題。同時,社會調查有助于提高學生的交際和協作能力,增強職業適應能力。
現有專業實踐教學包含社會調查、志愿服務、公益勞動等形式。教學研究型院校的社會學實踐教學可以將實證調查作為實踐教學的基本方式,以將學生的理論與方法論經由實踐加以融會貫通,使學生能夠進行比較科學的社會調查研究與統計分析,具備一定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綜合能力與科研素質。
三、現有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不足
注重社會調查研究是社會學學科的突出特點和優良傳統。目前許多教學研究型高校積極主動地整合資源,加強國內外交流、校企合作,創造實踐教學條件和機會,實踐教學狀況將逐漸好轉。但就目前教學研究型高校社會學專業的情況來看,實踐教學還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因素。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調查實踐觀念樸素
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中,師生普遍存在樸素的實踐教學觀念,認為實踐教學是使學生獲得感性認識,是通過親自動手實踐來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經驗技術的課程。這種觀念影響了實踐教學的實際效果,沒有完整理解實踐教學的內涵,沒有認識到通過實踐環節,培養學生創造性的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適應職業崗位群的應用型能力。
這種觀念反應到實踐教學中,體現為社會調查的學科化傾向,將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轉換成了理論教學,講授社會學實證研究的方法和具體操作程序。學生在實踐教學中只掌握了社會調查的方法論環節和基本形式,但難以在實踐上具體操作具體問題的應用分析。
(二)實踐教學機會較匱乏
根據學科性質和人才培養要求,開設社會學專業的院系通常建立了一定數量的實習基地,重視實踐教學的開展工作。此外,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也組織策劃學生利用假期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
這些實踐基地和活動對于非社會學專業人才培養能夠重要的幫助。但就社會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而言,走馬觀花式的參觀調查,只是最低水平的社會調查活動,很難達到專業化的素養和水平。因此,社會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本科階段社會調查實踐存在機會較少,實踐程度較淺,應用調查方法較弱的問題。
(三)社會調查安排程序化
實踐教學課程的持續時間較長,分為教師學校內外教學和學生自尋實踐兩大部分。教師學校內外的實踐教學主要指涉及技能訓練的社會調查,按照教學大綱安排在第四學年第一學期持續七周集中實施。
單次較長的實踐教學容易滋生懈怠和厭煩情緒,直接影響學生對社會調查實踐的精力投入。這段時間學生將考慮畢業去向,考研、找工作,易與實踐教學發生沖突,且是學生和職業崗位使用技能而非進行培養的階段,影響實踐教學的進展和技能訓練的質量。
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按照選定調查課題、設計調查方案、設計調查工具、實施調查工作、編錄調查資料、分析調查資料、撰寫調查報告的程式展開。程序嚴謹,但社會調查實踐本身缺乏靈活操作,因為時間限定,程序環節一旦出漏,極易導致無果而終。
(四)實踐教學主體被教學
社會調查是社會學專業實踐教與學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融合,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主,以教師助學為輔。在低年級的實踐教學中,學生表現為社會調查的無意識或低意識。在現有的社會調查實踐中,學生參與社會調查的自主性和主體性受到壓制,缺乏有效自覺、主動地進行調查實踐學習。因此,涉及社會調查的課題選定、方案設計、工具選取、調查實施等環節,學生表現出“填鴨式”操作實踐,主動性較差。
如何在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中,發揮學生的主體精神,引導學生自主參與社會調查,讓學生嘗到實踐教學的樂趣,使學生從“學會”變成“會學”,是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必須解決的問題。
(五)社會調查考核績效低
有效的實踐教學考核,能監督和指導學生的實踐活動,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目前的社會調查實踐教學考核是以學生實踐單位給予的評價、學生調查實踐日志、調查實踐總結和教師觀察為依據,尚未充分發揮考核的實踐效果。
實踐教學考核績效較低主要在于:社會調查實踐教學的環節模糊,缺乏標準化依據,導致實踐教學考核不夠充分;社會調查實踐教學尚有難以操作性的飛地;社會調查實踐缺乏考核學生掌握調查技能的最終成果等原因,需要進行考核創新。
四、以創新強化應用型人才培養
社會學專業的本科實踐教學需在創新教育思想的指導下,結合實際情況,針對以前實踐教學的不足,創新實踐教學的觀念,完善實踐培養模式,充分吸納其他社會科學的最新成果和借鑒其他專業實踐教學的先進經驗,形成相互激勵、教學相長的師生關系,努力建立符合應用型人才培養規律、激發學生創造性和創新性的新型實踐教學模式。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理順社會調查實踐觀念
社會調查實踐作為社會學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中最能體現以“學生為教學活動主體”的教學環節,在培養學生的獨立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必須緊跟社會轉型,著眼時代內容,不斷進行創新。
實踐教學首要理順觀念認識。通過各種途徑,教師需充分認識到,實踐教學是全面提高社會學專業的教育質量,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徑,是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學生需充分認識到,社會調查為主的實踐教學是成為擁有社會調查等技能的應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是面臨職業崗位必不可少的保證。
(二)增加社會調查實踐機會
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突出社會調查實踐。針對本科階段社會調查機會較少,實踐程度較淺,應用調查方法較弱的問題,需密切關注轉型社會的熱點問題和區域發展的重要命題,千方百計的增加社會調查實踐機會。
同時,更新社會調查的技術手段。積極利用現代化信息和傳播技術,大力推動社會調查實踐信息化,開展網絡調查、電話訪談等調查手段,充分利用STATA、SPSS、訪談專家等軟件,使社會調查的技術手段更新,多渠道開展實踐教學。
(三)靈活安排社會調查實踐
實踐教學安排需根據理論研習和現實需要靈活分配時間。單次較長的社會調查實踐可以做出原則范圍內的調整,根據學生的時間安排作更合理的時間與進度規劃。針對這一問題的初步設想是,將系統社會調查實踐的部分內容分散在第二學年和第三學年中,以減少社會調查實踐與學生個人發展規劃的時間沖突。
社會調查實踐的流程,因為部分內容的前移和更為充分的選題準備、方法選取和使用,可以做出更為合理的調適。社會調查實踐教學的每一個環節都有科學合理的指導,允許失敗的時間和反復中掌握應用型技能的可能,使實踐教學環環相扣,既具有原則性,又具有靈活性,真正成為有機整體。
(四)激發社會調查主體動力
社會調查實踐教學,要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加強教師的責任感、緊迫感,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改進教育方法。同時,社會調查實踐要發揮學生的主體精神,讓學生嘗到實踐教學的樂趣,積極主動參與社會調查,大膽進行各種創新。
根據專業特性,社會調查主要從社會研究方法的回顧與深化、社會問題研究、市場調查研究、選題案例研究、統計分析方法與技術、社會實踐指導等方面進行教學,強調學習的系統性、完整性,將理論知識與實際運用有機地結合。社會調查實踐可由興趣相近的學生組成小組,選擇相關主題持續的追蹤調查實踐。讓學生自主選擇研究課題、擔任課題負責人、自主撰寫研究方案、自主搜集資料、自主撰寫研究報告,得到綜合訓練,在實踐的過程中去培養應用型能力。
(五)改革社會調查考核形成
社會調查實踐的考核形式可以進行創新。在實證研究中,各個研究環節的質量都會影響整體研究成效,因而,對成績的考核與評審應建立于社會調查的各環節中,而且還應將考核與評審方法標準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這樣的成績考核評審制度才有效和科學。
根據專業實踐教學特點,社會調查實踐可以嘗試依照社會調查環節,從學生參與社會調查實踐的態度、紀律、能力、效果,包括學生本人綜合素質和能力的提高和社會調查實踐教學成果四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考核,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參與人員形成不同考核內容,采取學生參與考核的方法公開、公平考核。
關鍵詞:社會調查;理解;適用
中圖分類號:D91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9-0049-01
一、何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目前學術界并未形成統一的說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可概括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查明案件本身事實外,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生活環境、幫教條件等情況進行了解,形成的對犯罪主體主觀惡性、社會危險性、可矯治性、可諒解性的系統評估報告或資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理解、適用
目前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規定主要為《刑事訴訟法》,但該規定較為原則、寬泛。若要在實踐中發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應有效用,則必須先充分理解其內涵。
(一)調查的主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社會調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通常我們認為,公安、檢察、法院既可以是社會調查的啟動主體,也可以直接是調查的實施主體;但是社會調查一般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精力,目前司法實踐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狀況,辦案人員往往沒有足夠時間進行細致調查,很難保證社會調查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實,發揮其應有效用。
因此,如何才能真正使社會調查工作落到實處、發揮實效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由于社會調查報告必須保證其客觀與公正性,本著節約司法成本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可以適時建立多元化調查主體格局,考慮成立一個專門性社會調查組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來進行社會調查,該組織人員由青少年保護組織、社區服務機構等中立調查機構等組成,并對參與調查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包括法律、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使調查員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專職性以及長期性。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時,將此項調查任務交予該組織人員進行。但與涉案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或者與調查事項和所涉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該案的調查人員。
(二) 調查的內容
我國對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規定主要包括“六部門意見”和《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對社會調查的內容具有一定的指導性,但這些規定往往是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信息、生活經歷等較為表面的指標來考量未成年人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或者社會幫教條件,并未涉及到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層次內在原因。
所以,筆者認為,在社會調查的內容上,我國可以參考俄羅斯和日本的相關做法,在現有普遍對個人基本情況、家庭背景、受教育情況、居住環境調查的基礎上,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做專業的測試,利用專業知識全面分析,深層次挖掘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或內在原因,進而作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評估、提出幫教建議。
(三) 調查的方式
社會調查啟動的時間應該在偵查階段,手段也應盡可能多樣化。但實踐中,調查方式普遍比較單一,通常為傳統的訪談方式,主要包括:到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工作的地方走訪,通過調查問卷調查、面對面談話、觀察情況、電話采訪、書面函件調查;不定時地對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談話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
上述調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為調查報告的內容采集提供了大量的素材,但為了使調查內容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實用性,我們仍需積極拓展社會調查新方式、新渠道。將各種不同的調查方式結合起來,互相印證,如通過心理測試、醫學或精神病學鑒定等方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專業的科學鑒定,以期更好地印證走訪所得到的信息,分析被告人人格情況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真正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理。
(四) 調查報告的適用
社會調查報告是一個綜合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資料,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都能起到比較直觀的證明作用。實踐中,調查報告可適用于公安偵查、審查逮捕、審查、緩刑建議、法院審判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個環節中。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情況,決定是否提請批捕、移送審查;審查逮捕過程中,檢察機關可通過參考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綜合衡量查明其社會危險性,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審查過程中,公訴部門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做出是否提起公訴、附條件不或者不的決定;在檢察院向法院提出緩刑建議時,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所反映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以及是否具有有效監護、幫教條件可以為保證緩刑的正確實施提供有效參考;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品格證明,在量刑中適用。除此之外,在判決生效后,對未成年人罪犯進行教育挽救過程中,可參照社會調查報告中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思想情況調查,摸清其綜合表現,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和前途教育,真正做到幫助未成年人罪犯,使其擁有一片更廣闊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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