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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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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修改意見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提地流轉、土地征用制度、閑置土地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資源,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生民之本。農業豐則國家盛,農民富則國家穩。我國人口眾多,是一個土地資源非常貧乏的國家。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生態惡化等原因,對土地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地方普遍存在著只顧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了長期的利益,以犧牲寶貴資源為代價來換取發展速度,這不僅影響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還危及后代的生存生活條件。因此關于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等各個方面的立法完善尤為重要,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土地,切實保護土地資源。

      一、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法律

      對于集體土地流轉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限制和禁止流轉的。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條規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從法律制度上嚴格地將農村集體土地拒之于市場門外。實際農村土地市場卻是客觀存在,而且是興旺不可抑制的,現在各地的農村中,包括集體土地、鄉、村企業用地、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現象十分普遍,不僅涉及耕地流轉、拍賣,還有宅基地拍賣、鄉鎮企業用地交易等非農用地市場交易。這不僅不利于市場秩序的正常進行,而且還流失了大量的國家稅費,并且不利于提高耕地利用需求和農業生產力,容易引起各種社會問題。顯然,目前禁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款已滯后于當前土地利用的現實,所以,要修改相關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抵觸的法律。建議修改《土地管理法》中關于禁止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使耕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流轉。因此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制度建議最好能變堵為疏,不斷地明確和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方式、條件和范圍,從而確保農民成為土地流轉收益的最終受益者。

      (一)明晰產權界定 ,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或抵押,并且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權利人應該提交相關的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的登記、變更等相關權利,使得登記后土地權利能更好的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通過開展發證工作,向農民發放土地和宅基地證件,給農民以主體資格,就可以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的主體,增強農民對土地的財產權的控制力度,從根本上為集體建設用地全面入市創造良好的條件,對于將集體土地納入到統一的土地市場管理體系中,在國家法律的主導下,引導農村土地市場規范有序流轉。

      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一)建立土地征用聽證程序。建立聽證程序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參與程度,聽取他們的意見。聽證制度是解決征地、被征地雙方的存在爭議和矛盾的有效途徑。在工業化和城市發展過程當中,地方政府與被征地者之間在分配土地增值利益上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幾年出現了很多與征用土地有關的集體上訪現象,同時由于征地引發的和矛盾也日益增多,嚴重地影響了政治穩定,和諧社會的構建。主要原因是沒有平衡好雙方的利益,要使得雙方的利益能夠平衡,就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只有把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擺平,社會才能穩定,因此,在征地過程中,建立起公平、公正的聽證制度,防止“公共利益”被無限擴大。

      (二)完善對被征地農民補償及安置措施。提高補償標準,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隨著經濟的發展,已經不能符合現在的征地需要,應當修改我國《土地管理法》中關于補償的規定,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標準,堅持市場化,確定補償標準時就高不就低原則,建立完善土地補償機制,是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利益補償問題的重要前提,并且能最大限度地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土地征收補償爭議不應該由實施征地的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在該條例中可以看出實施征地的本級人民政府既是當事人又是裁判者,所以很難保證在征地過程中的公平和公正,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既有裁決權又有定價權,被征地者在這兩個程序中都是和一個部門打交道,相當于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讓一個當事人自己當法官判案,將對方置于不利的處境中,所以建議對補償方案有爭議和矛盾的不應該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以確保在爭議解決過程中的公平。

      (四)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利用一定比例的征地款,為他們辦理各種保險,讓他們能夠擁有和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建立多元化的社會保險費用籌集機制。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專項社會保障資金,并專戶儲存,由專門機構管理,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月發放養老金,有利于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三、閑置土地無償收回的處罰

      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中第37條這樣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這條規定國家從可持續發展的經濟角度出發,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閑置土地的規定是合理的,與此同時土地使用者大量的閑置土地會造成資源浪費,因而給予土地使用者經濟上的處罰也是的合理的。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出讓土地的最終的目的是保障高效利用的土地,為了公共利益,實現國家對國有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利益和土地資源的管理,而不是處罰。國家對于在處罰的時候沒有考慮到個人利益,更多的是公共利益,應該以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保護形成合適的比例,達到平衡。所以,建議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無償收回作適當修正。首先,如果是房地產,沒有按規定的時間建設的,應該逐年提高土地閑置費的比重。例如,第一年占出讓金的8%,第二年是15%或者更高,這樣可以加大開發商囤積土地的成本。其次,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一定比例的退還已收取的出讓金,作為對土地使用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從理論上講,不應該給予土地使用者任何費用。但是,因為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相比較大,使用期限長,無償收回將給土地使用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失,這種行為過于嚴格。所以土地主管部門對于沒有按時使用而被收回土地的使用者,應按照一定比例退還部分出讓金,這樣可以公平行政。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工作會影響億萬百姓切身的利益。人們對土地的需求量也增大,但是土地是有限的,現在的土地供需矛盾不但存在,而且會越來越突出,人口數量的迅速增加和產業發展之間爭地,這些矛盾都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來處理,要協調好公共利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利益,利用的就是法律手段,《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不斷地協調這些矛盾,滿足人們的各種需要,促進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政治穩定,構建公平、公正、和諧的社會。(作者單位:甘肅蘭州市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權典.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問題研析.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第2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本條是關于對一審判決的上訴的處理的規定。依本條規定,二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對現行民訴法關于上訴案件不同情形處理規定的修改理由

          現行民訴法就上訴案件不同情形的處理規定有不妥之處,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應當修改。理由如下:

          (一)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首先應當是程序審。

          這是由第二審程序的意義和二審法院的職責決定的,即上級人民法院通過個案檢查、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審判活動,也是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通過個案監督下級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面和根本途徑。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民事案件和解決民事糾紛所進行的活動。由于這種活動,就必然發生和形成人民法院與原告、與被告、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應當遵循的訴訟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表現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和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訴權。審判權特定化為人民法院的訴訟權利,訴權具體表現為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義務的角度講,作為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的訴訟義務,在于正確履行訴訟程序和認真進行訴訟活動,以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認真和正確履行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響或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反過來說,如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實體上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正當和有效維護就成其為問題。程序審是實體審的保證,實體審是程序審的目的。所以,二審法院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應首先審查原審的審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現象和問題。即使一個案件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明顯存在程序上違法的問題,嚴格地講,也必須糾正。否則就失去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履行程序的嚴肅性。因此,程序違法必得糾正。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即有審級的區別以及不同審級適用的審判程序的不同,決定了一審存在的程序問題,二審難能隔審逕行糾正,只有發回重審,通過一審程序糾正原審程序上存在的錯誤。

          (二)二審對上訴案件的發回重審,應只限于程序上存在問題的情形。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案件,二審可以逕行糾正作出判決,不必也不應發回重審,這是由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和性質決定的。審理民事案件,首要而又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查清案件事實。而所要查明的事實是案件的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也就是說,所能查明的案件事實是以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和舉證程度為根據和條件的,而不絕對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辯解意見為根據。所以,一審是有條件也完全可以查清案件事實的。如果說“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只能是由于原審判決在對案件證據的分析運用或對案件事實的概括歸納,抑或在書面語言的文字表述上存在問題造成的,要么扭曲了案件事實,要么擴大了案件事實或者縮小了案件事實,而它的糾正不以收集新的證據為條件。民事訴訟對人民法院來說“有據即認,無據則否”。準確地說,民事判決是不應該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的。因為民事訴訟案件事實認定的根據,是絕對于案件庭審辯論終結卷內業已具有的特定證據來說的。應該說民事訴訟不存在因證據問題遲遲難以下判的情況,無非是給當事人限定提供證據的期限而已。民事判決無論是確認案件某一事實或是否認案件某一事實,這都是由案件業已具有的證據及其有效性決定的;無論是認定案件某一事實,還是否認案件某一事實,這都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如果說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存在證據不足的情形,這就說明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擴大了案件的法律事實,從而表現為證據不足的現象。這是由法官的主觀因素造成的,不存在案件證據待查待取的客觀因素。所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亦應當歸結和表述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那么如果說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恰是因為法官對案件證據的運用和采信存在問題造成的,要么扭曲了案件的法律事實,要么擴大或縮小了案件的法律事實,這都屬認定事實錯誤。民事判決達到認定事實清楚,完全也只能取決于法官對已有證據的正確運用,通過內心確信規則,將案件的法律事實作出一個客觀、正確和準確的書面表述。

          所以,二審法院經審理發現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在原審不存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應當逕行糾正和改判;如果二審中又收集到新的有效證據,即可綜合全案證據,逕行作出判決。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審判程序的操作上,均無發回重審之必要。既然民訴法同時有“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的規定,也就說明業已具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二審可以逕行改判的可行性,完全沒有必要再留此種情形下案件發回重審的口子。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和司法成本應該加以有效珍惜;大量案件的發回重審,“踢皮球”、“翻燒餅”,多年形不成一個最終結論,也深為當事人所無奈。民事訴訟應當追求案件審理程序上的科學性、合理性。

          三、對現行民訴法關于上訴案件處理規定的修改建議

          民事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的適用范圍應僅限于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同時需要說明的幾個情形是:(1)原審漏審漏判訴訟請求的問題。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反訴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于涉及到審級問題,二審法院自然不能逕行審理作出判決,故應發回重審。(2)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這是因為,離婚訴訟是復合之訴,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自然未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的處理問題,如果二審直接改判離婚,逕行一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作出判決,有違審級之規定,故必須發回重審。(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如果二審逕行追加當事人作出裁判,就剝奪了被追加當事人的上訴的權利和機會,也有違兩審終審制度。

          建議對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為: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依法糾正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為增強審判的可操作性和貫徹法制的統一性,對違反法定程序發回重審的適用情形,應作出具體的列定,諸如: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

          (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是:

          (1)原審漏審漏判訴訟請求,二審調解不成的;

          (2)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二審認為應當判決離婚,且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一并調解不成的;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第3篇

      1998年頒布實施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隨著社區建設的不斷發展,樓盤小區的日漸增多,出現諸多新情況、新矛盾。為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將對條例的修訂提上立法日程。自2006年10月23日開始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文本放在廣東省人大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很快收到由社會各界提交的修改意見和版本。

      有專家表示,社會的每個階層都按程序表達利益訴求,《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引發的各方利益表達正好符合這一點。據有關人士透露,《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原爭取于2006年11月份審議通過,由于社會各界踴躍提出修改意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推遲審議。

      重慶:市民5項建議納入今年立法建議項目

      至少有5項市民建議納入2007年重慶地方性法規立法建議項目匯總表。這些立法建議項目由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市民來信、來電中收集整理,主要有《重慶市犬只管理條例》、《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重慶市低保條例》、《重慶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重慶市條例》等涉及市民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如果加上未來市政府收集提交的材料,市民對立法的建議項目數還會有所增加。

      黑龍江:注重開門立法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2006年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絡傳播優勢,將條例草案在報紙和網絡上公布于眾,同時把每一件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發給13個市(地)及相關部門征求意見,還通過召開各種類型的會議以及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廣泛搜集社會各界的立法意見和建議,開門立法,努力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第4篇

      法治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而這種正當過程正是通過程序來體現的。如果要實現有節度的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有制約的權威、有進取的保守這樣一種社會狀態,那么,程序應作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立憲國家要求將政府的行為納入法治的軌道,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從程序方面予以制約是其中至關重要的環節。立法機關在立法的過程中,不僅需要遵守立法的原則,還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德國基本法以專章規定了聯邦立法,并且對于立法程序給予了極大關注,其中第76條、第77條及第82條詳細規定了聯邦立法程序,成為基本法的特色之一。

      一、法案的提出

      立法程序開始之前,首先需要有關主體提出立法倡議。公民、公民小組、工會、經濟協會、教科文衛等各種聯合會,在各自領域內可以提出立法要求;執法機構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若發現法律存在缺陷,也可以提出修改倡議;政黨、議會黨團或議員個人也可以提出立法倡議。當然,多數的立法意圖都是在政府內部產生的,因為政府是管理國家、對外交往的主要機構。

      立法程序從法案的提出開始,即在聯邦議會兩院中的任何一院以立法動議的形式啟動。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法律提案只能由聯邦政府、聯邦議院議員和聯邦參議院提出。所有法案都要在聯邦議院中提出,但在正式提出前,由于提出主體的不同,通常有不同的前置程序。

      聯邦政府提出的法案必須首先送交聯邦參議院,后者在6周之內進行第一輪審議,對法案提出自己的意見。出于重要理由,聯邦參議院要求延長期限的,則提出意見的期限為9周。聯邦政府在提交法案時表明屬于例外情況、特別緊急的,向聯邦參議院提案3周后還未收到后者的意見時,可將法案提交到聯邦議院;如果聯邦參議院同時也提出了延長期限的要求,則聯邦政府可在未收到意見6周后,將法案提交到聯邦議院。在第一輪審議中,聯邦參議員可以表示贊同或反對的意見;但在多數情況下,聯邦參議院會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議;這時各州會借此機會把有利于本州的意見加進草案中。草案經聯邦參議員有關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報告后,由聯邦參議院大會作出決議,連同草案一起交還政府。政府在對聯邦參議院的表態作出聲明之后,將法律本文由收集整理草案及其說明、聯邦參議院的決議和政府的解釋一并呈送聯邦議院議長。至此,法案正式提出。

      聯邦議院內部提出的法案,必須由一個議會黨團提出,或由5%的議員聯合提出,直接交給議長。

      聯邦參議院的法案是由一個州或幾個州提出的。草案首先要在聯邦參議院的委員會中審議,由委員會向全體會議提出報告,由全體會議決定是否作為法律草案提出。如果決定提出法案,則先將其轉交聯邦政府,由政府附上意見后轉送聯邦議院。

      二、聯邦議會對法案的審議

      法案提交到聯邦議會后,將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分別對法案進行審議。

      (一)聯邦議院對法案的審議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聯邦法律由聯邦議院會議決議通過。但是,基本法并沒有涉及聯邦議院審議法案的具體程序,而由有關的法律做進一步的規定。 法案的審議基本上要經過“三讀”程序:

      1.一讀。法律草案提交聯邦議院以后,議長把法案拿到長老委員會上,由各議會黨團協商是否進行一讀,達成協議的法案進入一讀程序。在一般性辯論后,草案被轉給某一個委員會或幾個委員會進行研究。

      2.二讀。聯邦議院召集全體會議,對上述委員會的報告進行二讀。全會的執行主席只宣布對法案的個別條款進行討論,然后由議員對法案進行逐條表決。如果獲得多數同意,該法案便進入三讀程序。

      3.三讀。對每一條修正案進行逐條辯論和表決后,大會執行主席便可宣布對法案進行最后的整體表決。如果多數贊成,法案就在聯邦議院獲得了通過。應注意的是,對于修改基本法的法案,則必須獲得聯邦議院全體議員2/3以上的贊成票。

      (二)聯邦參議院的立法程序

      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要經過聯邦參議院的第二輪審議。聯邦法律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聯邦議院通過后,必須獲得聯邦參議院多數贊同的法律,成為“贊同法”。凡是聯邦立法涉及州的權利和利益或者對州有重大影響的,都必須取得聯邦參議院的同意,但必須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對于贊同法,即使聯邦議院已經通過,只要未獲得聯邦參議院的多數支持,即為無效。

      另一種法律,是無須聯邦參議院贊同的。原則上,這種法案在聯邦議院通過后就能成立。但是,如果聯邦參議院存有異議,法案須提交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的任務在于消解和調解兩院對法案的意見分歧。調劑委員會的處理結果有三種:第一,建議取消聯邦議院已經通過的法案,或者提出具體的書面修改意見;第二,建議確認聯邦議院已經通過的法案;第三,沒有達成一致的建議。在第一種情況下,聯邦議院需要重新進行審議;在第二、三種情況下,都需要聯邦參議院采取下一步行動。

      對于無須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案,在經過上述調解程序后若未獲妥協,聯邦參議院可以正式提出自己的異議。聯邦參議院的異議不具有絕對性,聯邦議院可以駁回。如果聯邦參議院以過半數票提出異議,聯邦議院可以過半數議員的決議予以駁回;如果異議以聯邦參議院至少2/3多數決議通過時,聯邦議院駁回該決議時,也須有2/3多數的決議且至少有所有聯邦議院議員的過半數的同意。所以,凡是無須聯邦參議院贊同的法案,聯邦議院有最后的決定權。

      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第5篇

      2008年4月24日夜,這個28歲的環保主義者,雙眼通紅,香煙燒出長長的煙灰,搖搖欲墜。“還有4天就截止了,得抓緊。”

      從最初的立法啟動,到2008年3月27日由國務院法制辦通過網絡正式向社會公布并征求意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歷時兩年有余。幾易其稿。

      “如今已經面目全非,與最初的條例草案沒法比。一些重要的內容都被刪了。”汪勁,北京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資源法研究所教授,作為條例起草者之一,難掩不滿情緒。

      一改再改

      “這部法案真是耗時耗力啊。”汪勁說。

      兩年前,2006年5月23日下午,汪勁接到一個電話,“是國家環保總局打來的”。在環保總局一間會議室里,汪勁看到幾份文件,文件里,有松花江污染事件之后。環保總局和幾個部委的聯合調查結果,還有對長江沿岸化工污染情況的摸底排查記錄。

      “從當時的法律角度看,這些項目,似乎都合法,但從規劃層面來考量,就顯得不那么合理了。”汪勁說。

      當時“總局領導、環評司和法規司的領導都在”。環保總局交給汪勁一個任務:“我們想盡快把規劃環評草案拿出來,請大家征求意見,爭取在半年以內出臺。”

      領命后的第5天,汪勁便拿出一個規劃環評的征求意見的大綱。這天,在廣州中國大飯店。召開了全國環境影響評價會議。各省、市環保部門主要官員以及國內主要的環境領域的專家學者,約300人,集聚一堂。“大家各抒己見,基本確定了規劃環評立法的條例框架。”

      此后的半個月時間,汪勁帶著助手馬不停蹄,做出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的第一稿。征詢各地環保官員和科研人員意見后,汪勁修訂出草案第二稿。

      5至8月間,汪勁負責起草的該條例先后5次在全國環評工作等會議上征求意見。2006年7月27日,在內蒙古海拉爾,國家環保總局又召開了一次征求意見專題會。“會后一個月。汪勁等人又修改出一稿。這一稿草案由環保總局發送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求意見。2006年10月前后,汪勁又根據各方意見改出一稿。之后上報給國務院法制辦。11月份,國務院法制辦發文向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征求意見。

      2007年3月,“其他各方意見陸續回來了,但水利、建設和發改委等部門卻遲遲不見反饋意見。”汪勁說。

      “最后就等發改委的回饋了”。當時的環保總局領導找到發改委溝通。“我們也與發改委下面的各個司商談。”汪勁說。

      在此前《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明確了“一地三域十專項”需做環評。“一地”是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三域”就是流域、海域、區域,“十專項”包括工業、旅游、資源開發、農業、畜牧等等。這14大規劃,涉及發改委下屬9個司。發改委之所以遲遲不給反饋,是因為各司意見難以統一。“規劃環評。難免涉及部門利益。誰肯松開口中的肥肉呢?”

      怎一“刪”字了得

      所謂“規劃環評”,有點中國特色的味道。環保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政策研究室主任張輝曾如是說。

      國際上流行的。是戰略環抨機制(strategyEnvirorrnmtal Assessment,簡稱SEA。在戰略環評的架構中。環評對象不僅僅是具體的規劃本身,還包括其他政府部門與環境、資源有關的政策、法規甚至行政程序等。所有這些,都可能從更宏觀的層面上對整個環境產生戰略性的影響。“與之相較,規劃環評就收窄了許多。”汪勁說。

      中國推行建設項目環評始于1986年,起步晚于西方很多年。到了1995年,中國官方也做出進行戰略環評試點的努力,但進度緩慢。

      “規劃環評所注重的長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與有些部門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相沖突,致使他們對這項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種種理由逃避開展規劃環評的責任。”2007年11月初,時任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的潘岳,公開對媒體說。

      “在最初的草案里規定,所有專項規劃的環境審查召集權,都應該收歸環保部門。”北京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資源法研究所博士王社坤參與了條例起草工作,他說,正是這個有利于順利啟動整個規劃環評程序的規定,引發了國家發改委、交通以及建設部等幾大部委的強烈反對。

      以后幾個月,各方博弈,互有進退。2008年月3月27日,被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上網的新修訂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經“嚴重縮水”。由原來46條12000字刪減為32條4200字。

      “刪得太厲害!”汪勁有些激動,“條例中涉及到14個概念和術語,比如,什么叫‘規劃的編制機關’?什么叫‘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是什么意思?看似常識的‘公眾’如何界定?公眾的‘環境權益’指的是什么?‘不良環境影響’、‘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和‘特別重大環境不良影響’各有何所指,區別在哪?科學不能有絲毫模糊,這些概念和術語,容易引起歧義,這樣必定影響具體操作。”

      “西方成文法案里,對相關概念和術語做明晰解釋和界定,已成傳統和習慣。因此,我組織起草的條例中,最初是按照法理好實施的方式,分門別類的對概念予以界定,非常細的解釋。但后來呢。到各部委那里全部了,他們說,不要規定得太細了,規定太細以后不好操作。這太奇怪了,無法理解!”汪勁說,一個法律或者條款,從來都是規定得很原則,大而化之,才會難以操作,“這里卻反過來,說不通嘛!”

      刪得最多的,是有關公眾參與的內容。

      “原來有一章專門來論述規劃環評過程中,公眾參與的事宜。”汪勁說,其中對于信息公開的時間、方式,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必須召開聽證會的條件等,以及如何在最終決策中體現公眾參與的成果,都有非常詳細以及技術化的規定。草案還建議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為公眾參與的順利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這些規定基本上都被以“過于超前”為由刪去了。

      “一部下位法,卻無法將上位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細化,是不應該的。”汪勁說。

      汪勁在網上提的意見就是希望恢復公眾參與的章節。規劃草案和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分離的。一般情況下不會涉及到比較關注的所謂的國家秘密。

      “還有一處刪改。也是關鍵的。關于審查召集權限。”汪勁說,最初草案中規定,由環保部門召集規劃環評,而現在則被改為,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由環保部門來負責召集審查:但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然包括其他部委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則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共同組織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NGO的最后努力

      此番條例征求意見稿公示期間,民間環保NGO可謂不遺余力地介入其中。周瑜豐已經熬了幾宿,疲憊不堪,不停抽煙以提神的他仍然一副樂觀作派:“我們的意見不一定被全部采納,但至少可以讓決策層盡力完善法案。”

      與早期簡單地號召大家維護公共衛生和節約資源不同,中國的環保主義者正試圖在合理的范圍內,努力影響國家立法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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