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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按照會議安排,現將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推進情況
(一)配套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建立改革相關配套制度是實行“四個統一”的重要保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任務分解表》和《宜賓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政務服務非公經濟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等主要牽頭部門按照“減、放、并、轉、調”的要求,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進行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建立了將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以內的制度,在精簡規范審批事項、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圖、建立并聯審批機制、推行區域評估、一窗受理、事中事后監管以及審批管理系統建設等方面出臺指導性文件18個,全新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體系正加快形成。
(二)審批管理系統基本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是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目標任務最重要的基礎條件之一。中、省要求2019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息數據平臺,2019年年底前,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系統平臺互聯互通。目前,全省已有19個市(州)建成市級審批管理系統,并與省級平臺實現了數據對接,11個市(州)已運用審批管理系統開展項目審批。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已完成基礎平臺建設,并與省級平臺實現了數據對接,系統建設方案已報市財政局進行財評,待財評后開展招標。
二、存在問題
(一)審批管理系統未運行。由于報批、招標等工作程序滯后,未運用審批管理系統開展項目審批。系統平臺未上線運行導致信息無法共享,審批部門的業務信息系統之間缺乏有效協調整合,審批事項無法由串聯審批轉變為并聯審批,難以保證改革措施的有效落實。
(二)部分改革制度文件未出臺。此次改革涉及的部門多、事項多、環節多,各部門改革工作基礎條件差異大,特別是“多規合一”的“一張藍圖” 建設等相關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還有10項工作未能按時完成。
(三)改革工作力量不足。此次改革任務時間緊、任務重,部門承擔的任務沒有安排專班專人負責,有的工作為了達到時間要求,完成質量不高,需要在實踐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四)部分事項未納入。此次未將一般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掛網招標等環節納入改革范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議
(一)加快完成審批管理系統建設。盡快完成財政評估和項目招標程序,11月底前全面完成審批管理系統平臺建設,并實現項目上線運行的目標。
(二)加快制定改革配套制度。11月底前印發并聯審批、多測合一、“紅黑名單”等制度文件,全面完成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體系和監管方式,確保審批全流程各階段都有嚴密的制度保障。
(三)確定壓縮審批時限方案。按照市領導的工作安排,借鑒成都、北海的先進經驗和做法,提出以下三個工作方案,供研究決策:
方案一:審批時限120個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在建成運行審批管理系統,采取并聯審批,實施告知承諾制的情況下,將我市五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四個階段時限由原來的200余個工作日壓縮至120個工作日以內,提升效率50%以上。
方案二:審批時限90個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參照成都模式,在審批管理系統完善、并聯審批、告知承諾的基礎上實行施工圖數字化審查,并創新審圖模式,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環節,推行施工圖設計信息化管理。將消防設計審核、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由政府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通過再造審批流程、精簡審批環節、完善審批體系等措施將審批時間壓縮至90個工作日以內。
方案三:審批時限68個工作日的改革模式。參照北海模式,在審批管理系統完善、并聯審批、告知承諾、聯合審圖、政府購買服務的基礎上,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審批事項由多部門審批變為一個部門審批,審批過程由外部循環轉為內部循壞,全面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通過“四個融合并聯審批”將審批時間壓縮至68個工作日以內。
方案一需要解決審批管理系統問題,運用審批管理系統開展項目審批,確保信息共享,審批流程、時限可控、可查、可監督。方案二需要解決審批管理系統、流程再造、時限再壓縮、政府購買服務等問題。方案三需要在方案二的基礎上創新體制機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改革。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政務體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對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改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中央政務部門和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地方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附件一)的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咨詢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三)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后審核批復。
第十一條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的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摸,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整體批復項目建議書后,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分別編制,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議書批復要求審批地方政務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務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方面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性資金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的規定,由地方政務部門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次下達。
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概算控制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十六條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核準的招標內容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采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設進度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暫停項目建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于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稽察,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稽察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批復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依法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的采購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稽察、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六章驗收評價管理
第二十九條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行驗收和后評價制度。
第三十條電子政務項目應遵循《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大綱》(附件四,以下簡稱《驗收工作大綱》)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驗收工作大綱》要求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對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電子政務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后的半年內,組織完成建設項目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工作。初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將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作為附件一并上報。項目審批部門應適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三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后的運行情況,可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后評價。后評價認為建設項目未實現批復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章運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建成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檢驗其網絡和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電子政務項目資金等,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監督規定的變遷
《招標投標法》第七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這是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直接法律依據,如何實施則授權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筆者以2004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簡稱《國務院投改決定》)和2012年2月1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兩個時間節點,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機制分為三個階段,以下分別予以分析、闡述。
(一)《國務院投改決定》頒布實施前
《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實施后,中央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相繼頒布實施了有關招標監督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主要有《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簡稱《國務院行政監督分工意見》)、《招標范圍規定》和《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簡稱計委《核準招標內容規定》)。《國務院行政監督分工意見》規定國務院各部門按現行職責分工負責各自領域內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過程中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招標范圍規定》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核準招標內容規定》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即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項目審批部門將核準建設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等。綜合這些法律文件,對于國有企業而言:1.工程建設項目只要達到計委號令規定的合同估算價規模的,必須招標;2.項目的招標內容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3.項目審批部門確定行政監督部門并抄送核準意見;4.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核準意見執行;5.行政監督部門按收到的核準意見負責項目的監督執法;6.行政監督部門因項目而異,不同領域的項目由不同的行政部門履行監督職責,若一個企業同時建設多個項目,可能要面對多個行政監督部門。由此,從理論上來說,每一個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有確定的行政監督部門履行招標監督職責。
(二)《國務院投改決定》至《實施條例》前
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2004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投改決定》,由此確立了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國家對企業投資項目改變了不管項目大小一律實行審批制的管理方式,而改為審批、核準、備案三種方式,并頒布了相應的暫行辦法,2005年4月履行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職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實施了《關于我委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簡稱《發改委核準意見》)。綜合這些法律文件,對國有企業而言:1.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履行審批手續,相應的,項目招標內容也不再辦理核準手續。2.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本數)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的投資項目(簡稱申請500萬以上中央補助項目)。在提交資金申請報告時附招標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時核準招標內容。3.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資金申請額不足500萬人民幣的項目,在資金申請報告中不須附招標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也不核準招標內容;但項目符合計委令3號令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由此,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和申請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金額不足500萬元的項目,這幾乎就是企業投資項目的全部,即使招標也不再有確定的項目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企業也不知道誰監督。這與此后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屢屢發生的腐敗案件是否具有某種聯系呢?值得深思。
(三)《實施條例》的規定
《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這條規定是向《核準招標內容規定》的部分回歸,也是對《發改委核準意見》中只對審批制項目和申請500萬以上中央補助項目核準招標內容的修訂,而前者因頒布時所有項目均實行審批制,所有項目都需核準招標內容。《實施條例規定》對審批、核準兩類項目均核準招標內容,均明確了招標行政監督,這比《實施條例》前增加了很多,因為企業的審批制項目少而又少,且根據2012年11月的《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推測,將來審批制項目還將大幅縮減。對于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具體部門,《實施條例》仍規定由項目審批部門確定并通知。
建立國有企業招標
行政監督制度的思考從前述監督規定的變遷來看,盡管核準招標內容的項目在三個階段各有不同,但是對于項目大戶國有企業而言,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確定的部門來履行招標行政監督職責,這一點卻從未有所變化,筆者認為,這是招標監督環節的重大缺陷。
(一)應當確定由各級國資委
履行對所出資企業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200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時,國家對國有企業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由項目的行業主管行政部門履行對國有企業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是應該的。但是,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 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及地方政府也由此設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至此,國家在政府機構上設立了惟一一個不承擔公共管理職能而專職履行國有企業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其職責為: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派出監事會,起草、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等。因此,筆者認為,國有企業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相應的也應由其出資人代表國資委來履行,原因如下: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之一在資金來源上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而計委《招標范圍規定》第四條明確國有資金的范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這是從法律和規章層級上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國有資金實行監督的安排,而國資委就是出資人代表、專司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門,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以,由國資委對國有企業招標履行行政監督職責恰如其分。2.國資委是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后的控股股東甚至是國有獨資公司的惟一股東,對公司的投資計劃行使股東的決定權甚至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因此,對所屬國有企業的投資計劃、投資項目情況是掌握的,對國有企業的招標活動行使行政監督職責較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更為便利。3.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大股東對企業人事安排有相當的發言權,因此對于監督國有企業作為招標人的招標活動更有力度。4.國有企業作為政府行政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溝通、交流更為便利,對于招標活動中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機構等參與各方的不當或違法行為更容易實現聯合制裁或依據《招標投標法》給予行政處罰。5.國資委還可以通過向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采用事后審計的方式監督國有企業的招標活動。6.一個固定、統一的招標行政監督部門更有利于從長遠、系統、專業角度考慮、規劃和實施監督職責。
(二)實行行政監督的招標
項目范圍可包括部分備案制項目若由國資委履行國有企業招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的確定部門,監督項目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審批制、核準制兩類項目外,還可以包括投資額較大的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備案制項目。因為對企業而言,審批制項目幾乎沒有,核準制項目不多,當然對備案制項目可以采用抽取監督的方式。當然,國資委要完成對國有企業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最主要的還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法規、人力、資金等各方面的配套尤為重要,具體方式、內容不在本文探討范圍內。
一、清理范圍、內容和步驟
(一)清理范圍
2012年以來所有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價估算在200萬元及以上施工項目和50萬元及以上勘察、設計、監理項目是否招標;單項合同價估算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施工項目和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50萬元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比選或競爭性談判。
(二)清理的主要內容
1、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手續是否齊全;
2、工程建設項目是否依法確定施工單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
3、工程造價管理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問題。
(三)清理步驟
1、自查階段(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5日)。
各責任單位及股室對各自負責聯系的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清理,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將清理結果報重點項目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城建股)。
2、整改階段(2014年5月16日至6月28日)。各責任單位及股室對查找出來的問題進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報重點項目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重點項目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配合整改。
3、驗收階段(2014年6月29日至7月10日)。重點項目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各責任單位及股室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不認真清理、存在問題隱瞞不報以及整改不徹底的單位進行問責;并將清理情況書面上報縣重點建設項目清理整治領導小組。
二、工作責任
(一)城建股負責城市基礎實施方面建設項目的清理和規范(風貌打造、城市道路、城市橋梁、排水設施、防洪設施、停車場);
(二)住房保障辦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清理和規范,2013年以前的由房產局負責清理和規范(施工單位的確定、監理單位的確定、水、電、電梯等施工單位的確定);
(三)環衛所負責垃圾處理場及垃圾中轉站的清理和規范;
(四)園林所負責園林設施及路燈方面的項目清理和規范;
(五)征收辦負責安置房的清理和規范;
(六)建管股負責壁州大道排洪溝的清理和規范;
(七)建管股、行政審批股、招標站、質安站要負責指導、協助本系統各單位完善相關手續,同時要督促其他部門整改完善相關建設手續;
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投標》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國務院批準;指定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可聯合或分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初步方案)。項目審批后,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方式和范圍等情況。
三、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