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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以下簡稱業(yè)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三條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合理開發(fā)、節(jié)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江河流域或區(qū)域的綜合規(guī)劃及水資源保護規(guī)劃等專項規(guī)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xié)議。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業(yè)主單位應當委托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
第七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取水水源論證;
(三)用水合理性論證;
(四)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huán)境影響分析;
(五)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
(六)其他事項。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業(yè)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受理機關不得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
第九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具有審查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并根據取水的急需程度適時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以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
(一)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
(二)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分級審查權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業(yè)主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zhí)岢龅臅鎸彶橐庖姡⒏骄呓泴彾ǖ慕ㄔO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yè)主單位應重新或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準的。
第十三條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的工作人員,,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水資源論證制度是以水資源為基礎指導建設項目合理布局,提高水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自20*年5月1日《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施行以來,我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對專家審查、資質單位、人員培訓等作了相應規(guī)定,極大地促進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的實施。為規(guī)范完善水資源論證制度,水利部先后出臺了《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入河排污口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
(一)取用地表水蓄水容量在10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或者設計流量為0.5立方米每秒及其以上的農業(yè)建設項目;
(二)裝機容量0.1萬千瓦及其以上規(guī)模的水電站和火電廠;
(三)取用地表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工業(yè)和城鎮(zhèn)生活建設項目;
(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所有建設項目。
二、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資質條件
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資質單位,必須是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甲級或者乙級資質的單位,資質單位根據資質等級開展相應工作。論證報告書的編制人員必須獲得水資源論證上崗培訓證。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管理
(一)下列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1、取用地表水蓄水容量在1000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或者設計流量為2.5立方米每秒及其以上的農業(yè)建設項目;
2、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其以上規(guī)模的水電站和火電廠;
3、取用地表水日取水量2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工業(yè)和城鎮(zhèn)生活建設項目;
4、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8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所有建設項目。
5、屬跨州市行政區(qū)域或者在省內界河上取水,其取用地表水蓄水容量在10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或者設計流量為1立方米每秒及其以上的農業(yè)建設項目,日取水量1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工業(yè)和城鎮(zhèn)生活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所有建設項目。
(二)其他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分級審查權限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四、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下列相關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qū)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關健詞]水資源論證;注意;問題
[abstract] simple talk about water resources argumentation work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some of the problems.
[keywords] water resources argumentation; Note: question
中圖分類號: TV21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建設項目實行水資源論證工作已經開展了近10年,這些年來,水資源論證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筆者從事水電站管理工作已有二十多年,特別是近幾年參與了地方水電項目的審批工作,深深體會到這項工作對于緩解水資源短缺,保護水資源和水環(huán)境,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推進節(jié)水型社會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后要使這項制度真正起到保證水資源得到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作用,許多工作仍有待改進和進一步完善,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論證單位的立場需要進一步轉變。
一些論證單位和論證人員常常站在業(yè)主利益方面,有意回避涉及的敏感問題,對水資源、水環(huán)境和水生態(tài)等“公權”的利益估計不足,編寫的論證報告書也經受不了時間的檢驗。這樣的結果,不僅不會使業(yè)主重視取退水帶來的影響,最終也會影響到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所以,論證單位的論證結論需要客觀,對可能涉及的敏感問題,應該充分表述,并提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維護國家、業(yè)主和論證單位的利益。
二、需要擴充論證人員的專業(yè)面,鼓勵跨專業(yè)聯(lián)合論證。
水資源論證涉及水文水資源、水利工程、水環(huán)境和生態(tài)、管理及取用水工藝等多專業(yè),論證單位應該引進相關專業(yè)的人才或聯(lián)合不同專業(yè)的單位協(xié)同論證。
三、規(guī)范論證市場、嚴禁低價競爭或行業(yè)壟斷。
一些論證單位為了搶占市場,不惜低價競爭,結果因經費太少而無法達到基本的論證深度;也有一些論證單位,不針對項目的特點深入現場,僅利用已有的資料進行一般性的論證;還有一些設計單位,由于與項目業(yè)主有特殊的關系,甚至不收費,進行同體論證,將設計資料簡單整合就完成了水資源論證。以上這些行為,影響了報告書編寫的質量和水資源論證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四、需要進一步加大論證深度和加強論證的針對性。
隨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以下簡稱《導則》)的頒發(fā),水資源論證已經有了自己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但應防止簡單套用《導則》的格式和形式,而不注重項目的特點和項目所在地區(qū)的水資源特點。實際上,每個項目都有自己的特點,應該圍繞重點問題和敏感問題進行深入論證?!秾t》只是技術參考標準,而不是唯一的標準。
五、應該加強論證單位、評審專家和主管部門的自律,嚴格監(jiān)督管理論證、評審和審批的過程。
現實中,由于一些業(yè)主屬于“強勢”集團,常常會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實力,通過各種關系影響論證、評審和審批過程,不遵守正常程序規(guī)則,僅給論證單位很短的時間進行論證,或者要求專家降低評審標準等等。這些現象不僅會影響水資源論證質量,也會帶來各種腐敗現象。
總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6年來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保障了取水許可制度科學合理的實施,為水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作出了貢獻。相信隨著制度和標準的進一步完善,水資源論證將會對我國節(jié)水型社會的建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作者簡介:
取水口位置比選涉及用地審批、投資經濟性、水廠與供水區(qū)位置關系等諸多因素。水資源論證應主要從水量、水質可靠程度,水功能區(qū)管理、建設達標水源地可行性、應對突發(fā)性水污染事件能力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2現狀供水工程處置方案
現狀供水一般由若干分散地下井水廠分塊供應,水質水量保證程度低,這也是新建水廠實施區(qū)域聯(lián)網供水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建、改擴建水廠將成為區(qū)域聯(lián)網供水主要水源。論證報告應分析水廠新建后現有小水廠處置方案(封填或封存作為應急備用水源)。封填或封存后置換的水量應在區(qū)域用水總量中扣除。處置方案分析,應在與地方水資源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基礎上,按照布局合理、科學可行、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實踐中,很多區(qū)域聯(lián)網供水工程建設的前期論證沒有包含現有供水單元處置方案,推進區(qū)域聯(lián)網供水與現有供水單元處置方案制定往往同時推進,甚至處置方案制定還要滯后。水資源論證承擔著推進水資源管理水平提升的職責,論證單位可發(fā)揮資質、人才優(yōu)勢,為論證區(qū)域水資源系統(tǒng)化管理從技術角度提供合理化建議。
3應急備用水源
新建擴建取水工程是提高供水保證率根本途徑。區(qū)域聯(lián)網供水工程往往同時建設若干應急備用水源。論證報告應分析應急備用水源與論證取水廠聯(lián)合調度方案,以及應急備用水源的應急能力等,應包含應急水源的分布、類型、水量來源、水質狀況、水功能區(qū)劃分、可供水量等內容。
4綜合用水量定額選取
綜合用水量指標取用主要依據:《城市給水工程規(guī)劃規(guī)范》(GB50282-1998);城市供水規(guī)劃,如《江蘇省城市供水“十二五”規(guī)劃》規(guī)定:蘇北地區(qū)現狀人均綜合用水量較低,規(guī)劃可參照蘇中、蘇北的發(fā)展變化規(guī)律,合理確定蘇北用水指標;區(qū)域現狀用水量指標;區(qū)域供水規(guī)劃;項目《可研》采用指標。綜合用水量指標取用應進行合理性分析,尤其要分析與現狀用水量指標銜接關系,對于遠大于現狀用水量指標的定額,應從相關規(guī)范、規(guī)劃、本地用水規(guī)劃等多角度優(yōu)選。
5節(jié)水潛力
水廠自身節(jié)水只是節(jié)水潛力的一個方面。地區(qū)工業(yè)、農業(yè)用水量在區(qū)域用水總量中占有更大的份額。農業(yè)種植結構、耕作制度的調整優(yōu)化,能使用水總量獲得更大數量減少。工業(yè)結構調整、用水大戶的節(jié)水,也是不可忽略的節(jié)水途徑。由此,水資源論證報告應在對上述因素充分分析基礎上,提出節(jié)水潛力的結論。
6水資源保護措施
一、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guī)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號)
(一)第二條“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前期勘測設計工作?!毙薷臑椋骸氨仨毦巿笏帘3址桨?。其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xù);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xù);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xù)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xù)。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納入下階段設計文件中?!?/p>
(二)第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開發(fā)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參加?!?/p>
(三)第三條第二款:“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yè)、電力企業(yè)和其他大中型工業(yè)企業(yè),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修改為:“凡征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fā)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開發(fā)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p>
第三款:“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開辦鄉(xiāng)鎮(zhèn)集體礦山企業(yè)、開墾荒坡地、申請采礦、以及其他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毙薷臑椋骸八帘3址桨笀蟾鏁?、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guī)范》和有關規(guī)定。”
(四)第四條:“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工作由生產建設單位負責。具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必須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毙薷臑椋骸八帘3址桨傅木巿蠊ぷ饔砷_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具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業(yè)務水平,并由有關行業(yè)組織實施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該行業(yè)組織制定?!?/p>
(五)刪去第五條。
(六)第七條“項目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后,方能辦理其他批準手續(xù)?!毙薷臑椋骸八帘3址桨副仨毾冉浰姓鞴懿块T審查批準,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辦理土地使用、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項目立項審批或者核準(備案)等其他有關手續(xù)。”
(七)第八條第二款:“中央審批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改為:“中央立項,且征占地面積在5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fā)建設項目或者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央立項,征占地面積不足50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50萬立方米的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款:“地方審批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應級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毙薷臑椋骸暗胤搅㈨椀拈_發(fā)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相應級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p>
第四款:“鄉(xiāng)鎮(zhèn)、集體、個體及其他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毙薷臑椋骸八帘3址桨笀蟾姹碛砷_發(fā)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八)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之日起,分別在60天、30天內辦理審批手續(xù)。逾期未審批或者未予答復的,項目單位可視其編報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確認。
“對特殊性質或特大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毙薷臑椋骸伴_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各一式3份。
“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組織審查,或者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或者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審批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但是,技術評審時間除外。對于特殊性質或者特大型開發(fā)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20日內不能作出審查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或者個人。”
(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前已建、在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本規(guī)定頒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規(guī)定負責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補辦審批手續(xù)。”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審批條件如下: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
“(二)符合《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guī)范》等國家、行業(yè)的水土保持技術規(guī)范、標準;
“(三)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明確;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并達到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資估算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六)水土保持監(jiān)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p>
(十)第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十一)刪去附件1和附件2。
二、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號)
(一)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毙薷臑椋骸翱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負責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p>
(二)第八條“在開發(f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修改為:“開發(fā)建設項目土建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開展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三)刪去第九條。
(四)第十二條“收到驗收申請”修改為“受理驗收申請”。
(五)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驗收結論。”
原第一款:“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合格手續(xù),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書,作為開發(f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弊鳛榈诙?,修改為:“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驗收結論之日起10日內辦理驗收合格手續(xù),作為開發(f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號)
(一)刪去第四條第一款“并對資質證書的發(fā)放實行總量控制”。
(二)第十二條“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在報水利部前,應當先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修改為:“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應當報請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查;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三)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請?!?/p>
(四)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資質申請時,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三條“水利部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fā)資質證書;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fā)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弊鳛榈诙睿薷臑椋骸八繎斪允芾碣Y質申請,或者收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fā)資質證書的,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資質證書;不予頒發(fā)資質證書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第十七條:“對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和日常檢查制度。年檢工作由發(fā)證機關組織進行。
“年檢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31日?!毙薷臑椋骸鞍l(fā)證機關及其委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對持證單位從事業(yè)務活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p>
(六)第十八條“由發(fā)證機關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或者年檢不予通過”修改為“由發(fā)證機關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
刪去第(一)項。
第(四)項“不參加年檢或拒絕接受日常檢查的”修改為“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七)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