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鍋爐調查報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環境污染專項整治內容及要求
㈠*公路沿線木材加工企業鍋爐黑煙專項整治
1、整治對象:*公路沿線的竹木加工企業
2、整治內容:以達標排放為目標,對*公路沿線為主體的竹木加工企業的鍋爐黑煙進行專項整治,采用“濕法除塵”、“氣-炭聯產”等相關有效方法進行治理,確保煙氣排放穩定達標。
3、牽頭領導:*
4、責任單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節能減排,始終擺在重要位置來抓。經過全市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十一五”時期我市節能減排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同時也要清醒認識到,“十二五”時期節能減排形勢依然嚴峻,任務更加艱巨。要高度統一思想認識,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硬任務,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和部署,采取嚴格措施,保質保量完成節能減排任務。
要強化目標考核,抓緊分解下達節能減排目標,建立嚴格責任制,切實抓好落實。要堅持工程減排與結構減排并舉,嚴格控制新增高能耗項目,牢牢把住關口,加大政策調控力度。要加快推進重點節能工程建設,加大節能技術開發、利用和推廣力度,積極推進地熱、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建設,實現因地制宜、多能互用。要加強公共建筑能源管理,大力推廣住宅節能技術,擴大節能減排工作的覆蓋面。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使節能降耗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動。
建設生態城市,是實現城市定位,建設獨具特色的國際性、現代化宜居城市的重要途徑,是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各區縣、各部門要圍繞節能、減排、清水、綠化、凈化、循環利用等重點任務,大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要圍繞生態城市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制訂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到工程項目。各職能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生態城市建設。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時刻緊繃廉政這根弦,警鐘長鳴,防微杜漸,不斷完善制度、落實責任、細化監管、跟蹤檢查。要健全體制機制,靠制度管人、管錢,靠制度預防和遏制腐敗。要抓好懲防體系建設,重點加大對項目招投標、工程質量安全、土地開發、資產評估、招商引資等環節的監管,保證權力公開透明干凈運行。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提高自身素養,克己自律,守住道德底線,既要干凈做事,又要干凈做人,切實做到風清、氣正、務實、廉潔。
生態城市建設三年行動計劃
市委、市政府把構筑生態宜居高地,實現“天更藍、水更清、地更綠”作為總的目標任務,確定以三年為周期,滾動實施生態城市建設行動計劃。年第一輪生態城市建設行動計劃實施以來,成效顯著。建立了創建生態區縣的良好機制,西青區通過國家生態區技術評估;完成全部火電機組和10噸/時以上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完成60座污水處理廠的新建、升級改造,新增污水處理能力77.5萬噸/日;完成中心城區10條河道、環外29條農村河道治理;開展了鍋爐改燃并網,全市環境空氣質量保持穩定,二級良好天數保持在300天以上;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由年的86.6%提高到91%,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和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處置保持全國領先水平;新建、提升綠地1.42億平方米,植樹造林71.7萬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