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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個普遍性的社會問題。既存在于夫妻之間,也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間。通常是丈夫對妻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對年邁雙親實施的暴力,也有少數是妻子對丈夫實施暴力行為。本文將著眼于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來闡述這一問題。論述了家庭暴力的定義、特征、產生的原因、家庭暴力與虐待的區別,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元素,家庭關系的和睦不僅關系到家庭成員的個人幸福亦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性,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是何種民族、何種階級、有著何種宗教信仰、文化傳統、職業或知識水平的人群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家庭暴力亦從未間斷過。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損害了家庭關系的穩定,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也導致了許多嚴重的刑事犯罪的產生。家庭本應該是幸福的港灣,但如今卻成為家庭暴力滋生的溫床,亦是暴力最能被容忍的地方。當這個本應飽含著和睦溫馨的空間被內部暴力充斥時,不論是施以暴力的一方,還是在惶恐中被迫面臨暴力的一方,面對破裂的家庭,又都成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為了維護家庭成員中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的安寧與穩定,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濟措施的探討是很有必要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或定義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國際上有各種各樣的界定。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脅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對其他人的行為,該行為對于被侵犯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權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損害。”
有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包含個人為了控制和操縱與之存在或曾經存在人生關系的另一個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
1993年12月,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明確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心理及性方面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會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要進行這類暴力、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這一規定中所指的暴力就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它既指肉體上的傷害,如毆打、體罰、行兇、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包括以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方式,給對方精神上造成痛苦、心理上形成壓抑等。所有這些我們統稱之為家庭暴力。另外,家庭暴力也包括性虐待。
對于國外立法、學者的解釋,我國很多的學者特別是社會學和婦女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都持相同的觀點,認為這一主張有利于全面地保護社會的合法權利,體現了對婦女人權的尊重。但也有人認為這一主張內容過于寬泛,對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傾向,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因而認為,家庭暴力應限定在肉體方面,以便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對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理解采取的是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實踐中存在的“冷暴力”不符合此處對于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一般表現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種形式。
如果說肢體暴力是有形的傷害行為,那么精神暴力就是一種無形的傷害行為。肉體上的創傷可以愈合,而心理上的創傷卻往往很難得到恢復。作為一種隱性的暴力形式,它造成的傷害比顯性暴力更大,甚至還會造成精神隱疾,不能因為表面上的“無形”,而忽略它的存在,輕視它的危害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肆意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家庭暴力與虐待行為有重合的部分。兩種行為實施的主體都必須是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員;在主觀上均出自故意,使受害人遭受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在行為方式上,也有相同之處,但二者又有不同之處。構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構成家庭暴力的卻不一定構成虐待。毆打、捆綁等一經實施即構成暴力;虐待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表現為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而虐待通常表現為謾罵、凌辱、凍餓、恐嚇等;法律后果不同,實施家庭暴力后果嚴重,可構成傷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虐待罪,而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以虐待罪論處。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社會越進步,文明越發展,家庭暴力行為本應逐步減少,但為何呈上升趨勢呢?因為家庭暴力的發生,總是和人民的思想觀念、家庭的倫理價值、社會的傳統文化交織在一起的,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成因異常復雜,大致有以下幾點:
1、中國有兩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雖然封建時代已經成為過去,但是那些曾經作為封建階級思想工具的封建文化并未隨封建時代的結束而消亡,它仍深深植根欲人民的意識中。相當一部分人仍然固守傳統的夫權父權思想,“重男輕女”的觀念以及“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的中國歷史,正是由于封建主義思想的泛濫,他們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的獨立的人,而是一味的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娶回的老婆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由不得女方說半個“不”字,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的身強體壯的優勢,強迫女方服從自己。他們并不認為“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只把它當作是“家務事”。
2、從女性主義角度看,家庭暴力是男權控制的體現。長久以來,男性凌駕于女性之上,擁有統治和懲處女性的權利,這似乎成為男性社會價值的重要體現。為什么男尊女卑的思想會一直延續到今天,并且那么有市場,即使是部分受過現代高等教育的年輕男性也有這種觀念,筆者認為究其原因,是男性不愿失去在家庭中、社會中的絕對控制權。所以他們才會為女性制定許多苛刻的標準,要求女人“三從四德”。不可否認,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是以男子為中心的,盡管憲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規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3、受害婦女自身的覺悟不高。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女性受封建思想的侵襲很深,“在家從父母,出嫁從丈夫”、“妻以夫榮”、“妻隨夫貴”的思想有相當的市場,甚至統治著我國婦女總數一半以上的農村女性,許多女性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后,選擇逆來順受,自認命中注定,而不是依法來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益。她們不僅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暴行無動于衷,對發生在別人身上的遭遇亦熟視無睹,她們既是家庭暴力的犧牲品,又無形中成為家庭暴力的幫兇。
4、經濟上的原因。因為長期受到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女性在受教育的比例、程度上都低于男性。特別在封建觀念較深的農村,家長普遍認為女孩遲早嫁人,沒有必要讀那么多書。如果家中有一兒一女,被犧牲掉的、失去接受教育機會的往往是女孩。另一個不能忽略的事實是,如今的用人單位是“買方市場”,女性求職者往往因為因性別原因而被拒之門外。即使女性在學習、工作能力上不輸男性,在同等條件下用人單位還是更愿意錄用男性,這也許和女性承擔著繁衍后代的使命有一定關聯。因為生育,會有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無法工作,用人單位亦擔心女性會因為有家庭、孩子的負擔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中。男性和女性在工資待遇上也不平等。現在,由于經濟結構的調整等諸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女工紛紛下崗,失業,逐漸失去了經濟上的獨立性,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經濟上對男性的依附,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傳統文化中夫權概念,丈夫在家庭的專制地位日益鞏固,女性逐漸失去獨立人格。處于這種環境中的男性,由于經濟地位上的優勢,特別在現在一些偏遠的農村地區,有的男性靠自己的努力和妻子及家庭成員的支持,迅速富了起來,他們的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作為男性所謂的“優越感”也得到了體現,于是往往會產生諸如“我是一家之主,我賺錢比妻子多,妻子是靠我養的,所以她應該順從我”這類的想法。他們希望在經濟上、思想上控制女性,要求她們絕對服從其意志,一但發生沖突,就會惡語傷人,甚至會大打出手,往往就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所以兩性共同的均衡的發展有賴于中國經濟的發展,不能單純地從個人與家庭的關系來研究、解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針對婦女的暴力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婦女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無疑是產生對婦女暴力行為的最重要的原因。現在一些數據顯示,農村的家庭暴力要比城市的比例要低,因為現在農村很多夫妻是一起到城市務工的,雙方的收入和地位沒有高低之分,再加上在外人生地不熟,夫妻之間就是最好的互相幫助和依賴者,關系變得融洽。而城市中,由于生活成本的提高,對家庭男性在各個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男性收入不抵開支等多方面的壓力,從而對妻子產生謾罵和暴力等行為。
5、個體因素。個體因素主要是指個體的人格因素。人格的健全與否是影響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從心理學上講,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大多存在暴力傾向,有一種變態人格。也有人認為家庭暴力與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直接的關系。的確,在大多數家庭暴力案例中,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較底,但不可否認的是,近幾年來高等學歷者實施家庭暴力的例子屢見不鮮,包括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教師、白領階層和一些單位部門的負責人,且這些人所采用的暴力手段和程度有時往往會令人無法想象、令人發指。浙江省就曾經有一位處級干部因為家庭暴力被檢察機關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家庭暴力并非和受教育程度成正比關系。在普通人眼中,高學歷者往往擁有令人羨慕的學歷、體面的工作、優厚的收入,近乎完美,不會用家庭暴力這種近乎野蠻的方式來對待家人。正是因為人民的這種觀念,高學歷實施家庭暴力才更隱蔽,即使受害者向有關部門求助,也不會引起重視,當事態嚴重時并最終發生嚴重的刑事案件后,人民才驚嘆高學歷者鮮為人知的另一面,可惜為時已晚。綜觀這類高學歷施暴者,多數存在性格上某些缺陷,在遇到逆境和挫折時,往往會認為她應對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問題負責,并不會去考慮自己或者其他的相關因素和原因,當困擾無法排解時,就將心理的怨氣撒在女性身上,以此平衡失落感。
6、家庭環境。很多調查都表明了這樣一種現象:有相當數量的施暴者,他們本身就是生活在一個充滿暴力的環境中。從小看到父親對母親的施暴,或者自己遭受來自父母的暴力,令他們對這種暴力行為深惡痛絕。但是由于沒能從父母身上學到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而其在內心經過長時間日積月累的怨恨在遇到問題時,他們也會不自覺采用他們父輩分采用過的方式來處理。
7、社會因素。長期以來,家庭暴力一直被視為家庭私事而被社會所默許。公眾對于家庭暴力的容許和麻木,使施暴者有恃無恐。傳媒本該承擔起教育大眾的責任,但是在當今社會有時卻會無意識地宣揚作為一個好女性的標準就應該順從丈夫。某些電視劇、訪談錄或書刊不時地傳達一種迅息:女性最大的成功不在于事業,而在于家庭,把家庭搭理得井井有條,把丈夫侍侯得周周到到,努力維持一個家庭的完整,這才是身為女性的最大成就。媒體在潛移默化地把一些應擯棄的傳統習俗深入到女性的內在觀念中,它肯定了判斷一個女性是否優秀的“傳統標準”,盡管這些標準是那樣的苛刻。或許正如某位名人所說,男人看女人,而女人是看男人眼中的自己。女性們努力遵守男性社會為她們設定的“準則”,卻沒有意識到正在日益降低對自己的評價。在很多廣告中,女性的內在價值被抽掉了,被物化了,剩下的僅僅是一具“美麗”的軀殼。有一則豐胸的廣告的宣傳語是這樣描述的:只有挺起胸,你才能抬起頭。當這則廣告出來后,有不少人認為有明顯地帶有歧視女性的意味,似乎女性所以的價值僅僅在于她的胸圍是否夠大,而她的學識、才干、能力等全被忽視了。這樣無形中給人一種感覺:女性的存在只是為了讓男人賞心悅目。社會沒有將女性放在一個獨立、平等的位置上,也沒有很客觀地看待女性外表與內在之間的平衡,那么成為家庭暴力的犧牲品也就不可避免了。
社會上存在的暴力行為以及動輒拳腳相加的暴戾風氣,對家庭暴力的滋生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我國正處于一個經濟、社會的轉型的時期,城市中工人的下崗,農村中勞動力的剩余,社會競爭的加劇、就業壓力的增大,使某些人把實施家庭暴力作為一種緩解情緒的手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來自社會的及時的救助,社會保障系統的不健全和社會調控系統的弱化也是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之一。
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也是其中一個方面的因素。揚大社會發展學院教授楊慧,曾參與編著《當代揚州女性》。她認為,首先是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增加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不穩定性。隨著社會對公民個人隱私和生活方式的尊重與寬容,以及網絡通訊手段等現代技術的發達和普及,婚外情、婚外戀、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現象增多;8、道德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的富足,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卻越來越淡化,各種如包二奶、養情婦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現象大量地涌現。據資料表明,家庭暴力的發生有45%是因為有婚外戀。一些男性厭惡糟糠之妻,或為了達到逼對方同意離婚的目的,而故意使用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折磨妻子。道德的滑坡,親情冷漠是產生家庭暴力的不可忽視的因素。
9、法律因素。現有的法律法規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擊不力的一個原因。雖然《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是目前尚未制訂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和制裁缺乏有力的依據,各種規定的可操作性也不強。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現行法律對施暴者大多采取事后制裁的手段,而對暴力行為發生的過程干預太少,缺乏有效及時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一些從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界人士和基層工作者認為,目前中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強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強,中國通過立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道路仍任重道遠。在我國,全國婦聯作為中國最大的婦女非政府組織,在積極推動反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巨大的貢獻,但僅僅依靠婦聯并不能有效保護婦女,福建省廈門市婦聯權益部部長蘇少蘭說“面對瘋狂的家庭暴力行為,婦聯組織力不從心”她舉例說,如果沒有警方出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被害人難以從司法鑒定中心獲得驗傷報告,也就無法向法庭提供關鍵證據,而警方的介入,現在還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而由于缺乏明確的授權,在公安的情報犯罪信息系統中內因“家庭暴力”這個統計代碼,這使家庭暴力缺乏刑事語言的描述和統一的統計口徑,最終影響統計分析結果和多部門信息共享。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復雜多樣,因而消除家庭暴力必然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反對家庭暴力的工作多而雜,但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是從法律方面入手,通過制定、修改、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二是建立一個共同反對家庭暴力的社會環境。以下就從上述兩方面具體闡述家庭暴力的防治和救濟措施。
(一)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1、第一次在全國性的法律中明確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
2、確定了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認定感情破裂,準許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3、明確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
4、重申了應對家庭暴力實施者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強調了居民委員會、村們委員會應當勸阻、調解,司法機關應當積極主動地進行干預;
6、增加了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家庭暴力是實施者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二)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強化了政府的執法主體地位,規范了婦聯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工作的職能,從婦女的六大權益領域以及法律責任等十個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完善,增強了法律適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隨后,在充分反映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重點的基礎上,13個省區市修改完成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這些法律更加體現時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更加反映突出問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有25個省區市專門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如已于2007年1月12日在吉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并于3月1日正式實施的《吉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是吉林省第一部針對家庭暴力,并以條例形式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對家庭暴力的內涵、實施主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原則、有關部門和組織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職責、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途徑等,都做了明確規定。
(三)我國法律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在維護婦女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應該看到目前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現為:
1、在民事法律方面,沒有明確對施暴者的民事制裁手段。由于對制裁家庭暴力存在著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司法者的任務,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法上的不足。所以,完善有關制裁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已成為當務之急。在立法方面,目前要求制定一部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或法規的呼聲很高,認為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的現狀,在借簽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個統一的專門用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法規,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的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有著自己特定的適用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是上的依據和保障,而且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有力的指導和借簽。
2、刑法中有關家庭暴力的犯罪通常要求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且多數為自訴案件,實行不告不理。而且往往要靠當事人自己的力量追究這些人的刑事責任,往往會出現力不從心的局面,告狀無門,最終有可能走向一種極端。家庭暴力發生于家庭內部,存在特殊的身份關系,自古以來就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之說,認為法律不應該過多地介入那些細枝末節的家庭瑣事。而實踐中由當事人自己負責收集證據往往會遇到諸多障礙。比如知情人不愿添麻煩或是害怕遭到報復拒絕作證:甚至連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這類基層組織也會因為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拒絕為當事人出具相關證明,同時對于一些相關的調查也多以不清楚、不知道予以搪塞。客觀上,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水平不高,不可能像法學專家或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那樣精通法律,她們不懂打官司需要收集那些證據材料,如何收集這些證據,在加上遭受家庭暴力后,情緒激動,思維混亂,往往忘記了去驗傷、保留物證,這樣就會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導致敗訴。從實際上限制了受害者向司法機關尋求幫助的可能。要求受害人承擔控訴的職能,忽視了國家對保護人民應承擔的義務。所以有必要做適當的修改,由公安機關負責家庭暴力的調查取證工作,改變過去有關家庭暴力犯罪實行不告不理,而由國家提起公訴。
3、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對施暴者的處罰是以受害人請求為前提的,受害人不提出請求,公安機關就不能對施暴者進行制裁。一般情況下,實施家庭暴力的人通常在家庭中占優勢地位,受害者都處于弱勢地位,長期以來遭受身體上、心靈上的多重傷害,對施暴者產生恐懼心理,有些受到對方威脅,擔心如果由自己提出要公安機關處罰對方,會遭到更嚴重的報復;也有一些受害人被封建思想束縛太久,一味逆來順受,委曲求全。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其違法性與應受制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能僅僅因為施暴者與受害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公安機關就不主支對施暴者進行懲罰。
也有人贊同公安機關不應主動介入,他們認為:只有受害者最清楚其利益所在,對施暴者進行處罰是否可以達到“小懲而大誡”的效果,還是反而引起施暴者日后變本加厲的報復,會不會使家庭矛盾得以緩和,還是使矛盾更加激化?因此由受害人自行權衡利弊,選擇是否向公安機關請求對施暴者予以行政處罰有其合理性①。但正是由于人們的這種觀念使得家庭暴力越來越普遍,手段越來越殘忍。我們應該反思一下:這樣做只能是姑息養奸,縱容犯罪。施暴者不會因為受害人沒有請求對他進行處罰而心存感激,只會更加肆無忌憚。所以筆者認為,不論受害人是否提出請求,公安機關都應對施暴人進行處罰,這樣才能起到威懾作用,有效打擊家庭暴力。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說,對家庭暴力的外部干預必須強而有力,而“警察的介入會給施暴者傳遞明確的信號—施暴者必受懲罰。”深圳市公安局專項治理辦公室警官廖賽芳認為如果警察的介入將會使以前家庭暴力缺乏刑事語言的描述和統一的統計口徑情況一去不復返。
4、從法律上對受害婦女反擊家庭暴力的行為給予支持和鼓勵。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Lavallee案件判決中認定一名被控謀殺罪名的婦女無罪。這位被毒打的婦女因為害怕她丈夫會在將來的某一時刻試圖殺害她而開槍殺死了她的丈夫。盡管她的丈夫在被槍擊時并沒有對其施加即刻的攻擊。這一判決是反傳統的,但確是正確。從傳統的正當防衛理論來看,這種情況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正當防衛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不能提前防衛和事后防衛,而且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屬于正當防衛。但是這種理論忽視了男女之間體力的差異,因為在危險發生時,由于男女力量懸殊,婦女很難進行防衛而只能受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從具體情況出發,將性別意識納入刑事判決,無疑是一個進步。
在我國還未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前,應當適當的借鑒上述判決中的合理因素。
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加強,受害者通常會選擇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但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拘留最多不超過15天。在這段時間內,受害人或許可以暫躲避傷害,可是拘留期過了以后,她們就很可能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因為繼續留在家中,等來的只能是再次的傷害;而社會上沒有提供避難場所,公安機關也不可能24小時保護她們的安全。現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常常會令她們的權利無法受到真正的、切實有效的保障。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國家卻能領先其強制力來完成個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如果國家反自己的這種責任轉嫁到個人身上,是非常不公平的。倘若法制和社會保障都很健全,那么類似妻子或子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死施暴者的悲劇就不會再發生了。對于這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筆者認為應當免于刑事處罰。當然這種情況應該謹慎處理,否則亦會成為逃避法律追究的借口。免于刑事處罰至少應符合這樣幾個條件:A、受害人遭受暴力是嚴重的身體傷害和折磨;B、處于這種暴力傷害已經有相當長的時期且施暴者屢教不改;C、受害人已用盡了所有的救濟途徑但均宣告失敗;D、基于施暴者平時的各種行為,受害人有理由相信或認為加害人會繼續使用暴力傷害甚至殺害自己;E、受害人剝奪施暴者的生命健康,其主觀上只是為了不再受到對方的傷害。人都有求生的本能,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去指責她在危及生命的時候選擇讓自己存活下來的方式。
5、借鑒美國的作法,允許法官對受害人開出“保護令”。在“保護令”規定的期限內,禁止施暴接近受害人,否則相關部門有權采取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安全。在2007年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年會上,有專家要求應當在我國設立民事保護令
(三)紡織一張反對家庭暴力、救助弱者的強大的社會支持網絡。
1、建立受害人庇護場所。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人需要一個安全的棲身之地。由于受害人倉促出逃時不可能隨身攜帶日用品,所以中心應該配備完善的設施,有專業的醫護人員,包括心理輔導員,受害人不僅需要醫治身體上的傷痕,更需要撫平心靈的上的創傷;家庭暴力救助中心還應有自己的交通工具、警衛人員,方便接送需要照顧的受助者和保護中心內人員的安全。《吉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和緊急救助。”這一規定將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救助。
2、利用各種傳播媒體進行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在全社會范圍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輿論氛圍。希望全社會形成“人人有責,人人負責”的社會環境。
3、政府應該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家庭暴力的研究,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為預防和補救針對婦女的暴力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
4、設立專門的機構組織,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使人們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有害的行為,提高婦女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通過授課培訓,教導人們如何用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溝通,以及遇到家庭暴力時如何應對。
5、建立各個層次的家庭暴力防治部門。據介紹,全國婦聯于2001年聯合其他13個中央和國家機關,成立了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目前成員單位已增加到19個。現在,全國29個省區市和大部分地市都建立了維權協調組或聯席會議,已建立的維權協調機構有3.5萬多個,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縱向維權協調體系,在推動地方反家暴立法、開展執法檢查、協調查處典型案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蔣月娥表示,多部門合作機制的建立,進一步推動反家暴進入了政府的工作大局。國家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已經把反對家庭暴力列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的考核指標。政府的維穩工作中也體現了反家暴的內容,中央綜治辦、全國婦聯等六部委聯合發起的全國“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的基層載體,在各地“平安建設”中單獨列項考核,其中的一項目標任務就是家庭“無暴力”。許多地方政府還將“家庭暴力發案率”計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同時,中國政府各部門之間也加強合作,出臺了許多反家暴措施。目前,全國大多數省份公安機關建立了“110”反家暴報警中心,有1.2萬多個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掛牌成立維權投訴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訴報警點,對家庭暴力案件積極介入;各級民政部門紛紛建立家庭暴力庇護所、救助站;許多地方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律援助中心專門設立婦女法律援助站,并讓基層婦聯干部擔任人民調解員,發揮她們在化解家庭矛盾方面的作用;各級法院、檢察院通過維權合議庭、女檢察官公訴組等,依法為受暴婦女提供幫助;各地醫療部門還合作開展對受害人的醫療救助和傷情鑒定工作。在中國反對家庭暴力的工作實踐層面,一個由各級政府、公安、司法、民政、衛生等部門和婦聯組織共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體系已經初步形成。超級秘書網
社區成立家庭暴力防治部門。設立這一部門是為了方便對社區內的家庭暴力進行統計。同時作為家庭暴力的投訴站、咨詢中心,能為受害人提供最及時有效的幫助。它可以將施暴人與受害人的名單編輯成冊,對受害人定期回訪。如果發現施暴人又有施暴行為,應當立即與當地公安、婦聯取得聯系,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女性。雖然現有的居委會、村委會也有這一職能,但是,其中的工作人員素質普遍不高,觀念老化,知識陳舊,并不適合承擔這樣重要的責任。家暴防治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從社會公開選擇,在法律、醫學、心理、計算機等專業人才中擇優錄用,這樣才能保證工作質量。
6、政府應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對用工企業在招聘過程中存在的歧視女性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針對女性的特長開設免費的就業培訓課程,讓她們擁有一技之長,給予女性創業特殊的優惠待遇。只有提高女性的經濟地位,使她們不再在經濟上依附于男性,才能實現男女真正的平等,最終不再淪為家庭暴力的受害對象。
7、家庭暴力與婚姻生活是緊密相連的,婚姻生活是一門學問,如何經營,需要雙方共同的謙讓和磨合。在有不同地域的男女組合而成的家庭,因為生長經歷與生活習慣的差異,在生活中容易產生分歧,如果不及時的進行溝通與調整,就會影響夫妻感情。很多結婚10年左右的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都沒有溝通,很少交流,感情很容易破裂。在這個階段,夫妻應多用“轉為親情”的感情基礎經營婚姻,彼此之間能有更多的耐心與忍耐力,把關愛對方當作一種責任,或許是一種對家庭暴力得以解決的另一副良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