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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20*〕45號)和《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8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我市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以下簡稱水管體制)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水利工程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50多年來,我市興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澇、灌溉、供水、發電等工程體系,在抗御水旱災害,保障經濟社會安全,促進工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保護水土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也日趨突出,主要表現為: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清;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力量薄弱,部分工程甚至無人管理;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經費嚴重不足等。這些問題不僅導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維修養護,效益嚴重衰減,而且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為了盡快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推進水管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二、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根據水利工程管理特點,積極穩妥地推進水管體制改革,用一年左右時間,建立起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的水管體制,管理科學、運行規范和良性發展的水管單位運行機制,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體系,規范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與監督機制。
(二)改革的原則
1.正確處理水利工程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既要確保水利工程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又要引入市場機制,降低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2.正確處理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關系。既要重視水利工程建設,又要重視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設投資的同時,加大工程管理、維護的投入,從根本上解決“重建輕管”問題。
3.正確處理責、權、利的關系。既要明確部門、鄉鎮(街道)和水管單位的權利和責任,又要在水管單位內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使管理責任、工作績效和職工的切身利益緊密掛鉤。
4.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既要從水利行業的實際出發,大膽探索,勇于創新,又要積極穩妥,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時機與步驟,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5.正確處理近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的關系。既要努力實現水管體制改革的近期目標,又要確保新的管理體制有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劃分水管單位類別
根據水管單位承擔的任務和收益狀況,將水管單位劃分為純公益性、準公益性、經營性三類。
純公益性水管單位指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等公益性任務的水管單位。林溪水庫工程管理處(江北灌區管理處)、海塘管理所為純公益性水管單位。
準公益性水管單位指既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等公益性任務,又有經營性收入的水管單位。桐溪水庫、集云山水庫管理單位為準公益性水管單位。
經營性水管單位指承擔城鎮供水、水力發電等任務,以經濟效益為主的水管單位。長白橋、大南、馬鞍山、金河等水庫管理單位為經營性水管單位。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亦可參照上述原則進行分類。
(二)明確管理責任
1.市水利部門對全市各類水利工程負有行業管理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水利工程的管理維護和安全運行。
2.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
3.水管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和發揮效益。
(三)創新管理模式
1.推行集約化管理。要優化配置管理資源,推行多種形式的集約化管理。對處于同一流域的若干水利工程實行集中管理;或者依托較大水利工程,對周邊的水利工程實行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推行管養分離。要實行水利工程的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水管單位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養護企業,實現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水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努力創造條件,培育維修養護市場主體,規范維修養護市場秩序。
3.實行建管結合。新建水利工程建設要與管理有機結合,建設方案與管理方案同時制定,核算管理成本,明確工程的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運行管理經費來源。要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將管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管理設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驗收。
(四)規范設置水管單位
1.水管單位設置原則
根據水利工程的不同功能、規模和受益范圍,分別設置(或明確)不同類別、等級的水管單位:
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的小(一)型以上水庫和受益范圍跨鄉鎮(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市屬水管單位管理。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的小(二)型水庫和受益范圍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屬單位管理。單個行政村受益的水利工程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管理。經營性的水利工程,由該工程生產經營單位管理。
2.水管單位設置方案
按照以上水管單位設置原則和集約化管理的要求,確定設置以下市屬水管單位,人員編制數按省水利廳、編委辦、財政廳制
定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測算:
①將林溪水庫工程管理處更名為江北灌區管理處,負責林溪水庫工程及其灌區的管理,灌區工程包括陶溪堰壩、陶溪渠道、梧岙水庫和*、碧山、桐浦、潘岱等鄉鎮(街道)沿江水閘。定性為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②新設兩個小(一)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分別為:
桐溪水庫工程管理所,負責桐溪水庫及其輸水干渠工程管理。定性為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和市屬事業單位。
集云山水庫工程管理所,負責集云山水庫工程管理,并向下游河道生態補水。定性為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和市屬事業單位。
桐溪水庫和集云山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待條件成熟時設置,目前維持現管理體制不變。
③保留海塘管理所,原有職能和性質不變:負責標準海塘工程管理,定性為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④將市水利局原有5個水利管理站分設為7個,即將原江北水利管理站分設為*站和*站,將原江南水利管理站分設為馬嶼站和*站,人員編制在市水利局下屬事業單位中調劑解決。水利管理站除承擔市水利局派出機構職能外,增加跨鄉鎮受益的水利工程管理職能,具體是:
直屬水利管理站,承擔市水利局派出機構職能,增加市區二級提水站及其水閘管理職能。
*水利管理站,承擔市水利局派出機構職能,增加*取水口控制閘管理職能。
*水利管理站,承擔市水利局派出機構職能,增加轄區內*標準堤塘管理職能。
馬嶼水利管理站,承擔市水利局派出機構職能,增加*水閘和轄區內*標準堤塘管理職能。
*水利管理站,承擔市水利局派出機構職能,增加轄區內*和金潮港標準堤塘管理職能。
*水利管理站,承擔市水利局派出機構職能,增加*標準堤塘管理職能。
高樓水利管理站,承擔市水利局派出機構職能,增加轄區內*標準堤塘管理職能。
水利工程的運行操作和巡查管理人員可以由水管單位向社會臨時聘用。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水利工程,其運行操作和巡查管理人員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聘用;村民委員會管理的水利工程,其運行操作和巡查管理人員由村民委員會臨時聘用。
(五)確保經費到位
1.根據市屬水管單位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財政支付政策。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其編制內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由市財政負擔。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費用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在非經營性資金中安排。
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其編制內承擔公益性任務的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等項支出,由市財政負擔,更新改造費用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經營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由單位負擔,更新改造費用在折舊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非經營性資金中安排。
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日常維修養護資金由水管單位自行籌集。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要加強資金積累,提高抗風險能力,確保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和更新改造資金的足額到位,保證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對承擔部分公益性職能的水管單位,其中公益性部分資產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財政可適當給予資金補助。
水利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數額,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依據省水利廳、財政廳制定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確定,并在全面審核水管單位收支情況的基礎上,可以采取將單位全部收入納入預算,核定收支計劃,實行對水利工程日常維修養護定額或定項補助。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日常維修養護資金和更新改造資金,純公益性工程按財政補助為主、受益區自籌為輔的方式解決,準公益性工程按自籌為主、財政補助為輔的方式解決。
3.積極籌集公益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經費。合理調整水利支出結構,積極籌集并落實公益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經費的主要來源:(1)水利主管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2)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含水利建設專項資金);(3)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受益區依法合理承擔的工程維護管理費;(4)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
4.嚴格資金管理。所有事業性質的水管單位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加強對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防汛防旱經費、工程維護經費、更新改造經費和經營性部分工程折舊資金等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必須按規定提取工程折舊,??顚S茫WC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水管單位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同心協力推進改革。水管體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面廣,任務艱巨,必須高度重視。市政府成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以加強對水管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市水利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人事(編委辦)、勞動保障等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本方案,確保按省規定的時間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任務。
(二)深化水管單位的人事、勞動、分配等相關制度改革。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制訂各種崗位的職責、權利、任職條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實行競爭上崗和人員聘用制度;繼續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探索多樣化的內部分配制度,建立并執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和崗位準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