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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根本上改變我縣地質災害區、深山區群眾的貧困狀況,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2009年移民扶貧工作,確保地質災害區、深山區貧困群眾搬得出、穩得住、逐步富,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和“*”重要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移民扶貧的重要指示,以改變地質災害區、深山區貧困群眾的生存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實現脫貧致富為目標,堅持“三個結合”即政府引導與群眾自愿相結合,上級扶助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移民扶貧與集鎮建設、產業發展相結合,積極穩妥地實施移民搬遷,實行異地開發,不斷探索移民扶貧新路子。
二、工作計劃
2009年全縣移民扶貧工作計劃為1100人。移民扶貧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關系到移民和移民接收地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積極穩妥地進行。
1、移民范圍
本次移民搬遷的范圍有12個屬于深山區,1個地質災害區,涉及8個鄉鎮16個自然村。(詳見2009年計劃遷出點綜合情況表)
2、工作原則和搬遷原則
移民扶貧工作原則是:政府引導,群眾自愿,整體搬遷,分類安置,部門支持,配套實施。
移民扶貧的搬遷原則是:以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梯度轉移為主要形式,鼓勵群眾投親靠友;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以自然村為基本單位實行整體搬遷。
3、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就是在具備接收安置移民條件的地方,統一規劃建房,建立移民安置小區或移民新村。其它安置點可采取分戶建房。移民遷入安置地后,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將其編為所屬的村民小組,按照本村所轄的村民小組進行行政管理。
(2)分散安置。分散安置就是把具備移民條件的群眾分散移入具接收條件的村、組,融入當地村民中。分散安置可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投親靠友分散安置。就是移民通過自找親戚朋友、鄉村介紹,自主選擇接收安置地,雙方議定接收條件,由移民戶本人提出申請,經鄉村審查同意后,分散遷入安置地。另一種是梯度移民分散安置。指農村一些條件較好的農戶或個體工商戶及工干家屬等,現已遷往城鎮居住,在城鎮安家落戶,原居住地的房屋、耕地閑置,本人同意將房屋和耕地轉讓給移民,經村組同意接收安置的方式。
在上述兩種安置方式中,還可選擇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兩種方法。有土安置就是移民仍具有宅基地、水田、旱地和山場等農業生產資料;無土安置是指部分移民有條件進城務工經商,無需土地,生活有來源,只需自尋建房宅基地的。
三、移民對象的確定和審批程序
1、移民對象的確定標準:
(1)移民搬遷范圍內實行整體搬遷村中的現有農戶;
(2)2009年1月1日前有當地常住戶口。戶口不在當地的現役軍人(專指義務兵)和在校學生可列入移民扶貧的資金補助對象;
(3)本人自愿并提出書面申請搬遷。
在職干部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農戶子女,不作為移民扶貧的資金補助對象,此類人員如果隨家搬遷,不享受移民扶貧的各項政策和資金扶持。
2、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陽光操作”。移民對象的確定實行逐級張榜、逐級上報。要求移民的對象確定后,先以自然村為單位張榜公布三天,群眾無異議后上報村委會;村委會再張榜公布三天,無異議后上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同樣張榜公布三天,無異議后再上報縣移民扶貧辦公室,公示情況應拍成影像資料報縣辦備查;最后由縣移民扶貧辦公室批復移民指標。并且,各鄉(鎮)申報移民計劃應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
3、移民對象確定后,移民戶必須與村委會、鄉(鎮)移民扶貧辦簽訂搬遷協議。協議內容包括:
(1)移民搬遷是全家自愿的,政府沒有任何強制行為;
(2)遷入安置地后服從當地鄉村黨政組織的領導和管理,遵紀守法,爭當文明公民;
(3)承擔與安置地村民同等義務,自覺完成上級下達的合理稅費任務;
(4)從享受政府移民搬遷扶貧政策之日起,原居住地的房屋由移民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條件拆平,費用自理。
協議一式四份,鄉(鎮)政府、村委會、移民對象各一份,縣移民扶貧辦公室一份,否則不安排移民指標。
四、接收地條件和安置職責
1、接收地條件
(1)集中安置地必須具備的條件。接收移民的主體為村民委員會。集中安置移民點(指有土安置)必須是近田、近水、近電、近公路的地方,原則上要為移民戶提供人均0.5畝以上水田和適量的旱地、山場,且為好田好土,相對集中,具備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的條件和能力。
(2)分散安置地的條件。接收分散安置移民的鄉(鎮)或村組,除具備較好的生產生活條件外,要提供移民建房所需的宅基地或有償購置的舊房,劃撥與當地村民同等數量的耕地,盡量照顧移民的生活習慣,盡量方便移民的生產生活,盡量有利于移民的脫貧致富。
2、接收地安置職責
(1)具備接收移民條件的行政村,在征得村民小組和村民同意的情況下,由村委會向鄉(鎮)政府寫出申請接收移民的報告,報鄉(鎮)政府研究批準確定。
(2)接受移民的村民委員會須與鄉(鎮)移民扶貧辦簽訂接收安置移民的協議。協議內容為:
①同意接收移民,并同意移民將戶口遷入落戶;
②依法辦理土地調撥使用手續,統一給移民分配水田、旱地、山場和宅基地,并長期承包給移民戶耕種和經營;
③移民遷入后,保證移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享受當地村民的同等待遇,依法參加村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候不得歧視;
④移民戶享有本地村民對現有基礎設施的使用權利,移民戶子女入學應本著就近、便利的原則,和當地村民子女一視同仁,除按政策規定的正常收費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⑤移民小區新建基礎設施項目,村委會應積極支持配合,負責協調各種關系,盡力提供方便。
(3)接收地鄉鎮政府要按照縣移民扶貧辦公室的統一要求,及時做好宣傳發動、調查摸底、申報方案、規劃選址、施工組織、安置落戶、解決糾紛等工作,使移民安置工作落到實處。
五、資金補助標準與管理
1、資金補助標準。按省、市安排對搬遷的移民給予每人3500元的資金補助(其中上級撥付3000元,市級配套400元,縣級配套100元)。具體分配使用原則為:500元由縣移民扶貧辦統一掌握,用于集中安置區或移民安置點統一規劃設計、報建審批、及部分公共設施配套補貼費用,不分發給個人;3000元作為移民建房的補助和用于移民在接收地的耕地、宅基地、山場調撥費和建房補助等;如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及農業生產資料的零星散戶或投親靠友戶,則可直接按3000元/人領取。
2、資金管理。上級各部門下撥的移民搬遷扶貧資金,統一劃入縣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集中管理,捆綁使用,確保移民扶貧資金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資金發放一律實行“財政一卡通”制度。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負責資金的協調與監督。嚴格實行“六不準”,即不準挪用,不準滯留,不準代扣、代繳各種稅費,不準虛報冒領,不準搭車收費,不準以購物券代替補助資金。
六、工作步驟
2009年移民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3月份前為第一階段,即籌備階段。此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完善各級移民扶貧辦事機構,組織人員力量,開展宣傳發動,搞好移民搬遷戶的調查核實工作,落實移民計劃,選定安置地址,制訂移民扶貧工作方案,并報省市審批。
第二階段為落實階段。從4月1日起至9月底止,主要工作是進一步落實和審核移民人數,確定移民安置流向,落實移民接收安置單位,辦好土地征用和接收移民的有關手續,搞好小區房屋建設及完善配套設施。
第三階段為總結完善階段。從10月1日起至11月底結束,主要工作是組織移民遷入新居,做好移民接收安置掃尾工作,集中安置的辦理房屋建設工程結算手續。指導移民制訂生產發展計劃,搞好移民扶貧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