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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市直各單位:
1、研發中心的宗旨是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的人才、科研、設備優勢,實施開放、穩定、多形式、全方位的產學研合作,培養企業科技人才,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逐步形成以企業為主體、高校院所廣泛參與、資源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雙贏”合作機制。通過市場經濟手段,優化資源配置,逐步在我市建立一批以企業研發中心為依托,以產學研合作為特色的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
2、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為本企業研究開發具有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開展高新技術改造傳統工藝裝備的應用研究;對企業引進的高新技術成果在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進行二次創新。利用研發中心所在地的的人才和科研優勢為本企業開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訓企業急需的高素質技術人才。同時鼓勵企業研發中心向本市同行企業擴散先進適用技術,逐步成為區域創新服務中心。
3、研發中心的組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外地建立研發中心的企業必須在本地企業內建有市級以上高新技術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并具備一定的高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能力和二次創新能力。
(2)研發中心必須是在本市范圍內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在高校院所所在地依法設立的機構。它可以是企業獨資,也可以是和高校院所合資建立的研究院(所)、重點實驗室、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等,但必須產權清晰、權責明確、分工合理。
(3)研發中心必須是從事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的機構,研發內容包括工程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研究、高技術應用研究以及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等。
(4)具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和具體的研發項目,固定的研發場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必要的研發經費和其它科研條件。
(5)配有專職管理和研發人員,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占研發中心總人數的比例應不低于80%。
(6)研發中心所需經費應在主辦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中單獨列帳,單獨核算。
4、研發中心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和《*市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與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實地考核評審后,予以認定,對經認定符合省及省級以上的研發中心要求且有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的,由主辦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10萬元獎金,用于獎勵研發中心的有功人員,屬*、柯城區的企業,由市和區政府各出50%;對經認定符合市級研發中心條件的,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2萬元獎勵,屬*、柯城區的企業,由市和區政府各出50%。
5、研發中心享受在我市設立的企業研發中心的同等待遇,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各級科技管理部門予以立項或向上級部門推薦,市縣政府的科技經費也應予以重點支持。
6、研發中心的科技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和技術職稱評定時,可以不受指標限制。
7、研發中心應依法開展研發活動,維護“誠信*”的形象,研發中心的資金必須全部用于研發活動。研發中心完成的科技成果首先應在本企業轉化及產業化。
8、研發中心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實現產業化的,實施企業應從產生的直接經濟效益中按約定比例提取獎金,獎勵給研發有功人員。研發中心取得的技術成果轉讓給我市其他企業的,經當地科技部門認定登記,其技術性收入免征營業稅、所得稅。
9、設立研發中心的盈利企業,其技術開發經費按有關規定比例列支,比上年增長10%及以上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0、市、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研發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11、研發中心每年應將其上一年度研究開發活動情況于3月31日前上報*市科技局。
12、本實施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20*年10月頒布的《關于鼓勵工業企業在外地建立研發中心的實施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