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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保障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3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對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要求,更是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要求。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樹立“只有節約集約用地,才能保障發展用地”的新觀念,嚴格控制用地規模,努力抓好節地挖潛工作,進一步推動土地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全面實現我縣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創新土地管理調控機制,正確把握科學發展與資源配置的密切聯系和內在規律,立足保障科學發展,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資源利用潛力,不斷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到2011年力爭盤活存量和節約土地5000畝,每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用于服務業不少于20%,力爭實現我縣土地利用強度每年提高5%,單位GDP與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別減少10%、5%,區域建設用地集約綜合評價位次在省內前移。
三、加強計劃管理,優化建設用地利用結構
(一)堅持規劃引導與宏觀調控,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嚴格劃定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防止建設用地無序擴張;完善以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經營性用地供應計劃、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為主要內容的土地利用計劃管理體系,特別要完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經營性用地供應計劃的分配方法,實行計劃指標分配結果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結果等土地管理績效相掛鉤政策。
﹙二﹚堅持政策控制與項目準入,防止城鎮工礦用地過度擴張。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防止工業用地低效擴張,適度控制城鎮工礦用地中工業用地比例,新增工礦用地必須納入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對禁止類項目,發改、經貿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規劃建設、環保、國土資源、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限制類項目,發改、經貿部門一般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確有必要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辦理。
(三)堅持需求引導與供給調節,優化城鎮用地內部結構。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比例,促進城鎮和諧發展;嚴格限定開發區內非生產性建設用地的比例,提升開發區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調整城鎮用地供應結構,優先保障節能減排、循環經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切實保障民生用地;優化工礦用地結構和布局,優先滿足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清潔型、環保型、生態型的高附加值工業項目的用地需要,科學配置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用地,提高工業用地綜合效益,促進地方產業鏈的形成;鼓勵利用原有工業用地發展現代服務業等新興產業,降低用地成本,促進產業升級。
(四)認真落實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嚴格執行“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的規定。縣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對各鎮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單位給予表彰,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四、加強城鎮和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管理,提高城鎮土地利用效率
(五)調整用地結構,提高土地開發強度。按照城鎮功能分區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編制和實施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降低傳統產業用地規模,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及現代服務業用地比例,提高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文化、體育等設施用地,綜合發揮社會資源集聚和共享效應。適度提高城鎮宜建區的土地開發強度,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積率,鼓勵建設項目向空中發展。完善和提高商貿、住宅用地標準。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用地容積率應不低于1.3,商業、金融業及寫字樓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1.5。
(六)科學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優化建設項目用地方案。編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充分考慮和整合現有及相關聯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綜合服務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項目規模,努力提高整體效益。加強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規模,要充分論證優化設計方案,盡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
(七)積極支持新農村建設,嚴格執行新建農村居民點用地限額標準。要根據“統一規劃、適當集中、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以適當集中的組團形式積極推進新農村建設,積極實施集中建造聯排或多層公寓房。規劃新建的農村居民點人均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容積率不低于0.7,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用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的7%。
五、加強工業用地管理,提高工業用地的投入產出率
(八)嚴格執行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嚴格按照《浙江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修訂)的要求,適當提高投資強度區域修正系數和建筑容積率,無特殊工藝要求的工業廠房一般不得低于三層。
(九)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各鎮(縣開發區)要合理編制標準廠房建設規劃,并在用地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在符合有關法規和規劃的前提下,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和各類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標準廠房。
(十)加快項目推進工作。各鎮(縣開發區)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重視已取得指標的落地、已取得土地項目的開發建設工作,努力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各鎮(縣開發區)前三個年度的土地供應率應分別達到90%、80%和50%以上。
(十一)提高新增工業用地項目的轉讓門檻。新增工業用地項目在未完全履行《出讓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完成項目竣工并通過復核驗收前,原則上不得轉讓和改變用地性質;如遇城市規劃調整,應在終止項目并依法收回土地后,根據新的規劃用途重新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對城市規劃已明確可調整為經營性用地的非經營性用地,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拍掛方式重新出讓。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規劃審批用途的,一律由規劃建設、城管執法和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六、嚴格控制宗地規模和建設周期
(十二)規范建設項目的土地和房產登記。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宗地面積控制在200畝左右,其他用地根據實際投資額和控制指標確定用地規模。對面積在50畝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分組團竣工后可憑驗收資料進行土地和房產登記,剩余在建或待建土地按在建或待建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土地面積進行土地登記;面積在50畝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在全部竣工后辦理土地變更和房產登記手續。
(十三)完善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期限。一般建設項目應在交地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建設(即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并以永久性工程破土開槽動工且開始不間斷施工為準,下同)。規劃建筑面積在7.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應在交地之日起10個月內開工建設。自約定開工之日起,建設項目規劃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為24個月;建設項目規劃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不含)以上、12萬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為36個月;建設項目規劃建筑面積在12萬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竣工期限為48個月;超高層或特殊建筑結構的建設項目的竣工期限為60個月左右。
(十四)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的收取以雙方自愿為原則。劃撥土地在收取劃撥土地價款的同時,可以向土地使用者一并收取相當于土地價款5%的履約保證金。出讓土地簽訂合同同時,按照成交價的5%從競買保證金中轉作履約保證金,用地單位因違反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條款而產生的違約金,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未違反約定條款的,履約保證金在建設項目通過土地竣工驗收后予以退還(不計息)。
(十五)認真做好建設用地出讓前期開發。建設用地一律以“凈地”出讓,出讓前處理好土地產權、補償安置等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提高供地率,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十六)依法處置閑置土地。定期開展閑置土地的專項清理和監督檢查,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推進閑置土地的清理處置工作。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閑置未滿1年的應按約定征收違約金;閑置1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應征收閑置費。在計征違約金、閑置費的前提下,區分不同情況,采用“限期開發建設、調整使用(收購、收回后重新出讓)、儲備、復耕”等方式處置。閑置2年以上(含)的土地,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各鎮(縣開發區)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縣政府報告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
七、強化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嚴格土地執法監察
(十七)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出讓合同》條款,明確項目開工、竣工期限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條件、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逐步建立建設項目用地開發利用全過程的跟蹤檢查制度,對未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追究土地使用者的違約責任。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竣工但未達到閑置規定的,企業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并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或開發主體簽署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相關條款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同時再次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八)健全土地供應全程信息公開制度。要按照依法公開、真實公正、注重實效、保密例外的原則,建立并完善推進土地供應信息公開的規范和制度,實現土地供應計劃、供應過程、供應結果、利用狀況以及土地供應收入的全過程信息公開,切實改變行政相對人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對稱地位,為社會監督提供順暢的信息渠道。
(十九)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土地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對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規減免返還土地出讓收入、低價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并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違規提供貸款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屢次發生、違法用地面積較大的鎮(縣開發區),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鎮(縣開發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并追究鎮政府(縣開發區)負責人的責任。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作配合
(二十)切實加強領導。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是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各鎮(縣開發區)、各單位要轉變用地觀念,把節約集約用地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出成效。以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為核心,按照控制總量、用好增量、盤活存量、提高質量的原則,建立節約集約用地的體制和政策體系,形成有利于節約集約用地的市場環境和長效機制,進一步優化用地結構,提高各類用地集約利用水平和單位面積產出能力,加快形成工業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的發展格局。
(二十一)完善考核獎懲制度。要層層落實責任制,完善考核獎懲制度,把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將績效評價結果列入各鎮和縣經濟開發區年度黨政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二十二)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制定和實施有利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把節約集約用地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工作合力,對未通過綜合驗收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重次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生產用)、通水(生產用)、通氣(生產用),金融機構不得超期限發放貸款。
(二十三)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宣傳引導。各鎮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土地憂患意識和依法用地、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要認真總結和推廣節約集約用地的先進典型,并給予表彰獎勵,為扎實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九、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