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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的實施,結合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現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支持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寬登記注冊條件
(一)設立個體工商戶、創辦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其工商登記注冊一律不受出資數額限制;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小商小販,在集貿市場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的,2011年底前免予工商登記。
(二)試行注冊資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設立登記的注冊資本為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免繳首期出資,但須兩年期限內繳足。
(三)放寬經營場所要求。允許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將住宅依相關政策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
二、試行登記管理“零收費”政策
按省工商局部署,在省政府批準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間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省政府批準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間登記注冊的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擴大企業出資范圍,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股權出資登記適用范圍擴大到各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允許債權轉股權。以債權轉股權,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工商部門準予登記。
(三)積極推行、支持企業進行股權出資和股權出質登記,擴大各創業主體股權出資、融資方式。
(四)放寬動產抵押登記范圍,凡國家無明文禁止抵押的物品,均可辦理。
四、試行企業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分離的登記制度
開展企業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分離登記制度。凡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經營范圍僅含許可類經營項目而暫未取得前置審批許可的,可先行確認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待企業取得有關前置審批許可后,再依法核準經營范圍。
五、延長企業出資期限
對守法經營,因資金困難無法按期出資的企業,依其全體股東申請并作出相應書面承諾的,允許其延長出資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其中,屬外商投資企業的,須經外資審批機關批準。
六、減少企業登記前置性審批許可項目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文規定外,對涉及公民、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資格、資質類企業登記前置性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作為企業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凡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的企業登記前置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予以執行。
七、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
允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開辦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可核為:辦理各項小額貸款和其他經批準的業務。開辦小額貸款公司的,須經省金融辦批準。
八、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行政審批時間
(一)實行“一個窗口對外、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一站式”服務。
(二)進一步縮短企業登記注冊審批時間。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實行當場登記、核準;列入當地政府重點企業的登記注冊申請,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其他各類企業的登記注冊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三)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辦理動產抵押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3個工作日,手續齊備的當場辦結。
(四)開辟“綠色通道”,對政府重點項目、重點企業,科技人員、城鎮退役士兵、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和殘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設立專門窗口,優先咨詢,優先受理,優先登記。
九、紅盾網免費提供服務
自2009年3月1日起,*工商紅盾網免費為企業法人設立登記、變更名稱登記登記公告,免費提供企業登記條件、登記需提交材料查詢,免費下載登記材料范本、表格。
十、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
(一)注冊資本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以申請冠市稱。
(二)鼓勵個體工商戶升級為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升級為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的,在投資者不變的情況下,按“一歇業一開業”的簡易程序辦理,其名稱可延續使用;個體工商戶升級為公司的,其名稱可在原名稱后加“有限公司”。
(三)轄區外企業來肇投資新設立企業的名稱,經投資企業全體出資人同意,允許保留原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字號和行業特點,在企業名稱組織形式前加新設立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
十一、進一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增強國有企業活力
(一)國有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可以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企業國有凈資產數額的批準確認文件進行驗資,工商部門憑驗資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二)組建集團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允許企業以凈資產、股權作價出資。
(三)國有企業之間轉讓股權、合并重組,工商部門可憑國資委出具的劃撥授權經營文件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
(四)國有、集體企業因重組、轉制或拍賣,改制為公司的,按設立提交要件,履行變更登記程序,并可保留原字號,在原企業名稱后加“有限公司”。
(五)因歷史原因被關、停的國有、集體企業,允許保留企業法人資格,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注明“僅供清理本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用”。
十二、大力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鼓勵農民自主創業
(一)積極鼓勵農民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出資額不受限制,只需提交“出資清單”,不需提交驗資證明,即可辦理工商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免收注冊登記費。
(二)鼓勵農民盤活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前提下,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申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在農村的,如果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可以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所證明,辦理工商登記。
(四)積極推介優質中介機構、經紀人,引進先進營銷理念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擴大產業影響,爭創產業品牌。
十三、鼓勵中介機構發展
(一)凡法律法規沒禁止的,允許設立中介機構開展經營活動。
(二)支持、幫助各類行業協會對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傳授專業技能。
十四、建立重點企業聯系制度,扶持企業做大做強
(一)凡被確定為重點聯系的企業,指定一名聯絡員實行定員跟蹤服務。
(二)重點聯系企業,企業年檢實行免檢。
(三)鼓勵支持重點聯系企業通過合資、兼并等形式組建企業集團,支持上規模企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爭取掛牌上市。
十五、簡化遷入手續,服務產業轉移
(一)對省內遷移到我市的企業,符合《廣東省產業轉移區域布局指導意見》的,其經營項目屬省以上部門審批或核準的指標類、資質類、項目類的,遷入地工商部門可以先予以認可,并可核發有效期一年的籌建營業執照。
(二)對省內遷移到我市的企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許可經營的項目,屬企業法人的,按企業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分離的原則,先行確認企業主體資格;屬于非企業法人的企業,可核發有效期一年的籌建營業執照。
(三)積極引導、鼓勵、支持省內遷移到我市的企業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筑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投資與經營。
十六、大力推進商標帶動戰略,增強產業自主創新能力
(一)積極推動著名、馳名商標申報工作。幫助企業解決在爭創著名、馳名商標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爭取新增一批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有零的突破。
(二)商標富農。引導、幫助農產品注冊商標,實行品牌化管理,加快農業產業化、市場化步伐。建立以商標標示的農產品為依托的農業生產基地,鼓勵組建集生產、加工、銷售為一體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施“公司+商標+農戶”的經營模式,提高農產品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三)促進商標機構行業發展,提高商標質量。通過相關信用公示,引入發達城市優秀機構,引導商標申請人選擇資質良好、業務水平較高的商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