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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增強政府對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發號)、《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縣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發號)文件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經縣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對我縣水電站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時間:從年10月抄見電量起開征。
二、征收范圍:本縣轄區內的發電站。
三、征收標準:按各水電站上網電量0.002元/千瓦時的標準征收。
四、征收方式:電站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由縣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價調辦)負責,辦公地點設在縣物價局院內。1.凡上郴電國際城分公司電網的水電站,由縣價調辦委托郴電國際城分公司代征價格調節基金。2.凡在本縣轄區內未上郴電國際城分公司電網的水電站,由縣價調辦直接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也可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價格調節基金。
五、幾點要求
(一)形成共識。各發電站務必提高對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認識,自覺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全力支持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領導。縣物價、財政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切實加強對水電站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價格調節基金足額到位。
(三)建立征管制度。實行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儲存,縣價調辦專人管理的機制,嚴格征管紀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免征、減征價格調節基金。要強化對水電站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漏征、征收不到位的要從嚴稽查,對抗繳價格調節基金的行為,將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