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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環保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對排污許可證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但對于許可證發放的條件、程序、期限等未作具體規定,實踐中各地執行情況不一。在相關立法未出臺前,為適應污染減排工作的需要,發揮排污許可證作為環境管理重要載體的作用,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排污許可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的重點發放范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34號)的要求,近期排污許可證的重點發放范圍包括:集中污水處理廠(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日排放化學需氧量超過10公斤的工業企業、配有2噸以上燃煤鍋爐或相當規模工業窯爐的排污單位、年存欄生豬300頭以上的規模化養殖場(包括產生相當數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養殖場)。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排污單位,按污水處理廠允許污染物排放量確定允許進管量。
各級環保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且排放濃度達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新建項目處于試生產期間的,或處于限期治理期間的,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在頒發排污許可證前,各地應當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計劃,確定各排污單位年度允許排污量和削減時限要求。
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區排污許可證發放和管理按照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規章、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進一步統一排污許可證的基本格式
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由省環保局統一制作,樣式見附件。
(一)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2、排污單位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總量指標、排放標準、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3、《許可證》有效期限暫定為4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限根據排污行為臨時許可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年;
4、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證書編號由8個文字或數據組成,其中:
第一位填寫所在設區市簡稱漢字;
第二位填寫所在縣(市、區)簡稱漢字,如果是市本級排污單位,填“屬”字;
第三、四位填寫排污許可證頒發年份后兩位,比如20*年填寫“*”;
后四位填寫頒發序號。
臨時排污許可證編號同上,但在編號前加“(臨)”字。
(二)排污許可證副本除載明正本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排污單位法人代碼;
2、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電話、通訊地址和生產場地地址;
3、各排污口的名稱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方式、濃度、數量、去向以及時段要求;
4、污染物分年度允許排放總量指標。包括廢水、廢氣等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污染物中,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錢塘江流域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試點地區增加氨氮)為必填內容,其它污染物指標如氨氮、總磷、氮氧化物、煙塵、粉塵等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5、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排放污染物的特別要求;
6、違章記錄。
三、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的日常管理要求
(一)除部屬、省屬電廠的排污許可證由省環保局頒發和管理外,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由設區市環保局負責市本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縣(市、區)環保局負責本轄區內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排污許可證管理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對于本通知發放范圍內未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各地環保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其申領排污許可證。環保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領材料,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排污許可證。
(三)各級環保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排污許可證持有人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
(四)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結合“三量”臺帳的管理,做好排污許可證檔案管理工作。
(五)縣(市、區)環保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將當地前一年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情況報設區市環保局。各設區市環保局要于1月底以前,將轄區內前一年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情況報我局。
各地在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時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省局污控處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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