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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優化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城區開展市容市貌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綜合整治的范圍
全面整治**城市規劃區內市容市貌,其中迎豐路、人民南路、人民北路、氵舞水路、芷江路、三角坪、鶴洲路等路段必須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綜合整治任務,其他路段按市政府要求組織實施。
二、綜合整治的內容
(一)整治戶外廣告。凡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廣告、招牌,一律自行拆除。新設戶外廣告必須先經市規劃局定點審查同意后,方可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嚴禁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嚴禁在城區街道兩側懸掛橫幅。
(二)拆除違法建(構)筑物。凡未經規劃審批建設、擴建、加層的房屋,雨陽篷、煙囪等建(構)筑物,一律由業主自行拆除,并清理現場。外置防盜網必須改為內置。
(三)規范空調外機放置位置。空調外機不得占用臨街人行通道,每棟建筑物立面空調外機懸掛到每層窗臺以下統一位置,做到整齊劃一。
(四)整理、清洗、維修臨街建筑物外墻及設施。1、全面維修破舊的臨街建筑物;2、清洗或粉刷臨街建筑物外墻;3、規范臨街單位、門面招牌,做到規格統一、協調美觀;4、機關事業單位的臨街建(構)筑物,按設計要求安裝輪廓燈,高層建筑物按設計要求安裝彩色射燈。
(五)整治街道衛生。嚴禁在城區亂倒垃圾、亂潑污水。清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須使用封閉式裝置,不得污染路面。臨街餐飲店面一律實行前堂后廚,嚴禁向街道排放油煙,不得污染、損壞城市道路及妨礙行人通行。
(六)取締違章占道經營。所有從事修理、加工及其他經營的攤點(擔)必須歸店入市,嚴禁亂擺亂設和沿街叫賣;所有車輛必須按要求停泊,嚴禁亂停亂放。
(七)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社區具體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個人及門店經營戶,按照有關要求,切實做好“門前三包”工作。
三、各責任單位必須按目標要求完成美化亮化工作任務;有關產權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劃設計要求,對所屬建筑物實施美化亮化;各電線、電纜等線路產權單位必須按照“誰擁有,誰負責”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拆除、規范懸掛在臨街建筑物外墻的線路。
四、違反本通告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