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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國家機關各辦、局:
做好參合農民個人籌資的收繳工作,是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的重點和難點。為確保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農民個人籌資工作順利進行,實現全縣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達70%以上的目標,經縣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務會討論同意,現就做好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對象及繳費標準
(一)我縣轄區內的農村戶籍人口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以戶為單位參加。
(二)因基本建設占用土地后的農轉非人員,可在戶口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0元。
二、落實收繳措施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壓力大,各鄉鎮、各部門務必要加強領導,認真履職,相互配合,切實抓好各項收繳措施的落實。
(一)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結對幫扶的貧困學生和老黨員的繳費,由結對幫扶的領導負責動員繳費。對繳費困難的,由結對幫扶的領導于今年10月20日前幫助解決。
(二)縣直部門掛鉤幫扶貧困村群眾的繳費,由部門協助鄉鎮做好動員繳費。對掛鉤村完不成收繳任務的,差額部分由掛鉤部門承擔70%,鄉鎮承擔30%。部門承擔的70%部分,屬于縣級財政撥款的,從掛鉤部門的包干經費中扣除;屬于上劃部門的,由部門負責籌集于今年10月20日前直接劃撥到幫扶掛鉤村所在的鄉鎮。鄉鎮承擔的30%部分,從本鄉鎮的包干經費中扣除,存入鄉鎮“基金收入專戶”。
(三)全縣所有財政供養人員,負責動員其在農村的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繳費。其親屬繳費困難的,由所在單位或鄉鎮負責清理并督促其幫助解決。完不成任務的,從本人的工資中扣取后存入鄉鎮“基金收入專戶”。
(四)對以下貧困特殊弱勢群體和帶頭實行計劃生育的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由縣政府籌資救助代繳,具體操作程序由縣合管辦、民政局、計生局研究發文實施:
1.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2.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特困救助證》的特困戶家庭成員;
3.現役軍人的父母、烈士的父母和子女、六級以下(不含六級)殘疾軍人中的生活困難者;
4.優扶對象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5.農村獨生子女戶(3人內)和兩女結扎戶(4人內)。
(五)除上述五項以外的人員,由鄉鎮負責宣傳動員,并于今年10月30日前收取繳費。對完不成任務的,從鄉鎮的包干經費中扣取,存入鄉鎮“基金收入專戶”。
以上繳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收取后,及時存入本鄉鎮合管站“基金收入專戶”,每月30日前上解縣合管辦“基金收入專戶”,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籌資工作。
三、加強票據管理
(一)由縣財政局統一印制專用收繳票據,各鄉鎮于9月5日前到縣財政局領取收繳票據。
(二)各鄉鎮、村領取的票據必須專人負責管理,做好領取、保管、使用和結存等日常帳務記錄,建立票據出納帳。領取和核銷票據時,領票人必須在出納帳上簽章。
(三)填開票據要印章齊全,內容完整,一次性復寫全份,不得單聯填寫。嚴禁擦、刮、挖、補、改。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寫。錯填的票據要填寫“作廢”字樣,保存其各聯,不得撕毀,連同票據存根一起上交合管辦核銷備查。
(四)啟用票據前應檢查票據是否有缺頁、重號、漏號等情況,若發現有缺頁、重號、漏號等情況應及時與管理部門反映核實。票據按號碼順序使用,不得跳號、拆本、轉借、轉讓、相互串用票據。
(五)妥善保管,嚴防票據丟失。
(六)各鄉鎮收取的個人籌資款必須與所填制的票據存根金額相符,個人籌資款收取后必須及時全額上解縣合管辦“基金收入專戶”,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費、工作費等,做到帳證相符、票證相符、錢帳相符、帳帳相符。
四、相關要求
(一)各鄉鎮參合率必須達70%以上。
(二)縣合管辦、財政局、衛生局要深入各鄉鎮,切實加強相關票據、表冊填寫、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業務指導,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工作順利進行。
(三)各鄉鎮建立、使用的會計檔案、票據、繳費花名冊等軟件資料,由鄉鎮合管站統一保管。
(四)各鄉鎮各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好處及應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的宣傳力度,加快參合農民個人籌資的收繳進度,確保實現目標任務。
(五)禁止各鄉鎮在籌資工作中出現墊資繳費情況。如發現墊資繳費情況,一經查實,嚴肅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