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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教育系統事業單位聘任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實施科教興區,人才強教戰略,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激活用人機制,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進一步深化中小學用人制度改革,實現體制和制度創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基礎教育特點,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用人制度和運行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加快基礎教育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兼顧,精干高效,注重實績,構建和諧。
2、合理定編,科學設崗,以崗定責,按崗競聘。
3、平等自愿,雙向選擇,公平競爭,擇優聘用。
4、按勞分配,各盡所能,多勞多得,優績優酬。
5、公開、公平、公正,陽光操作,公正實施。
(三)工作目標
全面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實行聘用合同制,加強崗位管理,嚴把入口,疏通出口,建立職務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待遇能高能低,擇優聘用、競爭上崗的用人機制和用人制度;打造結構優化、素質優良、專業水平高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質量。
二、聘用的范圍和對象
競聘范圍及對象為全區各中小學、幼兒園中的國家正式教職工。所有教育系統事業單位教職工必須參加此次競聘,不填寫《應聘意向書》的,一律視為拒聘。
撤并學校的教職工可任選一所學校報名,其他教職工在原單位參加競聘。
借調教職工回原單位競聘。工資發放單位要書面通知所有借調人員回原單位參加競聘。
區非煤礦山管理站和借調至拆遷辦的工作人員,原則上到原單位參加競聘,如不參加競聘,視為落聘人員,統一安置。
海電幼兒園現有人員,在現單位參加競聘。
三、實施步驟
1、宣傳動員階段;
2、專任教師、教輔人員、工勤人員聘用階段;
3、聘用結果公示階段;
4、落聘人員分流階段。
四、實施辦法
(一)核定編制,設崗定責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編辦等三部門關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的通知》、《自治區編辦等三部門關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辦法>中附加編制標準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全區各中小學“五定”方案,結合各單位學生總數、班級數量、辦學特色等因素,確定單位規模、人員編制、內設機構、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全區教育事業單位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區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的實際情況,按照辦學規模,在不突破全區各中小學核定編制總額的情況下,按程序定期與編制部門合理調控全區教育系統內部各校園的人員編制。
按區編辦核定的編制,確定崗位。崗位分為三類:專任教師、教輔人員、工勤人員。
(二)教職工的聘用
1、聘任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自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定。遵紀守法,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教師職業道德;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專任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符合崗位的學歷要求。
2、聘用辦法
(1)各學校、幼兒園成立考評及聘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書記或副校長擔任,成員若干人,其中教職工代表應占三分之一。考核及聘用小組工作職責按照自治區、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2)制定聘用方案及實施細則。評聘工作小組根據學校的定編數、崗位數和工作任務制定聘用方案及實施細則,聘用方案提交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討論通過,報區文教體局備案,由校長組織實施,評聘工作組監督。
(3)個人申請。教職工根據學校聘用方案和細則,提出聘用申請,在規定時間內,填寫遞交《應聘意向書》。原則上教職工申報科目或工種應與目前所從事專業或所學專業一致。
(4)優先聘用。優先聘用國民教育系列的大中專畢業生,有一定教學經驗、業績突出的教師。
(5)教職工聘用實行雙向選擇機制,參聘教師應在本單位申報競聘崗位。
第一,全區各中小學、幼兒園向教師公布本單位的專任教師競聘崗位,教師參與本校專任教師的競聘。
第二,全區各中小學、幼兒園面向全區公布本校競聘后專任教師空缺崗位,首輪落聘教師可競聘各校專任教師空缺崗位。
第三,凡未被聘用在專任教師崗位上的教職工,可申報本單位教輔人員崗位。
第四,全區各中小學、幼兒園面向全區公布本校競聘后教輔人員空缺崗位,首輪落聘教師可競聘各校教輔人員空缺崗位。
第五,凡未被聘用在教輔崗位上的教職工,可申報本單位其它工勤崗位。
第六,全區各中小學、幼兒園面向全區公布本校競聘后工勤人員空缺崗位,首輪落聘教師可競聘各校工勤人員空缺崗位。
(6)考核聘用。校長組織評聘工作小組根據崗位需要和教師的應聘意向,從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學歷職稱、健康狀況和年度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考核,也可進行考試、試講等。按照聘用程序校長提出聘用意見,在廣泛征求意見、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經評聘工作小組討論確定聘用名單。
(7)公布聘用結果。聘用結束后,經評聘工作小組審核,由校長同受聘教師簽訂聘用合同,頒發聘書,聘期三年。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聘用結果要張榜公布。
(8)各學校、幼兒園在聘用工作結束后,要向區文教體局寫出書面報告,報送落聘人員基本情況和分流意見。
(9)教職工接受聘用后,均應按有關規定享受其工資待遇,其它方面的權益和待遇按國家、自治區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聘
綜合考核結果不完全符合聘任要求的,學校因崗位需要而降低某些崗位職責要求所聘用的教師均為試聘。校長與試聘教師簽訂試聘合同,聘用期限為一年。試聘期滿,合同自行終止。經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試聘期間,享受結構工資的最低檔。
(四)落聘
凡在本程序競聘后未被聘用的人員,視為落聘,落聘人員可參加各學校今后空缺崗位的競聘及下一輪公開競聘。
(五)解聘
教師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教師本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違反《市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禁行性規定》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5、曠工、請假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違反校規校紀或嚴重影響工作的;
7、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8、在聘用期內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要進行告誡,限期改正,告誡期滿后仍不能達到合同要求的。
教師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女教師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六)拒聘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向評聘工作小組遞交《應聘意向書》的,視為拒聘。拒聘人員自拒聘之日起,原單位停發工資,區內其它事業單位不得聘用。
(七)人員分流
1、所有落聘教師,分流后不再享受教師10%的津貼,不參與以后進行的職稱工資兌現,今后如有空缺崗位,可參加空缺崗位競聘。教齡在25年以上的落聘教師,服從轉崗安排的,待退休時可按現有職稱辦理退休工資。
2、三年內退休的教職工,在不占用編制的情況下,由學校為這些人員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屆時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3、落聘人員的退休工資、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按照在職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宜
1、其它相關規定如與本方案不符的,一律以本方案為準。自本方案之日起,各單位要根據各自實際,認真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盡快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
2、本方案由區文教體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