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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城區建筑余土垃圾管理,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號)和《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結合縣情實際,現就組建城區建筑余土垃圾管理站的相關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
成立縣城區建筑余土垃圾管理站工作機構,為縣環衛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擬核定編制數為5名。人員和編制均由縣環衛所內部調劑。
二、管轄范圍和工作職責
(一)管轄范圍: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二)工作職責
1、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所產生的余土、棄料、垃圾及其它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監督與管理;
2、負責單位或個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余土、棄料、垃圾及其它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監督與管理;
3、負責核發城市建筑余土垃圾運輸許可證;
4、負責收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費和違規罰款。
三、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
1、收取建筑余土垃圾處置費使用的收據或罰沒票據,由財政部門提供,相關部門予以免征各種稅費;
2、物價部門依據上級規定或周邊縣(市)的收費標準具體規定,及時核定本縣建筑余土垃圾收費標準,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書;
建筑余土垃圾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為:
(1)按建筑總造價的0.3%向建筑施工單位收取;
(2)垃圾處置費(指每套房裝修垃圾處置,一次性收取,包含清運費在內)每套房200元,板車10元(含清運費在內)。
3、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收取的建筑余土垃圾管理費和罰沒款,繳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后,由縣財政全額返還建筑余土垃圾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