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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確保浚河出境斷面水質穩定達標,促進全縣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畜禽養殖業現狀,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發展與治理并重、生產與生態兼顧,實現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減量化、無害化、生態化、資源化的原則,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和規范管理,控制和削減畜禽養殖排污總量,推廣清潔生產和生態養殖,確保境內河流出境斷面水質穩定達標。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提高我縣現有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指奶牛存欄100頭以上,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蛋雞存欄20000羽以上,肉雞年出欄50000羽以上,特種動物存欄2000只以上的養殖場)、中小型養殖場(戶)(指奶牛存欄10—100頭,生豬年出欄30—500頭,蛋雞存欄2000—20000羽,肉雞年出欄2000—50000羽,特種動物存欄500只以上的養殖場戶)、一般養殖戶(指奶牛存欄10頭以下,生豬年出欄30頭以下,蛋雞存欄2000羽以下,肉雞年出欄2000羽以下,特種動物存欄500以下的養殖戶)業主的環保責任意識,按照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突出沿河畜禽養殖場(戶)的污染治理,全面提升養殖場(戶)污染治理水平,從源頭防止和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三、整治要求
(一)劃定禁養區、限養區
1、下列區域劃定為禁止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調水工程干線及其設施的保護區域;
(2)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4)環境質量達不到功能區標準的區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在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經建成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2、下列區域劃定為限制養殖區:
(1)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邊地區;
(2)高密度飼養區;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在限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數量和規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鄉規劃,地勢、水源、土壤、空氣符合相關標準,距村莊、居民區、公共場所、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2)建在地勢平坦干燥、背風向陽,居民聚集區的下風向,未被污染、無疫病的區域;
(3)距離其他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1000米以上;
(4)距離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等區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
(2)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條件;
(4)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場(區)建設布局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污物處理區明顯分開。
(二)搬遷關閉沿河區域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對位于浚河、金線河、銀線河、藍河等河道岸堤500米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凡不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要求,向沿河直排污染物的,限期前必須搬遷或關閉。
(三)專項治理全縣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在全縣范圍內,對畜禽規模養殖場(戶)或養殖小區嚴格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開展專項整治,對未按要求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以及污水不能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戶),限期完善治理設施,全面實現污染“零排放”,對整治不達標的要在年底前全部予以關閉。
(四)切實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監管。嚴格執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嚴肅查處私搭亂建畜禽養殖棚舍行為,對未經審批違規建設的畜禽養殖場(戶)一律予以關閉。加強對畜禽養殖場(戶)的環境日常監管,嚴禁畜禽養殖場(戶)私自向場外的河流、水體排放污染物,對現有直排口要立即全面予以封堵。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廢棄物或廢水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向水體超標排放、傾倒畜禽廢棄物等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處。
(五)發展畜禽排泄物的綜合利用。鼓勵中小型養殖場(戶)及一般養殖戶配套建設與規模相符的沼氣池,將產生的污水全部導入沼氣池,通過厭氧發酵、沉淀等工藝進行預處理,產生的沼氣作燃料使用,沼渣、沼液還田利用,努力提高畜禽養殖場排泄物治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
(六)加快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畜禽養殖場(戶)要積極采用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方式,大力推廣雨污、糞尿、凈污“三分離”技術和工藝,采用干潔清糞工藝,實現糞尿干濕分離。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采用厭氧、好氧及生化塘等處理技術,徹底解決畜禽養殖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階段。對全縣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各鎮要詳實填寫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情況調查表,報縣畜牧、環保部門備案。由縣畜牧部門會同環保部門,結合全縣實際,制定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方案,并做好宣傳發動。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由縣畜牧、環保部門會同各鎮政府對全縣沿河區域范圍內不達標的畜禽養殖場(戶)進行全面清理取締,對向沿河直排污染物的,必須完成搬遷或關閉;嚴肅查處畜禽養殖場(戶)私自向場外河流、水體排放污染物,全面封堵現有直排口。
第三階段:治理提高階段。嚴格督促全縣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制定整改方案,建設完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落實各項污染治理措施,推廣集中飼養、集中治污、統一管理的標準化生態化養殖方式,全部建成環保養殖場(廠)。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整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通報檢查情況,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污染減排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全縣大局出發,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明確目標任務,落實整治工作責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明確責任。對全縣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要按照“關、堵、治”分類整治的原則,突出沿河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的重點,明確任務進度,細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各鎮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是整治的責任主體;以創建生態鄉鎮為契機,合理規劃養殖區域。要求新建養殖場必須遠離飲水水源地、居民區、旅游風景區,逐步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治污。縣畜牧、環保部門共同做好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整治綜合協調和日常監管工作,畜牧部門要指導養殖場(戶)建立標準化、環保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環保部門要嚴格畜禽養殖場(戶)的環保審批。加大對畜禽養殖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對嚴重污染環境、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依法實行限期治理;嚴查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和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廢渣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為。加強對畜禽污染的環境監測工作,嚴格控制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其他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強化指導,做好服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因地制宜,積極推廣各類適合當地產業發展、符合生態化養殖要求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積極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設,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畜牧業生態化、標準化建設。
(四)加大宣傳,營造氛圍。要大力宣傳國家環保有關法律法規,充分認識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宣傳先進典型和經驗,并適時曝光一批反面典型,為全縣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營造濃厚輿論氛圍。
(五)加強督導,落實責任。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督導檢查,定期進行通報,對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給予表揚獎勵,對工作拖沓、推諉扯皮的,給予批評,責令整改,對因工作不力、影響全縣工作大局的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