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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中心城區集中供熱、供水、排水、公共交通、橋涵、燃氣、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建設和改造,提高市政公用設施的綜合服務能力,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征收,其中50元用于供水、排水、公共交通、橋涵、燃氣、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50元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和改造。對無法按建筑面積計算的構筑物按工程總投資的2.5%標準征收(不含設備購置費)。
第三條配套費實行政府調控、收支兩條線,納入市本級財政專戶儲存,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配套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中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的部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具體收取。
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部分的配套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并網供熱前一次性交清。各供熱企業可依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出具的收費憑證及《城市集中供熱熱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審批表》開栓供熱。
第五條凡在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非集中供熱的房屋建筑需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產權人,均應繳納用于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部分的配套費。
未按規定繳納用于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部分配套費的,供熱企業有權拒絕供熱。
第六條配套費減免項目,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整頓規范全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收費標準和加強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內政發〔1999〕1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于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部分的配套費,主要用于中心城區集中供熱主管網、熱力站、換熱站的建設及小區、庭院供熱支線管網(即換熱站到各取暖樓房外立面或樓房地基以下的供熱設施)的日常維修、改造及應急處理供熱突發事件。
由建設單位(開發單位)投資建設的小區、庭院供熱支管線,仍由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單位)投資建設。交付使用后的管理、維修和改造費用,從用于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部分配套費中支付。
第八條配套費資金實行年度收支計劃管理,其中用于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的部分,由供熱企業編制年度新建主管網、熱力站建設及供熱支管線維修改造項目計劃,經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具體審查,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會商,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按審批的項目計劃和基本建設程序要求,組織相應供熱企業實施。
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部分的配套費按程序批準后,市財政部門按批準的項目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分期撥付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具體辦理收支手續。
配套費屬于財政性資金,用于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部分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嚴格按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九條市政府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用于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部分配套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挪用。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