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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是單位的象征,必須妥善保管和監印,印章由辦公室主任保管,由辦公室主管領導監印。
二、印章必須妥善保管,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得攜章外出。
三、印章使用實行簽字登記制度,詳細登記用印的時間、事由、批準人、用印人、監印人等。
四、凡以辦事處的名義發文,均按公文處理程序,由主要領導簽發,經辦公室主任審查合格后,方可蓋印。
五、凡以辦事處名義上報的各種材料、統計報表,由主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蓋?。?/p>
凡以辦事處名義簽訂的各種協議、合同等由辦事處主任簽字后,方可蓋??;
因出差或聯系工作需要出具的公函、介紹信、證明等,需經辦事處主要領導同意,辦公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蓋印。
六、轄區群眾或居民需要蓋章的其它文件或證明,必須有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或蓋章,經辦公室主管領導簽字,方可蓋章。
七、任何人不得開具空白介紹信或在空白紙上蓋章。
八、印章保管人既要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又要堅持原則,認真負責,按規定辦事。
九、違反上述規定,給辦事處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