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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涉農資金整合工作的意見》及有關文件規定,為深入貫徹省委十屆六次全會精神,落實《中共省委關于集中力量打贏扶貧開發攻堅戰,確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的安排部署,避免涉農資金使用“碎片化”,加強涉農項目整合力度,統籌用于發展急需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保障民生支出。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涉農項目資金整合范圍:上級和本級安排用于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各種涉農項目資金,各種直接補貼農民的資金、救災救濟等有特殊用途的資金除外。涉農項目資金整合主要包括以下部門及資金:
(一)農牧業部門:包括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糧食生產提升項目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農村沼氣建設資金、鞏固退耕還林基本口糧田建設資金、現代畜牧業發展資金、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建設資金和其他涉農項目資金。
(二)林業部門:包括現代林業發展專項資金、林業產業化資金、森林植被恢復資金、城鄉綠化建設資金和其他涉農項目資金。
(三)水務部門:包括農村安全飲水項目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水土保持項目資金和其他涉農項目資金。
(四)扶貧移民部門: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移民后扶項目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建設資金和其它扶貧資金。
(五)財政部門:包括現代農業生產發展項目資金、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等涉農項目資金。
(六)發改部門:包括以工代賑資金和其他涉農項目資金。
(七)國土部門:包括“土地整理”項目資金、地質災害移民搬遷項目資金和其他涉農項目資金。
(八)交通部門:包括農村公路改造項目資金和其他涉農項目資金。
(九)建設部門:包括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補助資金和其他涉農項目資金。
(十)其他部門:包括生豬調出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支出資金、體彩福彩公益金、新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村衛生院(站)、計生站、文化站和農家書屋建設資金,“村村通工程”、體育活動設施和農家超市建設資金,農村生態村建設資金等所有涉農項目資金。
第三條涉農項目資金整合應體現區委、區政府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方向和重點。項目規劃要符合國家農業發展方向,項目申報要圍繞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結合各類專項規劃,按規劃統籌項目,按項目安排資金,以脫貧攻堅作為涉農資金的重點投向。
第四條整合的涉農項目資金要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在項目規劃、立項報批、方案制定、預算編制和項目實施等過程中,由區涉農項目整合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嚴格審核和全程監管。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五條涉農項目資金整合要堅持現行的國家支持與保護農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不變,項目資金管理的主體渠道不變。各涉農部門和單位要規范項目資金支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強化財政涉農資金支出績效評價,推進涉農項目資金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體現財力集中的優勢效應。
第六條涉農項目資金整合要優先安排保障全區脫貧攻堅和每年確定的重點工作。加快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推進新村民居和鄉村旅游發展,提升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加快推進農業特色主導產業,確保農民持續快速增收;加快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和公共配套服務建設,統籌城鄉協調發展。
第七條堅持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統籌安排。立足全區實際,把投向相近、目標相似、來源不同的各項涉農資金進行統籌安排,集中投入、綜合打造,成片整體推進。
第八條整合涉農項目只能在適應現行財政和預算管理體制的前提下進行,按照“渠道不變、優勢互補、統籌安排、成果共享、各記其功”的原則,在資金來源渠道不變、資金用途不變、項目資金管理權限不變、檢查驗收標準不變的前提下,打破行業界限、部門分割,積極主動、協調配合,統籌安排項目,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整體效益。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九條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區政府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高坪區涉農項目整合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整合辦”)于區財政局,具體負責涉農項目整合日常工作和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條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涉農項目整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由區涉農項目整合領導小組召集相關部門通報涉農項目整合推進情況,研究下一步涉農項目整合措施,加強各類涉農項目整合力度,突出主導產業和重點項目的實施,盡快形成項目歸并合理、安排科學、使用高效、運行安全的管理機制。整合的涉農項目在項目設計、財政評審、工程招標等環節,相關部門要協調配合,滿足項目的條件和要求,以利于項目的實施和驗收。
第十一條加強報批管理。凡屬納入整合范圍的項目應按照以下程序審核上報:
(一)每年年初由區涉農項目整合管理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分析中省市涉農項目的投資方向和重點,結合我區實際,提出申報項目方向和領域,列出相關部門申報爭取項目的指導目錄,制訂本年度的全區發展規劃、重點發展區域、重點發展產業。
(二)相關部門應圍繞指導目錄和確定的全區發展規劃、重點發展區域、重點發展產業編制本年度的項目規劃,項目規劃整合資金按照建設性項目整合資金比例不得低于50%,非建設性項目整合資金比例不得低于35%進行編制。
(三)整合的涉農項目,其規劃、立項、方案應包括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建設時間、投資規模、資金來源、項目用途、預計效益、項目的責任人等內容。整合的涉農項目的具體操作流程:項目主管部門與財政業務股室會商,提出初步方案,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報區項目整合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再送項目整合辦備案批復,由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凡未經涉農項目整合領導小組審核的項目,區發改局不予立項,相關部門一律不得擅自上報、轉報。涉及第二次分配資金的項目,應經區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整合領導小組同意,財政與相關部門方能出文下達資金項目。
(四)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程序報批項目的,申報單位須書面請示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送項目整合辦備案,方能簡化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加強資金管理。經過整合后涉農項目資金相對集中,數額較大,各相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本渠道項目資金使用安全。要建立統一的涉農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實行政務公開,推行項目公示制;強化約束機制,嚴格實行工程招標制、物資集中采購制和區級報賬制;完善監管機制,實行管理責任制、工程監理制和監督跟蹤制、監督抽查制。
第十三條強化監督檢查。財政、監察、審計、目督辦和項目整合辦要加大對整合涉農項目的監督和檢查。對有關部門不按規定擅自向上申報涉農項目,或擅自改變項目實施地點、用途等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監測與考評
第十四條加強統計監測。項目整合辦要及時了解和全面掌握整合涉農項目的動態、信息,為項目整合領導小組進行正確決策提供詳實可靠的依據。各涉農部門要認真做好整合涉農項目的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要確定專人負責整合涉農項目和資金的統計工作,全面跟蹤整合涉農項目在資金籌集、使用、項目進度等方面的進展情況,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把關,確保統計報表填報數據的及時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落實目標責任。將涉農項目方案編制、項目整合、資金管理、實施效果、組織保障、輿論宣傳等方面列入各相關單位年度綜合目標考核,保證整合涉農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條實行績效考評。項目整合領導小組每年對各部門涉農項目整合及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統一考核,并對整合涉農項目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評價。通過開展績效考評,建立起激勵機制和問責制度,對先進單位進行表彰,對應整合而不按規定整合或拒不整合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