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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政府、各部門的有關合同的簽訂及管理,預防和減少因合同質量不高導致風險和糾紛,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促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鎮、街道辦、直屬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區人民政府或區政府授權部門、直屬機構在行政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意向書等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文書,包括下列類型:
(一)房屋等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的建設、租賃、擔保、出借、承包、買賣合同;
(二)森林、水域、灘涂、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的出租、承包、出讓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拆遷安置、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購合同;
(六)各類招商引資合同;
(七)區政府認為應該納入監督管理的其它合同。
第四條政府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五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主體及職責
第六條區政府及其部門、鎮、街道辦、區屬事業單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承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調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情況;收集對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以及資質證書等相關法律文件資料。
(二)進行合同的協商與談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三)將合同擬訂文本及背景資料、談判文件、簽約資料、相關意見等資料提請政府法制辦審查。
(四)合同正式簽訂后10日內將合同正式文本及相關資料報送政府法制辦進行備案。同時,建立本部門、單位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合同檔案的保管。
(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區政府匯報并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審查。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草擬稿,合同對方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調查材料以及其他與簽訂合同有關的材料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會議研究。合同文本經合法性審查后,須集體研究,并作出是否簽訂合同的決定。
(1)合同按標的額大小分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特別重大合同。100萬元以下為一般合同;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為重大合同;500萬元以上為特別重大合同。
(2)區政府擬簽訂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向區長匯報后決定;區政府擬簽訂的重大合同,應當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或授權后決定;區政府擬簽訂的特別重大合同,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3)區政府擬簽訂的合同,涉及財政撥款、專項資金的,應當由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區政府領導同意后決定。
(4)區級各部門、鎮、街道辦、區屬事業單位對外合同,應當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并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牽頭集體研究決定。
(三)簽字。研究決定簽訂的合同,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人簽字。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審查的合同,在報經批準或者審查同意后簽字。
合同未經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簽字。
第八條政府法制辦在合同訂立和管理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區政府的安排參與以區政府名義訂立的重大、特大合同的談判工作。
(二)根據合同承辦部門提供的背景資料、談判文件、簽約資料、相關意見等資料,對合同擬訂文本進行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可行性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三)建立合同檔案,備案管理各類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并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和監管
第九條行政監察機關要將政府合同管理納入行政監察范圍,對違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行為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條合同審查程序。
(1)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將擬訂的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報送政府法制辦進行審查。
(2)政府法制辦應在3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并反饋給合同承辦部門。
(3)定稿的合同文本報請區政府領導審批或加蓋區政府公章時,要出具政府法制辦的書面審核意見。
(4)未經政府法制辦或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不得簽訂。
第十一條各單位簽訂合同后,應當在10日內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正式生效的合同副本;
(二)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資料、材料及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文件依據。
合同簽訂后又進行變更或簽訂補充協議的,簽訂合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要求辦理,并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合同簽訂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的,由區政府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后,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并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三條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每年對全區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督查意見。
第十四條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的合同,區財政局不得核撥項目資金。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追償,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未按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合同上加蓋區人民政府和區長印章的,由區監察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追償。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簽訂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外,還應追究其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二)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應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五)在合同簽訂、履行、審核等管理過程中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