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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縣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試行)》、和《縣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及省、市發改委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是對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的全面審查和總結,工程完成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條縣發改委負責組織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四條竣工驗收依據
1、省發改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和批復的工程實施方案。
2、市發改委批復的單項工程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3、相關行業工程技術標準、規范等。
第五條竣工驗收條件
1、按照下達的投資計劃和批復的實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設和搬遷安置任務。
2、安置區農田水利、人畜飲水、交通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驗收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驗收內容和標準
1、工程總體完成情況。查驗各類單項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實施完成,工程建設規模、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技術規范,是否達到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
2、移民搬遷安置情況。查驗搬遷對象是否符合國家確定的標準,搬遷安置任務是否全部完成。
3、資金使用情況。建設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省、市有關資金、財務管理規定。
4、單項工程變更情況。單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5、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七條竣工驗收應形成驗收意見,對工程技術、經濟效益、后續管理、產業發展等應做出綜合評價,對遺留問題應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驗收程序與組織
第八條各項建設任務全面完成、搬遷安置工作結束后,縣發改委組織自驗,項目鄉鎮要積極配合,并認真準備各項驗收資料。專項檢查確認達到驗收標準后及時申請市發改委進行初驗。
第九條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并附初步驗收結論意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第十條竣工驗收組織
1、成立竣工驗收領導小組,負責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驗收領導小組由發改委等部門和工程技術、財務等方面的人員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其中工程、技術、財務等方面的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驗收領導小組可根據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綜合組、搬遷人口核查組、工程組、財務組等,分別對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驗收工作。
3、驗收領導小組要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報告,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它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醞釀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等做出全面評價。
第十一條驗收領導小組對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和考核后,與管理單位交換意見,對工程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竣工驗收表。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意見和竣工驗收表應有竣工驗收領導小組組長和成員的簽字。
第十三條對驗收合格的工程,驗收領導小組應出具竣工驗收合格意見。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驗收領導小組可確定不予驗收,并做出文字說明,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