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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縣農村村民宅基用地管理,進一步規范用地秩序,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統一協調的宅基地管理機制,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貫徹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我縣農村建設用地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村民宅基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各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材料的組織、調查、初審和上報工作。
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建設手續的審批。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本轄區內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是否符合建房條件,配合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進行逐宗落實。
第四條城鎮居民不得以任何名義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的宅基地辦理任何審批手續。
第五條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城鎮每戶不超過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平原每戶不超過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區每戶不超過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條新農村建設鼓勵集中建住宅樓。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和住宅樓面積審查用地。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實行預報制度。
縣國土資源局各國土資源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縣城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對所需建房戶進行調查摸底,以村為單位預報下年度建房戶名單。縣國土資源局根據預報計劃及上級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向各國土資源所下達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標。
因地質災害、洪澇災害、項目拆遷、舊村改造等原因,需要異地建房的,經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建設局、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后可特事特辦。
第八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原則;
(二)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城鄉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廢棄地的原則;
(四)堅持對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組織進行補充耕地的原則;
(五)堅持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依法用地的原則。
第九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農村戶口的村民無宅基地的;
(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是達到法定年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戶建房,現有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
(四)因發生或為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搬遷或為實施城鄉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五)擬在實施統一規劃建設的中心村新建、擴建住房的;
(六)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或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面積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買賣、贈與的;
(四)原有住房用以經商辦企業的;
(五)未到法定婚齡,且無獨立生活條件的;
(六)其他。
第十一條村民宅基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縣國土資源局各轄區國土資源所對申請戶實地調查后核實擬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屬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不得發放《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處宅基地。
第十三條為了建立統一的協調管理機制,使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規范化,宅基地必須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村民建房時應向村民小組或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
(二)村、組在接到申請后及時召開村委會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和參會人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后,將申請人的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應少于七日;
(三)經核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申請戶,由村委會簽署意見,連同會議記錄和公告結果一并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對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鎮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建房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是否符合城鄉建設規劃。轄區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組干部聯合調查后在《縣農村村民宅基地調查表》上簽署意見;
(五)縣國土資源局依據住房困難程度按先急后緩的原則,初步確定申請對象,按照當年度分配下達的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符合條件的發放《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對二曲鎮的鎮豐村、鎮東村、八一村由縣國土資源局二曲國土資源所會同二曲鎮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會共同研究發放《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審批表采用一式四份形式審批并發放,取消原《宅基地批準證》);
(六)審批表經組、村和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初審匯總后,報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審批;
(七)批復下發后,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進行公告,公告期應不少于五天;
(八)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和村、組管理人員按照批準面積、規劃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進行放線定界。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鎮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由縣建設局辦理建審手續后會同以上單位進行放線定界;
(九)村民住宅建成后,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組對照原批準的四址、面積和其它審批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后,在《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予以認定。村民應向轄區國土資源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土地登記程序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原宅基地的處理。
經批準異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須交回集體時連同《村民宅基地批準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交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按程序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否則,新批宅基地不予定點放線。對于強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進行處理。
確實需要在原住房暫住過渡的建房戶,應向村民委會寫出限期拆除保證書,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并將保證書原件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備案。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鄉建設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準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準并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第十六條集體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對已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因特殊原因超過一年未建設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可重新提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局復審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收費,除有關部門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征收有關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搭車收費。
第十九條宅基地審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請;
(二)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公安部門的農業戶籍證明);
(三)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四)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鎮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繳納有關稅費票據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的住宅不得重建、擴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由縣國土資源局、建設局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數量,多占土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擅自改變定點位置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建設規劃的。
第二十二條對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追究責任,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