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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縣教育基金捐贈活動,加強對教育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捐贈,是指用于扶持*縣教育事業發展和幫助*縣在籍貧困生完成學業所捐錢款、物資;捐贈人是指扶持*縣教育事業發展和幫助*縣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贈人是指*縣教育基金會;受益人是指捐贈款物最終受益的學校或個人。
第三條教育捐贈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二章捐贈款物的接收
第四條*縣教育基金會負責管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扶持*縣教育事業發展和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所捐的錢款、物資。
第五條捐贈人所捐贈款物應是捐贈人具有所有權的合法財產。捐贈人捐贈其自產或者外購商品的,還應提供相應的發票及證明物品質量的資料。捐贈藥品、生物化學制品等物品的,應當符合國家醫藥監督管理和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受贈人應及時向外事僑務部門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提出受贈申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七條受贈人接受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捐贈人所捐款物不能當場兌現的,受贈人應與捐贈人簽訂包含捐贈款物種類、質量、數量和兌現時間等內容的捐贈協議。
第八條捐贈人簽訂教育捐贈協議后,在應兌現時間內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因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無法履行贈與義務時,應書面通知受贈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九條受贈人接收捐贈款物后,應向捐贈人出具接收捐贈合法有效的憑據。捐贈數額較大的應頒發捐贈榮譽證書。
第三章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受贈人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捐贈物資分類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對不適宜用于教育的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受贈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用途。
第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十三條教育捐贈的錢款、物資用于扶持*縣教育事業發展的,適用以下情況:
(一)需要重點扶持的薄弱中小學校;
(二)遭受自然災害,需要重建或維修的中小學校;
(三)對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小學校進行獎扶;
(四)其他需要進行扶持的教育項目。
第十四條教育捐贈的錢款、物資用于幫助*縣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適用以下情況:
(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和殘疾學生;
(二)因受災、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品學兼優的特困家庭大學生;
(四)因受災、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教育工作者;
(五)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對象。
以上幾類情況中,優先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有關機構或個人已向其提供資助的,原則上不重復資助。
第十五條捐贈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按照捐贈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捐贈款物過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情況下,受贈人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后可作適當的調劑。
第十六條教育捐贈款物發放程序: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學校向縣教育基金會提出扶助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學生向所在學校提出扶助申請,再由學校統一向縣教育基金會提出扶助申請。
(二)申請扶助的對象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實確認后,由縣教育基金會理事會集體討論是否對申請人發放扶助款物及發放額度。
縣教育基金會要定期公布捐贈款物的發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教育捐贈的優惠政策和鼓勵措施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有關教育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通過*縣教育基金會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境外捐贈人捐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征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十八條個人捐贈在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以上和團體捐贈在人民幣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物資折合現金計,外幣折合人民幣計),可根據捐贈人意愿,舉行簡短的捐贈儀式或召開新聞會。
第十九條對教育捐贈金額較大的捐贈人,其子女或親屬(含捐贈企業職工子女)在本縣中小學就學有困難的,由縣教育基金會報請縣教育行政部門酌情予以照顧解決。
第二十條對教育捐贈金額較大的捐贈人,對于捐贈的教育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由主要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名稱,視情報縣人民政府或縣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命名。
第二十一條鼓勵個人和團體組織介紹引進教育捐贈,對介紹引進教育捐贈的個人和團體組織,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由受贈人與縣教育行政部門協商制定。
第二十二條對教育捐贈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團體組織,視情況予以表彰。公開表彰的,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