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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縣委的決定、指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推進富民強縣、打造溫泉名城、構建和諧家園"的主題,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和諧社會。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依法辦事,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務實高效、公正透明、勤政廉潔的行政管理機制。
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縣政府堅決擁護縣委的領導,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積極支持縣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
五、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六、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等。
七、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八、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縣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協調的事項,由縣長辦公會議決定。
九、副縣長、縣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等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縣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區域經濟合作和對外經濟貿易,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經濟調節目標。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加強"信用*"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各鄉鎮街道部門上報的重要請示事項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縣委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要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一般應經過專家論證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九、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報請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提請縣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縣政府法制辦預先審查或組織起草,并承擔解釋工作。
二十四、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規定及時報送上級政府備案。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按規定及時報送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五、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三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并每年安排時間下基層接待群眾來訪。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要按照"守土有責"的原則,落實信訪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第七章工作計劃與安排
三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計劃與月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二、縣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和制發的重要公文等事項,形成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計劃,下發執行。
三十三、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計劃,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三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和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五、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六、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等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單位)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縣重要情況。
三十七、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由縣長或受縣長委托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1~2個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決定事關全局性的重大事項。主要有:縣委重大決策事項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措施;提請縣委審議的重大事項;以縣政府名義作出的重要決策;城市規劃的制訂或修編,行政區劃變更及調整;政府年度工作計劃;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決定提請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主要有: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榮譽市民推薦事項;縣政府需提請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三)制定或修訂政府規范性文件;
(四)分析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趨勢,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五)研究確定以縣政府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方案,討論通過全國、全省或全市性活動的申辦建議;
(六)研究提出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七)討論研究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討論決定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
(九)其他需要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三十八、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由縣長或受縣長委托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縣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確定縣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二)交流縣政府領導分工范圍內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
(三)聽取分管縣長月度工作情況匯報,研究確定下月工作重點;
(四)其他需要列入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三十九、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或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根據需要參加。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縣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縣長、副縣長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四)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工作事項。
四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和需縣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報縣長審定。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一、縣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縣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按照通知參加會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四十二、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批復、通知、抄告單等形式下發執行。會議決定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縣長或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定。
四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精簡會議,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縣政府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報批和辦理。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范圍的會議,不得要求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確需縣政府領導出席的,應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九章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除縣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不同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根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五、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要事項報縣長審批。
四十六、向上級政府報送的公文,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縣政府重要發文,由縣長簽署或簽發。
屬于縣政府領導分管范圍內具體協調實施事項的縣政府發文,一般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或縣長簽發。
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四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風紀律
四十八、縣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四十九、縣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
五十、縣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鄉鎮街道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一、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二、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上級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嚴禁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五十三、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五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部門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要活動、重要問題等情況。縣政府領導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按規定請假。
五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按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