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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區建成區范圍內所有單位、社區、行政村(居委會)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能傳播人類疾病和威脅人類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條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防范、殺滅病媒生物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的權利。
第四條城區各街道辦事處及城區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制定近期和遠期病媒生物防制規劃。
第五條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標準與要求
第六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日常防制與集中統一防制相結合;群眾防制與專業防制相結合;治理環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為主與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防制措施。
(一)城市規劃、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必須同時規劃建設配套防制病媒生物的衛生基礎設施。
(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業和場所,應當有完善的防范、殺滅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擴散。
1.經常清疏下水道、窨井、存水彎道、溝渠、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內外各種閑置容器積水。
2.垃圾和其它易招惹孳生病媒生物的廢棄物要設有蓋容器裝載,并做到日產日清。
3.管好人、畜、禽糞便,居住區栽種花木不得使用未經發酵處理的有機肥料。
4.緊固門窗、堵洞抹縫防制病媒生物藏匿孳生。
5.積極推行垃圾袋裝化,封閉住宅樓垃圾通道。
第七條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控制標準如下:
(一)滅鼠標準
1.15平方米標準房間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塊兩塊,共布粉塊400塊,一夜后陽性粉塊不超過3%;查房2000間,有鼠洞、鼠糞、鼠咬痕等鼠跡的房間不超過2%;重點單位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
2.不同類型的外環境累計2000米,鼠跡不超過5處。
(二)滅蚊標準
1.居民住宅、單位內外環境各種存水容器和積水中,蚊幼或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區內大中型水體的蚊幼或蛹陽性率不超過3%,陽性勺內幼蟲或蛹的平均數不超過5只。
3.特殊場所白天人誘蚊30分鐘,平均每人次誘獲成蚊數不超過1只。
(三)滅蠅標準
1.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其它單位不超過3%,平均每陽性房間不超過3只;重點單位防蠅設施不合格房間不超過5%;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
2.蠅類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蟲和蛹的檢出率不超過3%。
(四)滅蟑螂標準
1.室內有蟑螂成蟲或若蟲陽性房間不超過3%,平均每間房大蠊不超過5只,小蠊不超過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間不超過2%,平均每間房不超過4只。
3.有蟑螂糞便、蛻皮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一)各級愛衛辦具體負責管轄區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市區各街道辦事處及市區有關部門、各集貿市場要設立專(兼)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外環境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組織或實施。
(三)衛生部門具體負責病媒生物密度監測,督促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重點行業單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建設部門負責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具體負責垃圾填埋場、中轉站、公廁各類垃圾箱、坑、桶、通道和管轄范圍內的下水道、園林綠地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工商部門及有關集貿市場舉辦者負責相應市場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教育部門負責抓好城區中、小學校校園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廣大師生的病媒生物防制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七)建管部門負責抓好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實。
(八)宣傳部門負責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科普教育、宣傳發動工作。
(九)糧食、供銷部門負責抓好本部門重點單位、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并對本規定執行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條單位內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機構代為進行殺滅,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十一條積極推行病媒生物防制社會化服務,凡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有償服務的單位及個人,必須經相應行政管理機構核準登記。
病媒生物防制有償服務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條件和技術力量,其工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病媒生物防制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病媒生物防制藥物的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病媒生物防制藥物必須做到對防治的蟲害高效,對人、家畜、家禽低毒,對環境低污染。
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的滅鼠藥物和殺蟲劑。
第十三條對拒不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四害密度達不到規定控制標準的,由市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對限期整改后仍未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單位,一年內取消其衛生先進評選資格或撤消其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未能達到病媒生物控制標準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