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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浙政發[20*]48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凡具本縣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宗教信仰,均可領取《浙江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持《優待證》享受《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優待證》全省統一,70周歲以上老年人辦紅卡,60—69周歲老年人辦綠卡。《優待證》由縣老齡辦統一發放和管理,在社區、村登記辦理。
二、各類醫療機構應在掛號室、就診室、收費室、藥房、住院處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切實落實對老年人的優先照顧,包括為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老人免費提供擔架、推車等便利服務。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惠民醫院要對特困老人予以優惠和醫療費用減免。
三、所有由政府投資主辦、收費的公園、文化宮、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旅游景點以及體育健身等公共場所,憑《優待證》,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購門票,60周歲以上老年人門票半價優惠。老年人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實行優待的場所,由各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在購票處或入口處設置“老年人優待”的明顯標志。
四、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優待證》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站應設置“老年人優先購票”的明顯標志。城市公交車上應設置老年人專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時,憑《優待證》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
五、商業、水電、燃氣、電信、通訊、郵政等行業,應從各自行業特點和實際出發,提出具體可操作的優待辦法,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優惠、優先的服務和照顧,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六、社區服務單位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優惠的服務和照顧,掌握社區老年人的情況與需求,做好上門服務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要明確法律援助機構及援助點,掛牌服務。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應按《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者優先給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務費。公證機構辦理撫養、助養、贍養老人的協議公證時,對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免收公證費用;辦理其他公證事項時,應視老年人經濟情況酌情減免公證費。
八、百歲以上老人,由民政部門每月發給不低于200元的長壽保健補助金,由衛生部門負責對百歲老人定期巡診,每年為他們免費體檢一次。
九、在每年“老人節”(農歷重陽節)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開展為老年人辦實事、做好事、送溫暖活動,并注意幫助解決高齡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難老人的基本生活。
十、外地老年人來本縣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等,憑老年人優待證、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享受本地老年人同等優惠待遇。
十一、縣老齡辦負責對老年人各項優待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促進落實。
十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發放的《*縣高齡老人優待證》使用至2006年“老人節”后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