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法院、檢察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等,動產包括車輛、移動通信工具、電腦、專用儀器設備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
第六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綜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各項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向市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資產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核及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處置的審批;
(五)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行政事業資產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十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一條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均須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也可委托行政事業資產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批準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其隸屬的行政事業資產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設立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或者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或者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均應在其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的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其隸屬的行政事業資產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應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及住所;
(二)單位負責人及主管部門;
(三)預算管理形式;
(四)單位資產總額及國有資產總額;
(五)其他應當填報的項目。
第十六條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
第十七條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行政事業資產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八條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帳簿和臺帳控管制度、資產購置領用保管制度,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證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對外出租的,事先必須經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并以其實際出租的資產租金總額為基數,按規定上繳資產租賃費。
出租方與受租方應簽訂資產租賃合同,并報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備案。
禁止將國有資產用于投資、入股、抵押、合資、聯營或擔保。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率。對于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或單位后,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有權調劑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其主管部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或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資料:
(一)資產價值的憑證,包括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單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二)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
(三)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文件;
(四)報損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鑒定資料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提交單位領取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處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價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專用儀器設備等重要固定資產,事先必須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經主管部門同意,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二)處置單價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20萬元以下的一般性固定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審批。
(三)處置單價在3萬元以下的一般性資產,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單位除外)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均應全額上交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如需新上建設項目、購置設備等,應提交預算報告,經市政府批準后,按《榮成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調處工作。具體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各單位均負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資產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除扣除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外,由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財政部門依照有關財政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提請市政府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