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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政綜〔2009〕64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養老保障對象確認
(一)根據《*市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2*年2月19日以后被依法征收農村耕地時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區20*年底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30%的在冊農業人口為養老保障對象。其中:被征地基準日以省政府征地批復之日為準;倉山區20*年底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30%核定為0.077畝、晉安區20*年底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30%核定為0.123畝,鼓樓、臺江區另行核定;在冊農業人口,是指在被征地基準日前戶口已在所在地*機關登記,且享有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本村村民(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再次被征地時,符合《辦法》規定條件又未享受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辦法》規定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已經享受的不再重復享受。
二、養老保障方式選擇
被征地農民根據被征地基準日的年齡申請參加以下一種養老保障:
1、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參加老年養老保障;
2、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直接納入老年養老補助保障;
3、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自謀職業的,可根據自愿原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資金籌集、出資方式
1、老年養老保障資金籌集標準以當年城鎮多人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為繳費基數的160倍計算,省、市政府出資比例為70%,村集體、個人出資比例為30%。
對持有民政部門低保證的低保戶和持有殘聯部門殘疾證的重度殘疾人,個人不出資,村集體出資比例為30%。
對計劃生育家庭中的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結扎戶夫妻,村集體出資比例不低于20%。
2、老年養老補助資金由市政府出資,個人不出資。
3、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由個人出資按年繳費,市政府按當年度繳費額的50%給予補助,補助年限按實際繳費年數,最長不超過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數不滿15年的(含原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數),參保時可按自愿原則予以補繳,市政府按年補繳額的50%給予補助,補助年限(含按年正常繳費的年數)最長不超過10年。
四、申報審批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以村(社區居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組織參保。在征地告知書公示后,被征地村應根據擬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積、全村農業人口數量,測算人均耕地面積是否符合《辦法》規定,并根據全村農業人口年齡結構、村民選擇參保意愿、村財情況,擬定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方案,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二)實施方案獲批并已交地的村,由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地農民填報農戶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表經村委會初審并公示7天,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無異議后,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申請表,由村逐級報鄉鎮(街道)、區農業、國土資源部門、區、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由區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根據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意見,辦理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手續,并建立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個人賬戶。
五、養老保障金的發放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農保中心)在每月15日前將老年養老保障金或老年養老補助金或靈活就業政府補助金直接劃入參保對象的銀行存折。
(二)在被征地基準日至辦理參保手續期間已符合發放老年養老保障金、老年養老補助金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在辦理參保手續后的次月開始發放。被征地基準日至辦理參保手續期間不予補發。
(三)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達到60周歲時的當月25日前,持《*市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手冊》和本人身份證到區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老年養老保障金發放手續,次月15日后到區農保經辦機構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銀行存折。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若選擇參加老年養老保障,需一次性繳足村集體和個人承擔的老年養老保障資金,從次月開始領取老年養老保障金。
(四)享受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在當月25日前辦理參保手續,次月15日后到區農保經辦機構領取老年養老補助金銀行存折。
(五)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人大常[1997]36號)和《福建省基本養老保險費代收代繳窗口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勞社[20*]414號)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對象憑參保繳費憑證和本人身份證,于當月25日前到區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補助登記,次月15日后到區農保經辦機構領取靈活就業政府補助金銀行存折。
(六)享受老年養老保障或老年養老補助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每年的12月份應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取資格認定材料送交區農保經辦機構,對未送交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直至資格認定材料補交后的次月給予補發。
六、資金管理
(一)市財政局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市財政局對由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經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確認的“*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府出資劃款通知書”進行審核后,將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及老年養老補助資金政府出資部分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并向市勞動保障局出具到賬通知書。
(二)在市農保中心設立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基金由村集體和個人出資部分,直接匯入市農保中心基金收入戶。市農保中心及時將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基金匯入市財政局的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每月清零。
市農保中心在每年的11月底前,填報下一年度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金、老年養老補助金和靈活就業補助金發放用款計劃單,報市財政局列入財政預算。
市農保中心在每月25日前,填報次月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金、老年養老補助金和靈活就業補助金發放用款計劃單,報市財政局核撥。
七、個人賬戶管理
(一)被征地農民參加老年養老保障后,原則上不得退保。參保對象死亡或出國(境)定居的,其法定繼承人(出國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應持相關材料到區農保經辦機構申請終止保障關系。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行“就高不就低”和“只靠一頭,自愿選擇”的原則,在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后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符合按月享受待遇的,或符合享受國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如職業軍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的參保對象,應持相關材料到區農保經辦機構申請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
(三)申請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的,需填寫個人賬戶注銷申請表,經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持《*市被征地農民老年養老保障手冊》、本人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區農保經辦機構審核后,上報市農保中心退還其個人賬戶中村集體、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同時終止老年養老保障關系。
(四)參加老年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達到享受保障待遇年齡時仍未按規定繳足老年養老保障費的,退還其個人賬戶中村集體和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同時終止老年養老保障關系。
八、加強組織領導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水平。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于弄虛作假、虛報、瞞報者,一經查實堅持予以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九、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