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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對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動車停車服務管理實行“統一政策、評定等級、屬地管理”的原則,物價、工商、*交警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及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條凡在吉安市境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類停車場(點)的設立必須按屬地管理原則,經*交警部門市場準入批準(配備各類停車設施及相應的管理人員),領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經價格認證部門進行經營成本認證后,向物價部門申報停車場(點)類別等級及收費標準,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停車場(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縣(市、區)物價局負責按法律法規和省有關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審批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報市物價、工商、*交警部門備案。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點)為:車站、碼頭;*、交通(稽征)部門設立(定點)違章、肇事停車場;各旅游景點和二星級以上賓館。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點)為:住宅小區、商住寫字樓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點);各專業停車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點)為:各類商場、娛樂場所、酒樓(店)。
第六條各縣(市、區)物價局在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審批時,應依據停車場維護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崗、定員的基礎上,按照停車場的類別等級制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對經常性固定在一個停車場停放的機動車,可由車主選擇臨時保管或包月保管兩種形式停放車輛和計費。
第七條各類機動車停放場(點)要健全各項安全措施和管理責任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停放機動車的管理,按照“誰收費、誰負責”的原則,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損壞和隨車貨物損壞丟失的,經當地價格認證機構評定后,經營者必須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條各類機動車停放場(點)收費員必須佩戴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員證》,同時必須在醒目位置設置由物價監督檢查機構監制的收費公示牌,標明停車場等級、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等,以便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場服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設立停車場和收取停車費。
第十條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各類機動車停車場(點)收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都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和附加任何其他管理費用。對停車場(點)不如實提供稅務票據的,車主有權拒付停車費。如有違反,由物價部門按《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交警部門應根據所轄區的具體情況,在征求當地規劃部門的意見后,統一安排機動車停車場(點)。規劃部門在修編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狀況合理設置停車場地。各停車場(點)啟用前,責任人應與當地*交警部門簽訂管理合同,*交警部門應加強對各機動車停車場(點)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對社會反映強烈、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所在地物價、工商、*交警部門應采取措施及時糾正,各停車場(點)經營單位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市物價局、市工商局、市*局交警支隊共同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