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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城區戶外廣告、牌匾和宣傳標語的設置和管理,規范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行為,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容環境的整潔美觀,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設置和管理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城市空間和建(構)筑物,以文字、繪畫、圖像、實物造型、氣體填充物或其他表達方式,埋設、懸掛、張貼、繪制各類商業廣告(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和公益廣告(各種政策、法律、法規、紀念、文化、政治等活動的宣傳)的行為: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樓面、立面、屋面的廣告設置;
(二)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廣場、場地、空間等設施的廣告設置;
(三)利用跨河橋、立交橋、交通護欄和路名牌、路燈桿、電力桿、電信桿、書報亭、電話亭、候車亭、臨街櫥窗、畫(報)廊、單位院墻、建筑工地圍欄、車站等的廣告設置;
(四)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的廣告設置;
(五)其它形式在戶外懸掛、繪制、張貼的廣告設置。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交通工具等(以下統稱陣地)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電子翻版裝置、招牌、標牌、實物造型、彩旗、條幅、布幔、氣球、充氣拱門等物質載體。
本辦法所稱牌匾設置,是指臨街經營性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在其經營場所建(構)筑物或其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字號、名稱的招牌、匾額、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設置和管理,并負責查處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戶外廣告的經營資質審核和廣告內容的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公益廣告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建設審核及其監督管理。
市市政、路燈、建設、公安、安全監督、公路、交通、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交通、消防,不得損害城市市容市貌。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取得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使用權。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實行有償、有期限的使用制度。
第二章設置規劃
第七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牽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并會同建設規劃、工商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設置應當堅持高起點規劃,高品位設計、高檔次制作的要求,做到光、影、色有機結合,新、美、特相互和諧,并采用動態霓虹燈、閃光燈、燈箱、電子顯示牌(屏)和高科技手段進行設計、安裝。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二)妨礙居民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安全的,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標志性建筑和名勝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四)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內或者載體上的;
(五)其他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要求,不宜設置廣告的。
第十條設置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文字書寫規范、準確,構圖新穎,制作美觀,容貌整潔,牢固安全;
(三)配置夜景燈飾;
(四)不對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造成影響;
(五)利用臨街建(構)筑物的,不得占壓道路紅線;距離高壓線不小于1.5米,距離低壓線或通信線不小于0.5米;距離地面6米以上的,不得超出臨街建(構)筑物紅線1.8米;距離地面6米以下的,不得超出臨街建(構)筑物紅線0.8米,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于2.4米,不得遮擋城市路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等;
(六)廣告設置者擁有戶外廣告設置陣地的使用權。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的期限一般為1年。
臨時性條幅、橫幅、彩旗、氣球等廣告設置一般不超過7天;布幔廣告不超過15天;充氣式裝置廣告設置期限以其所宣傳的活動時間為準,不得超過5天,活動結束后立即撤除。
戶外廣告設置,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等方式取得設置使用權的,有償使用期限按照議定的時間執行。
第十二條牌匾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戶外牌匾廣告的設置要相對整齊劃一,與街道建筑物協調,原則上只能設置在建筑物二層窗臺線以下,高度一般不得超過1.5米,不得出現遮擋上下門窗現象,并實行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不得多層設置;
(二)門店招牌設施下沿距離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門店招牌要求整齊美觀,做到上下一條線,伸出一個面;
(三)配置夜景燈飾;
(四)牢固、安全、美觀,符合有關的質量技術標準,并經常進行維修和保養,破損、銹蝕、脫色、斷字、缺亮等影響市容市貌的,必須及時整修、加固。
第三章設置戶外廣告的陣地使用權的取得
第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擁有戶外廣告設置陣地的使用權。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置陣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等方式取得。
利用公共陣地以及重要地段的陣地設置戶外商業廣告以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使用權。投標人、竟買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協議方式取得。
第十五條應當拍賣的戶外廣告設置陣地使用權的拍賣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建設規劃、工商等部門擬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托具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六條凡經工商部門合法登記,具備戶外廣告經營資質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主,均可參加戶外廣告設置陣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有償取得戶外廣告設置陣地使用權。
通過競標或競買方式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陣地使用權的,應當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簽訂戶外廣告設置陣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繳納有償使用費辦理設置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批準,可不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陣地使用權:
(一)設置公益廣告的(公益廣告兼作商業廣告的除外);
(二)利用自有建筑物、場地或設施設置宣傳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廣告。
第十八條舉辦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文藝演出、開業慶典等,需設置懸掛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布幅、彩虹門、氣球的,經批準后方可設置,活動有效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
第十九條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廣告,應當在統一規劃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構)筑物、樹木、線桿、燈桿、護欄和公共場所、街道等張貼、投送、散發、涂寫、懸掛各類廣告。
擅自張貼印刷品廣告和噴涂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由廣告主自行清除或交納相應的清除費用。
第四章設置審批
第二十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名稱、地址、設施形態、規格、設置地點、數量、時間等;
(二)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等相應的合法資格證明;
(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的設計圖、設置實景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置陣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證明或者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合同等;
(五)利用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
(六)利用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由具有合法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受理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涉及需要前置審批的建設規劃、園林、公路等相關部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即時以并聯審批申請表形式書面轉告建設規劃、園林、公路等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建設規劃、園林、公路等部門在接到并聯審批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時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逾期不提出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審查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收到建設規劃、園林、公路等部門審查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符合規定的,核準設置,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準,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其救濟途徑。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持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戶外廣告設置,需要占用、開挖市政、園林綠化、道路交通等設施的,分別向市政、園林綠化、公路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市城區主要干道(主要指*東大道、玉茗大道、臨川大道、金巢大道、迎賓大道、學府路、大公路等)不得設置跨街橫幅廣告和在建筑物上繪制廣告,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確需設置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設置牌匾及其設施,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設置牌匾的用字、制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
(二)營業執照或其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關證照;
(三)設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權證明或租賃使用協議;
(四)牌匾設置實景彩色效果圖及文字說明。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核準設置;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不予核準設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章設置管理
第二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申請設置、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時(霓虹燈廣告除外),應在右下角標明工商、城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戶外廣告登記、設置編號。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施的設置并戶外廣告;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即行失效。
戶外廣告設施與廣告畫面的設置應當同步實施,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時間超過15日的,應設置公益廣告,不得空設、閑設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觀瞻。
第二十六條各類安裝燈飾照明設施的戶外廣告,照明開啟時間必須與城市路燈同步;關閉時間,除重大節日另有規定外,春、冬季為晚上十時,夏、秋季為晚上十時三十分。
第二十七條在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變更、調整或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的,設置者必須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整改或無條件拆除。因前款原因拆除使用期限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可采取變更地點并適當延長使用期限等方式對設置者給予適當補償。
戶外廣告及其設施設置期限屆滿,設置者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屬于使用公共陣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收回設置使用權,重新組織拍賣;屬于使用非公共陣地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置期滿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延期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整潔、美觀,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完好;遇大風、汛期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殘缺、破損,文字、圖案、燈光顯示不全、污漬明顯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應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
第二十九條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牌匾及其設施的單位或個人,不是通過拍賣出讓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陣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戶外廣告設置場地空間占用費。戶外廣告設置場地空間占用費按廣告實體立面面積分地段、分類型按月計費。
第三十條設置戶外公益廣告及其設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設置,免交戶外廣告設置場地空間占用費。
用于設置戶外公益廣告的設施,在設置有效期內改作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用途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拍賣收入、審批戶外廣告設置場地空間占用費收入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用于市容環境整治和城市管理。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批準的地點、設計圖、內容、形式、規格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殘缺、破損、文字、圖案、燈光顯示不全,污漬明顯,未進行修復、更換或拆除,影響市容市貌的,對非經營性行為,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對個人的罰款不超過200元;對經營性行為,處2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清除,可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固定范圍內的處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定》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清除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的,其費用由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設置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設置者應對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的安全負責。因戶外廣告、牌匾及其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活動中,違反城市規劃、工商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工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侮辱、毆打戶外廣告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妨礙戶外廣告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