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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農村清潔生產,提高農業資源利用率,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實現農村經濟與農業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農村清潔生產是指既可滿足農村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農業自然資源和農業投入品,保護農業環境的實用生產方法與措施,其實質是一種物料和能耗最少的人類生產活動,將農村生產、生活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全過程。
第二條農村清潔生產的目的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解決農業經濟增長和農業環境污染的矛盾,依靠科技進步,通過生態農業技術的配套應用,以較少的投入,最佳的資源配置,最佳的農業污染控制技術,實現最佳的生產效益,達到農村經濟與農業環境同步發展。
第三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以及從事相關管理與服務活動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均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農村清潔生產。
第四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清潔生產的組織與實施,負責農村清潔生產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全面推廣和實施生態農業標準化栽培模式、推廣使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稻鴨共生”技術、“豬-沼-稻(菜、果)”技術、秸稈還田與綜合利用技術,禁止在田間焚燒農作物秸稈。
第六條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的種植過程中及糧食、油料作物生產后期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廣普及病蟲害物理防治技術與生物防治技術相結合的科學防治方法,減少農藥使用次數與數量。
第七條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提倡使用可降解、易回收的農膜,對不易降解的殘膜,生產者應及時回收;農業投入品廢棄物應集中倒入回收箱,嚴禁亂丟亂棄。
第八條禁止在基本農田內隨意傾倒、棄置、堆放有潛在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在其他農業用地中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須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到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農業環境的措施。
第九條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采取沼氣發酵、堆肥處理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禁止未經處理隨意排放。
第十條農村生活垃圾建立“分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對可以降解的谷物、谷殼等生活垃圾采取堆肥處理或進入沼氣池處理;對不可降解的垃圾如玻璃等采用集中回收;對有害垃圾則集中回收處理。
第十一條對農村生活污水要因地制宜采用沼氣池處理技術、人工氧化塘技術和人工濕地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對實施農村清潔生產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獎勵和表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縣農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