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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未納入列養范圍的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安全暢通、養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則。
工廠、礦區、林區等專用公路,實行自建、自養、自管,納入全縣統一規劃。
第四條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鄉道的養護管理,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幫助下,做好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五條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審批的年度養護計劃分解為季、月計劃,報縣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按時組織實施。
第六條農村公路養護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進行,做到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保證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七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根據不同的技術等級和路面類型,采取專業養護和群眾養護相結合、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可以采取協會、理事會及其他組織形式對農村公路進行日常養護管理;大中修養護工程應逐步采取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第八條農村公路養護單位、組織或個人在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志。因公路養護確需中斷縣、鄉道交通的,報縣交通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批準,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加強農村公路突發性自然災害預防、搶修工作,及時清除橋涵淤積,疏通公路排水系統,修補、加固駁岸、護坡等構造物,消除水毀隱患,提高農村公路和構造物的抗災能力,保證道路暢通。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公路建立異常天氣巡路制度。制定抗災搶修預案,儲備必要的搶修物資。發生水毀、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后要及時組織人員、設備、物資修復,保證公路安全暢通。對較大災害無法立即修復的,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在相應路段設立明顯標志,派專人協調、指揮車輛通行,防止發生交通事故。除特大水毀和較大滑坡、塌方災害外,一般阻車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第十一條提倡村民委員會按照“一事一議”的程序和管理辦法對村道進行養護。鄉鎮人民政府積極組織協調,確保轄區內村道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村道養護砂石用料每公里不少于30立方米。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的綠化由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規劃和實施。對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樹,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植。
第十三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開展農村公路養護或修復工作,以及養護管理中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四條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加強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保護路產路權不受侵害。
第十五條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公路進出口設置明顯的警示、限速、限載標志,限制超過公路限定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十六條縣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保障農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保護公路設施不受破壞。
(一)禁止侵占公路、公路邊溝、公路用地、公路路堤等公路設施;禁止在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種植農作物、挖砂、采石、取土;
(二)禁止擅自開設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樹;
(三)嚴格限制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建設;
(四)禁止在公路堆放雜物、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排放污物;
(五)禁止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禁止損毀、移動、涂改公路標志和擅自設置標志。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檢舉侵占、破壞公路路產和侵占公路路權以及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
第四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
(一)國家、省、州、縣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二)上級安排的財政轉移支付中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
(三)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社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或捐贈的資金;
(五)受益人自愿出資的資金;
(六)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十九條縣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養護的里程、等級等情況,按照年度養護計劃及實施情況,依據檢查考核結果撥付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經費專戶,對上級撥付資金及自行籌集或其他來源的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村民委員會對養護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村賬站管”及“一事一議”管理方式辦理。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使用情況納入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政務、村務公開內容,定期向群眾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交通主管部門對全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對列入養護計劃的農村公路養護路況質量、構造物狀況、路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鄉鎮及時整修,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評以好路率作為評定標準,具體考評細則由縣交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經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認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達到下列標準的,報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參照縣單項工作獎勵標準執行:
(一)全面完成養護管理任務,養護質量穩步提高的;
(二)路況等級標準提高的;
(三)對公路養護管理做出重大貢獻的;
(四)積極配合路政執法,路產路權未被侵犯的。
第二十五條經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縣人民政府給予處罰:
(一)經檢查,好路率或綜合值達不到養護計劃指標或全年路況質量無明顯提高者,好路率每低于合格標準1個百分點扣除養護經費的2%;
(二)檢查結果綜合排名末位的鄉鎮且好路率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扣除年度養護經費的5—10%;
(三)發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災害后不及時搶修,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或阻斷交通72小時以上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的責任,扣除對應路線的養護經費;
(四)轄區內農村公路有失養現象或路況質量低下,造成公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斷交通的,停撥或按比例扣撥該路線養護經費,責令相關鄉鎮籌資整修,恢復路況,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五)擅自挪用或擠占轉移支付資金和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導致養護質量達不到年度養護計劃要求的,責令相關鄉鎮籌資整修,恢復路況,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